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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游戲“外掛”行為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問題研究

2017-08-24 11:56王帆
時代金融 2017年20期
關鍵詞:網絡游戲外掛

王帆

【摘要】近些年來,網絡生活日益豐富,但是網絡的高速發展卻給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帶來了越來越多的障礙。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近幾年來逐漸增多,侵犯了眾多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尤其在網絡游戲方面,利用“外掛”方式獲取利益,嚴重造成了網絡世界的混亂。因此網絡游戲立法迫在眉睫,對于網絡游戲“外掛”行為,應明確該行為的性質及范疇,并且銜接好《刑法》與《著作權法》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網絡游戲 “外掛” 侵犯著作權罪

一、刑法中“外掛”行為的屬性和入罪范圍

(一)網絡游戲中“外掛”行為的概念

《關于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中對“私服”、“外掛”違法行為的定義為,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游戲充值卡(點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受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八椒?、“外掛”違法行為屬于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上述定義只是對“私服”“外掛”這兩種行為做了粗略的解釋,并沒有對“外掛”行為作出具體的認定,導致司法機關仍然無法對這兩種行為進行明確區分,也缺乏相關技術問題的詳細描述?!巴鈷臁背绦蚴切袨槿斯室饩幹?,通過破壞網絡游戲的技術保護措施,復制利用他人的源代碼,修改、偽造游戲數據等手段,用以提供網絡游戲本身并不具有的功能或者擴展游戲客戶端功能,行為手段通常表現為破壞游戲程序的技術、保護措施、復制利用他人網游程序、修改和偽造數據封包等。筆者比較同意這一觀點。然而對于“外掛”的使用行為,根據我國立法現狀,并不適宜現在對其進行追究。

(二)網絡游戲中“外掛”行為的分類

以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標準,可以分為贏利性的外掛和非贏利性的外掛。但是我國現行刑法,往往以“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因此非贏利性的外掛并不具備此要素,并不能認定其達到刑法所追究的程度。因此,對于網絡游戲而言,侵犯著作權罪所追究的對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制售行為。

從外掛對游戲的影響程度和性質來看,可以分為良性外掛和惡性外掛。

1.良性外掛。它是指對游戲的影響程度不超過游戲對玩家的限制的外掛。包括擬點擊型外掛、一部分練級外掛(如只是將練級操作自動化)以及一部分輔助性外掛(如在網游客戶端中增加圖形顯示條來表示一些以原本以數字方式顯示的值)等。良性外掛往往不會給玩家或者網游運營商帶來損失,因此它通常不會涉及到違法的行為。

2.惡性外掛。它是指對游戲的影響超過游戲對玩家的限制的外掛。這些外掛能擁有自動打怪、瞬間轉移、自動尋道、鎖定生命值等功能。這種行為嚴重了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著作權,應當嚴厲打擊。

(三)刑法中“外掛”行為的入罪范圍

外掛從技術上來說,就是那些影響游戲公平,違反游戲規則,非官方提供的一種程序,所以需要從法律上來界定外掛的入罪范圍。惡意外掛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修改用戶個人電腦硬盤中安裝的客戶端程序的源代碼;修改用戶個人電腦內存中正在運行的客戶端程序的源代碼;偽造客戶端數據,發送給服務器,而上述手段的順利實施,基本上都要以破壞網絡游戲的相關技術保護措施為前提。所以,刑法需要打擊的“外掛”行為應為惡意外掛行為。

二、刑法中網絡游戲“外掛”行為與侵犯著作權罪之間的關系

(一)網絡游戲屬于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對象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的行為是我國刑法侵犯著作權罪中所包括的一種行為,該法條將計算機軟件視為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具有思想性、創造性和可復制性是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的基本特征。網絡游戲是開發者將自己獨創的具有思想性的東西通過計算機軟件描述出來,只不過是通過一些程序上的代碼和符號組成,恰巧是這些代碼和符號具有可復制性。網絡游戲是網絡游戲開發者智慧的結晶,具有創造性,其只不過是通過程序做出一些特殊的場景,從而將開發者的智慧與感情表達出來,且這種程序可以通過復制代碼和符號所得到。因此,網絡游戲滿足著作權所保護作品的特征,可以認定其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對象。

(二)制售“外掛”是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行為

著作權法中關于侵犯著作權的方式與刑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的方式是不一樣的。所以要想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則需要滿足侵犯著作權罪所規定的四種行為方式之一,其他不予處罰。

對于“外掛”行為來說,開發外掛和販賣“外掛”的行為侵犯了網游程序著作人的修改權、復制發行權、技術保護措施受保護權,構成民法上的侵犯著作權行為。但是由于刑法和著作權法在保護范圍上的銜接問題,在具備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我們只有認定外掛的開發者和飯賣者的行為確實侵犯了他人網游程序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和發行權,才能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如果沒有侵犯網游著作權中的復制、發行權,僅僅侵犯了其他著作權利(如修改權、技術措施受保護權)的話,則不能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罪。因此,外掛行為中有關“復制”行為與“發行”行為的認定問題,就成為認定外掛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關鍵所在。

學者們對開發和販賣“外掛”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中的復制行為眾說紛紜。有的學者認為,“復制”分為好幾種,包括全部復制,部分復制,復制內容多少也不同,但是都可以認定為對著作權的侵犯。還有的學者認為,外掛即便是離開了運營商的服務器還是可以運行,則可以認定為復制,如果不能,則不是。有的學者指出,主要看該游戲外掛是否是直接復制了該游戲的源代碼,如果僅僅是抄襲了部分內容,且這部分內容并不能構成完整的作品,則不能認定為復制,因此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筆者比較贊同最后一種觀點,充分考慮計算機軟件的特性是認定該種行為的基本原則。根據《計算機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源程序和目標程序作為計算機軟件的核心,是做出計算機軟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如果對源程序和目標程序進行復制,也理所應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文檔也是計算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記錄著計算機運行軟件的核心內容,所以對文檔的復制當然也屬于復制行為。因此,對于游戲軟件“外掛”行為,關于計算機的源程序、目標程序、文檔,無論是整體復制,還是部分復制,均屬于復制。

綜上所述,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行為是包括網絡游戲外掛行為的。因此,要想認定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罪,就要看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且違法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外掛具有很強的技術性,這就意味著它不僅僅是簡單的技術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網絡游戲“外掛”行為,嚴重侵犯了網絡游戲開發者的知識產權,阻礙了我國網游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在處理“外掛”問題時,要時刻把握以上原則,促進我國網絡游戲產業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于志剛,于沖.《網絡犯罪的裁判經驗與學理思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2]趙秉志,田宏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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