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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行業審計體系建設淺談

2017-08-24 09:29羅祥
時代金融 2017年20期
關鍵詞:審計部聯社信用社

2016~2017年中央連續兩年在一號文件中明確提出加快農村金融改革,推進省聯社去行政化管理,強化服務職能,更好的發揮轄內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中小金融機構地域優勢和縣域法人主體作用,縮減行政決策傳導路徑加快市場應對速度,加大服務“三農”精準力度,以此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眾所周知省聯社作為2003年深化農信社體制改革的產物,自成立以來承擔著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行業管理職能,為全國各省份信合機構轉變體制、規范經營、持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由于成立之初就存在體制弊端導致法理關系模糊,特別是對基層行社過強的行政干預制約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自主經營的積極性,再加上政府主管和金融監管之間的權力博弈使得省聯社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時處在一個非常尷尬的位置,在中央明確“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職能”的指導思想后,我們該怎樣去理解并執行好這一新的政策要求呢?本人作為內部審計從業人員,僅從如何加強行業審計體系建設,有效提升農信系統審計服務水平這一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行業審計體系建設的背景

(一)新時期的監管要求

2012年中國銀監會下發《關于加強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行業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強化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行業審計服務職能,健全行業審計體系,切實發揮行業審計在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規范經營行為、加強內部控制、強化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要求省聯社積極推動地(市)辦事處職能轉換,加快改制區域審計中心工作。2014年再次下發《關于加快推進省聯社行業審計體系建設的通知》,對部分省份辦事處全部改制為區域審計中心工作進行了肯定,對部分省份認識不到位、態度不堅決、推動不積極、效果不明顯,管理行政化的問題進行了批評。銀監會要求各省聯社按照審計委員會、總審計師、行業審計部門、區域審計中心的組織框架,補充完善部門和健全行業審計內控制度,明確審計流程各環節以及組織構機和人員管理的基本規范。區域審計中心作為省聯社派出機構,代表省聯社履行對轄內農合機構的審計、監督、評價、指導職責;履職過程中應以風險為導向,牢固樹立風險責任意識,有效預警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重大風險;在行使審計監督權力時不受其他機構和個人干擾,同時也不得干預轄內農合機構正常經營。各銀監局統一負責對省聯社行業審計工作(含區域審計中心)的監督指導,雙方應加強溝通,建立監審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監督合力,并將行業審計體系建設情況作為重要考評項目,納入省聯社履職評價當中,定期進行評估。2015年中國銀監會農村金融部還對省聯社行業審計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了全國通報(銀監農金[2016]5號),截止2015年末,23家省聯社(江蘇、青海省聯社未設派出機構)共設審計中心91家,辦事處136家,其中30家審計中心與辦事處“雙軌運行”。通報要求審計中心實現從“形式設立”邁向“實質履職”,內容包括:明確職責、優化運行機制、合理配置資源、強化系統建設、科學制審計規劃、完善審計問責機制、強化審計結果利用等。

從以上監管部門的系列動作我們可以看到,隨著中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逐步進入經濟下行周期,各行業的資產風險也將逐步顯現,作為資金鏈末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應該與時俱進行調整經營策略,由注重規模擴張轉變為注重內部管理,特別是抵御風險能力較小的中小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內部控制長效機制建設已經提上了監管部門的議事日程,為避免出現系統性風險,進一步加強農村中小銀行業金融機制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強化行業內部審計監督作用就顯得至關重要。

(二)現代化企業的內部需要

現代化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要求所有者、董事會、經營層和監事會等各個利益關系人責權明晰、監督制約,它是一個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期礎,而內部審計監督又是公司治理框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國的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和職業化,促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統一的內部審計準則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提高內部審計效率、防范審計風險促進組織的自我完善與發展,進一步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和職權,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完善組織治理結的作用。從國際成熟的經驗的角度來看,內部審計的定義按照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發布的最新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準則(SPPIA)規定: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鑒證與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增加價值,改善組織經營。它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評估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

對照上述兩種定義不難發現,二者雖然對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作用等方面的理解有些差異,但二者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都是通過實施內部審計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也恰恰體現了中外內部審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處于不同階段和水平。西方國家成熟的內部審計已完成從傳統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的過渡,并開始向風險導向審計、戰略審計轉變,它們重視內部審計的咨詢與服務功能,內部審計的目標也發展為增加審計價值、改善組織經營、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而這也正是我國內部審計轉型的方向,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查錯糾弊的合規性固然是日常經營管理的重點,但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監督管理的日益成熟悉,內部控制環境的逐步改進、員工素質的成長提高,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更該轉變指導思想,慢慢從解決工作中對或不對的問題轉變為如何能夠做得更好的方面來。

由此我們可以理解為建立先進、科學、健全的行業內部審計體系是一個現代化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好的企業不僅能夠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查缺補漏預防風險,還能通過內部審計監督評估咨詢產生效益。所以如何加強農村信用社行業內部審計建設將成為我們下面關注的話題。

二、其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系

要想加強農村信用社行業審計體系建設,就應該對照借鑒其他一些同行業銀行機構的成熟經驗,雖然因體制原因不可完全復制,但從中也可以得到一些好的啟發和思路,對我們極具指導意義。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國有股份制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等,這些銀行不僅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有著規范的標準和模式,在內部審計組織架構上也特別強調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和獨立性,這些成熟的經驗和模式可以作為農村信用社在改制和轉型的過程中作為參考和借鑒,這樣有助于農村信用社規范內部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完善內部控制,促進健康可持續發展。下面我們就來簡單的總結歸納一下各類銀行業機構的具體做法:

(一)公司治理結構方面

工、農、中、建、交國有五大銀行作為老牌的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招商銀行等民營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經過改制以后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結構較為規范成熟,都是在董事會下設審計(稽核)委員會對內審部門進行管理,同時業務上接受監事會的指導和監督,從人、財、物三方面都獨立于同級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上級內審部門、首席審計官(總稽核)和審計(稽核)委員會的領導,獨立性較強。審計(稽核)委員會均由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或占多數),由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主席,負責檢查、監督和評價本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本行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對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進行評價并確保配備充足、合格的專職審計人員。而監事會則主要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有權要求內審部門對工作中存有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這樣能夠對審計工作人員認真履職和確保職業道德規范起到再監督作用。

(二)內部審計組織架構

雖然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架構方面都是參照國際慣例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行設置,但在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組織結構和履職模式上又有一定的區別,下面我們來簡要說明一下:

1.工行和農行模式。即在總行一級單獨設立審計局,審計局在全國按片區設立審計分局,各省不再設審計部門,而是由內控合規部門承擔一定的檢查工作,二級分行也同樣設立內控合規部,縣級機構則不再設立內部監督職能部門。這種模式在省級(含)以下由第二道防線的業務條線管理部門履行一定的審計檢查職能,并負責對下一級的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審計向當地監管部門報送。其優點在于審計部門獨立性較強,審計部門人力資源相對集中,分支機構不需要再設立審計部門,可以節約部分審計資源;但其缺點在于省級(含)以下機構由第二道防線的業務條線管理部門來承擔部分審計工作,客觀性會受到較大影響。

2.中行和建行模式。即銀行實行二級審計模式,總行設審計部,各省級分行設審計室(或分部),各審計室(或分部)分管全省,省以下不再設審計機構,人財物均由總行直管,各地區審計室(或分部)可進行跨省交差審計。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審計監督職能可以一管到底,充分發揮第三道防線的作用;但缺點在于審計面過大,審計資源不足的情況。

3.交行模式。交通銀行內部設審計實行矩陣扁平化管理,總行設審計局,然后按地域劃分片區審計分局,各省分行設審計監督部,發達地級市、州二級分行也設審計監督部,縣市一級營業網點不設內部審計部門,各級審計監督部門對上級審計部門負責。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審計資源充分,審計監督作用能較小區域范圍內得到充分體現,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的經濟體量和業務發展狀況,差異化的開展審計監督工作;缺點在于審計層級過多、審計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審計質量和效果可能會存在較大差異。

4.郵儲銀行模式。郵政儲蓄銀行和信用社有相似之處在于它是少數在鄉鎮設營業網點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是為數不多的長期和信用社鄉鎮網點開展同質化競爭的銀行,它和信用社不同之處在于縣級機構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缺乏自主權,業務單一,貸款規模小等特點,所以內控管理相對簡單,郵儲銀行稽核審計部門的組織架構也是全國總行一級設審計部,在全國范圍內設區域審計中心負責片區省份的審計工作,各省級分行和部分二級分行同樣也內設審計部,縣級不再設立審計機構和配備審計人員。

5.地方性商業銀行模式。這里提到地方性商業銀行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省委省政府為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充實縣域銀行金融機構和強化金融服務職責,引入競爭機制,要求地方性商業銀行向縣市、村鎮一級設立營業網點,從而在客觀在對當地農村信用社造成一定沖擊,因此他們的稽核審計工作與農村信用社同樣具有可比性。如:某某銀行作為該省2016年在上交所新掛牌的一家地方性商業銀行上市公司,同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該銀行在全省所有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部分鄉鎮設立營業網點,該行總行設立稽核審計部,部室內又按照信貸、結算、財務和非現場監督進行分組管理,其市州分行由總行派駐稽核員(一般為2),負責對轄內所有縣(市)級支行進行稽核審計,稽核員掛靠在市州分行保衛監察部。由于該行縣市一級分支機構設立時間斷,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還不夠成熟,就目前的稽核審計工作來說,只能是勉強能夠應付。

三、農村信用社行業審計狀況

通過對以上各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稽核審計組織架構進行簡單的分析后,讓我們又回過頭來看看農村信用社行業審計體系建設的如何呢?其特點是什么?存在什么樣的不足以及該如何進行改進?筆者帶著這些問題對某省農村信用社各級稽核審計部門現狀進行了實地調研。

(一)農信系統內部審計架構

由于農村信用社二級法人(省聯社為省一級法人,各農村信用聯社和農村商業銀行為縣市一級法人)的特殊性,其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組織結構與其他商業銀行有著較大的區別,可分為三個層面,即省聯社一級設稽核審計部,市州一級設審計中心作為省聯分管市州行政區域的派出機構,縣市各行社設立自身的稽核審計部,具體情況如下:

1.省聯社稽核審計部按照工作性質分為8個組,分別是高管人員審計組、財務審計組、信貸審計組、1104系統管理組(銀監非現場監管系統)、監督預警組、基建審計組、信息科技組和綜合組,各組共計20人,負責省聯社機關27個部門的同級審計監督工作以及轄內9個審計中心、84家行社的行業審計監督工作。

2.該省轄內九家市州審計中心內設部門均為現場審計部、非現場審計部和綜合部,工作人員共計291人(其中:省聯社編制114人,借用各行社177人)。

(1)現場審計部共配備人員91人,占審計中心全體人員的比例為31.3%。審計崗位人員22人,占審計中心全體人員的比例為8%(其中有4家審計中心的審計崗位人員僅有1人)?,F場審計部履行職責主要包括:稽核審計、安全保衛、紀檢監察、案件防控、合規風險、業務發展、基礎建設、精準扶貧、客戶服務、1104工作、監督預警系統管理等工作。

(2)非現場審計部共配備人員92人,占審計中心全體人員的比例為31.6%。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業務發展、合規風險、財務管理、統計報表、信息科技、基建安保、案件防控、電子銀行、扶貧、監督預警系統管理等工作。

(3)綜合部共配備人員78人,履行職責主要包含:人力資源、綜合文秘、黨建、科技、宣傳、后勤、督辦、紀檢、基建、客戶服務等工作。

3.全省84家基層行社共配備稽核審計人員453人,按該省聯社規定(不低于員工總數2%)應配備不少于538人,按最低要求少配85人。行社分管稽核審計工作為理(董)事長的有2家、監事長的有69家、風險總監的有2家、經營層負責人的有4家、副主任(副行長)的有7家。

以上稽核審計人員省聯社編制人員薪酬由省聯社統一列支和績效考核。行社審計人員(包括被審計中心抽調人員)由各行社進行薪酬列支并自行考核。

四、該農村信用社行業審計存在的問題

2016年根據該省銀監部門的年度評估結論結果認為,該省聯行社審計監督職能弱化,未認真貫徹行業審計體系建設精神,導致轄內各農信機構重業務發展,輕內控管理,不良貸款比重增加,風險增大,各種風險隱患可能性也增大,那么怎樣才能找到適合地方農村信用社的行業審計監督體系建設的模式和方法呢,讓我們先來分析一下該農信社存在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一)審計理念不明確

中國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說過“科學審計理念來源于審計實踐,又決定著審計實踐的未來發展和走向。審計監督要發揮好三方面的功能,一是預防功能,即形成制度,造成威懾;二是揭露功能,即根據法律規定,審計的基本職責是監督,監督就必須查錯糾弊。三是抵御功能,即審計不僅要揭露問題,更要對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進行從現象到本質、從個別到一般、從局部到全局、從苗頭到趨勢、從微觀到宏觀的深層次分析,提出審計建議,服務大局,逐步樹立風險導向意識、服務意識和職業意識三位一體的科學審計理念”。

目前該省聯社稽核審計工作大多是進行常規的查錯糾弊,審計立項尚未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理念,非現場審計工作未能就大量的業務數據進行分析并為現場審計提供審計立項參考依據;審計服務的意識還不強,未能根據組織發展階段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諸如績效審計、內控審計、資產負債表健康審計、風險評估等等審計工作,未把內部審計作為實現組織目標的有效手段,未充分認識到加強內部控和規范經營為組織帶來的管理效益,其審計理念與經營理念沒有能夠協調統一起來,大部分行社經營決策層還普遍存在管嚴了影響業務發展的思想;審計工作人員的職業意識仍未廣泛樹立,專業素養和職業操守沒有得到認同,內部審計工作缺乏中長期規化。

(二)審計體系不健全

1.該省聯社內部審計的組織架構設計不科學。一是未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設置審計委員會及獨立的首席審計官(總審計師或監事長),也未設立監事會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作為內設部門的稽核審計部雖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但行政上由省聯社主任分管,審計工作從省級層面就難以體現獨立性;三是省聯社機關內部很少開展同級審計監督,未建立進行審計通報的聯席會議例會制度,缺乏應有的信息溝通渠道,稽核審計工作沒有真正履行第三道防線的職能,也沒形成以內部審計促進各業務條線管理不斷完善的良性機制。

2.各審計中心依然履行著原辦事處大多數工作職能,通俗來說就相當于其他國有商業銀行二級分行,工作任務龐雜,人員數量不足都身兼數職,特別是專職稽核審計工作的人員配備嚴重不足(僅為8%),審計職能弱化,工作重心更多是關注業務發展、人事管理、黨建宣傳等工作。調查結果顯示2015年全省9家審計中心三部共組織完成844項工作任務。其中現場審計部共開展完成工作278項,非審計類196項,審計類82項;非現場審計部共開展完成工作259項,非審計類213項,審計類46項;綜合部共開展工作307項,其中審計類項目為0。因此審計類工作占全年工作總量的比例僅為15.17%。此外還通過對審計中心全體員工及20家行社機關部分中層以上人員及稽核審計人員進行問卷調查。73.12%的人認為改制后審計中心實際仍主要履行原辦事處職責;84.97%的認為審計中心今后履職方向重點在抓管理和抓業務指導;66.61的人認為審計中心現場審計部審計崗位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審計工作需要。

3.基層行(社)重業務發展輕內控管理,不重視稽核審計工作,管理職能不合理,未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由理事長和理事會下設的審計委會員分管,有的行社由經營層領導或風險總監分管稽審工作,嚴重缺乏審計獨立性。此外,稽核審計人員的考核方式不科學,通過對調查顯示,大多數行社在年度考核、評先選優、晉升提拔等方面均采取民主測評方法進行,使得稽核審計人員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往往排名都靠后,稽審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極大影響。

(三)審計流程不規范、制度不完善

該省聯社成立之初,制定了統一的審計操作流程,之后十多年的時間均未對該制度進行過修訂和完善,期間農信社經歷了改制為合作銀行,后又改制為農商行,省聯社駐市州辦事處改制為審計中心等較大變革,直至發展到今天,省聯社、審計中心、各行社的稽核審計工作不論是審計立項、流程審批、審計通知書、進場會、工作底稿、資料調閱清單、事實確認書、審計初步意見、出場會、審計報告、整改通知書、整改報告、責任追究、后續審計等要素從格式上、要求上、流程上都完全不同,省聯社審計監督服務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發揮。此外,近幾年隨著國家對“三農”的大力發展和扶持,縣域經濟發展較快,農村金融業務的種類和數量也暴發增長,技術創新、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層出不窮,但有關稽核審計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設卻沒有新的內容,完全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

(四)審計手段滯后

該農村信用社稽核審計工作尚未開展信息系統建設。從省聯社到審計中心再到各行社均沒有投入人力和物力對審計工作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與運用進行研發,更多的只是利用計算機建立了問題臺賬而已。通過本次調研了解到,該農信社各級機構審計工作信息化建設目前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各級領導不夠重視,研發投入不足;二是稽審手段仍以手工操作為主,缺乏需求動力;三是審計部門沒有科技人才,主動作為不夠;四是新業務、新技術、新系統發展太快,審計手段不能同步發展;五是沒有信息系統支撐,非現場審計工作開展還是空白。

(五)審計力量不足

調查顯示各審計中心共有人員291人,其中從事過稽核審計工作的人員僅有39人,占比僅為13.4%,審計崗位人員為22人,占比為7.5%;全省84家行社共配備稽核審計人員453人,占比為1.6%(按該省聯社規定“稽核審計人員不低于員工總數2%”的要求還少配85人);被調查的20家行社中有的稽核審計部門成了崗位末位淘汰人員的接收部門,成了“問題”人員、臨退等人員的“俱樂部”、有的行社稽核審計部甚至沒有配備經理和副經理;全省現有的稽核審計人員基本上都不具有持證上崗的職業資格,大多是從其他業務領域調入審計崗位,均未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試,缺乏職業素養。省聯社稽核審計部門從未對轄內審計工作人員進行有計劃、有組織、系統性的業務培訓,后續教育嚴重缺乏。且該省聯社行業審計項目安排大都采取行社自查、審計中心復查,省聯社再組織人員按比例抽查的方式開展,審計工作重復勞動,審計資源嚴重浪費,客觀上還造成“層層把關層層敷衍”的局面,審計人員職任意識不強,沒有建立針對審計人員的問責機制。

五、如何走出困境,切實發揮行業審計作用

以上問題是農村信用社體制弊端的一個集中體現,那么如何才能在現行體制下解決以上問題,有效促進企業內部審計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確保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優化、內部控制有效、內控環境良好,切實發揮行業審計作用,提高稽核審計工作的規范性,獨立性,有效性和權威性,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下幾點措施:

(一)盡快落實省聯社改制工作

省聯社改制工作勢在必行,不論是組建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行、轉型成省級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省級聯合銀行還是轉型為省級金融服務公司,省聯社都應該注重公司治理結構搭建,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以國際相對成熟并通行的模式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完善內部稽核審計組織架構,逐步建立審計促管理、審計促效益、審計促發展的審計理念,以風險為導向,全面推進由以往查錯糾弊的合規審計向績效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風險評估咨詢等提供增值服務的服務性審計轉變。

行業審計工作應該由頂層設計開始,充分借鑒其他商業銀行的管理模式,逐級理順內部稽核審計的職能和履職范圍。一是省級審計部門重點負責整個行業審計體系的建設和規劃,建立審計成果運用機制和審計信息共享平臺,加快審計信息系統開發與建設,建立審計人員從業資格準入機制和后續教育體制,根據外部監管和內部需求科學合理安排審計項目,指導派出機構認真履行行業審計屬地管理職責,統籌組織協調轄內實施跨片區交叉審計彰顯審計客觀性和獨立性。二是市州審計中心切實轉變行政管理職能,喻服務于審計監督管理工作中,管高管(離任和經濟責任審計)、管風險、管方向,通過下查一級加強審計監督權威性和有效性,貫徹落實省級審計部門目標任務,統籌組織轄內跨行社的交叉審計,同時責負轄內稽核審計人員的培養和考核;三是行社稽核審計部門在同步完成上級審計部門安排的審計項目時,根據各行社公司治理需要,加強本行社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管理建設,明確本級的審計項目安排,配備勝任的審計從業人員,為本行社提供審計監督服務。

(二)加快稽核審計信息化建設

農村信用社稽核審計信息化建設因為基礎差、起步晚和被忽視等原因,不論是從人力還是財力上一直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支持,信用社信息系統的建設當務之急更多是為解決業務系統和辦公系統的升級改造,總認為解決發展的問題才是信用社的“立行之本”,嚴重忽略了審計監督應該“與時俱進”的問題,“創業難,守業更難”這句話在銀行業競爭白熱化而經濟又持續下行的前提下更顯得尤其適用,銀行業應該從急速擴張向審慎經營轉變。對于日益更新的新業務、新技術和新理念的不斷出現,手工檢賬的方式就顯得太落后了,不論是在審計人員還時審計時間上都大大的形成了浪費,因此農信社應該立即從硬件設施建設開始,大力開發稽核審計工作應用系統,不論是借助計算機對審計工作進行管理還是運用信息技術進行輔助審計,不論是現場審計還是非現場審計,不論是數據采集還是數據分析,都應該與時俱進,利用新設備、新技術和新思路,讓稽核審計工作再上新的臺階。

(三)規范審計工作

在二級法人體制中,縣域法人企業管理的缺點是內部管理制度化能力較弱,人治現象較為普遍,有少數行社高管能夠勉強做到內外兼顧,即在開疆拓土發展業務規模的同時又可以較好的找準監督制約的關鍵點,對內進行規范管理。但大多數行社的高管們雖然都是從基層干起的老員工,熟悉各類業務和操作,但卻沒有進行過系統性的企業管理培訓,對公司治理和內部監督制約沒有正確的認識,管理思路隨意性較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能和作用都不甚了解,使得本行社稽核審計工作規劃和建設都長期處于被忽略的局面,稽核審計職能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也基本上沒有系統教育和培訓的經歷,都是通過老同志的傳幫帶來認識和了解稽核審計工作,就算是參加過一些培訓,也是比較碎片化的,至于如何開展稽核審計工作,如何提高本行社稽核審計工作水平,都缺乏深入思考和有效手段。對此,省聯社省作為行業審計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者,應該針對轄內各行社的實際問題,從制度建設、從業資格、流程再造及考核機制等方面著手,力爭做到全省上下統一要求、統一標準和統一模式,確保各級審計部門和人員都具備應有的執業規范和職業水平。

1.制度建設?;藢徲嬛贫葢摯_保與時俱進,與國際國內先進的審計理念、審計準則和審計實務保持起碼的一致性,審計制度應確保內部管理全覆蓋,避免出現審計監督的盲區。

2.從業資格。審計人員應實行準入制度,只有取得執業資格才能上崗,上崗從員必須定期進行系統性的后續教育,后續教育不合格的應取消任職資格。

3.流程再造。行業審計工作不論是省級、市(州)級還是縣級,都應該統一操作流程和標準,建立審計監督信息傳導渠道,讓審計結果的運用更加廣泛。

4.考核機制。各級審計機構應建立對審計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恬當的責任追究和質量考核不僅有利于激發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也有利于改善企業客觀公正的內控環境。

(四)充實審計力量

農村信用社具有龐大的人員和機構,各類業務種類更是數不勝數,要想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沒有足夠的審計人員一切都是空談,那么是不是審計人員越多越好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果不能科學合理的安排審計資源,配備較多的審計人員又將會成為一種浪費,因此我們特別強調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所以這里講的充實審計力量包括了以下二點:

1.合理增加審計人員數量。各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審計人員的數量都有一個比例,就該省農村信用社來看2%的比例是合適的,但這里強調一下這個比例應當是能夠承擔和勝任審計工作的人數,那些在稽核審計部門編制內卻不能開展審計工作的人員除外,所以各行社應當補足勝任的審計人員。

2.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根據筆者多年的審計工作經歷認為“三流的審計人員給人的感覺是厭煩,二流審計人員給人的感覺是害怕,一流的審計人員給人的感覺是敬重”,沒有獲得足夠的價值認可,內部審計工作開展舉步維艱。因此農村信用社必須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這將是確保內部審計工作得以健康發展根本保證。

綜上所述農村信用社只有認真履行各級審計部門職責,積極探索科學的審計手段,規范轄內的審計流程和標準,合理充實各級審計力量,這樣才能滿足轄內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為行業審計體系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簡介:羅祥(1973-),男,經濟師,1993年貴州銀行學校畢業后進入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工作,后通過函授學習取得江西財經大學本科學歷,1993年8月~1999年8月在人民銀行下屬經濟實體貴州證券登記公司工作,1999年9月~2015年3月實體脫鉤后回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內審處工作,2015年4月~至今調到貴州省聯社稽核審計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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