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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筑業“營改增”的影響

2017-08-24 08:27楊佳璇江鴻金鳳儀王晶潔
時代金融 2017年20期
關鍵詞:建筑業稅負營改增

楊佳璇+江鴻+金鳳儀+王晶潔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將在全國范圍內推開,本論文以其中的建筑業為調查對象,調研營改增實施對建筑行業產生的影響,同時就營改增帶的不利的影響提出應對策略。通過對建筑業營改增前后的稅負情況進行分析,爭取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為稅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幫助。

【關鍵詞】營改增 建筑業 稅負

2016年4月1日,李克強總理在考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并主持召開座談會時指出:全面實施營改增是結構性改革和財稅體制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大舉措,具有一舉多得的政策效應。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營改增”。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已近一年的時間,“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著怎樣的影響,對其進行探討研究對我國稅制的改革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營改增”政策概況

從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全國范圍內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本文以其中的建筑服務行業為切入點,展開對營改增的深入研究。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營業稅時期,建筑業按照其工程收入的3%計算繳納營業稅,稅改后增值稅稅率為11%,就名義稅負而言,上升了8個百分點;但由于存在進項抵扣,增值稅的實際稅負遠低于11%。根據規定,營改增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約為2.91%,比營業稅稅率3%低。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名義稅負是11%,如果取得的建筑材料進項稅額較多,稅負可能比2.91%更低。

二、公司簡介

A公司位于江蘇省,創建于上世紀九十年代,曾獲得多項業界榮譽。公司具有承建高層建筑、大型工業廠房等大中型項目的綜合施工能力以及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等多項壹級資質。公司現有各類管理人員六千名,其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四千余名,高級職稱近四百人(其中研究員級高工數十名),中級職稱三百余人;一、二級建造師各三百余人;注冊資本金近4400萬美元。公司先后承建了以國際賽事場館改擴建、知名大學圖書館、上海世博會某國場館為代表的眾多總承包工程,還參與了一系列重要的標志性工程的改造裝修工程,獲得了政府及業主和合作單位的一致認可。

三、對企業的規范化的影響

(一)稅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測算,2016年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工作使得全年直接減稅將超過2000億元,成效顯著。其中,建筑業減稅65億元,稅負下降3.75%。不僅建筑行業實現了整體減稅,其細分行業也做到了稅負只減不增。

調研小組前往X公司展開了全面的調研工作,從獲取的數據中發現:該公司自2016年5月以來,累計開具增值稅銷項發票35.05億元,計算得應繳增值稅4672.12萬元,在相同情況下,需要繳納營業稅稅額4850.37萬元,少繳稅金178.25萬元,公司稅負同比下降3.67%。

(二)企業的會計核算(核算的方法、發票管理、財務指標)

1.對于核算方法的影響。在原有營業稅體制下,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體制下,增值稅為價外稅,要求對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進行價稅分離,因此二者的會計核算方式勢必存在較大的差異。同時增值稅納稅人又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一差異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又會帶來極大的影響。

2.對于企業財務指標的影響。企業流轉稅稅種的變化使得其財務工作的運作流程發生了一定的改變,稅額的差異也會對其收入、存貨等會計科目帶來必要影響,因此多項財務指標與營改增之前大相徑庭。

對于企業發票管理的影響。與增值稅發票相比,營業稅發票管理相對容易,財務風險小。但在營改增政策實施后,由于增值稅憑票扣稅的規定,增值稅的發票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增值稅的進項稅需要通過發票進行抵扣,并且增值稅的進項稅的認證應遵循相應的要求規定,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應對營改增的過程中,應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劃清業務部門的職責,明確相應的人員崗位職責,制定完善的發票管理機制刻不容緩,促進企業健全發票管理制度。

3.“聯營掛靠”的經營模式將無法持續。長期以來,一些資質欠佳的小公司掛靠資質良好的大中型建筑企業經營成為建筑業的一大現象。稅改后,此類掛靠的小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難度大大增加,而被掛靠建筑企業稅負水平也隨之提高。

此外,在層層分包的經營模式下,部分建筑企業承接項目后將施工業務外包至其他企業,以層層分包的形式開展企業經營活動。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發票的嚴格管理,企業不得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這種層層分包的模式也將無法持續下去。

四、“營改增”的不足與建議

(一)對于部分企業不降稅

自稅改政策推行至今,國內建筑行業整體稅負水平顯著下降,絕大多數企業實現了減稅的目標,但仍然存在某些企業稅負不降反增。部分原因是營業稅沒有抵扣環節,所以企業在進項業務中缺乏對增值稅發票的規范化管理。

針對這一現象,企業應對其財務管理體制做出相應的改變,使其能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管理相契合,實現減稅目標,促進企業未來發展。

(二)預收賬款

由于建筑業涉及的項目往往工期較長,常采用預收款的方式收取賬款。但根據稅法相關規定,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而這種收款方式對于企業而言,其需要承擔的壓力相對較大。企業在取得業主支付工程預付款時分包商還未提供建筑服務發票,在當地預繳稅款時的計稅基數為預收款全額,此時全額預繳對施工企業的資金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針對這一情況,企業一方面可以改預收款方式為分期收款方式,將納稅義務分攤,提高企業資金流通效率。通過對稅基的調整,降低稅負。

(三)借款購買設備

建筑企業對于大型機械設備的需求量較大,如打樁機、裝載機、塔吊、拌合設備等,此類設備金額較高,不少企業都會采用銀行借款的方式購買設備,但是在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稅率增高,企業借款購進的大型設備的借款利息無法抵扣,為企業帶來負擔。

針對這一情況,由于有形動產租賃的相關費用可以抵扣,企業可以采用租賃設備的方式以代替借款購買,從而實現稅負的減輕。

五、結論

建筑業營改增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營改增不僅規范了企業的發票管理流程,同時提高了企業會計核算的效率。但是我們也注意到,部分企業受限于其管理水平,稅負在短期內尚未實現明顯降低。建筑業營改增并非一蹴而就,距離其實施尚不足一年,還處于適應階段,許多政策仍不完善。稅務機關應充分結合實務操作,對其加以修正,深入貫徹稅改思想,實現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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