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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股指期貨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

2017-07-27 13:40裘良辰
商情 2017年23期
關鍵詞:股指期貨防范成因

裘良辰

【摘要】隨著經濟和股票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金融理財產品,股指期貨就是其中之一。股指期貨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主要負責價格發現、穩定股票市場以及對股票現貨市場風險進行轉移等。因為它的本質是一種期貨產品,所以不可避免的是有很大的市場風險,在交易過程中,規避風險是異常重要的。本文詳細介紹了股指期貨在市場上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并詳細闡述了當今我國為降低股指期貨風險所建立的法律機制。

【關鍵詞】股指期貨 風險 成因 防范 法律機制

股指期貨是經濟和金融產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的出現豐富了人們的經濟投資,活躍了整個股票期貨市場,但是由于它本身就是一種期貨性質的經濟產品,所以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不可避免會有不小的風險。當前我國期貨市場較為活躍,股指期貨的發展也比較迅速,但是股指期貨的風險控制方面力度還不足,因此,我國現在要加快建設符合我國行情的股指期貨風險防范法律機制,以此來穩定我國期貨交易市場,推動期貨交易行業的成長與發展。

一、股指期貨各種各樣的風險

(一)市場環境因素帶來的風險

(1)無規律市場帶來了巨大的不穩定性。當前期貨產品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走紅,收到各行各業人士的投資,主要原因在于它極大的收益,但是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有些投資者能夠獲得巨額的利潤,但有些投資者只能血本無歸,給金融和期貨市場都帶來巨大的不穩定在。

(2)信息獲得滯后帶來風險。期貨市場不穩定,投資者們判斷市場變動的主要因素就是所獲的市場信息,但是許多個體投資者市場信息來源少,時間也比較滯后,因此,他們無法及時準確地對市場變化做出判斷,承擔的風險也比較高。

(3)交易轉移帶來風險。期貨交易市場比較自由,交易成本也比較低,因此,期貨產品流動性很大,交易轉移相對的也會帶來風險。

(4)流動性風險。一般情況下,期貨市場都比較活躍,交易也比較方便,但是有時因為合約設計不當等因素會導致交易困難,帶來流動性風險。

(二)市場交易主體帶來的風險

當前我國對于期貨市場的管理條例架構的還不夠完善,就很容易出現人為操控市場的行為,一些機構為了使自身獲得更大的利益,利用自身的資金和及時的市場消息來人為操控市場,讓市場行情朝著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發展,這樣造成了投資市場極大的不公平,個體投資者的資金實力和消息來源都無法與實力雄厚的機構相比,就被迫承受更大的交易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股指期貨風險的具體成因

(1)交易主體結構失衡。當前我國股指期貨的投資者以個體戶為主,這些個體戶通常都把期貨投資作為增加收入的“副業”,對股指期貨的了解程度不足,規避風險的意識也比較差,而且他們獲得市場信息也比較滯后,常常會出現從眾現象,導致期貨交易市場混亂。并且當前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交易主體主要是證券公司,結構失衡,很容易導致一些資金雄厚、消息來源廣的機構對市場進行操控,違反交易規則,使個體投資者承擔更大的風險。此外,還有一些投資者為了個人利益鉆市場規制的漏洞,也造成了市場的不穩定,帶來風險。

(2)股指期貨標的物存在風險。當前我國股指期貨發展迅速,股指期貨指數也具有市場代表性強、樣本容量合適、樣本股穩定、市場流動性充足以及編制方法透明和不易被操縱等諸多優點。但它依然有很多不足之處,這些不足之處對股指期貨交易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給證券市場帶來風險。

二、目前國內建立的規避股指期貨風險的法律機制

(一)健全股指期貨交易主體結構

建立規避股指期貨風險的法律機制,首要的任務就是要健全股指期貨交易主體結構。要健全股指期貨交易主體,相關部門應該利用相關政策鼓勵股指期貨機構投資者的發展,盡快結束現在期貨市場上個體投資者為主題的局面,使機構投資者成為股指期貨市場的交易主體。這樣,才能夠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健康成長,穩定市場,改善因為市場主體結構失衡帶來的風險加大。

(二)完善股指期貨立法及相關的配套制度

我國金融市場相對于世界金融市場來說起步比較晚,股指期貨交易市場發展速度太快,發育不夠全面,因此,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也比較大,為了規避風險,我國必須要建立有關防范風險法律制度。

我國首部有關股指期貨市場風險防范的法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在2007年4月15日頒布,自此,我國開啟了風險管理的法律時代,在法律層面上實現了對國內股指期貨市場的監管的圖片。但是這并不代表我國完成了建立規避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的法律制度的任務,要完善這一法律制度,還要盡快制定符合我國股指期貨交易實情的《期貨交易法》,并在其中對股指期貨交易各種行為細節做出規定,認真規定管理部門的權利與責任及從事這一交易業務所需要的各種資格審查、審批程序。

(三)加大期貨交易所更多的監管力度

要對股指期貨進行強有力的監督,就要注重期貨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能力,但是當前我國期貨交易所的自我監管不足,一線監管職權較少、因此,在未來的有關規避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立法中,一定要注重加大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力度,賦予期貨交易所更多的一線監管權。這樣有利于期貨交易所充分發揮一線監督的功能,及時獲得市場變化的信息,迅速的對市場變化做出調整,這樣才能有效規避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當前,我國法律中對股指交易所和金融期貨交易監管機構的職權交代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定位,因此,在我國未來構建股指期貨法律制度時,要注重對兩者職權雖給出明確的界限。

三、結語

股指期貨是伴隨著經濟和股票市場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金融理財產品,因為它的本質是一種期貨產品,所以在交易中具有很大的市場風險。為了規避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促進我國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我國要根據當前股指期貨風險的特點及成因,建立符合我國期貨市場實情的規避股指期貨風險的法律機制。

參考文獻:

[1]趙宏偉. 股指期貨風險防范法律機制的若干探討[J]. 法制與經濟, 2015,(2).

[2]王小麗.我國股票和股指期貨跨市場交易的風險及其法律防范[J]. 現代經濟探討, 2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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