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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時期政商利益之爭

2017-06-30 13:14楊福林
江漢論壇 2017年6期
關鍵詞:國民政府抗日戰爭外匯

摘要:抗戰前國民政府推行無限制買賣外匯政策,商人與政府在出口所得外匯售結國家銀行問題上本無矛盾。但抗戰后因內外形勢所迫,國民政府開始統制外匯,在外匯走俏、法幣貶值常態下,要求商人按法定匯率售結外匯,顯然并非易事。政商之間基于各自立場圍繞著結匯問題多次論爭,為獲取外匯以穩定金融充實國力,在戰時環境影響和商人的進逼下,國民政府只得妥協退讓,對出口外匯售結政策進行數次調適。外匯統制過程中政商利益之爭,對于重新認識抗戰時期政府與商人、中央與地方的復雜關系提供了較好的視角。

關鍵詞:抗日戰爭;國民政府;商人;出口;外匯

基金項目:江西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二五”(2014年)規劃項目“戰爭與金錢”(14LS06);2014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抗戰時期國民政府進出口外匯統制研究”(LS1402)

中圖分類號:K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7)06-0105-06

近代社會轉型中政府與商人的關系一直是學者感興趣的話題,而在國難當頭的特殊時期,政府與商人間更呈現出復雜多變的態勢,既相互依存,又沖突對立。本文擬以抗戰時期國民政府出口外匯統制政策為視點,探討政策推行過程中商界對國民政府戰時施政的反應及政商關系的變化,并試圖展示抗戰時期政府與商人、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復雜歷史面相。

一、政商利益之爭的緣起

1935年11月,國民政府推行法幣政策,白銀收歸國有,以匯兌本位制取代銀本位制,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可以按照法定匯率(法幣1元=英鎊1先令2便士半)無限制買賣外匯。幣制改革后,由于法幣對外匯率保持穩定,政府與商人在出口所得外匯售結問題上沒有矛盾,也無須用法令進行特別約束。但抗戰爆發后,外匯需求隨即緊俏,對于國民政府而言,儲備外匯不僅對穩定金融意義重大,而且事關抗戰大局,凡軍火購進、戰時必需物資的輸入,“無不需要大量外匯,以資應付”①;對于商人而言,戰時持有外匯,具有避險保值功能。在外匯走俏、法幣貶值成為戰時常態下,國民政府要求商人按法定匯率售結外匯,顯然并非易事。

七七事變后,國民政府并未立即變更無限制買賣外匯政策。至1938年初,因資本外逃和套匯現象的大量發生,國民政府才開始關注出口外匯問題,并由貿易委員會負責管理(以下簡稱“貿委會”)?!百Q委會”最初采取間接方式,即通過協助商人運貨,要求商人將所得外匯售結于國家銀行,“凡出口商人欲運貨出口,須先與中國或交通銀行訂結外匯合同,憑合同向貿易委員會請求登記派車”。② 戰時交通不暢,貨運艱難,政府協助運輸以取得外匯的辦法,對于大多數出口商而言,具有積極意義,“在此時期,軍運倥傯,貨物阻梗,出口商均樂將所得外匯售結于中交兩銀行,藉以解決運輸上之困難”。③ 因此,當時政府管理外匯,“專以協助商人運銷為主要工作”④,只要全力增加車輛,保障貨暢其流,外匯即隨之集中,此時政商合作頗為默契,關系較為融洽。

但隨后局勢日趨緊張,資本外逃急劇,外匯搶購成風;同時,日本方面加強了金融攻勢,1938年3月,“聯合準備銀行”成立,發行偽鈔,妄圖取代法幣,并轉套外匯。當時學者認為,日偽此舉一舉兩得,陰謀極其毒辣,一方面可以充實其國力,“增強其侵略之兇焰”,“他方面動搖我法幣之信用,削弱我金融力量”。⑤ 內外形勢所迫,統制外匯成為國民政府的必然選擇。

3月12日,財政部頒布《購買外匯請核辦法》⑥,外匯買賣由無限制供給改為審核供給。外匯買賣受限后,外匯供需失衡,黑市旋即產生。因外匯黑市價格較法定價格更高,商人更愿意將其所得外匯在黑市出售,而不是售結于國家銀行。政府原本期望通過協助運銷出口的方式,以求獲取更多外匯,不料施行數月之后,商民避結外匯者頗多,每月出口所結外匯,不足戰前平均結匯額的1/3。雖然結匯額減少不能完全歸結于商人逃匯,但不少商人即使有外匯,卻不愿將外匯售結于國家銀行,這也是事實。因此,“國民政府要應付這種外匯逃散的現象,必須要用法律的力量來約束和調整”⑦,變更之前寬松的外匯管理政策,出臺嚴格法律措施成為當務之急,而政商矛盾也就難以避免。

二、外匯統制的實施與政商的初次論爭

1938年4月,“貿委會”擬定的《出口貨物應結外匯之種類及其辦法》、《商人運貨出口及售結外匯辦法》及《關于機關稽查出口貨物外匯注意事項》三項辦法頒布實施,其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點:一是桐油、豬鬃、牛皮、茶葉、礦產等24種應結外匯的物品,必須取得《承購外匯證明書》方能出口或轉口;二是出口貨物價格以外匯計算,并將外匯按法定匯率售與國家銀行。同時,為約束商人售結外匯,配套辦法也隨之實施,如:貨物出口須先繳保證金;貨物運到香港后,限60日出清。

這些措施無疑便利了國民政府獲取外匯,但增加了商人的成本,限制了交易時間,引發商人抱怨。由于華商沒有自己的進出口公司,必須通過外商公司銷售,洋商知曉華商貨物60日出清的規定,“所以他可以故意拖延壓低價格”;同時,外匯法定價格與黑市價格之間差額較大,洋商只答應以法幣結算貨款;所以出口商如果遵照政令,則必須以黑市價格買進外匯,再將外匯按法定價格售結于國家銀行,“這一出一入之間,要負擔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損失”。⑧ 雖然商人未必有40%的“虧累不堪”,但自財政部統制外匯以來至5月底,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法幣兌英鎊和港幣的匯率下跌均已超過20%,商人若將所得外匯在黑市出售,無疑獲利更多,故此商人不滿之情油然而生。

然而,商人的埋怨質疑也未必盡如事實?!百Q委會”專家指出,保證金多數商家無須繳納,辦法實施以來商人繳納保證金者不過1/4;售貨期限60日也不是強制規定,如果到期仍不愿出售可申請延期;貨價低于結匯額時,可按實售價格九折結匯。因此,政府認為,種種誤解源于商人對“辦法內容諸多膈膜所致”;商人將所得外匯“犧牲黑市之利潤,按照法價繳與政府應為天經地義”。⑨

但商人認為,管理外匯區域僅及于重慶、漢口、廣州、長沙等要地,其他口岸并未立即實施,無疑存在“為避免外匯管理,繞道將貨品出口”的現象⑩,因此他們呼吁,“黑市利益應歸商人,以獎勵輸出”。{11} 商人的呼吁沒有停留在口頭,為引起政府重視,1938年5月28日,重慶商人率先上書,直呈外匯統制之弊:海關對出口貨物估值太高,所得外匯不抵需結外匯;保證金太多,妨礙資金周轉;貨物出售期限太短,商人無扳價余地。商人認為,政府如此管理外匯,“無形中不啻鼓勵秘密走私,令人逃避外匯”,不僅造成國家外匯損失,而且流失關稅及各種省稅;因此,懇請政府體恤商艱,酌情調整政策:貨物出口免征出口稅,由政府運輸的免征運費,保險費不得超過1%;出口所得外匯,悉數售與國家銀行,但價格應以市價為準。{12}重慶市商會也認為,政策實施效果“適得其反”,“不免妨害出口”,致使良商裹足不前,而奸商趨于私運,于增強抗戰實力無益反損;因此,呼吁政府改善辦法,“以紓商困,而利進行”。{13}

面對國內輿論喧囂,又逢國際市場低迷,商人依法結匯出口“難與淪陷區同種貨物競爭”{14},國民政府放低了姿態,6月10日,“貿委會”專員、外匯處處長陳家駿,專門召集重慶市各出口商人開會,商討調整統制辦法。會上商人慷慨陳詞,提出由政府補償外匯匯率差額損失等七項請求:將外匯法定匯率與黑市匯率的差額補貼商人;提高出口商品收購價格,由“貿委會”直接購運出口;已買之貨所得外匯,九成售與國家,一成留作開支;未賣之貨,照市價決定價值;變更結外匯限期;取消售結外匯保人制度;減少兵險費及運費。對此,陳家駿表示將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決定。

各地商人所提要求,財政部分析不外五方面:由政府代保兵險且不收保費;減免出口稅;減輕運輸費;外匯按市價售結;政府用現金補償商人。財政部認為,在此國難日益深重之時,推銷土貨換取外匯,對內可維護經濟及金融活潑,對外可保持國際市場地位。{15} 為此,6月底,政府出臺《維護生產促進外銷辦法》,規定外銷的貨物兵險保費特準記賬,折本者免繳保費、出口稅和轉口稅,并給予運輸便利。政府此舉意圖明顯,即通過減免稅費對商人進行適當補償,“減輕出口成本,以促進土貨外銷”。{16}

上述“辦法”滿足了商人的前三項要求,但對后兩項要求,財政部堅持認為,外匯法定價格關系整個經濟命脈,“由商人隨市價售結外匯辦法,萬不可行”;現金補償辦法,“等于變相貶低匯率,使金融幣值有發生動搖之慮”,“商人雖得補償,亦未必即能獲利”{17},因此不予采納。政府的此番調整,學者多持贊許之態,認為該政策一方面維護了商人的正常營業,另一方面也顯示了政府穩定外匯的決心,“不可謂非賢明之舉”。{18}

但學者的看法商人難以茍同,商人認為這些辦法“所能減輕之負擔,至為有限”{19},因為法幣黑市匯率持續下跌,商人在匯率方面的損失遠超政府在減稅等方面的補貼。1938年6月上旬,法幣兌英鎊匯率跌至法幣1元約合英鎊10便士,7月中旬匯率則在9便士徘徊,8月上旬則跌至8便士左右,短短兩個月法幣黑市匯率再跌約20%,較法定匯率跌幅超過40%。匯率劇跌之下政府仍然要求商人依法結匯,商人自然心有不平,政商之間的根本分歧難以化解,“換言之,出口商人與貿易委員會間之齟齬依舊存在,未能去其毫末”。{20} 因而,在出口結匯問題上,政商之間爭執不下,聚訟不休。

三、政商僵持對峙

1938年8月15日,四川商人陳某聯絡省貿易界及地方政府有關人士,拜見“貿委會”副主任鄒秉文,要求政府將外匯法定匯率與黑市匯率的差額補貼給出口商,被鄒氏予以拒絕。對此事件,《西南日報》刊載消息,“據鄒氏答稱:出口商人,如有虧折,頂好不做。至外匯結價辦法,殊難變更,由政府補償虧耗一層,亦有許多困難,四川每年出口貿易,至多不過千余萬元,及犧牲此項數目,亦無關宏旨”。{21}

《西南日報》對此事件的報道,明顯帶有渲染政商矛盾的傾向,一經刊載旋即引起軒然大波,因為“貿委會”高官表態讓商人“頂好不做”,商人心灰意冷可想而知?!缎旅駡蟆飞缯搫t相對理性,認為鄒氏的表態,“假若確實,即無異于叫四川(經)營出口業的商人完全關門”,“政府應該在辦法上力求改善”,希望業界人士能多方提出確證,隨時加以糾正;同時,政府更應嚴密查禁,以免買辦階級擾亂既定的財政金融政策。{22}

正當社會各界熱議消息是否屬實之時,諸多商界人士已按耐不住,公開對統制外匯政策進行批評。8月18日,四川絲業公司經理范崇實上書委員長行營張群主任、財政部徐堪次長,認為結匯政策,“動搖抗戰精神,影響國家,至為重大”,并明確提出,若要促進出口,在不能變更法定匯率前提下,“應由國家以獎金或津貼等名目,補償其匯價上之損失”,以使政府能得外匯,商人能得利益,政商各盡其力“以謀貨運之出口”。{23}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9日《時事新報》刊登《范崇實上徐次長函》不久,8月25日《新蜀報》又刊登了四川桐油貿易社理事譚謙六的質疑文章,再一次將商人與政府的矛盾公之于眾,譚謙六批評政策“施行以來,消極方面,已行之有效”,而積極方面,則國內貨物輸出,“反而日形退減,甚至斷絕”,致使商人“相率停頓外,其黠者必甘冒法令,行走私一途”;不僅如此,譚謙六還嚴厲質問當局,“至今所擬之一切任何辦法,僅見明文,未聞實施,以致后方一切輸出品,市價低落,存貨積壓,市場呆滯,生產停頓,此不僅影響前方抗戰,而更增后方社會之恐慌,豈政府施行管理外匯之初意耶?”{24}

面對商人的公開指責,“貿委會”難甘緘默。8月23日,“貿委會”辟謠稱,《西南日報》所載消息失真,“離事實太遠”,鄒的談話“不致如此悖謬”,并重申“貿委會”對于生產者和商人的正當利益“從不漠視”;但對商人提出的變更匯率問題,“貿委會”仍堅持認為維持法定匯率,是政府既定政策,“無可變更”;同時,“貿委會”也指出,多數商人都能體念戰時艱難與政府通力合作,但少數商人仍被黑市利益誘惑,“不敢公然要求,遂不惜多方留難,或擁貨居奇,以遂其欲”;望言論界不要撲風捉影,混淆視聽。{25}

可見,“貿委會”與商人之間的矛盾已經顯露無遺。此時,“貿委會”的上峰財政部也不能袖手旁觀。為求各方對政策徹底明了,財政部次長、四川人徐堪特做一篇長文,對范崇實所提的各種問題予以解答、說明甚至駁斥。徐堪認為,政府為促進輸出獲取外匯,向市場自由收購,并非對商人進行“侵奪”或“壓迫”;商人經營出口獲利較少或折本,是戰時恒有的結果,不能歸罪于政府外匯管理;因售結外匯致使國家所得外匯銳減的表述,“與事實頗有出入”;由國家補償商人匯率損失,增加國庫負擔,“商民坐享償金”,“國家必蒙其害”;因此,希望商民不要“無根揣測,或生種種誤解”。{26} 徐堪的復函絲毫沒有糾正結匯政策之意,其解答自然令商人不滿,政商關系愈趨緊張。

為緩解緊張關系,10月國民參政會第二次大會特設“特種審查委員會”,對外匯和貿易事宜進行審查,雖多次召開會議,但仍意見紛雜。{27} 僵持之下,出口結匯“重災區”四川省主席王纘緒不再沉默,11月王纘緒上書行政院孔祥熙院長,認為當前政策“執行未盡妥善,結果適得其反,商人視出口為畏途”,貨運受阻,成本過重;依法價結算外匯,商人無從負擔;“貿委會”代為運銷,手續繁雜且時間較久,致使政府良好的政策,“發生相反之結果”{28};同時,王纘緒也提出改善貿易的四項辦法:獎勵輸出,補償匯差;管理輸入,節省外匯;政府議價收買商人不愿運銷的出口商品;提高收買價至戰前市價標準。{29}

王纘緒的上書無疑試圖維護本省出口商的利益,其所提問題核心仍是外匯法價與市價差額補償問題??紫槲醪⑽粗苯踊貜?,轉而由徐堪進行解釋。徐堪認為王纘緒所言“似尚未悉明此中事實”,因而又做一長文進行澄清。簡而言之,徐氏認為:

(1)“稅收外匯均隨銳減”的說法自難征信。根據海關報告,外匯售結數字,逐月增加。

(2)海外貨價與黑市匯率互為表里的說法,與事實不符。海外貨價的漲落,匯率的漲落,兩者對象、領域及決定因素均不同。

(3)“貿委會”代銷手續簡單,出口貨品到香港后隨到隨銷,從無滯留,外間傳聞自非真相。

(4)“貿委會”收購貨物,無論輕便笨重,有利無利,皆酌量收購,事實具在。

(5)“貿委會”負責人員,由財政部選任,其人格、信用、學識、經驗等在社會上久著聲譽,手續絲毫不亂,業務從無混淆。{30}

針對王纘緒所提四點建議,徐堪亦多不贊同:

(1)補償金辦法,一方面等于貶低匯率,有動搖金融幣制之虞,一方面補償數額與黑市匯率相為因果,商人雖得補償,未必即能獲利,而生產者尤無實惠可言。

(2)財政部以審核進口外匯辦法間接管理輸入,所有奢侈消耗等品,從未準給外匯,外匯基金實無一文浪費。

(3)外銷貨物一律議價收買,現正大量收購。

(4)收購價格較最高市價,雖已低落,但較最低市價,猶在高峰。{31}

從上述條陳可見,徐堪對王纘緒的批評意見幾乎全盤否定,不僅無改弦更張之意,且堅持認為,依法結匯是穩定金融的固定政策,“國脈所關,不容移易”,不僅未聽到國內民眾反對,更為國外專家贊許。{32}

外匯統制過程中地方忤逆中央的事件,四川并非個例,云南、廣西等后方各省也有類似看法,但中央“絕難通融”的表態{33},地方當局和商人雖然不滿,但也只能接受。事實上,政府與商人爭論的焦點仍在于匯差補償問題,雙方反復辯論、矛盾難以化解的核心和根源即在于此。至于辯論中所提出的時間、成本、手續等問題,均僅為該問題的鋪陳。集中外匯是國民政府戰時既定政策,“貿委會”令商人售結外匯,商人固然無法拒絕。而按法定匯率結匯,在黑市產生之前商人并無閑言,如果僅有一種匯率,出口商人亦無怨言。但黑市產生后,外匯價格持續走高,法幣持續下跌,至1938年9月30日,法幣兌英金和港幣價格均已下跌40%,此時仍以法定匯率售結外匯,使得商人徒冒戰時經營風險,而不能獲取黑市的利益,難怪“怨聲四起,責難頻來”。{34}

1938年的國民參政會也說明了這一點,此次參政會“管理外匯與統制貿易問題”最受注意、質詢最多、辯論最烈,“參政員諸公對于兩問題的注意,自然是反映著一般人民對此兩種管制的不滿。這種不滿,若分析其內含,似有三點:一是對辦理不善之不滿,二是對機構不調之不滿,三是對管制政策之不滿”?!百Q委會”副主任鄒秉文也承認,此時期“為戰時管理外匯史上最困難時期”{35}。

四、政府的退讓與結匯補差辦法的出臺

政策的繼續推行本已阻力重重,而戰局跌宕亦在推波助瀾。1938年10月,廣州、漢口相繼淪陷,貨物出口面臨運輸困難、匯率下跌、競爭力減弱三重壓力,有惡化之勢。為此,1939年初,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進行了專案研究,認為政策“用意原極妥善”,意圖促進生產,保持市場穩定,但施行以來,“弊端迭見”,如臨近敵區地方,僅隔一山一水,商品價格卻相差3、4倍,商人受厚利驅使,“遂鋌而走私”{36},因而督促政府進行改善。

在此情形下,對商人作出讓步,緩和政商關系以洽輿情是大勢所趨。1939年1月,國民政府調整結匯政策,將24類應結外匯的出口貨物減為13類,并特準完全免稅出口{37};2月,針對貨物出口所得外匯不足結匯數額的狀況,國民政府又出臺《商人減結出口外匯辦法》,規定所得外匯不足繳應結外匯時,可申請減結。{38} 應該說,這些辦法體現了國民政府化解政商矛盾的善意。但商人認為,這些辦法并未觸及根本,即外匯差價的補償問題,因此反應平淡。而此時匯市方面的劇變,也迫使國民政府必須對結匯政策深入調整。6月,法幣匯價大跌,平準基金委員會宣布放棄維持法定匯率,致使“人心浮動,市價暴跌”;若再固守原有結匯政策,必將使出口倍受摧殘,因而政府對于出口外匯售結辦法,“予以徹底調整”。{39}

7月初,財政部出臺《出口貨物結匯領取匯價差額辦法》,該辦法與之前相比有兩項顯著差異:一是規定將外匯法定匯率與銀行掛牌匯率的差額補償給商人,但銀行可以收取不超過3%的手續費;二是桐油、茶葉、豬鬃、礦產四類易貨償債出口貨物由“貿委會”辦理。國民政府認為,如此辦理,不僅解除了商民所有困難,而且政府所需外匯可以大量集中,對于國計民生,能夠兼籌并顧;辦法實施后,“商人結售外匯所得國幣較前增加一倍以上,獲利甚厚”{40},“出口因此大增”。{41}

但出口增加并沒有維持多久,政府對商人補償的匯差很快因法幣匯率繼續下跌而消減。因銀行掛牌匯率并不是黑市匯率,雖名義上參照市場匯率,但實質上仍然采取釘住政策,不能及時追隨市價,若兩者相差不遠,則該政策尚能發揮補償匯率損失的效果,以1939年6月中旬為例,黑市匯率為法幣1元約為英鎊6便士半,而掛牌匯率規定為7便士。但之后匯率一路劇跌,7月黑市匯率曾跌至法幣1元約為英鎊4便士,跌幅超過1/3,按掛牌匯率補償,其意義逐漸弱化。同時,由于已經補償匯差,商人需自繳運輸費和保險費,在領取匯差補償時,還得繳納3%的手續費,故而商人再次抱怨不已。{42} 商人的抱怨不滿反過來加劇了走私風潮,“狡黠不法之徒,因受黑市利益之引誘,則鋌而結伴走私,沿海各地,更為猖狂”,1940年上半年前幾個月每月外匯收入,較1939年7月前減少約1/3。{43}

1940年3月13日,財政部修正出口貨物報運結匯辦法,規定售結外匯額按八成結算,其余二成準商人扣作外銷業務上所需外幣費用;西南各省酌情減低,但以七成為限;3%的手續費免予繳納。之后,又修正商業匯兌,使之與市場匯率接近。1940年8月1日,財政部銀行掛牌匯率修正為英鎊4便士半,其他貨幣以英鎊的市場匯率比例推算。此種商業匯兌調整改訂,進一步彌補了商人的匯兌損失,無疑“對于對外貿易及國內金融兩方面,皆有裨益”。{44} 至此,商人在出口結匯問題上的種種利益訴求,國民政府基本予以滿足,政商之間在此問題上的論爭也暫時告一段落。

五、結語

外匯問題是戰時“財政上最重要的問題,也是情形最復雜的問題”。{45} 客觀而言,國民政府在外匯統制上的立場態度,是基于整個抗戰全局國家利益的一種綜合考量,雖然不可否認在政策施行過程中存在著種種弊端,事實上也對商人進行了一定的盤剝,但仍隨時局演變、環境需要而屢次調整。面對輿情洶洶,國民政府最終在外匯統制上作出退讓,逐步滿足商人的利益訴求,將外匯法價與市價之差補償給了出口商人。但是,政府與商人的矛盾不僅沒有化解,反而逐步加深。國民政府意識到很難將商民改造為能應對戰時經濟危機的團體,因此,通過入資、控股、收購甚至直接國營的方式來拓展對外貿易,茶葉、桐油、豬鬃、礦產等大宗出口商品先后納入政府統購統銷范圍,主要出口賺匯的行業基本被國民政府兩大國營公司控制,商營出口貿易逐步萎縮。

商人在國民政府外匯統制過程中的應對與抗爭,甚至是公開叫板,其實并不說明商人政治意識的強化,或者說并不是“在商言政”,而仍只是“在商言商”。在抗戰大背景下,政府期望商人深明大義,顧全大局,“際茲抗戰,對外貿易已非單純買賣問題,而為抗戰持續所攸關,個人營利之念,在民族存亡關鍵下,早應瓦解冰消”{46},但商人的政治性、民族性表現的仍然較弱,如孔祥熙所說,他們“還是忘了現在是戰時,多少人妻離子散,而自己不肯犧牲”{47},政商一有隔閡,商民便“故作危言,以聳聽聞”{48},其最關心的仍是自身利益問題,雖然抗戰期間不乏舉家紓難的愛國之舉,但“商民仍多避結外匯,甚至假借貨運,意圖資本外逃”{49},走私避匯確實是當時商人較普遍的行為。

地方政府在外匯統制過程中扮演的并不是政策積極貫徹者的角色,更多是站在商人的立場,其原因是很多商人及企業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民政府的外匯統制政策影響地方集團利益。對此,“貿委會”認為,“地方貿易機關,多以本省利益為前提,各自為政,辦法紛歧,與中央貿易機關之權責,很多重復影響于對外貿易者甚巨”{50};四聯總處在協助政府促進商品出口時也認識到,“地方政府為謀補其財政,及有特殊勢力之公私組織,為謀其本身之利益操縱壟斷,使中央貿易機關不能直接向民間收買”{51},地方政府發揮了消減政策執行效果的作用。

注釋:

① 陳宗鎮:《我國對外統制貿易方式的檢討》,《國是公論》1939年第25期。

②{14}{40}{41}{48}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2編《財政經濟(四)》,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485、404、486、404頁。

③{35} 鄒秉文:《戰時出口外匯之管理》,《經濟匯報》1940年第1卷第5—6合期。

④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2編《財政經濟(一)》,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88頁。

⑤ 朱契:《中日戰爭與貨幣管理》,《經濟動員》1938年第6期。

⑥ 沈雷春、陳禾章編:《戰時經濟法規(二)》,(十二)“外匯”,臺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1頁。

⑦ 劉朗泉:《兩年半來國民政府對外貿易政策的回顧》,《東方雜志》1940年第37卷第4號。

⑧ 李立俠:《戰時如何統制對外貿易》,《經濟動員》1938年第1卷第8期。

⑨{46} 王伯顏:《戰時對外貿易及其政策之檢討》,《政論》1938年第1卷第31期。

⑩ 《粵貿易局增加外匯出口種類》,《銀行周報》1938年第22卷第23期。

{11} 劉大鈞:《我國現行的貿易統制》,《經濟動員》1938年第1卷第12期。

{12}{13} 《重慶出口商請改善統制外匯辦法》,《經濟動員》1938年第1卷第7期。

{15}{17} 《財部設法促進出口貿易》,《金融周報》1938年第6卷第1期。

{16}{50}{51}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2編《財政經濟(九)》,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16、515、426頁。

{18}{20}{21}{22}{26}{28}{29}{30}{31}{32}{34}{47}{49} 《外匯統制與貿易管理》,正中書局1940年版,第14、163、293、295、312—317、318、318—319、319—322、322—323、320、166、332、312頁。

{19} 鄒宗伊:《中國戰時金融管制》,財政評論社1943年版,第142頁。

{23} 范崇實:《論管理貿易問題》,《經濟動員》1938年第1卷第7期。

{24} 譚謙六:《關于管理外匯的質疑》,《經濟動員》1938年第1卷第7期。

{25} 《貿易委員會辟謠》,《經濟動員》1938年第1卷第7期。

{27} 《戰時經濟問題》,商務印書館1940版,第257頁。

{33} 千家駒:《抗戰以來的經濟(24)》,《華商報》1941年6月26日。

{36} 浙江省中共黨史學會編?。骸吨袊鴩顸h歷次會議宣言決議案匯編》(第2分冊),未出版,第446—447頁。

{37} 《十三種土貨今年起不運滬》,《申報》1939年2月6日。

{38} 《財政部貿易會公布減結出口外匯辦法》,《申報》1939年2月16日。

{39} 趙蘭坪:《我國戰時外匯政策之檢討》,《經濟匯報》1940年第1卷第5—6合期。

{42} 王伯顏:《出口貨物售結外匯辦法之檢討》,《財政評論》1940年第3卷第6期。

{43} 孟昭瓚:《管理出口外匯之現階段及其問題》,《財政評論》1940年第3卷第6期。

{44} 尹宗舜:《戰時我國管理進出口外匯之經過》,《商學研究》1941年第1卷第2期。

{45} 孔祥熙:《外匯問題》,《四川經濟月刊》1938年第11卷第1—2合期。

作者簡介:楊福林,南昌大學軍事教研部副教授,江西南昌,330031。

(責任編輯 張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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