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公司制度的改革
——注冊資本取消后的弊端分析

2017-09-03 10:12張寧萍
福建質量管理 2017年9期
關鍵詞:注冊資本限額公證

張寧萍

(華僑大學法學院 福建 泉州 362021)

我國公司制度的改革
——注冊資本取消后的弊端分析

張寧萍

(華僑大學法學院 福建 泉州 362021)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雖然是我國公司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取消的弊端也日益明顯,債權人保障機制亟待完善,“僵尸”公司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刑事法律與公司法相關的法律沒有配套的懲罰機制等問題都亟需完善。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刻不容緩。

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債權人保障機制;信用公示

一、我國資本制度現狀

(一)我國關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的相關規定

新公司法明確取消了最低注冊的限額的規定(特別規定除外);不僅取消了首次出資的最低限制比例,而且也取消了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期限的強制性的規定,并將其改為在章程中協議約定等。新法徹底廢除了普通商業活動的商業從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僅在特殊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中有特殊規定的公司才保留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要求。①這對于鼓勵廣大投資者創業,激發市場活力,降低公司成本促進市場主體的有續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我們對新公司法報以期待的同時,也要注意到新公司法的修改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我國注冊資本限額取消的弊端

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僵尸”公司充斥整個交易市場嚴重威脅著正常的交易秩序。

雖然在公司資本制度改革之后的公司設立數量明顯增加,例如,廣州市商事公司登記制度自2014年1月1日在廣州市全面實施的第一周,全市新設立的商事公司主體4428戶,同比增長51.18%,注冊資金總額43.49億元,同比增長166.23%,群眾上門咨詢25380宗,同比增長204.13%②;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統計,全區市場主體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呈現出了快速增長勢頭。3月1日至4月30日,全區新的市場登記主體71439戶,同比增長了27.02%,辦理名稱要預先核準9.26萬戶,同比增長了28.14%,預計將在今后一段的時間內,新登記的市場主體會呈現持續穩步增長的態勢。③

但是,公司成立數量亦新登記市場主體的增加與經濟的增長并無正相關的關系,正如我們所知道整個市場的交易量并沒有因為新登記市場主體的增加而增加,經濟也沒有因為公司數量的增長而增長,因此單純的新登記主體的增加的利弊難以據此衡量,還需要綜合其他因素。新公司數量的增加卻無法帶來交易量的增加和經濟的增長,這表明出現了很多的“僵尸”公司,也就是無法正常運作的空殼公司,這是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后產生的一系列弊端。

當然,并不是說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錯的,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是順應經濟發展潮流的,但是新出現的空殼公司的問題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2.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缺少配套的措施

2014年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但是刑事法律中還保留著虛報注冊資本的相關罪名,這是對舊公司法確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配套措施,是出于對市場交易安全的考慮,當然市場交易的安全才會刺激市場交易的增長從而促進經濟發展,促使市場機制正常運轉。

懲罰機制的不配套必然導致新公司法的資本制度運行遭阻礙,使新的資本制度不能發揮其本身應該發揮的功效。除了懲罰機制的不配套,還有監督機制的不配套,在市場信息披露不足夠,信息公示不夠完善使得濫用新資本制度的現象叢生,這也表明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新的資本制度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都存在缺漏,間接影響資本制度正常發揮作用,甚至會起到阻礙市場經濟發張的消極作用。

二、國外資本制度對我國的借鑒

(一)美國資本制度對我國的借鑒

美國實行的資本制度是授權資本制度。然而當下的這種寬松的公司的資本制度并非是一開始就這樣實行的。美國公司的資本制度經歷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的時期再通過一定的過渡時期最終走向向自由寬松的授權資本制度的固定樣態。當然美國的資本制度最終舍棄了確定的注冊資本是因為有著更配套,更有利于市場自由競爭發展的相應措施與其相輔相成:

1.確立了資本充實原則

與大陸法系的資本三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在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制度取消后,建立了在具體的個案中通過判例的方式來實現最低注冊資本金制度所存在的價值。這樣再在公司法中單獨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制度就不免累贅多余。

2.建立了發達的信息查詢系統

該系統使社會公眾能夠更為快捷了解公司相關設立、資產和信用等多方面的信息,為社會公眾和整個市場登記主體提供了了解公司信息的暢通渠道和有效平臺,使得交易的相對人不再是信息資源的弱勢群體,擺脫因信息不對稱所處的弱勢地位,由此,鼓勵交易相對方積極主動對公司的資信狀況、經營狀況進行查詢、分析,通過自己的判斷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變得順理成章了,因而,最低注冊資本金對于它們來言已經不再重要了。④

很顯然,美國的信息披露和信用公示制度與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限額的改革相得益彰,缺少信息披露和信用公示制度的我國在資本制度的改革和發展上還有好長的路要走。

(二)德國公司的資本制度對我國的借鑒

無獨有偶,德國隨時大陸法系,也曾對資本三大原則奉若圭臬,不可否認資本三大原則確實在一定的歷史時期起到了發展經濟,帶動市場交易的繁榮,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德國也意識到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從“企業者公司”、“經營者公司”的最初改革形態到最后確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完全被取消⑤再配以相應的懲罰措施和監督措施,資本制度得以改革成功。德國在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之后主要建立了公證制度。與美國的做法和而不同,我們都知道最低注冊資本制度一旦被取消,其以往對于社會公眾和市場登記主體的信賴的作用隨之隨之也降低。而公證制度的出現,旨在給予社會的公眾一種公信力和信賴感。通過專門的公證機構的權威性,給社會公眾和其他市場登記主體一種心理上的安全感和交易的擔保安全。公證是市場主體申請者向有關公證機構進行申請,對其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證明的活動。⑥

拋卻意識形態的不同,套用鄧小平的一句話:“不管黑貓還是白貓,能抓老鼠的就是好貓”,我國現在也處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德國的公正制度在我國有發展的理論基礎和可能性,值得被我國借鑒。

(三)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公司資本制度對大陸地區的借鑒

香港地區承襲英美法系國家的資本制度,沒有設立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而臺灣地區對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獨具特色:臺灣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還有股份公司的未明確最低注冊資本的具體準確的限額,而是由有關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之”。根據此授權,經濟部在1980年公布“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標準”,其對“最低注冊資本”做出了極具特色的相關規定,即:一是細分不同行的業所必須資本,也就是要規定不同的具體的最低的資本數額,如將航空運輸業細分為甲種民用、乙種民用等,分別規定其最低資本額。⑦臺灣公司法的規定具有很強烈的行政干預的色彩,過于細分的做法也為實踐帶來較高的操作成本和阻礙。

香港地區和英美法系關于公司資本制度同承一脈,而臺灣地區過分細致的行政干預的做法給現實操作帶來高成本和阻礙,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以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現實狀況來說像臺灣這樣特色的資本制度并不適用于我國大陸地區。

三、我國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后續資本制度的完善

(一)加強對“僵尸”公司的監管力度和懲戒力度

在公司設立之時應該加強對公司設立目的和經營范圍的審查,事前設立的檢查應該而且必要,因為“僵尸”公司的成立對整個市場正常秩序會產生沖擊,更有甚者會滋生違法亂紀的現象,例如為近親屬牟利的職務侵占行為等。設立審查完設立目的和經營范圍之后,相關行政單位對設立成功的公司要進行性不定期的檢查,對公司的正茬運營進行監督,尤其是運營有明顯不當的公司更要重點審查,相關行政部門例如工商局等要抓重點,抓典型積極處理,可以將其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以此對“僵尸”公司進行事前、事后的有效監督。

(二)轉變資本信用的理念,貫徹落實資產信用的理念

我國之所以舊公司法采用最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是因為出于市場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出發點,從這一點來說,無論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取消與否,都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階段,但是,經濟發展到如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存在并沒有解決市場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問題,相反,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存在反而使市場出現了安全隱患,虛報注冊資本的現象層出不窮。因此,資本信用已經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了,只有貫徹落實資產信用的理念,債權人權益和股東甚至是第三人的權益才能被最大程度的保護。所以,我們要轉變理念,貫徹落實資產信用的理念⑧。

(三)落實資本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措施

1.刑事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自2014年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之后,刑事法律相關的法律條文并沒有同步更改,這就導致配套措施無法起到應有的監督或者懲戒的作用。刑事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其缺失或者不配套必定會使得公司法大打折扣,因此刑事法律應該取消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相關的罪名—“兩虛一逃”,因為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取消使得刑事法律失去其依托,相關罪名形同虛設,不僅浪費法律資源而且還會阻礙公司法功效的發揮。亦或是,罪名完全保留,然后從新定義相關法條的司法解釋,新的解釋就會適用新的公司法,這樣既保留了懲戒的最后一道屏障又免去了重新定義新罪名的麻煩,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法更加有利于公司新的資本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債權人在與相對人或登記主體進行交易時的風險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業的活動自身的風險;另一方面則是非商業活動的外部風險。如我們所知,設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初衷是“合理”的,是想確保公司之間的交易安全以維護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公司設立伊始,就阻擋了一部分設立條件不合格的公司成立,為債權人和其他股東都提供了事前的預見性的保護,成為了債權人的“忠實守護者”。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對自由經濟市場的強烈呼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在現實生活中屢屢失靈。如若債權人能夠及時、準確、真實的了解交易公司的實時資信狀況、財務、經營狀況,其就能夠在交易中取得有利地位。

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我國新的資本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另一項旨在保護債權人的立法設計,也就是現實生活中所說的信息公示的制度或者信息公開披露的制度,簡而言之就是公司基于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法將自己公司的財務、經營狀況等信息向社會公開,讓投資者了解相關情況的一項制度。⑨

該制度要求給予債權人在法律規定下的查詢公司相關的信息的權利。使得債權人可以對交易相對的公司的相關狀況比如公司發展前景和能力,資產結構、資產狀態、以及資產的流動都可以進行實時的、確切了解。與此同時,還應該為債權人和其他登記主體提供便捷的查詢途徑與方式,建立發達的信息查詢系統。

3.完善和發展公證制度

公證是指經申請人申請,公證機構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事實和文書,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⑩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取消并不意味著完全放任私權自治,因為我們會吸取英美法系國家幾次的經融危機的教訓,這些教訓告訴我們,市場經濟的健康長足的發展離不開適當的國家干預,公正制度就是適當國家干預的合法形式,筆者認為公正制度是監督市場交易的重要的監督環節的一環,少了公證制度,就缺失了一種公司成立后的事后的監督追責機制。因此,我國應該引進公證制度,況且,我國的公證機構已將有其生存的土壤,只是再將資本制度的相關內容加入到現有的公證體系中。

從我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取消,可以看出我國的公司的資本制度逐漸向意思自治的方向發展,筆者堅持認為我國公司的資本制度應該在政府的適當干預下更注重交易自由和意思自治。

【注釋】

①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胺?、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②http://gd.people.com.cn/GB/n/2014/0113/c123932-20376943.html.

③http://www.gov.cn/xinwen/2014-06/14/content_2700841.htm.

④湯立斌.公司資本制度的經濟分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2007.

⑤[德]格次·懷克,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德國公司法,殷盛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22.

⑥葉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08.

⑦高歌.論公司注冊資本制度.載鄭州大學,2006年第5期.

⑧有學者指出,公司信用是不能由立法者設計出來的,立法者要想設計出公司信用,就無疑立法者就是要創造一個“法律空間”,提供一個契約自由安排的機會,給投資者一個多渠道獲取信息的管道.

⑨竇紅靜.論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制度的廢除.北京:中央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⑩葉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08.

[1]湯立斌.公司資本制度的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2007.

[2][德]格次·懷克,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德國公司法.殷盛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22.

[3]葉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08.

[4]高歌.論公司注冊資本制度.載鄭州大學,2006年第5期.

[5]竇紅靜.論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制度的廢除.北京:中央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6]葉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08.

[7]梁慧.我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張寧萍(1991-),女,河南周口籍,華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猜你喜歡
注冊資本限額公證
2021年1—11月全國新增啤酒企業7911家
協議不公平 公證也沒用
森林法修改下放采伐限額審批權
積極拓展公證服務渠道 深化公證服務全覆蓋
國務院關于全國“十三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批復
支付限額對網購毫無影響
日本公司法中廢止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研究
從事前預防到事后規制——最低注冊資本制度改革審視
惱人的婚前財產公證
實例分析代建制項目變更授權限額值的確立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