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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基層法院績效考核機制

2017-09-14 11:13李爭爭
法制與社會 2017年25期
關鍵詞:民事案件績效考核

摘 要 績效考核就像一個指揮棒,設定的科學與否直接關系到法官的切身利益。本文擬從法官的等級分類角度來探討建立基層法院科學、合理、適應現階段發展的績效考核制度。

關鍵詞 民事案件 審判團隊 績效考核

作者簡介:李爭爭,山西省垣曲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7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提出,“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根據上述規定,各地法院紛紛組建審判團隊審理案件,以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審判目標。審判團隊組建后,探索符合審理團隊績效考核機制,對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法官辦案積極性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是一名基層法院的工作人員,擬就我院績效考核的成功經驗和未來績效考核的發展方向進行一些探討,以期對深化當前司法體制改革有所幫助。

一、績效考核概述

(一)績效考核的概念

公務員績效考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權限,依據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所屬公務員的工作成績、能力、態度等進行的考察和評價的活動。與企業等私人部門的員工績效考核相比,具有考核的法定性、考核標準的多樣性、考核過程的社會參與性、考核的公開性等特征。

(二)績效考核的重要性

績效考核是評價法官工作的一項重要標準。各級法院通過績效考核,對法官業績做出評定??冃Э己耸强冃Ч芾淼年P鍵環節,績效考核的成功與否直接影響到整個績效管理過程的有效性。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評定法官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法官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和法官的發展情況,并且將評定結果有效地反饋給法官,以促使法官優勝劣汰,良性化發展。

二、目前績效考核現狀

(一)形成原因

形成目前對法官的績效考核制度,應該先從法官入額,組成審判團隊開始。2016年山西省被列為國家司法改革試點。2017年2份,首批入額的17名法官入職到位。法官入額后,改變最大的就是人員組成的變動。以前是以庭室為單位,現在是以法官加助理的模式組合成一個小團隊,再把幾個小團隊組成一個大團隊。目前,我院有四個團隊,民事團隊、刑事團隊、執行團隊、綜合團隊。民事團隊法官數量較多有9名,是由原來的民一庭、民二庭、加三個基層法庭組成。刑事團隊是原來的刑事審判庭,有3名法官,現在命名為刑事團隊,法官還是刑事審判庭法官,但是現在是法官加助理的辦案模式。執行團隊是原來的執行局和新組建的沒有法官資格的工作人員組成,目前有三個隊,1名法官,負責人是副院長。綜合團隊由4名入額法官,分別是原來的立案庭庭長、行政庭庭長、審監庭庭長和原負責立案的領導,組成四個小團隊加訴調對接中心,共五部分組成。到現在為止,我們的工作是法官加助理,一個法官和一個助理就是一個小團隊,再把這些小團隊組成四個大團隊。每個大團隊都有院級領導負責。這樣工作明確,職級分明,考核也很容易。

(二)考核依據

目前我院的考核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辦法》等規定,按院黨組“以績效考核為基礎,建立法院隊伍管理長效機制”的要求,根據本院崗位設置,結合實際工作,制定考核辦法。

三、考核的缺點及成因

(一)對法官的考核會出現同樣的案件數量不同的工作量的問題

以民事團隊和綜合團隊為例,民事團隊和綜合團隊都審理民事案件。綜合團隊中的小團隊還肩負著立案工作、行政案件審理、發回重審案件審理。以前立案庭負責立案工作,行政庭負責審理行政案件、審監庭負責審理發回重審案件?,F在從省到基層考核法官都有案件數量的要求。申請再審、行政、發回重審等案件數量少,僅辦理原有的案件,在辦案數量上存在問題。達不到省考核標準。因此,這些小團隊不僅要審理原有的案件還要審理民事案件,以達到省規定的辦理案件數量的考核標準。

過去以庭室為單位,實際上是以庭長為中心,帶領團隊,充分發揮了庭長的審判能力,疑難復雜案件幾乎都由庭長審理?,F在改革去庭長化,所有的法官在一條水平線上,忽視了法官之間的差異。其實這也是一種不公平。對那些疑難復雜案件,還會由某幾個法官來審理,這樣無形之中加大了這幾位法官的工作量,不僅要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因為法官由辦理案件數量的要求,而且還要辦理疑難復雜案件,且一件疑難復雜案件只能是和一件簡單案件的工作量相對應。無形之中模糊了一件疑難復雜案件的工作量是一件簡單案件工作量的N倍的差別。

(二)阻礙了法院施行訴調對接的步伐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法院的案件數量都呈升上態勢,我院當然也不例外。除了新增的案件類型和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案件,傳統的民事案件數量比較多。我院針對實際情況,進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探索性改革。如針對我院人員中有中央政法編,也有地方編。在改革前相當一部分地方編人員工作在審判一線。他們有豐富的審判經驗。我院對這些人員,根據自愿原則組成訴調對接中心和執行三隊。在這里以訴調對接為例?,F在有6名工作人員,綜合團隊將一部分民間借貸、離婚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等常見的民事糾紛案件先由訴前調解中心予以調解。能調解結案的,就調解結案。對一些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但是當事人又調解不成的小額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盡快結案。對另一部分不易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由綜合團隊適用簡易或普通程序結案。

經過近幾個月的實踐,筆者認為效果還是比較明顯的。很大的提高了結案率,同時也方便了群眾。但我院嘗試的僅是小范圍的案件。案件范圍小,調解數量有限,沒有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目前,我院要想加大案件調解范圍,績效考核中案件數量的指標就得有所變動。endprint

綜觀各法院對法官的考核標準,辦案數量都在考核指標中起者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院現在的考核標準下,如果把簡易案件都從訴調對接中心進行大調解,對案件進行篩選的話,這就會造成綜合團隊簡單案件增多,調撤率上升。而民事團隊辦理的案件相對綜合團隊偏難,相比之下,影響結案率和調撤率。

(三)影響基層法院法官施行分級管理

從我國目前對法官的遴選來看,入選法官門檻比較低,所以基層法院遴選的法官在35周歲下以的比例很高,也不是偶然現象。入額法官選拔競爭并不是很激烈。所以把案件進行分層,對法官進行分級考核是必要的。把所有的法官在一個水平線上進行考核,忽略了法官各體的差異。不利于保護新法官成長,也不能把資深法官從繁瑣的體力勞動中解脫出來。真正實現干與不干不一樣,干多與干少不一樣,干好與干壞不一樣的考核目標。

此外,目前造成考核存在的缺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官層次良莠不齊,現有的各級法院對法官的管理模式是平等化管理,就也是說每個法官的辦案數量是一致的,將來也想發展到每個法官辦理案件的難易程度也一致。只要法官的辦案數量相同,就沒有工作量大小的差別,工資待遇也一樣。這樣的設想和考核在理論上是最公平公正的,也是今天我國遴選法官發展的方向。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法官遴選機制問題,選拔法官的途徑決定了我們入額的法官的經驗有可能不足。把我國的法官選拔和國外的法官選拔相對比,我們會發現,我國對法官選拔前的知識結構和工作經驗要求都比較低,使入選法官的工作能力和經驗參差不齊。面對目前我國法官人員的現狀,我們應該正視法官個體之間的差別,對法官從能力和經驗上真正的施行級別化管理。從國外的經驗也可以看出,許多國家施行的法官也是有等級的,他們說的等級和我們現在把法官分等級在工資檔上是有質的不同的。目前,將法官區分等級,并設立等級晉升通道是值得我們研究的一個課題,因為它關乎法官的遴選和我國法制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為法官定級的標準實質是以年限為標準的。這種晉級的辦法也沒有將法官入額后自身的努力聯系起來,簡單的年限有時與經驗是不成正比的。面對中國法官參次不齊的現狀,筆者認為,法官是一種特定的行業,它有其自身的特點,讓一個二十多歲的法官辦理離婚案件和一個五十多歲的法官辦理離婚案件,他們對孩子的情感、對家庭的理解是不同的,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是不一樣的。因此,在我國目前實行法官差別化管理是符合現實的。

四、 解決辦法

我們應該面對案件難易的差別,也應該正視法官能力的差別。因此,筆者建議把民事案件按難易程度進行分類,法官也按級別分類,給予那些資深法官在辦案數量予以減少,真正實現,辦案數量與工作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案。法官的級別分類管理,可以提高法官內部的良性競爭,促使法官不斷學習,形成你追我趕的競爭氛圍,促使優者更優。

筆者認為,應該改變考核方案,把案件按照難易程度分為三大類,同樣也把入額法官分為三個級別。加大訴調對接中心的調案范圍,也就是說,對簡單的民事案件都要經過訴調中心進行第一輪的調解。經過調解后,把案件再按簡易和較難分成兩個部分,當然簡易應占多數,較難案件占少數。這樣,案件就按難易程度進行了三層分類,入額法官也應按大中小三個層次來區別。這樣的分類,由資格較淺法官和法官助理來調解和審理簡單案件,中層法官來審理比較復雜的案件,疑難復雜案件由資深法官來審理。筆者認為,這樣分層管理案件不僅可以發揮“誰審理誰裁判”的優勢,也可以讓那些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充分發揮才能,有精力,有時間去考慮疑難復雜案件。

當然訴調對接中心的調解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一味的追求調解率,不顧當事人的感受。調解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即讓當事人在調解中化解矛盾,也要讓當事人在調解中感受到法律的威嚴。我們所有的調解案件都要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將調解變成“和稀泥”、“拖時間”的擋箭牌。要讓群眾在調解案件中感受到不僅問題能解決,而且解決的公平公正。在訴調對接中,人民法院要挺別預防“虛假訴訟”,由于不開庭審理,使當事人的虛假訴訟更容易蒙混過關,達到實現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虛假訴訟者故意將神圣的法庭作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場所,甚至使得這種最終的糾紛解決方式,成為了不法利益的“保護傘”和合法權益救濟的障礙,導致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誤解,對法律的公平、司法的正義產生質疑,導致司法的威嚴性與神圣性遭受褻瀆。

如果分類分級管理的話,還可能存在對案件的難易程序不容易劃分的問題。怎么樣來評價這起案件難,其他案件容易。社會生活豐富多彩,比如以前的離婚案件由于經濟不發達,涉及的財產少,涉及的財產種類也少。案件就比較容易,而現在社會離婚案件變得越來越復雜。對這些不利因素在對法官分級考核中都要給予適當的考慮。

參考文獻:

[1]張建.法官績效考核制度中人民陪審考核及其悖論.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4(4).

[2]李生晨.內蒙古法院實施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人民法院報.2012-04-06 (001).

[3]巫國平.法院績效考評標準的協調及完善.法律適用.2014(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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