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刂坪皖A算管理。2.由于非政府債券形式債務舉借主體分布在融資平臺公司等企事業單位,債務資金的舉借和使用未經總預算會計核算,在完成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前,本表中地方政府債務余額數為地方統計數。3.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余額有所減少,主要是一些地區處理存量政府債務時,根據實際情況核減了一部分債務。4.從2016年起,地方政府性基金中政府住房基金、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到一般公共預算,對應專項債務的余額和限額應當相應轉入一般債務,不影響總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和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