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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判決書中法律的語言藝術

2017-08-24 20:00胡妮
世紀之星·交流版 2017年4期
關鍵詞:界定法官共同體

胡妮

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范性的法律用語,即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此外,司法審判不同于道德評價或一般的社會評論,法官要用專業知識在司法判決中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述。本文以判決書為切入點,深入分析了當前國內司法體制的現行狀態,并相國外比較,從判決書中反映出背后體制的差異,值得我們法律從業者去思考這一問題。

一、判決書中法律語言的受眾問題

受眾指的是信息傳播的接收者,以當事人或與之相類似的公眾作為預期受眾是否嚴謹,在學術界產生了不同的看法。首先, 案件類型日益復雜、律師代理增加、法律學術發展, 這就使得法官判決書的受眾在過去15年間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微妙的偏移。即使法官的判決論證有所改善, 但由于跟不上受眾的變化, 仍然會引發不滿。其次, 正如在其他文章中指出的, 盡管中國沒有初審法院和上訴審法院的區分, 但是從功能上看, 這兩種法院事實上是存在的, 假如說, 初審法院法官將自己判決書的預期受眾定為當事人還是理由充分的, 那么作為上訴審法官由于其有規則之治的功能,那么他們或多或少必須重新思考上訴審判決書的預期受眾問題。第三, 至少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上, 例如知識產權、金融、商業案件上, 即使在初審法院, 當事人也與普通的民刑事案件當事人不同, 他們對司法判決書的預期會更高。因此, 今天在討論司法判決書的預期受眾時, 就不得不考慮這些變化了的或正在變化著的因素。但這也不是說, 法官就只應當把法律職業共同體作為其受眾。我自己曾一度認為, 法官應當撰寫出色的司法判決以贏得他在這個職業共同體中的地位。但是, 為什么應當? 在這個問題上, 我不能如同受批評的司法判決書那樣, 只給判決, 而不給論證。我必須論證為什么法官在普通的刑民案件上也不應當將自己的受眾界定為普通民眾, 而一定要界定為法律職業共同體, 甚或是法學界的少數精英。我覺得現有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且不說我認為這樣要求法官認同法律共同體本身就潛藏著一種法律學術話語的知識霸權, 有試圖規訓法院法官臣服法學界的意蘊。更重要的是, 法律在我看來最終是一種世俗的解決問題的工具, “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 。包括法學的精細, 就總體而言, 最終都是為了解決問題的, 而不僅僅為了滿足某個人或某些人的智力愛好, 不是一種智力游戲。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么為什么法官必須只認同法律共同體, 而不是認同社會大眾的、哪怕是在我們這些法學家看來不那么精細的正義觀呢? 如果可以有兩種或多種選擇的話, 那么這個選擇也應當由法官來選擇, 由社會來選擇,而不是法學家來強加;至少也應當是有競爭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一定要將自己的受眾界定為法學家。至少應當允許多樣性, 允許試驗, 允許競爭, 而不是事先定調調, 畫框框, 否則, 是否有點太霸道了!必須指出, 就強調法官應把受眾界定為法律共同體的學者來說, 他們的這一判斷其實更多是來自美國上訴審法官的模式。然而, 如同波斯納分析的, 即使美國的初審法官也并非將自己的受眾界定為法學界或其他法官。但更重要的是, 如同我在上面分析的, 美國上訴審法官的這種認同實際上是美國司法的一系列制度構建的, 而不是因應然而實然的。因此, 在屬于歐陸法系血緣的中國司法制度中, 中國法官對自己的判決書的預期受眾能否如同英美法官那樣,就不是一個話語的問題, 不是一個應然的問題, 而是一個非話語機制的問題, 一個實然的問題。所謂的法律共同體也是一種想象性的虛構, 至少在中國目前, 還并不存在這樣一個統一的法律共同體。在中國目前的法律界, 至少有法律實務圈子和法律學術圈子之分別;兩者之間的差別是相當大的, 在一定程度上, 還相互看不起。在學術圈內, 也還有注釋導向和研究導向的學術差別。因此, 在這個虛構的法律共同體內, 法官到底應當認同誰? 中國的法律界還沒有如同美國法律界那樣, 形成一個比較堅實的核心。因此, 在判決書受眾問題上, 我的主張可能是一條中間道路:首先必須根據社會的各種條件的變化、法院審級、案件類型以及其他的我在此不可能一一提及的因素來重新界定自己的預期受眾, 我反對籠統地將受眾界定為當事人和普通民眾;其次, 我因此也就反對籠統地將受眾界定為法律共同體, 僅僅以學術界的標準來評判判決書的論證優劣。也許這個結論是不重要的, 因為真正的界定是司法界與社會的互動, 而不是某個論證。盡管如此, 我認為, 這個司法判決書的預期受眾問題將是中國司法判決書改革中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將會是一個有很多甚至較長期學術爭議的問題。

二、判決書中的語言藝術

從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到,前面提到了法律語言的受眾問題,很多從業者認為,法官以撰寫出色的司法判決來贏得其在這個職業共同體中的地位,即把法律語言的受眾局限去少數人,而非普通民眾,此有待商榷。法律本質上是隨著人類社會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來處理矛盾的一個社會共識工具,目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玩弄文字技巧,更不是為某些人謀私利,確切的說,它是大眾來維護自己權益、解決矛盾的一種方式。

重視法律語言學的研究,與英美法系采用案例教學法不同,大陸法系的法學知識以其固有的建構理性主義為原則,講究邏輯而非經驗,崇尚體系化,法學知識抽象化、概念化,表現為一種“科學的”知識,力求在邏輯性、全面性、公正性等方面下功夫,使得其表達專業而不晦澀難懂、強硬而不有失偏頗、理性而不脫離實際,做到有理有據、無懈可擊。這種法學知識的傳承主要依賴于對既有法律條文的詮釋,以及相關法學家著作的閱讀不僅可以為法律語言的研究拓展新的領域,也可以在法律和語言的結合中,為法律書面的表達方式上提供新的視角,研究法庭中的語言問題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另一方面,由于漢語世界法律語言所依存的漢藏語系與現代法律產生和成長的印歐語系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且,人類語言與其思維方式之間存在著共生關系,漢語世界的法律思維方式也必然受此影響,其結果,由語言而思維,由思維而語言,在我國法治現代化中,法律語言的沖突、融合將是長期的,對法律語言的研究從而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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