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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附隨義務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依據

2017-10-17 01:22張萌

張萌

摘要:

附隨義務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的、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法理依據的義務。近年來,我國學者對附隨義務的研究不斷深入,其中一個重要理論問題,即附隨義務之違反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通過理論和案例分析,在附隨義務之違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首先,在此種情況下,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之間能夠滿足發生、存續、履行三方面的牽連性,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原理;其次,結合合同目的判斷理論,對違反各類型附隨義務的案例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各類型附隨義務之違反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關鍵詞:合同目的落空;附隨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

中圖分類號: D923.6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7)05001206

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北緱l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立法目的是督促合同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具有重要價值功能和實踐意義。對本條規定進行文意分析,并不能得出附隨義務無法適用該條規定。這說明只要能夠滿足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原理,附隨義務之違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并無法律上的障礙。

一、問題的提出

2015年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件,其中涉及到的主要人物可以說是家喻戶曉,這個案件被一些媒體報道為“周杰倫吃霸王餐?”[1],引起了很大轟動。在這個案件中,普通大眾關注的焦點在于周杰倫的八卦消息,大家心目中的周董怎么會住店賴賬?但是作為一個法律研習者,作者更關心的是案件背后反映的一個法律問題,尤其是背后的法理問題:在合同的履行中,一方附隨義務之違反,對方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抗辯權的法理依據是什么?行使抗辯權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2014年11月,周杰倫團隊一行來到嘉興西塘景區拍攝MV,北京方道文山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食宿事情。2015年4月23日周杰倫當時入住的嘉善西塘煙雨江南賓館將北京方道文山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稱對方住店吃飯賴賬,討要相關住宿費、餐飲費等共計9.8萬余元。北京方道文山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師給賓館發來一封律師函,稱酒店未保護好明星反而泄露隱私,因而拒付這筆錢[2]。

雖然本案最終結果是原告撤訴(1),但卻引起了附隨義務能否對抗主給付義務的思考。主給付義務之間的抗辯權無爭議,但附隨義務之違反如何救濟,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尚存疑問。附隨義務雖具有從屬性,對合同實現的功能無法與主給付義務相比,但附隨義務之違反卻可能對履行利益甚至當事人固有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王澤鑒等學者認為附隨義務所造成損失,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3]。但這只是事后的彌補措施,如果在事前就能夠防范于未然,更有利于當事人合同利益的實現。法律設置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目的,是為當事人提供一種有效的私力救濟,促使合同雙方及時、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若當事人附隨義務之違反時,允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否能夠更充分發揮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功能,更符合當事人利益?

筆者通過對裁判文書網的搜索發現,以附隨義務之違反為由拒絕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案例頗多,各法院裁判不一,不予支持的占主流。這說明司法界對此問題仍存在不同見解,裁判結果的不統一,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律的權威。因此,對于附隨義務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這一問題,有必要在理論上進一步研究,以期為司法實踐找到依據,在實務中更好地適用相關制度。

二、附隨義務之違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

探討附隨義務之違反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首先要明確兩個問題:第一,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以附隨義務之違反對抗主給付義務的履行,為何只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二,附隨義務之違反是否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原理。

(一)附隨義務與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主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沒有先后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債務之權。不安抗辯權,是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以前,有權暫時中止債務的履行 [4]。后履行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債務時,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4]83。由此可以看出,不安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都存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都是為了保護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史尚寬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于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以外,尚負有的義務[5]。王澤鑒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為了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人身或財產利益,于契約的關系發展過程中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義務[6]。通過對附隨義務概念進行分析,附隨義務是隨著主給付義務的發展,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具有不確定性,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沒有固定的先后履行順序。

不安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都是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存在的。因此,附隨義務不可能適用不安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存在于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因此若附隨義務之違反能夠產生抗辯權,則只可能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原理——牽連性

如上文分析,以附隨義務對抗主給付義務的履行,只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那么附隨義務之違反究竟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仍需探究其是否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原理。

同時履行抗辯權,學說上大多基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理論,構造其理論基礎。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之所以負擔給付義務,目的是使對方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給付和對待給付之間這種不可分離的關系,就稱為雙務合同的牽連性。主要有發生上、存續上和履行上的牽連性。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給付義務不發生,則另一方也不發生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而履行不能時,一方給付義務免除,另一方的對待義務相應地也應免除。所謂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各自負擔義務,給付和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原則上對方也可以不履行對待給付義務[7]。endprint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基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構造的,正因為給付和對待給付之間有著這種不可分離、相互依存的關系,在雙方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時,才會產生你不與則我不予的抗辯權。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以防范信用風險、增益債權實現,正如崔建遠教授所指出:“就其防患于未然這點來說,作用較違約責任還積極,比債的擔保亦不遜色”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8]。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實施私力救濟的主要方式,是合同履行障礙排除的重要機制之一。在對方不履行債務時,能夠自主的行使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給予對方心理壓力,迫使對方履行債務,具有便捷性、有效性。如果合理適用,能夠發揮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等無法替代的作用。

三、附隨義務之違反致合同目的落空時可產生牽連性

如前文所述,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的理論基礎是雙務合同在發生、存續、履行三方面的牽連性,附隨義務若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也需滿足此牽連性的標準。

(一)合同目的落空——牽連性的具體表現

雖然學者對于牽連性多有論述,但牽連性這個概念仍屬抽象,并無確切定義。至于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是否具有牽連性,臺灣和大陸部分學者認為如果附隨義務之違反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則應認為二者具備牽連性。例如,黃茂榮教授認為,如果債務人附隨義務之違反所造成之雙方利益形勢與尚未為對待給付類似,只要重為給付尚屬可能,應允許債權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9]。余延滿教授認為,如果附隨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應認為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和對價性[10]。王利明教授認為,如果附隨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應認為該附隨義務與對方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對價性和牽連關系[4]71。費安玲教授認為,如果附隨義務與合同目的實現之間有密切聯系,則相對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11]。崔建遠教授認為,當附隨義務與合同目的有密切關系時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對于附隨義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理論基礎分析不多。[12]除上述學者外,還有部分學者也認為附隨義務與合同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2)

縱觀上述學者之論述,均表明附隨義務之違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可認為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具有牽連性,但無具體理論分析。

(二)合同目的落空時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牽連性

筆者認為,當附隨義務之違反足以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時,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可滿足發生、存續、履行三方面的牽連性。

首先,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在發生上具有牽連關系。附隨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債的關系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 [3]100。由此可見,附隨義務是隨著主給付義務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的,沒有合同關系、沒有主給付義務,就不會產生附隨義務。一方附隨義務雖然是基于其主給付義務而產生的,但是其主給付義務與對方主給付義務具有發生上的牽連性。即一方附隨義務的產生是與整個合同關系、對方主給付義務具有牽連性。一方產生主給付義務,根據合同情況,對方則產生相應的附隨義務,只是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要根據合同情況而定。只要一方主給付義務存在,另一方附隨義務就會產生。

其次,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一定情形下具有存續上的牽連性。首先,如果一方主給付義務因為某種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對方的主給付義務會消失。由于附隨義務是從屬于主給付義務而產生的,主對方給付義務的消失,必然會導致附隨義務的消失。其次,如果一方附隨義務由于某種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時,對方主給付義務不一定消失,但是如果附隨義務之違反導致合同目的落空,此時對方主給付義務也應消失。因此,當附隨義務的履行關系到合同目的實現時,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具有存在上的牽連性。

最后,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一定情形下具有履行上的牽連性。由于附隨義務是根據誠信原則在合同中產生的,目的主要是促進主給付義務的實現,使債權人給付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以及維護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利益[13]。附隨義務基本特征是附屬性,是附屬于主給付義務的[14]。因此,一方履行了主給付義務但不履行附隨義務的情況下,對方一般情況下不能拒絕主給付義務的履行。但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導致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下,附隨義務并非僅關系到主給付義務的完滿,而是直接關系到主給付利益的實現。此時,應認為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履行上的牽連,否則不符合公平原則。如一方雖履行了主給付義務,但附隨義務之違反致對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若要求對方履行主給付義務,則會導致對方付出了給付卻未能得到對待給付。

四、附隨義務之違反何種情形下會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如上所述,如果附隨義務之違反導致當事人締約目的無法實現,則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符合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但仍需討論的問題有三:第一,既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當事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呢?第二,如何判斷各類型附隨義務之違反是否會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第三,各類型附隨義務之違反何種情況下會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一)合同目的落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與合同解除有一定類似之處。但二者存在根本區別,一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合同關系仍然存在,目的只是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一方依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后,合同關系即消滅,雙方均不負繼續履行的義務[15]。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但是,如果當事人仍希望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不符合當事人實際利益,應允許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一方附隨義務之違反致使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情況及當事人的意愿,依據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選擇解除合同或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本文引例中,周杰倫已經入住酒店,其和酒店之間解除合同關系已經不符合其利益,此時周方只能通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保護自己的權益。假設周方在實際入住酒店之前就得知酒店泄密,此時合同尚未履行,則周方可以選擇解除合同。endprint

(二)附隨義務之違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理論判斷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目的落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中,例如合同法總則第94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第4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

要判斷什么情況下屬于合同目的落空,前提要明確如何界定合同目的。首先,合同目的一般表現為典型交易目的,不具體考慮質量要求。舉例來說,在買賣合同中,賣方目的是獲得價款,買方的目的是獲得標的物。其次,有些情況下判斷合同目的要考慮標的在質量、數量、種類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果只考慮典型交易目的,會造成嚴重不公平。這些要求可能是當事人約定,也可能是法律的規定。例如,賣方交付了貨物,但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買方根本無法使用,但是按照典型交易目的,買方獲得了貨物,實現了合同目的。再次,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的主觀目的也應該作為判斷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的依據。比如,當事人明確告知對方其主觀目的,或者雖然當事人沒有告知對方,但是有證據證明其主觀目的是合同成立的基礎等[16]。

如此,在判斷附隨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是否落空時,就需要結合典型交易目的、數量質量和主觀目的等方面綜合考量。不同類型的合同要根據不同的標準區別對待,不能盲目判斷。有些情況下,如果只考慮典型交易目的,而對標的的特殊情況或當事人主觀目的忽視不見,會造成不合理的現象。

(三)不同類型附隨義務之違反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

附隨義務的類型,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主要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等。除此之外,還有保護義務等[7]249-250。下文筆者將對主要的附隨義務類型進行分析,論證這些附隨義務被違反時在一定情況下會造成合同目的落空,具有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可能性。

1.保密義務

由于當事人在與他方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較容易得到他方當事人相關信息,尤其是商業秘密。根據誠信原則,為了避免他方利益受損,當事人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14]254。

本文引例中,周杰倫此行是為拍攝MV,入住時與酒店簽有保密協定,即便沒有保密協定,作為一名知名度非常高的明星,拍攝MV也是商業秘密,如果消息泄露可能會造成巨大損失。因此酒店對于周杰倫的到來及行程具有保密義務。但是酒店卻將周杰倫的行程提前透露,導致在MV拍攝現場被圍得水泄不通,酒店也被粉絲團團圍住。導致他們無法正常休息,最后拍攝周期延長、效果不好、成本增加。周杰倫方住宿酒店的目的就是能夠充分休息、以便更好的工作,但由于酒店泄露消息,導致住宿目的無法實現。雖然酒店提供了住宿,履行了主給付義務,但由于酒店違反保密義務,致使周杰倫方無法實現住宿目的。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酒店保密義務的違反與周杰倫方付房款之間具有牽連性,允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也應該注意到,何種情況下保密義務的違反會導致合同目的落空,要根據具體情況。一個普通人住宿到酒店,按照誠信原則,酒店也具有保密的義務。如果酒店將其入住的消息泄露,但完全沒有引起人們關注,對當事人住宿目的的實現沒有影響,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附隨義務之違反導致合同目的落空,也就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2.通知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誠信原則,需要相互配合、互通消息,如此才能更好地實現雙方合同利益。當事人應該主動通知對方相關消息就是通知義務。通知義務也稱為說明義務、告知義務、報告義務等[14]247。此處的通知義務應與含有意思表示的通知行為相區別(4)。

方某于2013年從程某處購買了自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一臺,程某安排其弟負責安裝。方某與程某約定先交部分定金,其余價款待使用后無質量問題即付。安裝之后,方某女兒在使用熱水器時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搶救無效當日身亡。雖然《安裝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安裝排煙管和風帽后才能使用,沒有安裝禁止使用,請用戶根據自身房屋構造自行購買合適的排煙管。但程某在安裝熱水器時,并沒有告知需要另行購置排煙管道,也沒有告知不安裝排煙管道可能發生嚴重危險。由此可見,程某未履行作為銷售商應盡的告知義務,導致方某安全使用熱水器的目的落空,甚至使家人遭受損害。此時,應認為程某通知義務的行使與方某付錢款之間具有牽連性,方某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支付其余價款并請求損害賠償。

家用電器若使用不當極易發生危險,威脅用戶的人身安全。電器的安裝使用說明書往往過于專業,不易看懂。有報紙專門對此問題進行采訪,結果顯示近九成人對家電說明書不滿意[17]。因此,生產者在制作說明書時,需將涉及安全的重要信息作出明顯標志,以保證能起到警示作用。銷售者在銷售和安裝的過程中,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提示買受人可能發生的危險及合理使用方法。家用電器合同中,告知義務雖是附隨義務,未適當履行卻能造成嚴重后果,不僅使購買者合同目的落空,還導致人身損害,賦予買受人同時履行抗辯權實屬合理合法。

3.協助義務。

大多數合同的履行都需要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相互協助,一方履行時,另一方應該盡可能提供幫助和及時接受履行[4]35。此即所謂協助義務或稱協力義務。

陳榜鎮與周喜和買賣合同糾紛案(5)。陳榜鎮與周喜和在2002年12月10日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陳榜鎮交付了定金5萬元,周喜和也將房子交付給陳榜鎮。陳榜鎮多次催告周喜和辦理水電報裝手續,明確只要履行報裝水電手續,立即付給房屋首付款3萬元,但是周喜和一直不予理睬,陳榜鎮因此沒有交付房屋首付款3萬元。經過二審和再審,法院均認為雙方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周喜和的主要義務是交付房屋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陳榜鎮的主要義務是支付購房款。周喜和已依約定交付了房屋,履行了自己的主要義務。辦理水、電報裝手續僅是合同的附隨義務,陳榜鎮不能以此作為其拒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抗辯理由。endprint

本案中周喜和雖然交付了房屋,履行了合同主給付義務。但是不履行報裝水電的附隨義務,按照正常人的理解,房子是無法居住的,也就導致了陳榜鎮無法實現購買房子進行居住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報裝水電與支付房款之間具有牽連性,允許陳榜鎮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督促對方合理履行協助義務。假設陳榜鎮購買房屋的目的不是居住,而純粹屬于投資行為,此時即便周喜和沒有協助報裝水電,也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這種情況下,則不能認為報裝水電與付房款之間具有牽連性,不能賦予其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當今房價攀升的形勢下,房屋買賣糾紛也不斷增多。通過筆者對裁判文書網的搜索發現,其中很大比例的糾紛是因出賣人未能及時協助辦理房產登記、水電報裝等引起的。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是時,應充分考慮買受人購買房屋之目的能否實現,以此判斷其是否有權行使抗辯權。

4.保護義務。

保護義務,也稱照顧義務或照料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負有照顧他方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義務[14]236。

曾經轟動一時的銀河賓館案(6),至今仍是保護義務的典型案例。1998年王翰因至滬參加交流會,入住上海銀河賓館,期間被仝瑞寶殘忍殺害。當時仝瑞寶在賓館內多次上下電梯、行為異常,而賓館對此未能及時注意,安全保護措施和制度沒有起到應有作用。此案中住客王翰與銀河賓館之間形成以住宿、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王某入住賓館的目的是為獲得舒適、安全的休息場所,賓館則負有保護王某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義務。由于賓館的疏忽,致王翰處于險境并最終遇害,充分說明賓館未能履行保護住客的義務。王翰獲得安全休息場所的合同目的未能實現,可認定賓館保護義務之違反致使王翰合同目的落空。若本案中王翰只交付了定金,則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支付住宿費用。

賓館住宿對于外出的人來說必不可少,住宿環境的安全又是重中之重。因此,在住宿合同之中,保護義務雖是賓館的附隨義務,卻關系重大。保護義務的違反能夠直接影響人們訂立住宿合同的目的,不容忽視。只有賦予住宿人同時履行抗辯權,才更有利于充分保護住宿人的切身利益。

五、結語

關于當事人附隨義務之違反的法律后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是損害賠償并不能很好地實現當事人的合同利益?,F實生活中附隨義務之違反當事人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況比較多,但法院支持的情況卻少見。在附隨義務之違反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下,應當賦予當事人同時履行抗辯權,更好地督促對合同雙方履行義務,促進雙方合同利益的實現,也更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對于什么情況下屬于合同目的落空,法院要根據公平原則,結合實際情況,根據不同類型合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限于筆者學術水平有限,此文只希望引起學者注意,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注釋:

(1)參見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86號。

(2)參見侯國躍.契約附隨義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0-321.徐智華.同時履行抗辯權與法律適用[J]. 河北法學.2000,(4):44. 楊國平.合同附隨義務的違反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J].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7):103-105. 樂科. 未開或拒交發票能否成為履行合同主義務的抗辯理由[J].法制社會.2012,(4):242. 徐歡. 未開發票能否成為履行合同主義務[J].法律適用.2010,(5):88。

(3)《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合同法中多處規定“通知”義務,但并非都屬于附隨義務。例如,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此處的 “通知”屬于含有意思表示的行為,與權利行使的效力密切相關,是當事人一方將行使合同之事實告知另一方。參見:道文.試析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J].法學.1999,(10):25。

(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民再申字第80號。

(6)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第2期(總第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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