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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社會背景下中國社會治理初探

2017-10-30 07:27梁敏胡菲
世紀橋 2017年9期
關鍵詞:網絡社會社會治理互聯網

梁敏++胡菲

【摘 要】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發展中的斷裂時期,具體表現為舊的組織退出了歷史舞臺,而新的組織還未建立,“原子化”的個人大量存在于社會中引起我們的關注,同時我國的非組織化問題突出,這無疑給社會治理帶來一定的難度。本文從社會再組織化的角度分析了網絡技術的發展為我國的再組織化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并在此基礎上闡釋了實現社會再組織化的重要力量和必要途徑,以期為我國的社會治理提供可行之道,從而促進中國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行。

【關鍵詞】再組織化;社會治理;網絡社會;互聯網+

【中圖分類號】D6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0475(2017)09-0046-02

一、 背景分析

社會轉型期出現的治理難題引起了社會學者的關注,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需要從轉型前后社會組織的變化進行分析。社會治理主體是政府,對象是社會及民眾,因此要處理好主體和對象的關系,龐大的人口和廣闊的地域需要政府的“善治”,其中的治理之“道”急需思考。本文以新中國成立為起點、改革開放為轉折點,把轉折前后的社會組織對比,可以看出社會治理的最佳路徑——社會再組織化。

(一)改革開放前的治理模式

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控制社會資源。解放后中國共產黨面對百廢待興的國家,為了快速恢復國家建設提出可以適當犧牲農業來支援工業的口號。在政策引導下在農村建立生產大隊,城市中有單位,于是生產大隊控制農村資源,單位控制城市資源。社會力量薄弱不能和政府對抗,形成“強政府-弱社會”的體制框架。此時治理模式是“動員式治理”,即社會組織動員民眾完成國家任務,社會成員的被動參與使得社會生活打上了政府“強制”的印記。而人們私人生活形式單一,社會貧富差距極小,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下,為了發展城市支持工業建設,提出對中國影響深遠的二元制結構即農村居民沒有政府的允許下不能隨意遷到城市,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水平較低,且缺乏平等、信任感和安全感,單位的動員社會和控制社會能力很強,社會保持超穩定的結構狀態。[1](P.24-29)

(二) 改革開放后的社會治理模式

改革開放后政府實行市場經濟,資源由市場管理,市場的發展意味著國家權威逐漸減弱,社會有了話語權。隨著市場發展,現代企業出現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構,組織開始承擔社會生產、消費職能。各類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復興起來,組織的角色和職能也日趨清晰。原有的“政企不分”“社企不分”的計劃經濟體制向“政企分開”“社企分開”的市場經濟體制轉型。[1](P.24-29)在轉型過程中市場確立了主導地位,企業的組織化程度和效率提高,逐漸替代單位的職能。企業的利潤和效率主導發展,社會福利由企業的經營狀況決定,造成了“企業強—員工弱”的局面。企業的政治動員和社會控制不如從前,加上我國政府治理具有“碎片化”、治理效率低下、管理能力不足的缺點,給社會造成很大危害如社會失序。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除了政府自身社會自組織的興盛也可以減緩政府組織缺位帶來的不良后果。由于中國自組織情況不容樂觀,因此非組織化問題較為突出。

二、 我國社會的非組織化問題產生原因

由于轉型期政府治理不足和社會自組織缺乏,人們生活在自己狹小的空間中,人際關系逐步疏離,社會問題較為突出,這時非組織化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 工會組織名存實亡

工會是工人階級為了爭取利益同資產階級斗爭的產物,是隨著資本主義萌芽在中國的產生而建立起來的。由于人們把工會看作是“工人階級性”“職工群眾性”“政治主導性”相統一的社會組織,導致工會講政治、講大局、講團結,但忽略微觀的職工權利,當面對具體職工維權事件時,基層工會進退兩難、無所適從,難以發揮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使其失去職工群眾信任。此外國有企業工會和私有企業工會是企業的一個部門,缺乏獨立性,很難使工會成為維護基層群眾利益的組織,工會本應是幫助員工處理社會關系的組織,使員工不以“原子化”形式與政府直接接觸,然而工會責任的缺乏使個人散落在社會上,名存實亡。

(二) 非政府組織發展緩慢

非政府組織的非盈利性特點使其在公共事務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西方發達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在社會救助、環保組織、婦女維權中作用重大。反觀中國公共事務缺乏非政府組織的身影,近年來雖然非政府組織發展速度很快,但在如貧困人口問題上責任缺失,這種缺失與非政府組織大量出現是不協調的,究其原因,尹海潔在《非政府組織的政府化對組織績效的影響》中提到政府部門工作需要促使社團組建,無論發起者、人員構成和經費都是政府干預。造成非政府組織政府化程度很高,非政府組織“附屬性”使其很難成為維護弱勢群體的力量。非政府組織是社會的安全閥,幫助社會減少動亂,幫助政府救濟弱勢群體,避免嚴重的社會失序,從而促進社會和諧。

(三) 各群體組織化程度較低

伴隨市場經濟發展,企業制度建立起來,員工成為企業的一部分,但除了企業他們普遍處于非組織化狀態。此外城市經濟發展和就業機會增多吸引大批農民進城,卻無法享受城市的福利待遇,留在農村的兒童、婦女、老人也缺乏社會的支持,戶籍制度的限制使他們處于非組織化狀態。大部分人的非組織化狀態對政府的社會治理是極為不利的。社會心理學家龐勒在《烏合之眾》中指出的,作為個體的人是理性的、有教養的、有獨立性的。但隨著聚眾密度的增大,身處其中的個體的思維和行為方式將漸趨一致,變得越來越情緒化和非理性。聚眾中個體的人喪失了獨立的、理性行動的能力,在情緒的支配下,既有可能做出英雄之舉,也有可能殘暴無情。[2]如何把無組織的群體有機整合,需要政府有效管理。

三、 實現社會再組織化的思路

以上這些問題是因為社會處于低組織化、非組織化狀態,因此解決這些問題就有了根本的思路——實現社會再組織化,滿足利益群體的多元利益訴求。從發達國家的發展看,我們民間組織可以代替政府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政府一般是頒布社會政策讓下級政府推行,從而實現間接管理社會的職能;另一種是借助社會組織來實現社會治理。除了剛性的社會管理事務以外,柔性的社會服務和社會管理事務不應由政府直接去擔當,否則會陷入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成本極高、效益低下的陷阱。從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而且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新舊組織的更替使大眾生活在社會組織的“真空”之中,成為“原子化”的個人,社會治理難度加大。因此有必要發展民間社會組織。網絡時代“互聯網+”的出現,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和興盛奠定了基礎,“互聯網+”能壓縮社會的連接層次、建立新的、便利的社會連接關系,加強社會的連接效果,以及對傳統模式的革命性創新。[3](P.39-51)新技術為我國社會轉型的再組織化提供了工具,而社會的自組織則是形式,兩者的有機結合能為有效的穩定社會秩序提供保障。endprint

四、 實現社會再組織化的必要途徑

隨著現代科技發展一些新型組織出現,“虛擬組織”“虛擬團體”讓“原子化”的個人在線上集合起來,我們也可以利用新技術如“互聯網+”發展社會自組織,使更多人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集中智慧為社會保障和社會治理貢獻力量。

(一)運用互聯網新技術重新建設基層組織

互聯網新技術以其強大的滲透力打破了傳統組織的邊界,改變傳統組織機構化、封閉化的缺陷,對傳統組織提出了挑戰。新型組織更加開放、平等、自由,更適應現代人的生活習慣。當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給基層組織的重新發展帶來機遇,這些新技術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且辦事效率快,透明度高,能吸引群眾參與到基層的自治中來。胡重明在《再組織化與中國社會管理創新》中就提到了浙江舟山運用網聯網進行基層自治和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且近年來學界理論者對電子政務、政務微博等方面的大量關注有利的說明了新技術在重塑政府和社會組織中所發揮的作用及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方面所展現出的可能性。[3](P.39-51)

(二)“線上”社會組織向“線下”延伸

截至2014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6.49億,全年共計新增網民3117萬人,互聯網普及率達47.9%,較2013年底提升了2.1個百分點。[4](P.63-70)中國網民人數的不斷增加為“線上”社會組織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由于網絡匿名性的特點,網民可以大膽在“線上”組織提出自己的看法、貢獻自己的智慧。許多網民在現實社會中由于諸多條件的限制不能實現自己管理組織、貢獻社會的“斗志”,于是把這份“雄心”轉移到虛擬社會中,并將虛擬社會的治理經驗延伸到現實社會中完成自己的志向。例如中國的公益事業和公益組織,他們在現實社會中由于地理、時間、經費的限制沒有得到快速發展,通過互聯網平臺志愿發起、志愿組織、志愿服務,讓更多的人參與到志愿服務中,如微博打拐、微博解救乞討兒童事件等。

(三)互聯網新技術為公民參與到公共治理成為可能

現實社會組織化程度低是由于政府沒有給人們提供相應的機會,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包辦一切,雖然民眾在公社和單位等組織中,但這種高組織化是以扼殺民眾自由為代價的,是僵硬的組織化。改革開放后政府簡政放權允許自組織的成立,但受政府高強度的監督和管理,組織沒有獨立空間,無法擺脫“強政府-弱社會”的管理機制。21世紀網絡的發展吸引網民參與到虛擬社會的組織中來,一些虛擬組織的“領導”借助網絡平臺討論現實社會的問題,并進行縝密的調查和取證,為社會問題的快速解決提供了“智庫”。很多冤假錯案就是由于這些網民的發現、監督,使這些案件能夠進行重新審理,還受害者一個公道,讓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近年來網民的這種參與越來越多,他們在網上組織起來商量解決事件的方法,統一行動、統一思路,對形成合理社會治理、推動社會進步有較好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徐永祥.社會的再組織化:現階段社會管理與社會 服務的重要課題[J].教學研究,2008.

[2]勒龐.烏合之眾[M].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

[3]王國華,駱毅.論“互聯網+”下的社會治理轉型[J]. 學術前沿,2015.

[4]胡重明.再組織化與中國社會管理創新——以浙江 舟山“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為例[J].公共管理 學報,2013.

[責任編輯:褚永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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