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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時期清政府華僑政策的變化研究

2017-07-29 10:52李嘉川
文教資料 2017年14期
關鍵詞:清政府

李嘉川

(湖南科技大學,湖南 湘潭 411201)

摘 要: 19世紀中后期清政府華僑政策的調整、清末新政的展開與清政府對華僑認識的變化等因素推動了清政府華僑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具體表現為:采取多種措施,大力引進僑資;積極采取興學措施,強化相關教學內容;增設領事,頒布《大清國籍條例》,等等。這一時期清政府的華僑政策產生了一系列積極影響,主要有:拉動更多華僑開展國內投資;華僑教育事業得到較大發展;推動華僑管理的法制化發展;加強華僑間的團結,促進其民族意識的增強。

關鍵詞: 清末新政 清政府 華僑政策

1.新政時期清政府華僑政策變化的背景

清朝前中期繼承了明朝對海外華人的政策,把華僑視為“棄民”。鴉片戰爭后,華僑歸國往往因得不到合法的保護而受到地方莠民及官紳吏員的百般欺壓。他們“或因積有資財,恐被本籍紳民尋事勒索,或因往來貨物恐被各處關卡藉端留難,遂改入洋籍,以冀外人保護”①。殖民政府一向奉行殖民主義政策,歷來不允許殖民地的被統治民族與宗主國臣民享有相等的權利。在荷屬南洋群島,1854年荷蘭殖民當局把當地居民劃分為四個等級,而華人被列為第四等。等級不同,在納稅、交通等方面華僑都受到殖民政府的歧視和嚴格限制。因此,華僑往往被迫改籍以躲避殖民政府的法律歧視。隨著鴉片戰爭的爆發,清朝統治者面臨內憂外患,不得不逐步改變其華僑政策。從清朝初的“逃犯”、“逆賊”經過“苦力”到“華人”、“中國紳商”的發展,顯示了清政府對華僑態度的轉變。

1.1 19世紀中后期清政府華僑政策的調整。

隨著鴉片戰爭的戰敗,中英《南京條約》的簽訂,五口通商口岸的開放,清王朝封閉的大門被打開了。清王朝內外交困,已無力對華僑的進出國境進行有效限制和管理。與此同時,因為西方列強殖民地范圍不斷擴大,急需大批華工參加海外殖民地開發和建設,所以西方列強強烈要求清政府放棄傳統的限制出洋及進出國境的政策。

到19世紀60年代,由于中外聯系不斷加強,清政府開始改變其一些傳統觀念,并開始按照國際慣例處理一些內政外交事務。如清政府在華僑的最大聚居地之一的新加坡設立了領事,這表明清政府已把外交注意力轉向了華僑聚居地區。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南洋各地的華僑,清政府于1891年將新加坡領事館升為總領事館,并相繼設立檳榔嶼和菲律賓等領事館。清政府對華僑的主要聚居地區南洋和美洲各地都實施了不同程度的保護政策。清政府還嚴令“閩粵總督,出示嚴禁虐待回籍之華民,復照會沿海道府,轉飭州縣,妥為保護,務使內地官長與外洋領事息息相通,僑民之往來其間者,無冤亦無枉縱而已”②。至此,清政府的華僑政策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1.2清末新政的展開與清政府對華僑認識的變化。

為了維持搖搖欲墜的封建專制皇權,不得不在國策上做出轉變,也為了拉攏民族資產階級上層,滿足帝國主義的要求,清朝政府于1901年開始實行新政,以給垂死的清廷注入新的活力。在新政實施過程中,清政府獎勵發展實業,推動教育、外交等方面的近代化改革。這些新政措施帶動了新時期華僑政策的調整。

由于新式人才奇缺,清廷在大規模向國外派遣留學生的同時,對學有所成的華僑子弟亦極力招攬。1901年7月8日,清廷即旨諭駐各國使臣,訪求有才華之華僑子弟。其中言道:“為政之要,首重人才。聞出洋華商子弟就近游學者頗多可造就之才,著各出使大臣留心訪查。如有在外大書院肄業,精通專門之學,領有憑契者或者著有成書者,準由各使臣認真訪查,分別等第咨送回華,由政務處奏請簡派臣,按其所學,分門考試,交卷后帶領引見,聽候錄取,試以進士、舉人、貢生各科,亦將來著有實在勞績,既當重予擢用?!雹墼谌A僑社會,尤其是華僑上層社會,傳統的“學而優則仕”和尊崇皇權的思想相當嚴重,部分上層華僑和“新客”普遍存在衣錦還鄉的思想,清廷由過去歧視華僑到對學有專長的華僑子弟擬以擢用,委以官員,這對那些欲步入仕途的華僑無疑有很強的吸引力。

2.清政府華僑政策變化的表現

清政府為吸引華僑在國內投資,對華僑經濟政策進行重大調整,廢除了沿襲200年的海禁政策,并采取措施制止對華僑的勒索;成立商務局、保商局等機構,維護華僑經濟利益;設立海外華僑商會,提高僑商的民族凝聚力;實行獎勵“商勛”政策,提高僑商的政治地位。

2.1政治上爭取華僑對清政府的效忠。

清政府及其駐外使領采取各種方法,極力在華僑中收買人心,甚至勾結外國政府對革命派加以鎮壓。清政府用封官、賜爵、鼓吹儒學等方式籠絡華僑,還拉攏海外僑領加入咨議局等,在政治上爭取華僑對清政府的效忠。

1903年,馬來西亞僑富商張振勛向清政府捐款20萬,獲得三品京堂候補,后來由于他在國內大量投資興辦企業,清政府賜封的官銜越來越多,包括有頭品頂戴、太仆寺卿、侍郎、考察商務大臣等;1905年10月,清政府外務部為英屬北婆羅州在汕頭招工一事照會英國外交部,要求按照南非招工辦理,并拒絕了英國政府為北婆羅州另訂的招工合同。后來清政府致電閩浙總督松壽和署理兩廣總督袁樹勛,囑咐他們“無論任何人,一律平權”④。清政府想通過這一系列措施獲得華僑的效忠。

2.2采取多種措施引進僑資。

新政之前,清政府多次諭令地方和駐外使領官員,設法保護華僑的安全,招徠華僑回國投資。僑資參與國內企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清政府方面并未真正引起重視和形成相應的政策條規,華僑投資也多為零星舉動,并不普及,更未形成熱潮。雖然清政府放寬了對民間資本投資近代企業的限制,也加快了招徠華僑投資國內的步伐。但以法規形式公布政府的一系列獎勵政策和相應的保護措施,并采取一些切實的舉措則是在1901年新政開始以后,清末新政時期政府引進、利用僑資并未制訂專門的條例或辦法。但從有關上諭、法規及其對僑辦企業的優惠看,其吸引政策有三個方面——獎勵、商勛與爵位;給予特殊保護與優惠;派遣商務考察團。

2.3積極興學,強化教學內容。

在中國近代新式華僑學堂興辦之前,清政府和各華僑居留地政府對于華僑教育都是不聞不問的態度,任其自然發展。到20世紀初年,伴隨著國內新政的展開,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和以康有為為首的?;庶h人在海外華僑中的勢力增強,清政府一改以往的態度,轉而采取種種興學的措施,如使臣兼負勸學使命、獎勵華僑捐資興學、派專員視學、興辦暨南學堂、強化教學內容,并且強調“忠君”、“尚武”等教學內容。

同時,清政府制定了華僑學堂規則,并準予華僑學堂在學部立案。不斷派員巡查華僑學務,統籌聯絡僑情,勸勵紳董,整理學規,培養師資,編設學科,補助經費等事宜,使華僑子弟獲得經史大義和世界知識的訓練和陶冶。清政府試圖通過規定華僑學堂的教育宗旨,準予僑校立案,頒布華僑學堂規則等途徑,把華僑教育納入清末的教育系統之中,加強對華僑教育的全面管理。

2.4增設領事,制定國籍法。

19世紀70年代清政府開始在新加坡等地設領辦僑務,但是領館的分布遠未遍及華僑的分布區域,只是局部的點綴。清末新政時期,清政府對于設領表現出較大的積極態度,進一步增設一批領事館。例如,早先在澳洲、加拿大、緬甸及在荷屬東印度懸而未決的設領問題在這一時期陸續得到了解決。另外,在南非、墨西省、巴拿馬等地也增設了總領事館,在美國及新西蘭、朝鮮等地也設置了領事館或副領事館。除正規領館外,在意大利、法國及挪威、奧地利、葡屬莫桑比克等地,還增設了由當地外商掛名,幫助照料中國的商務和僑務的名譽領事。

國籍法是近代西方法制文明的產物。鴉片戰爭前,清朝奉行閉關鎖國的政策,國籍問題并不是統治者關注的話題。清末新政前,在華僑社會中亦有籍牌制度,但并未能從法律和意識上明確華僑這一“中國人”身份。1906年,西班牙駐上海領事向上海道瑞瀓提出,入籍西班牙華民“入籍前構訟情事,概不稟請管理”⑤,即根據領事裁判權的規定,改入西班牙國籍的華民的司法審判權歸西班牙領事,清政府無權過問。1908年,《東方雜志》亦發表了《論改籍協約為國際最重要之問題》一文,在指出海外華僑中“其志慮忠純,縈懷故國者,固不乏人”的同時指出:“見異思遷,生長其地,因入其籍者,亦所多有。甚至租界居民,一旦犯法,亦求改籍,藉外人之保護,抗本國之法權?!雹抻纱丝梢?,國籍法的制定是維護國家法權的需要。

由于制定國籍法采取的原則不同,在華僑身份的界定上清政府同荷蘭等國發生了嚴重分歧,使清政府在南洋等地的遣使計劃一度擱淺。為爭取海外華僑對祖國的認同,維護國家主權,在廣大華僑的積極呼吁下,清政府同荷蘭等殖民國家進行了不懈的外交斗爭,于1909年3月制定并頒布了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該國籍法采用大陸法系一貫采用的血統主義原則,規定凡中華種族之人,不論是否出生于中國,均屬中國國籍,從法律上明確華僑是中國國民,享有國民的權利,清政府具有行使保護海外僑民的權利。它的頒布是我國法制史、外交史上的一件大事,對我國僑務政策產生深遠的影響。

3.清政府華僑政策變化的影響

綜觀清代的華僑政策,經歷了一個漫長、曲折的發展過程??梢哉f,是從清初的反動走向晚清的進步。清末的主動保護和利用華僑的政策,是符合歷史潮流的、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由于清末實行對華僑的保護政策,調動了華僑愛國愛鄉的積極性,在二十世紀初期,海外華僑熱情地投入到國內各項建設事業中。拉動了更多華僑開展國內投資,華僑積極投資近代民族工商業,使他們成為中國近代民族資產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

華僑教育在這一期間確實得到了較大發展。學校數目增多,規模增大,投入經費增多,學生人數增多。清末新政時期,清政府出臺了《獎勵公司章程》等獎勵工商法律法規,還頒布了《大清國籍條例》系列法律法規,有力推動了華僑管理法制化發展。為加強對華僑華人的獎勵華僑回國投資和維護華僑權利,尤其《大清國籍條例》這部法律從建議到頒布只用了一年零一個月的時間,顯示了清政府前所未有的立法效率,維護本國僑民的利益是政府義不容辭的義務,也是主權國家神圣的權利。在清政府的推動下,各地中華會館紛紛成立。這些會館號召僑胞革除陋習,倡導學習中國文化,創立報刊,創辦教育等,加強了華僑間的團結,促進了民族意識的發展。

注釋:

①邱建章.論晚清政府國籍法的制定及其影響[J].河南大學學報,2004(3).

②黃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實述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37.

③劉利.論晚清時期的華僑教育[J].暨南大學華文學院學報,2007(4).

④陳翰笙.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1輯[M].北京:中華書局,1985:483-486.

⑤王彥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G].北京: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431.

⑥楊毓輝.論改籍協約為國際最重要之問題[J].東方雜志,1908(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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