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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L教學法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應用

2017-08-29 19:50袁有華
河南教育·職成教 2017年7期
關鍵詞:分組討論組員資料

袁有華

PBL(problem-based learning,基于問題的學習)教學法于1969年由美國神經病學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McMarster大學創立,其教學經驗和理論已成功運用到教育學院、商學院、工程學院等專業的教學改革中,是國際上流行的教學方法之一。

一、 采用PBL教學法的原因

(一)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根據財經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要求,學生通過經濟法課程學習,不僅需要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制度,還需要他們能運用所學知識去分析和解決現實的問題。然而經濟法課程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財經類學生缺乏系統的法學理論知識,面對龐雜的知識體系、抽象的法學理論、邏輯嚴密的法律條文,單純采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很難讓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學習的全過程中去。然而PBL教學法是以案例為先導、以問題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以培養學生能力為目標的啟發式教育,其精髓就在于發揮問題在學習過程中的指導作用,故能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提升課堂教學效果

美國學者、著名的學習專家愛德加·戴爾(Edgar Dale)在1946年首先發現并提出了一種現代學習方式的理論——“學習金字塔”(Cone of Learning)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塔尖位置的第一種學習方式是“聽講”,也就是老師在上面講,學生在下面聽,這種學習效果是最低的,兩周以后學習的內容只留下5%;第二種是通過“閱讀”方式學到的內容,可以保留到10%;第三種是用“聲音、圖片”的方式學習,可以達到學習內容的20%;第四種是“示范”,采用這種學習方式,可以記住30%;第五種是“小組討論”,可以記住50%的學習內容;第六種是“做中學”或“實際演練”,可以達到75%;在金字塔基座位置的最后一種學習方式是“教別人”或者“馬上應用”,可以記住90%以上的學習內容。愛德加·戴爾提出,學習效果在30%以下的幾種傳統方式,都是個人學習或被動學習;而學習效果在50%以上的,都是團隊學習、主動學習和參與式學習。以問題為導向的PBL教學法,強調把學習設置到復雜的、有意義的問題情景中,通過學習者的自主探究和合作來解決問題,從而發現隱含在問題背后的科學知識,提高解決問題的基本技能和自主學習的能力。這種教學法包含了學生查閱資料、分組討論、發表見解等過程,符合主動學習、團隊學習的特征。根據“學習金字塔”理論,在實際教學中采用此教學方法有助于提升課堂教學效果。

二、PBL教學法的實施

(一)前期準備

1.制訂操作規則。課程教學團隊要詳細制訂PBL教學法的操作規則,內容主要包括學習小組的組建規則、分組討論的基本原則、分組討論的活動流程及具體要求等。學習小組的組建規則包括組員人數、組員結構、組長推選、組長職責、記錄員職責等;分組討論的基本規則包括發言要求、發言禮儀、發言時間等;分組討論的活動流程包括發表看法、進行討論、形成意見、填寫表格等。操作規則的制訂應在學習借鑒、聽取建議的基礎上,經過擬訂初稿、征求師生意見、完善規則,再報教研室審訂。操作規則在經過實踐檢驗后還可再進行修訂完善。

2.設計案例和問題。根據教學目標設計案例和問題,具體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綜合型。這種類型的案例應盡可能多地將課程內容包含進來,一個案例中的多個問題既涉及多部實體法,如公司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勞動合同法,又涉及程序法,如仲裁法、民事訴訟法。這種類型的案例特點是:設計難度大,需要以一個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為脈絡,將其經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引入案例;占用課時多,在查閱資料和分組討論上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二是多部法律型。這種類型的案例涉及兩部或者兩部以上的相關度較高的法律法規,如,案例中的問題同時涉及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三是單部法律型。這種類型的案例只涉及單部法律法規中多條規定,如,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規定。

設計案例和問題時需要把握好幾個問題:一是案例適合,選擇最具代表性、最新的案例作為設計素材,但要避免通過網絡搜索能直接查找到答案或判決結果;二是難度適中,案例太簡單達不到預期效果,難度太大會降低學生學習成就感,影響學習積極性;三是時間適度,綜合型案例學習時間應控制在兩個學時以內,多部或單部法律型案例學習時間應控制在一個學時內。

3.明確具體學習要求。實施PBL教學法之前,教師必須向學生詳細說明學習方法和基本要求。首先,說明組建學習小組的組建規則,明確規則后學生即時組建學習小組,選出組長和記錄員,將組名、組長、記錄員、組員等信息記入學習小組分組情況表;其次,說明分組討論的基本原則、分組討論的活動流程及具體要求,避免出現討論過于隨意、參與度不均衡、缺乏實質性合作、討論記錄不規范等問題;最后,各小組代表上臺發表討論結果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項。此外,在討論發言中對于難以理解的共性問題,教師作出解答并修訂、補充、整合規則不完善之處或不切實際之處。

(二) 操作流程

1.教師提出問題。教師根據事先設計好的法律案例和問題,制作成課堂學習任務書,以小組為單位由組長發給每一位學生。課堂學習任務書除包含班級、組名、組員姓名、學習時間等基礎欄目外,主體欄目應包括法律案例的案情說明、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查閱資料的途徑及資料名稱、對法律問題的判斷和處理意見。法律案例的案情說明和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這兩個欄目信息由教師事先制作在表中,其他欄目由學生在完成學習任務后手工填入。每個小組的記錄員同時還要領取一份分組討論情況記錄表,記錄組員發表意見的次數和內容、小組形成的意見和結論等信息。

2.學生查閱資料。學生根據課堂學習任務書中的案情和問題獨立查閱相關法律、案例或其他資料,既可以用計算機或者手機上網查閱資料,也可以查閱教材和自備學習參考資料。教師應事先向學生推薦一些官方網站資源,如,國務院法制辦法律法規全文檢索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法規庫、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等。學生根據資料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問題并作出初步判斷,同時將查閱資料情況和初步處理意見填入課堂學習任務書。

3.學生分組討論。學生獨立完成查閱資料任務后,各學習小組的組長開始組織本組組員進行討論。整個討論過程,組員可以自由地發表意見或看法,可以同意其他組員的看法或者提出反對意見。每名組員至少發表一次以上的意見,記錄員要將每名組員發表意見的次數和內容簡要地寫入分組討論情況記錄表中,以便作為教師考核學生學習情況的依據。經過充分討論,小組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記錄員負責將小組形成的意見和結論填入表格。

4.發表討論結果。每個小組推選一名成員代表本組發表討論結果。第一個上臺的發言代表必須逐個解答依據案例提出的法律問題,每個法律問題的解答必須包含“結論+法律依據+說明理由”三個部分的內容,后面的小組代表只發表與前面小組不同的結論和理由。小組發言順序固定,但首個發言小組則采取輪流制,確保每個小組都有完整發表討論結果的機會;代表小組發言的成員也實行輪流制,確保每個組員都有上臺發言的機會。

5.教師總結評價。教師總結評價包含四個部分:一是對小組學習討論情況進行評價,如,討論秩序、合作程度、完成質量等;二是對組員代表發言情況進行點評,如,語言表達、發言儀態、說理效果等;三是對組員查閱資料情況進行評價,如,查閱途徑、準確程度、豐富程度等,這部分評價只選擇有代表性的個別組員;四是對解決法律問題情況進行總結,教師給出參考答案,對學生未能解答、解答模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析,這是總結評價最核心的部分。教師在總結評價中要特別注意運用激勵性評價來激發學生學習的內驅力。

(三) 成績考核

經濟法課程的考核通常采用知識鑒定的方法,分為平時知識鑒定成績和期末知識綜合性鑒定成績兩部分。平時知識鑒定成績占總成績的40%,期末知識綜合性鑒定占總成績的60%。將平時考核成績的一半即20%作為實施PBL教學法時對學生的考核占比,主要從參加小組學習次數、自主查閱資料情況、參加小組討論情況、發表討論結果情況、填寫學習表格情況五個方面進行考核。課堂教學結束后教師應收集、整理、填寫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

三、實施PBL教學法最佳途徑

PBL教學法最好選擇在三個關鍵節點實施:一是開始經濟法課程學習時,此時采用綜合型案例,讓學生對課程的主要內容、學習方法等有基本了解;二是開始一個學習項目時,如,學習項目“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這個項目中包含仲裁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此時采用多部法律型案例;三是開始一部法律學習時,如,學習項目“金融法”中的證券法,此時采用單部法律型案例。當然,前述選擇不能一概而論,教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在實施PBL教學法時還應重視學生查閱資料這個重要環節。教師設計案例和問題時會一定程度地超出教材的范圍,學生僅查閱教材無法解決案例中的所有法律問題,還需要通過互聯網查閱資料。因此,教師要確保每位學生能通過互聯網查閱資料,解決辦法有二:一是將課堂教學安排在計算機房,二是教學樓實現WIFI全覆蓋,這樣學生就可以用手機上網查閱資料,目前這兩種方法均切實可行。

(責編 李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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