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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棄“災難營銷”

2017-09-02 16:33王婷
財經國家周刊 2017年17期
關鍵詞:借勢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王婷

一些所謂“新媒體借勢營銷”,淪為企業回避社會責任、投機取巧的慣用手段。

8月8日、9日兩天,四川九寨溝縣、新疆精河縣先后發生7級和6.6級地震。特別是較為嚴重的九寨溝震災,牽動國人關注。震后,大量企業和個人為災區獻愛心,表善舉。然而,也有個別企業借勢營銷、“消費災害”,朋友圈各類營銷海報扎堆、刷屏,祈福也好、聲援也罷,最顯眼的不是企業的LOGO,就是借地震炒作的企業文案口號。

一張圖、一個口號,企業公關部門兩三個人一會就可以完成。復雜一點兒,制作一個鏈接“我是XX,我是第XXX個為災區祈福的人”進行發散。如此“借勢傳播”,只有公關和廣告,并無多少社會責任之實,吃相難看,手法拙劣。

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自2008年以來,所謂的“災難營銷”似乎成了一些人追名求利的“學問”。當年,有人寫了一篇《哪些行業適合搞地震營銷》的文章,儼然地震營銷的專家。兩年后玉樹地震,竟還有營銷網站專門采訪此類人士,冠名“地震營銷”。

企業追熱點,借一些娛樂體育類新聞炒作,只要不失底線,倒也無可厚非。就災害而言,也有一些企業以此為契機傳遞正向的品牌形象,但往往有度量觀和原則性,最基本的舉措,是真金白銀地進行捐款或其他切實的救災行動,以此履行社會責任,提升品牌形象。

當下的“災難營銷”,特別是所謂“新媒體借勢營銷”,成本之低,已是某些企業回避社會責任、投機取巧的慣用手段。這其中,甚至包括多家營收百億元,自視“行業老大”的知名企業。

在市場經濟中,品牌、營銷、慈善、公益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不應要求企業都必須為公益捐款捐物。但是市場經濟中遵從的不僅有價值規律,也應該有社會責任。企業營銷不能打破公眾底線,純粹為了營銷而“公益”,更不應絞盡腦汁考慮如何以“最低成本”來借勢營銷。

我國新版《廣告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同時也將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公益廣告納入法定義務。2016年3月施行的《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于公益廣告?!?/p>

同時,該辦法規定“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應當符合“不得標注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等多項要求。

在《廣告法》規定商業廣告禁用國家和軍隊等標志、象征后,接下來,相關監管部門也可考慮將重大災害等明確為禁止要素,徹底斷了一些企業“災難營銷”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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