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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婦『假結婚』遺產繼承起糾紛

2017-09-03 09:17佳木江南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3期
關鍵詞:承諾書老伯前夫

□ 佳木江南

維權報告

老夫少婦『假結婚』遺產繼承起糾紛

□ 佳木江南

上海市靜安區八旬高齡的陳老伯與外來媳婦詹曉婷登記結婚剛滿1年就因病去世了。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為了96萬元遺產與陳老伯的亡妻詹曉婷對簿公堂。因為遺產分配問題,詹曉婷將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告上法院。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認為婚前陳老伯與詹曉婷及詹曉婷前夫王大壯簽署了一份《承諾書》,由此證明他們的婚姻是假結婚,所以詹曉婷無權繼承遺產,可是詹曉婷手里有民政局頒發的鮮紅的結婚證書,對此遺產紛爭,法院又該作出怎樣的判決呢?

老夫少妻登記“結婚”

現年40歲的詹曉婷是江西上饒人,她在滬打工已有20多年,不知什么時候與陳老伯相識成為朋友關系。2013年9月23日,詹曉婷與老家的丈夫王大壯突然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個月后,詹曉婷又閃電般地與年長她29歲的陳老伯登記結婚。

與詹曉婷結婚前,退休多年的陳老伯獨居在上海市新閘路某號房屋內。前幾年該地塊遇上動遷,自認為已到風燭殘年的年紀,膝下無子女的陳老伯選擇了貨幣分房。他拿了一筆動遷費后,就在距離妹妹家不遠的地方租房居住。

誰知,與詹曉婷登記結婚1年后,陳老伯就因病在醫院去世。

根據街坊鄰居及醫院護士、護工人員反映,陳老伯躺在病榻之上時,都是陳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輪流前來送飯送菜,照顧他的日常起居,幾乎沒有見過詹曉婷前來噓寒問暖。

老人臨終婚姻“揭秘”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回憶,久臥病榻的陳老伯也許感覺自己時日無多,在某一天支開了護工,親手將自己的銀行存折和與詹曉婷、王大壯簽訂的《承諾書》交給他們。

弟弟妹妹們一看《承諾書》,頓時感覺老哥的婚姻是被詹曉婷和她前夫利用了。原來這份《承諾書》寫道:“鄭重聲明:這次和你辦理結婚登記,是為兒子王某能在上海辦理考大學所需的手續,感謝你的幫忙和支持。雙方婚前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財產對方無權享用和支配。雙方生活各不相干,對方也無權過問個人的隱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兒子為中心。我王大壯再次聲明,你今后生活我絕不會打擾,你名下財產與我不相干。感謝你的幫助,我兒子才能在上海完成學業,你今后的生活我會給予幫助的,我會把你當父親來照顧?!痹谶@份《承諾書》上,三個人約定了各自財產的歸屬,還都留下親筆簽名及日期。

“他就是想把這數十萬元遺產留給自己人,而不是輕易交給對他照顧不多的詹曉婷?!标惱喜牡艿苊妹梅Q,拿到《承諾書》后他們才得知陳老伯與詹曉婷還有如此約定,也對詹曉婷與陳老伯結婚的目的產生質疑,更不想讓她以妻子的身份獨占陳老伯的全部遺產。

這份《承諾書》的出現直接導致了陳老伯的遺產紛爭。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認為,詹曉婷與陳老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夫妻關系,或許幕后存在某種他人無法說清的交易,因此他們不愿意將陳老伯的銀行存折交給詹曉婷,也沒有讓她參加陳老伯的葬禮。

詹曉婷則認為自己是陳老伯的合法妻子,有權繼承陳老伯的遺產,因此將陳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告上法院。

90萬元遺產繼承起紛爭

靜安區法院受理后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詹曉婷訴稱,她與陳老伯于2013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2014年10月6日,陳老伯去世后,陳老伯的弟弟妹妹一直不告訴她陳老伯的葬禮時間和墓地位置,她無法悼念陳老伯。

詹曉婷表示,陳老伯死后留下遺產約96萬元,而且陳老伯沒有設立任何遺囑或遺贈。陳老伯的父母親都先于他去世,陳老伯也沒有子女,她與陳老伯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作為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由她來繼承陳老伯的全部遺產。

詹曉婷還指出,陳老伯的4個弟弟妹妹擅自從銀行提取陳老伯的遺產并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繼承權,請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歸還上述錢款。

庭審中,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卻辯稱,依據2013年10月17日詹曉婷及前夫王大壯與陳老伯簽訂的承諾書,雙方對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他們認為,詹曉婷與陳老伯結婚是帶有目的的,是因為詹曉婷的兒子在上海有讀書需求,讓陳老伯提供幫助。所以與陳老伯“假結婚”。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指出,在《承諾書》中,詹曉婷與陳老伯在財產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約定,“婚前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對方無權過問個人隱私?!闭矔枣玫那胺蛲醮髩岩苍诔兄Z書中聲明,他們不會打擾陳老伯的生活,陳老伯的財產也與他們無關。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還表示,盡管詹曉婷與前夫王大壯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事實上兩人還是和夫妻一樣一起共同生活。而詹曉婷與陳老伯雖然在法律上有婚姻關系,但生活中兩人分開居住,經濟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沒有夫妻之實。

特別是在陳老伯平時生活及生病期間,詹曉婷從沒有給予陳老伯關心和照顧,完全靠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照顧,這些街坊鄰居都可以證明。

因此,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請求法院駁回詹曉婷要求繼承遺產的訴訟請求。

“承諾書”是否算遺囑

由于陳老伯已經去世,法院認為,本案中詹曉婷與陳老伯的婚姻關系是有效的,那么在這樣的前提下,《承諾書》能否就算是遺囑呢?

詹曉婷表示,因為她與陳老伯年齡相差大,老夫少妻容易被人議論,所以一直遭到陳老伯弟弟妹妹的反對,所以他們才想寫一份《承諾書》,讓陳老伯的家人放心,由此接受他們的婚姻。所以詹曉婷認為,簽署《承諾書》是陳老伯的生前行為,不涉及遺產繼承問題。而且在《承諾書》中,陳老伯沒有剝奪詹曉婷對他財產的繼承權,詹曉婷也沒有表明自愿放棄繼承權。

陳老伯弟弟妹妹們則聲稱,他們是在陳老伯生重病時,才發現陳老伯與詹曉婷登記結婚的情況。盡管詹曉婷與陳老伯登記結婚,但目的是讓兒子能在上海讀書,雙方無夫妻之實。他們還出示了當地居委會的兩份證明,證明詹曉婷與陳老伯從未共同生活過。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認為,根據中國人的傳統習俗,生前就寫遺囑不太吉利,所以才會用《承諾書》的形式表達今后遺產分配權益。

經法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陳老伯名下遺產購買理財產品23萬元及存款73萬余元。陳老伯弟弟妹妹認為其中用于喪葬費21.4萬余元;而詹曉婷只認可其中2萬余元的費用屬合理支出,其余均不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鑒于陳老伯已經去世,詹曉婷與陳老伯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婚姻登記證書,根據現有證據,本案中詹曉婷與陳老伯的婚姻關系是合法有效的。鑒于詹曉婷是死者陳老伯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繼承陳老伯遺產的權利。

本案中的《承諾書》不是遺囑,但是一種財產制約定,詹曉婷、王大壯與陳老伯約定的是分別財產制,對于一方去世后的財產處理,另一方可以繼承。但根據詹曉婷與陳老伯辦理結婚登記前,詹曉婷及前夫王大壯共同向陳老伯的承諾,詹曉婷與陳老伯登記結婚是為了詹曉婷之子能在上??即髮W,并非以雙方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從審理已查明的事實看,法院認為詹曉婷婚后并沒有與陳老伯共同生活在一起,陳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別是臨終前數月的住院治療,都是由他的弟弟妹妹們關心照顧。本案中,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所以他們也有權分得遺產。具體金額由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兼顧對陳老伯所盡義務酌情予以考慮分配。

為體現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則,法院最終在認定的遺產總額的金額中,判決由詹曉婷繼承其中的25萬余元,其余遺產60.8萬余元由陳老伯的4位弟妹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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