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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號轉網政策下電信運營商價格策略行為的博弈分析

2017-08-24 20:22張蒞黎李美娟劉躍超卓凡超
時代金融 2017年20期
關鍵詞:電信運營商

張蒞黎+李美娟+劉躍超+卓凡超

【摘要】攜號轉網政策是全球電信業開放電信市場競爭的標志之一,在此新形勢下我國開始推行攜號轉網政策的試點工作。本文通過構建博弈模型分析在該政策下電信運營商的價格策略行為,得出該政策實施后電信運營商將無法利用轉換成本對消費者實施價格歧視且能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并為加快我國攜號轉網政策在全國推廣提出建議。

【關鍵詞】攜號轉網 電信運營商 價格策略

一、引言

攜號轉網是指一家電信運營商的用戶可以攜帶其原號碼轉入另一家電信運營商內并享受該運營商提供的服務。我國自2008年電信重組后形成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的三寡頭壟斷市場,且中國移動持續占據較高的市場份額,導致電信市場失衡嚴重。2010年我國開始在天津、海南、江西、湖北和云南進行攜號轉網政策試點。本文將通過構建博弈模型來分析攜號轉網政策下電信運營商的價格策略行為,分析得出攜號轉網政策的實施對電信運營商價格策略行為的影響。

二、電信運營商價格策略行為分析

(一)模型構建

電信運營商假設:假設市場上有兩家對稱的電信運營商A和B,在標準化為1的線性城市兩端進行價格競爭。兩家電信運營商提供同質產品且邊際成本為0。電信運營商與消費者的貼現因子相等且為δ。

消費者假設:消費者均勻分布在[0,1]的線性城市間,每單位成本為t的運輸成本且與離該電信運營商的距離成正比。消費者在更換運營商時,需承擔轉換成本s。消費者的基本效用函數為:Ui=v+ θDi(i=A,B;v為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后獲得的基本效用;θ為網絡效應系數;Di為電信運營商所占的市場份額且DA+DB=1)。

兩家電信運營商進行兩期動態博弈。在第一期,電信運營商無法對消費者進行區分,因此在價格競爭中各自制定統一價格Pij(i=A,B;j=ar,br,其中“ar”表示無攜號轉網政策時,“br”表示攜號轉網政策實施后)。[0,x0j]([x0j,1])區域的消費者選擇購買A(B)運營商提供的產品。在第二期,電信運營商能夠通過第一期購買的情況區分消費者類型,就各自的“忠誠用戶”制定價格PjAA=PjBB,對“新用戶”制定價格PjAB=PjBA。

(二)模型求解

1.無攜號轉網政策下電信運營商價格策略分析。兩家運營商在兩期進行價格競爭博弈,消費者在第二期更換運營商時需要承擔轉換成本s。假設消費者和電信運營商都具有理性預期,因此采用逆向歸納法求解兩期動態博弈的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

(1)第二期定價的競爭均衡。

第二期選擇中,電信運營商能區分不同類型的消費者,消費者也會改變購買意愿。因此,在xar(A(B))無差異點的位置上,消費者繼續選擇電信運營商A(B)與更換至電信運營商B(A)是無差異的,即UarAA =UarAB,UarBB=UarBA。

由上式可解得xarA(B)、Dar2A(2B)和πar2A(2B),再進一步求取利潤最大化的四個一階條件可得出第二期的唯一均衡解為:ParAA(BB)= t-θ+s/3,ParAB(BA)=t-θ-s/3。

(2)第一期定價的競爭均衡。

消費者和電信運營商是理性的,在第一期做出決策前會綜合考慮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市場情況。因此,消費者在第一期的決策取決于第一期效用與第二期效用的折現值之和。在第一期選擇電信運營商A和B的消費者效用分別為:UarA總=UarA+δE(UarAA+UarAB)和UarB總=UarB+δE(UarBA+UarBB)再由UarA總-UarB總=0,可以得到消費者在第一期選擇電信運營商的無差異位置是Dar1A(1B),進一步可以得到πarA總(B總),再求取利潤最大化的兩個一階條件可得出第一期的唯一均衡解為:ParA(B)=(3β-4sδ)/6。

2.攜號轉網政策下電信運營商價格策略分析。攜號轉網政策的實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消除轉換成本。因此,本文假設攜號轉網政策的實施能夠消除轉換成本s。采用以上同樣的方法可以推導出在攜號轉網政策實施下電信運營商在第二期的定價和第一期的定價相同,即為PbrAA(BB)=PbrAB(BA)=PbrB(A)=t-θ。

(三)模型分析

轉換成本的存在使電信運營商在第二期可對消費者實施價格歧視,對“忠誠用戶”制定較高的價格ParAA(BB),對“新用戶”制定較低的價格ParAB(BA)。當實施攜號轉網政策實施后,PbrAA(BB)=PbrAB(BA),即電信運營商在第二期對消費者實行統一定價。因此,當能攜號轉網政策實施時,可消除電信市場的價格歧視行為,使電信運營商不能在第二期利用轉換成本鎖定原有的客戶,使其只能在第二期對所有的消費者收取了相同的價格。此外,由于攜號轉網政策的實施,考慮到網絡外部性的作用,電信運營商在第一期和第二期制定了相同的價格。

在第一期,由ParA(B)-PbrA(B)<0可知,攜號轉網政策的實施反而提高了第一期的價格。因為實施攜號轉網政策,轉換成本的消除使得電信運營商無法在第二期對消費者實施價格歧視,導致其在第一期降低價格的動力下降,因而電信運營商會在第一期內提高產品的定價。

三、結論與建議

本文通過構建博弈模型對攜號轉網政策下電信運營商的價格策略行為進行分析,分析結果得出在攜號轉網政策實施后,電信運營商將無法利用轉換成本對消費者實施價格歧視,該政策能使社會總福利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對于中國電信業來說,應該針對目前中國電信業攜號轉網監管專業性薄弱、監管力度不足、法制化程度較低等實際情況,對該政策的有效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加大對該政策的宣傳工作,積極推進并加快攜號轉網政策試點工作,使攜號轉網政策盡快在全國推行,以便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

參考文獻

[1]陳劍,夏大慰.價格歧視、不對稱競爭與不對稱規制——以電信市場“單向攜號轉網”規制政策為視角[J].中國工業經濟,2009(6):141-150.

[2]帥旭,陳宏民.轉移成本網絡外部性與企業競爭戰略研究[J].系統工程學報,2003,18(5):457-461.

基金項目:云南師范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基金項目《攜號轉網政策對電信運營商競爭策略的影響研究》項目編號:yjs201613。

作者簡介:張蒞黎(1991-),女,云南大理人,研究生,研究方向:產業組織理論;李美娟(1976-),女,湖南永州人,云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產業組織理論;劉躍超(1989-),男,山東臨清人,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卓凡超(1991-),男,湖南張家界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投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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