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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室內消防給排水設計中的幾點問題探討

2017-06-26 12:35朱林
建筑建材裝飾 2013年10期
關鍵詞:給排水消防規范

朱林

摘要:隨著越來越重視消防問題,一些問題值得與你討論,希望可以和大家交流,同時能夠引起規范編制組各位專家的注意,在后來的規范編制修改中考慮到這些問題。

關鍵詞:消防;給排水;規范

前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的安全意識和對自身生存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使得建筑在排水系統設計的室內火災控制尤為重要,它是預防和減少施工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以下就消防給水系統一些設計中的問題,進行探討。

《規范》的編制里面有個平衡性的把握問題,太粗了不易于具體的操作執行中的把握,太細了又難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讓一些具體有困難的設計難于真正貫徹。因為規范的條文是用來直接在設計中體現的,所以應該具有可操作性,應該十分明確,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確的,如規范修訂中各方具有爭議的,建議就應該提高到上一層做出上面一層應該保證到的,而不應語焉不詳、含糊其辭的列出一條,這樣最讓設計者和審圖、消防審查人員和各方人員難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產生歧義,首先是設計人員在方案階段就無從把握,舉個例子,做好方案,消防審查某個人員認為可行,過兩天時施工圖做好了,審查人員換了個人,對某條規范的理解不一樣,施工圖的工作變化就大了,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造成很大的浪費,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間的矛盾,同時也給某些腐敗環節提供機會。違反了規范編制的初衷?,F打算將平時設計中的一些問題理出,與大家一起分析探討。限于篇幅,打算分幾篇文章逐段論述,本次僅討論一點,關于屋頂水箱設置的問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2001版),以下簡稱《建規》第8.6.3條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水罐、水塔,應符合下列要求:應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ZS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采用18m3。

1臨時高壓和常高壓的定義問題

在以上兩條中首先有關于臨時高壓和常高壓的定義問題,臨時高壓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壓規范在條文解釋中所述的“即設有高位水池或區域高壓給水系統”中的區域高壓給水系統,由于沒有明確的界定,所以在實際設計中難于把握,首先說區域概念的范圍難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區域,是幾棟樓還是一個小區還是幾個小區抑或是一片廠區,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時的設計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可,而區域高壓的理解有很多異議,且認為其實在滿足了二級負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設備齊全,有獨立的兩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吉室內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時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認為是常高壓系統,因為即使消防作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個“度”的問題,因為任何安全保險都不是絕對的,因為即使是規范定義的常高壓高位水池,也有檢修維護和清洗的時間。

2室內消防水箱應儲存的消防用水量

再者就是“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lOmin的消防用水量”,這里10分鐘的消防水量我們認為應該包括噴淋等其他消防設備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5(以下簡稱《噴規》)“10.3.1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消防水箱的供水,應滿足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這里面說的“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到底是指最不利點一個噴頭的水量還是同10.3.2中“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10min用水量”,還是最不利處整個保護面積里面10分鐘的用水量,這個問題無論在《建規》還是《噴規》或是即將出版的《建規》送審稿中均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我們平時設計中認為因為少有水箱能夠滿足噴淋要求水頭的,所以都是需要設增壓系統的,所以罐里有十分鐘的水量,水箱就不考慮了,但是我們注意到《噴規》10.3.2條說的“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10min用水量確定?!蹦敲雌渲械脑拠栏窭斫馐遣辉O消防水箱時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10min用水量采用,然而即使采用了氣壓供水供水設備,在有水箱時水箱是否還應該考慮噴淋儲水量,如果我們以規范字面意思理解,還是需要。不禁要問,這是規范的原意嗎?如果不是,那說明規范在這條條文的陳述上存在漏洞。還有個問題無論新老《建規》都還有這個令人不解的說法,就是室內消防水箱計算的容積應該等同采用的氣壓水罐有效容積,如果是18立方,18立方消防水箱似乎沒有什么不妥,但是18立方有效容積的氣壓罐就比較不能讓人接受了,同樣我們還是要問,規范當初的說的是這個意思嗎?目前的設計和審圖工作中大家各種理解的都有,因此常常造成爭議,但是誰也說服不了誰,請教了一些專家級的人物,說法也不盡相同,故此提出以上看法。

3消防水池設計建造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1)依據民用建筑工程設計中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6條、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第7.3條和GB50084-200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91條的有關規定與論證,可以對消防水池的實際所需容積進行界定。但在實操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特殊狀況,比如不同建筑物混用一個消防系統,或者地下與地面的消防狀況繁雜。建筑物的體量有大小之別,地上、地下空間比例也不能統一,所以在設計中只能是保證消防用水標準按照最多最大的計算和設計,這樣不用再疊加計算,便可以滿足種種消防設計的需要。

(2)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以下規定:如果室外的給水網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那么消防水池應該在火災延續期間滿足用水的要求。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上,雖然是按照上述要求設計與計算,但是鑒于室外的給水網水量有明顯的差異和不同,所以水量的數據并不是足夠全面和精準,這樣便會出現火災發生時可能消防用水不足,不利于火勢的控制,況且,有的地區或者部位不一定在室外有附近就存在兩條同時開通的市政給水管道。

(3)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要這樣一項規定:專門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水池的保護半徑應在150米范圍以內,這是因為消防車的實際保護半徑一般就在150米左右,但是在實際的操作設計上,諸多大型的小區,單單設置一個消防水池是遠遠不夠的。所以鑒于這種狀況,應該在距消防水池取水口大于150m的地方再設置一個以上的消防水池,以實現對其他部位的保護,但這要保證一點,即:主消防水池要有內外所需的足量的儲水。同時,也可以在室外輔以專門的消防給水泵。

(4)在消防水池的吸水部位最好設置相應的吸水井,這樣就能使水池的容積能夠被完全的利用,不會造成空間的浪費或者消防用水儲備不足,同時,這樣能夠保證水順利的排放,便于檢查與維修工作的進行與開展。

(5)對于整個小區合用一個消防水箱的問題,在設計中一定要注意設有水箱的樓棟進水管上一定不能裝止回閥,否則水箱無法使用,若是不裝止回閥有不妥之處,應在水箱上單設一根出水管接至室外消防的環網上,這樣才能保證初期消防滅火時的用水量。

4結語

作為消防給排水設計人員,合理、規范地設計消防給水系統,是在火災發生時能否及時迅速地將火災撲滅的關鍵,近年來實踐證明,消防給水系統在撲滅火災的過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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