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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重塑:民事案件爭點整理制度的構建

2016-12-01 20:48李濤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6期
關鍵詞:民事案件構建

李濤

摘 要:結合實際,針對民事案件爭點整理制度的構建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民事案件;爭點整理;構建

1 追根溯源:爭點整理程序與價值分析

在探討爭點整理程序之前,需要對爭點的概念予以界定。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爭點(issue)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爭論的焦點,在爭點組成的名詞中有事實爭點(issue of fact)、法律爭點(issue of law)等,事實爭點是指為一方的證據所支持而為另一方證據予以推翻的焦點,法律爭點是指對證據并無爭議,判決結果取決于對法律如何解釋的焦點。

爭點整理程序可以有效的提高庭審的效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爭點整理程序通過對爭點的固定,有利于實現集中審理,提高庭審效率。二是爭點整理可以避免當事人濫用權利,故意拖延訴訟。爭點整理程序的存在則將避免這一狀況的發生,使訴訟不至偏離正常軌道。三是爭點整理程序有利于實現繁簡分流。爭點整理程序的運用,可以使法院將有限的時間和資源投入到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中,有助于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

2 爭點整理程序可能存在的風險

2.1 爭點整理程序對當事人權利可能造成的損害

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定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無疑,爭點整理程序通過限制當事人在事實和法律方面提出新的訴訟或抗辯主張,來實現對爭點的固定和處理,實際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

2.2 爭點整理程序可能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爭點整理程序要求當事人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就將爭點固定,這可能會影響到案件事實的發現,在強調效率的同時,訴訟的公正特別是實體公正仍將是我們最為看重的目標,人為的把事實的發現階段予以限定,可能會導致對事實查明功能的影響,這無異于本末倒置。

2.3 爭點整理程序與我國傳統訴訟觀念的背離

在我國傳統的訴訟理念中,歷來強調法官的主體地位。表現在訴訟模式上,就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而爭點整理程序要求充分發揮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作用,由雙方當事人的對抗來確定爭點,法官只是起一個引導和指揮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理順審判權和訴權之間的關系,而審判權的行使則應以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充分實現為宗旨。

3 實踐的考察——對某基層法院2013年民商事案件的樣本分析與訪談

筆者主要采取了統計分析和訪談的方式進行實證調研。

一是通過法綜系統查詢了了W市某基層法院民一庭和民二庭2013年以判決結案的全部案件,其中民一庭共審結民事案件758件,案件審理中進行爭點整理的43件,約占全部以判決結案案件數量的5.67%;民二庭共審結民商事案件1223件,案件審理中進行爭點整理的10件,約占全部以判決結案案件數量的0.818%。其中,保險合同糾紛5件,借款合同糾紛2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1件,典當糾紛1件,保證合同糾紛1件。

此外,筆者還通過訪談的形式,一對一與W市某基層法院民一庭和民二庭的8位審判人員進行了交流,對進行爭點整理的案件類型、爭點整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顧慮、爭點整理的意義和價值,以及如何改革爭點整理制度進行了探討。

存在的問題及分析:不愿整理。爭點整理在民事訴訟法中并無相應的制度性規定,雖然法官對需要在庭審中整理爭點存在共識,但仍有分歧,或者是由于庭前準備不夠充分,或者是由于案情復雜等等,干脆不整理爭點。不僅如此,如果案件復雜,在庭審中聽完被告的答辯意見之后就要在短時間內整理爭點,時間太短,如果將爭點整理的不夠準確,可以還會誤導當事人,使庭審的思路出現偏差。不敢整理。爭點整理在國外是審前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甚至可以說是審前程序的重心,這樣一個重要的程序,在我國的民商事庭審中僅僅是作為法庭調查的一個環節,而且,法官水平參差不齊,對整理爭點存在一定的畏難情緒。一是擔心整理錯誤、整理不準確、遺漏爭點,可能適得其反,影響庭室效果。二是擔心爭點整理存在未審先判的情形,可能影響當事人思路。三是擔心爭點整理會暴露自己業務能力存在問題,影響考核。不會整理。爭點整理對審判業務水平的要求比較高,如果沒有經過相應的訓練與積累,很容易犯各種錯誤,比較典型的有:一是直接將訴訟請求或者答辯意見作為爭點,混淆了訴訟請求與爭點的區別;二是爭點整理過于寬泛,例如直接將原告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作為爭點;三是爭點過于瑣碎,將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整理為爭點;四是爭點重復和交叉或是遺漏爭點,整理爭點不全。在對爭點整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之后,筆者希望通過這些問題,找到背后深層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因素影響了法官對爭點整理如此不“熱心”?一是爭點整理程序的僵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爭點整理是一個僵化的程序,缺乏隨庭審的進行而變動的積極性。二是相關配套措施的缺失。爭點整理程序的發揮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輔助。

4 制度構建:爭點整理程序的制度設計

4.1 庭前訴訟主張及證據的固定

現行的爭點整理是在庭審中進行的,僅僅是庭審的一個微小的步驟,甚至難以稱之為庭審的一個階段,爭點整理的弱化其根源就在于審前程序。在國外的訴訟理論及實踐中,爭點整理程序都是作為審前程序的階段而存在的,而且是審前程序的重要環節。完善爭點整理程序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還原其本質,使其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回到審前程序,而這須通過對庭前訴訟主張及證據的固定來實現。

4.2 爭點整理程序的啟動、整理方式及程序救濟

在爭點整理程序的啟動方式上,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一般都是將啟動權同時賦予當事人和法官。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存在任何的沖突,在當事人主張啟動爭點整理程序,而法官認為并不需要啟動的情形下,應該如何處理?在法官依職權啟動爭點整理程序,而當事人認為雙方爭議不大,不需要進行這一環節時,又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還是應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選擇為基礎。

在爭點整理程序的整理方式上,各國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方式。大陸法系的法國和德國以及亞洲的日本,在爭點整理程序中就表現在從當事人自由放任到強化法官職權作用。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創設準備程序法官似乎不太現實,但是仍然可以向這個目標來努力,對較為復雜的案件,由庭審法官主持審前程序,逐步過渡到由準備程序法官來主持。

爭點整理程序的救濟,包涵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當事人對爭點提出異議時如何處理,首先要將法官對當事人有無異議或補充的詢問作為法定必經的程序,其次還可能存在下一階段,即當事人提出或補充,法官需要對此進行釋明,如果確系有必要,那么需要采納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并沒有道理或者所提的異議其實是當事人有所誤解,那么法官也需要當庭釋明。二是法官隨著案件的審理對爭點做出的修正,爭點的固定固然重要,但根據案件的變化而調整也需要重視,在爭點整理程序的構建中,應賦予法官在庭審的不同階段修正的權利,當然,這同樣需要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4.3 庭后判決圍繞爭點的說理

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所應包括的內容之一就是雙方爭議的具體事實和詳細理由。①如何使爭點整理程序真正落到實處,最終還要體現到裁判文書的制作上,除了案情較為簡單以及通過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之外,相當一部分案件還是要以判決結案。在裁判文書中圍繞爭點進行說理也是不可或缺的內容,大陸法系國家法官要尊重當事人對審理對象的選擇,當事人所選擇的審理對象對法官的行為和判決的形成有約束性,法官不得隨意取舍和回避爭議點,法官必須對有爭議的事實作出裁判。

注釋

①方潔.判決書應當說明理由[J].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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