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
8月7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要求,債轉股實施機構(下稱“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主出資人是擬設實施機構的最大股東,其出資比例不低于全部股本的50%。同時,實施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根據征求意見稿,實施機構開展債轉股,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政策導向,優先考慮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制定征求意見稿旨在更好地規范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推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