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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障礙、成因及對策

2017-08-25 12:26聶瑤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關鍵詞:原告資格環境公益訴訟律師

聶瑤

摘 要:GDP的迅速發展,伴隨而來的是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人們對環境侵害維權力度也逐漸加大。新《民事訴訟法》首次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賦予有關機構和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但仍未將律師在內的廣大公民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筆者在對株洲市律師群體及法官群體進行調研也發現,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代理的比率極低。但是,律師的職業屬性賦予了其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得天獨厚的優勢。為鼓勵我國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在訴訟理論及以此為基礎的立法上應實現突破。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律師;原告資格

一、我國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現狀及原因

一方面,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備受關注;另一方面,通過環境訴訟維權卻很少見,環境侵權者逃脫了法律制裁。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尚不完善。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小、程序不規范,致使許多環境損害行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一)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

實踐中,律師參與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非常少見。筆者向湖工大法學院兼職執業律師的老師、湖南省株洲市一星律師事務所、金州律師事務所等5家律所的部分律師進行調研,數據顯示,我市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極少,大多數人談到專業知識缺失、代理難度大等原因。筆者在株洲市中院民四庭了解到,鑒定成本高、舉證難度大(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有時不盡相同)、訴訟費用、執行難度大等都阻礙著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隨著新《民事訴訟法》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明確規定,以及新《環境保護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的出臺,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數量有所增長。2015年7月,株洲中院迎來了湖南首次以社會團體名義起訴的案件公益訴訟案件。但是,從總體上來說,我國目前愿意從事環境公益訴訟的律師寥若晨星。

(二)律師直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名不副實”

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小、程序法不規范,致使許多環境損害行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1.實體法規定不明確

在國外,設立環境公益訴訟的國家,均賦予公民環境權,可以對環境侵權行為,以及對管理機關不作為而使環境受到污染、破壞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保護其生活環境的權利。公民只有在受到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的直接侵害,并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失情況下,才能提起私利訴訟。

2.程序法規定不明確

律師不具有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公民只有實體權利受到直接侵害才可以提起訴訟。再者,我國法律缺乏對環境公益訴訟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明確規定,也未確定該類訴訟的律師費收費標準,不利于提高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三)律師缺乏環境訴訟專業知識

多數律師都缺乏環保專業知識,不熟悉環保系統的管理操作程序,即使參與環境訴訟也難以勝訴。筆者向律師發放的175份問卷調查中,有139份問卷顯示,自身缺乏環境公益訴訟以及環保專業的知識,一般不會代理此類案件。一些代理律師甚至對國家各行業的污染排放標準一無所知,部分參與環境訴訟的律師代理案件時既不到“污染現場”深入調查,也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和司法鑒定,甚至不懂檢測報告的專業數據,舉證不足,在訴訟中很被動。

二、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能性

(一)律師負有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使命

通過參與訴訟促進中國法制化進程、捍衛社會正義是律師的使命。環境公益訴訟推動著環境保護公共政策的發展。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消除妨害,若法院頒布禁止令或宣告性判決必然影響或改變環境公共政策,其裁判的效力直接約束案件的當事人,也會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威懾和引導作用。

(二)律師具備提高原告勝訴率的能力

在訴訟中實現原告的訴訟請求,離不開法律支撐和證據支持。環境公益訴訟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取證困難,既涉及實體法的問題,又涉及程序法的問題,非一般公眾所能及。律師成為當事人實現訴權的引路人。律師以其專有性,在法律適用、證據的收集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通過律師策劃,指導起訴和直接參與訴訟,提高原告勝訴可能性,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的順利進行。

(三)律師具備維護環境公益的職業素養

較之普通公眾,律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其能夠辨別損害環境公益的行為,認識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敢于同侵犯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抗爭,通過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喚起民眾的公益意識,制止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監督環境行政監管部門。

三、如何實現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

(一)完善立法,明確律師參與公益訴訟的權利

我國立法應當明確律師參與公益訴訟的權利。雖然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確立了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只賦予符合條件行政機關和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律師仍不能名正言順地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因此,我國完善立法,明確律師參與公益訴訟的權利是很有必要的。

(二)強化律師的環境專業知識和訴訟技巧的培訓和鍛煉

環境訴訟代理律師應具備全面的法律知識和環境科學知識。目前,我國律師從事環境訴訟案件的專業培訓少之又少,我國缺乏對律師的環境專業及訴訟技巧培訓。應發揮各地律協和高校、法學研究機構的作用,以株洲為例,我們可以聯合株洲司法系統、律協,以及湖南工業大學法學院環境法專業師資力量,對代理環境公益訴訟的律師和法援中心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或到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實習鍛煉,完善環境訴訟代理律師的知識體系和實務經驗,積累訴訟經驗和技巧。

(三)建立勝訴獎勵制度

建立健全勝訴獎勵制度。提起公益訴訟通常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但提起公益訴訟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為了鼓勵律師加入公益訴訟的大軍,可以補償制度和勝訴獎勵制度。并參照法援補償機制,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補償機制;實行獎勵制度,從獲得的賠償金中抽取部分作為對勝訴律師的獎勵。

參考文獻:

[1]孫瑞灼.環境公益訴訟值得期待[J].中外企業文化.2009(5).

[2]焦穎.如何構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J].太原科技.2009(2).

[3]徐寅杰.我國環保審判庭設立依據、現狀及建議[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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