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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實在論的態度邏輯

2017-11-01 13:02朱詩勇
哲學分析 2017年5期
關鍵詞:條件句語義學語句

朱詩勇

準實在論的態度邏輯

朱詩勇

準實在論把道德命題看作態度的表達并發展出道德語言的邏輯形式和態度推理的有效性說明。就準實在論態度邏輯總體來說,其真理緊縮論混淆了真理和真值,但有益于糾正真值實在論、理解推理有效性;其推理有效性說明已經觸及一致性的邏輯有效性本質,因此對其混淆態度矛盾與邏輯矛盾的批評并未切中其要害。準實在論語用學片面理解道德判斷的功能,混淆道德命題、態度描述命題和態度表達語句;通過把道德范疇看作滲透價值、把道德命題看作以此為基礎的描述,道德命題語義學屬性的確是反實在論的,但仍可以按緊縮論解釋的邏輯真說明其推理有效 性。

道德命題;態度;邏輯;真理;真值

準實在論的核心命題是對道德命題的反實在論解釋:道德命題不是描述對象、事實,而是表達情感、態度等。這種理解最初以“投射主義”(projectivism) 表達:“……心靈把它自己投撒(spread on) 在世界上……我們就好像世界真的包含某種事實一樣地說話和思考,但對我們在做的事的真正解釋是,我們有某些反應、習慣或感受,我們通過這樣的談話表達和討論它們?!盿S. Blackburn,“The Individual Strikes Back”,Synthese,Vol.58,1984,p.284.布萊克本(Simon Blackburn) 改稱其立場為“表達主義”解釋條件句的句法時,又把他的解釋歸入概念功能語義學(conceptual role semantics)aS. Blackburn,“Antirealist Expressivism and Quasi-Realism”,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thical theory,edited by D. Copp,New York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157.,后又稱其主張最完全的稱呼是“非描述的功能主義”(non-descriptive functionalism) 或“實踐的功能主義”(practical functionalism)bS. Blackburn,Ruling Passions: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77.,而普適準實在論者麥克阿瑟(David Macarthur) 和普萊斯(Huw Price) 則稱之為語言實用主義cD. Macarthur,H.Price,“Pragmatism,Quasi-realism and the Global Challenge”,in The New Pragmatists,edited by C. Misak,Oxford:Clarendon Press,2007,pp. 91—121.。對道德命題的如此理解導致它對道德命題的語言邏輯形式也采取不同的理解,并在此基礎上做出道德推理有效性的獨特說明——黑爾(Bob Hale) 稱之為態度邏輯。d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Ethics,Vol.98,No.3,1988,p.507.受篇幅限制,本文先介紹這種邏輯,不做細節上的評判,只在最后對其幾個主要方面做出評析。

一、準實在論的道德命題邏輯形式

(一) 道德命題的簡單道德命題邏輯形式

布萊克本提出道德命題的真實語言形式為Eex,其中相當于態度算符(operators) 的符號和表達規則如下:

H! ——贊成(即 Hooray!,approval);

B! ——反對(即 Boo!,disapproval);

T! ——容忍(即 tolerate) 或允許;

起先態度算符針對名詞,例如語句:

J1:“撒謊是錯誤的?!?/p>

表達成它的真正語言Eex,即為

J2:B! (撒謊)eIbid.,p.508.

后來態度算符變成了針對命題句子p。H! p表達p要成為在完美世界中實現的目標的觀點(view),~p的世界不理想;B! p表達完美的世界排除p;T! p則表示容忍p或允許p與理想世界一致,這等價于不贊成~p,也就是不反對pfIbid.。至于命題是什么樣的,如何構造,布萊克本并沒有給出。他在與筆者通信中提到幾個實例,例如J2變成形式

J3:B! (撒謊發生)。而

J4:“魚是好的?!眲t是

J5:H! (魚存在)。

布萊克本對Eex在日常語言中為什么要以及如何能夠采取命題形式做出辯護:好事的標準在人之間可能是不同的,當這種差異足夠重要,Eex需要成為嚴肅的、反思性的、評價實踐的工具,表達改進、沖突、蘊涵和一致的考慮,像判斷一樣地表達、分享、處理承諾、討論真理,也能夠通過命題形式做到這些;康德對味道判斷、維特根斯坦對數學陳述早已經采取了準實在論對道德判斷命題形式同樣的理解aS.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195,p.507.。

(二) 嵌入道德語句的復合命題邏輯形式解釋

1. 否定句

定義否定符號:~ ——拒絕(denial)

布萊克本認為,既然H! p表達承諾目標p的態度,那么~H! p就表達相反即容忍~p,或允許~p與理想世界一致;這似乎即是說

~ H! p = T! ~ p。

他又認為由此可以得出T! A可以替換~H! A,H! A 可以替換~T! A;這似乎是說

~H! p = T! p

~T! p = H! p

他認為通過上述轉換把否定變成內部的,所以仍是表達一種態度。bIbid.,pp.511—512.但顯然~H! p = T! ~p與~H! p = T! p是不一致的,而布萊克本實際上是使用前一 個。

黑爾對態度算子之間的關系做了改變。他認為Hp與T~p并不存在關聯,例如我贊成捐錢給紅十字會而不認為不這樣做是不可容忍的。然后以T! (x) 為基本,把H! (x)、B! (x) 分別定義為

H! x =df~ T! ~ x

B! x =df~ T! x。cB. Hale,“Can There Be a Logic of Attitudes”,in Reality,representation,and projection,edited by J. Haldane,C. Wrigh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343—344.

黑爾的看法似乎更合理,不過布萊克本并沒有采納。

2. 合取句

在前期方案中,布萊克本認為我們用合取句表達兩個可以是沒有真假的態度、習慣、規定(prescriptions) 或有真正的真假的信念的承諾(子承諾) 結合起來的全面的承諾,只有其中子承諾都被接受,整個承諾才被接受。aB. Hale,“Can There Be a Logic of Attitudes”,in Reality,representation,and projection,edited by J. Haldane,C. Wrigh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191—192.在后期方案中,標記合取符號為:

合?。?

合取句的解釋是,表演算(tableau) 過程的每一步都加到語句串中,因此在這個語句串之下,如p&H! p,可以得到單獨出現的H! p,可見最初的復合句就是承諾我們這個態度。此外,他還用目標的一致性實現概念(consistent realization of aims and goals) 說明p&H! p H! p的有效性的方法,進一步說明p&H! p這類合取句的同樣意義(可參考下節)。b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 512.

3. 析取句

布萊克本的解釋是,析取句表達某種復雜的傾向性狀態:如果不在肯定一個分支的同時否定其他分支,那么就值得譴責、令人迷惑、沒有意義。cS. Blackburn,Ruling Passions: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71.他把這種狀態稱為“系在一棵樹上”,認為接受析取句展示對各種態度的結合或態度與信念的結合的蘊含的計算dIbid.,p.73.。當H! p屬于其中分支之一,例如

p H! q

這種承諾就是把自己系在一棵“樹”上,一個分支不能維持就必須接受另一個,也就是說要么接受p,要么承諾H! q。e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512.

4. 條件句

準實在論在條件句的處理上變化最大,隨著批評經歷了幾次轉變。

第一階段

準實在論把嵌有道德命題的條件句分為表達態度和不表達態度兩種。對于

J6:“如果勇氣在本質上是好東西,那么有組織的游戲應該是學校課程的一部分?!?/p>

它不是表達態度,而是對“對勇氣本身的贊成態度伴隨(involve) 對每個學校把有組織的游戲作為課程的部分的贊成態度”的主張的命題性反思(propositional reflection)。對于

J7:“如果勇氣在本質上是好東西,那么它就是由以獲得幸福的一個品質?!彼恰氨磉_一個道德標準,做出一個道德主張”fS. Blackburn,“Moral Realism”,in Essays in Quasi-realism,edited by S. Blackburn,New York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 126—127.,斷言它的人有一種特別的道德立場。

第二階段

布萊克本把道德條件句看作是采取一種對待態度對態度、態度對信念的伴隨(involvement) 的二階(second-order) 態度a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507.;它們規定人們的行為,但并不都值得贊賞;道德哲學就是要尋找值得贊賞的函數的更好的描述bS.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 192.。并標記伴隨關系為“;”,后改為“ ”。c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507.

例如“A;B”表示 A態度或信念伴隨或配合于B態度或信念的觀點,或B態度跟著A態度。因此

J8:“如果撒謊是錯誤的,那么讓你的弟弟撒謊就是錯誤 的?!钡恼Z言邏輯形式是

H! ([B! (撒謊)];-[B! (讓弟弟撒謊)])

黑爾認為解讀式“A;B”為“使B跟著A”是無效的:問題之一正在于我們如何能有條件地談及我們的承諾,而布萊克本這種解釋只是以偽裝的形式把條件偷偷地帶進來dB. Hale,“The Compleat Projectivist:Critical Notice of 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36,No.142,1984,pp.73—74.,因為如果“使不贊成y跟著不贊成x”不是“確保如果你不贊成x,那么你也不贊成y”,那又是指什么?eB. Hale,“Can There Be a Logic of Attitudes”,in Reality,Representation,and Projection,edited by H.John,C.Wrigh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343.因此,我們最好把式子“A;B”解讀為A和B的結合。那么態度的結合又如何被看作不一致呢?他對J8采取一個“深層結構”(deep structure) 的理解,即把它解讀為“它向你承諾對不贊成撒謊但并不不贊成讓你弟弟撒謊的人的不贊成”fB. Hale,“The Compleat Projectivist:Critical Notice of 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74.,并定義

否定符:- ——缺乏(態度)

即有

-[H! (x)] ——缺乏對x的贊成態度,

-[B! (x)] ——缺乏對x的反對態度。

于是J8變成

J9:B! ([B! (撒謊)];-[B! (讓弟弟撒謊)])

下一步就是為了使這個方案擴展到其他道德判斷的形式中去而把它轉變成一個內容充實的(full-blooded) 一般理論。但黑爾沒有進一步闡發這個理論,而只是討論如何處理前件有真值而后件是至少在被獨立斷言中被投射主義看作是表達態度的條件句,如

J10:如果李四偷了錢,他就應該受處罰。

很顯然它直觀上不適用上述一般原則。黑爾的處理方案是,既然有理由把“行為”看作足夠寬泛而涵蓋有或者采取態度、允許“[B! (撒謊)];撒謊”指稱把對撒謊的不贊成和撒謊結合起來的復合行為,那么也可以把認知態度(cognitive attitudes) 看作這種寬泛意義上的行為。這樣,J8就可以看作

J11:B! (相信李四偷了錢;~[H! (處罰李四)])

第三階段

盡管黑爾顯然以J9誤解了J8,但其類似合取的結合式理解很可能啟發了布萊克本,后者把條件句的理解修改為析取,認為一個人說條件句J8就是宣稱他“系在一棵樹上”——拒絕一個分支必須接受另一個分支,而這些分支是態度還是有真值條件的信念并不重要,J8仍是對態度的高階態度,不過它現在僅僅是對條件句的辯護或誘因。aS. Blackburn,“Antirealist Expressivism and Quasi-Realism”,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thical Theory,edited by D.Copp,New York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157.但他沒有解釋這種辯護或誘因的意義。這種把條件句看作是析取并通過表演算方法(tableau method) 裂開處理的關鍵是看我們能否把

A C

在力量上(in strength) 等價地解釋為

~A C

他認為,對伴隨的承諾就是把一個人系在這棵樹上,兩者差別是很小的。b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 516.條件句也像析取句一樣表達某種復雜的傾向性狀態:如果不在肯定一個分支的同時否定其他分支,那么就值得譴責。cS. Blackburn,Ruling Passions: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71.可見,這個階段與以前的理解有一點變化:在形式上沒有顯示高階態度。

二、道德分離規則推理的有效性說明

(一) 前期方案

1. 準實在論對道德分離規則推理的有效性的前期處理比較簡單,最初它直接把態度的不一致看作邏輯的不一致。對于推理

“J6;

J12:勇氣在本質上是好東西。因此,

J13:有組織的游戲應該是學校課程的一部分?!辈既R克本認為如果斷言“J12并且如果J12那么J13”的人不認可態度J13,就存在邏輯不一致;這種邏輯不一致正是說分離規則有效所表達的。aS. Blackburn,“Moral Realism”,p. 127.

按“伴隨”理解蘊含關系后,它認為違背分離規則我們的態度就會沖突或有斷裂的敏感性(fractured sentiments);這種斷裂意味著不理解整個組合,它與經典的不一致相似,而邏輯上有效的推理和避免邏輯的不一致與避免這種缺陷的目的或結果是同一件事,不能滿足評價事物的實踐目的,是一種缺陷,不能成為贊成的對象,我們就犯了邏輯錯誤。bS.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 195. S. Blackburn,“Antirealist Expressivism and Quasi-Realism”,pp.156—157.

2. 黑爾的處理不同,在他對條件句的合取理解基礎上,提出了對道德分離規則的表達主義辯護。按照他的解釋,推理“如果撒謊是錯誤的,那么讓你弟弟撒謊是錯誤的;撒謊是錯誤的;因此讓你弟弟撒謊是錯誤的”的有效性解釋是,如果承諾J9、J2卻否定結論,即又承諾-B!( 讓你弟弟撒謊),這是把對撒謊的不贊成和對讓弟弟撒謊的寬容這樣一種復合“行為”(action) 結合起來。于是,不一致不在于態度的不一致,而在于沒有使一個人的包括采取或堅持態度在內的行為和他的態度相符合。這就是不一致的一般原則

B!( [B!( x)];x)

而態度的不一致可以轉化成對同一行為的同時贊成和不贊成或對相反行為的同時贊成。cB. Hale,“The Compleat Projectivist:Critical Notice of 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p. 73—75.

(二) 后期方案

在舒勒等人對上述處理提出了挑戰和黑爾的合取啟發后,布萊克本后期對條件句采取析取式理解,在此基礎上做出了復雜而系統的回應。

1. 道德命題真假問題

所謂吉奇問題被理解為對準實在論的一個批評是:一方面,道德談論這一類的談論需要運用與事實語境(factual context) 中一樣的邏輯規律,通過“并且”、“或”、“并非”、“如果……那么……”、量詞、普通邏輯算符以及謂項引入的事實語境是通過真和滿足這樣的語義學概念來加以說明的;另一方面,反描述理論否認道德陳述具有至少標準的真值條件而僅僅是表達意動的(conative) 態度;因此,反描述理論不能運用這種邏輯進行道德論證,于是就產生了反描述理論的推理問題。aN. Unwin,“Quasi-Realism,Negation and the Frege-Geach Problem”,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9,No.196,1999,p.338. S.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p. 501—502.準實在論的回應有齊頭并進的兩條進路:

(1) 重新理解真理,協調有效性與真理性的矛盾。邏輯常量的直覺主義解釋和那些把相繼式演算(sequent calculi) 和自然演繹系統放在優先地位的哲學,都不認可對表達的真和假的先行理解提供理解有效性的唯一道路;一個在本質上表達心靈的主觀決心(determinations) 的承諾可能也表達信念或能維持真理謂詞——合適地稱為“真的”、“假的”,可見有效性的歸屬和真理謂詞的運用并行不悖。b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p. 502—505.因此重新解釋真理是準實在論的一個重要工作,最后采取真理緊縮論:真理是沒有實質內涵的,除了語義等值式“p是真的當且僅當p”(可參見拙文《準實在論的真理難題》c朱詩勇、薛三讓:《準實在論的真理難題》,載《科學技術哲學研究》2014年第1期,第61— 66頁。,在此無需贅述)。

(2) 重新理解邏輯,協調邏輯與表達主義的矛盾。布萊克本質問,一個論證有分離規則的邏輯形式是指什么?如果僅僅是句法形式,那么就同其成分的各種語義學相容?!癙,P→Q,因此 Q”是被理解成真值函數,還是其中P→Q被理解成根據P把高概率賦予Q的承諾?如果只選擇其一,那么就面臨自然語言中是否包含這種形式的推理的疑問。如果承認兩者,那么由于根據他的表達主義,概率陳述是表達信心而不是描述世界,因此可以有一種表達主義的P→Q形式,不能說其中的成分是真的或假的,也不能說一個連接詞合適地表達為某種或其他→,什么時候把一種邏輯的否定符號解釋為否定也不是一概而論。根據托馬斯,這是一種自絕于真理、全盤修改的邏輯。dA. Thomas,“Minimalism versus Quasi-realism:Why The Minimalist Has A Dialectical Advantage”,Philosophical Papers,Vol.XXVI,No.3,1997,p.238.

2. 態度一致性與道德推理有效性問題

(1) 一致性的語義學

針對其所受的混淆態度不一致與邏輯不一致的批評eG. F. Schueler,“Modus Ponens and Moral Realism”,Ethics,Vol.98,No.3,1988,p.500.,準實在論區分欲望(desires) 與愿望(wishes)。這兩者都會影響我們的態度,但是產生的態度有不同的特點。矛盾的愿望——比如我想既看書又到劇院看戲——不可能同時實現,它所決定的矛盾態度并非我們實際采取的態度,因此存在矛盾沒有什么影響;欲望是支配實際行動的,它所決定的態度才是實際采取的,而行動決定它不能有矛盾,對某個對象要么支持,要么反對,要么既不支持也不反對,否則不知道如何行動。布萊克本把道德態度限制在后一種態度上。

對于這種態度的不一致的意義,布萊克本起先是把它理解為導致目標不能實現的、一般不可能值得贊揚的緊張狀態。a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p.509—510.后來把它歸結為理解問題:邏輯是我們編纂和聯系承諾的可理解的結合體的方式,“邏輯上的失敗意味著理解上的失敗”,“一度被給出的東西又被接著拿走”,我們無法為它們做出可理解的解釋:當一個人同時主張“p”、“如果p,那么q”、“~q”,我們不知道如何理解他的意思;析取句如果不在肯定一個分支的同時否定其他分支,那么就“沒有意義”(make no sense)bS. Blackburn,Ruling Passions: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 pp. 71—72.。

基于以上看法,布萊克本吸收辛迪卡道義邏輯的有效性判定方法,把態度的一致性評判轉換為欲望、目標或理想的一致性評判:在改名詞x為句子p做態度的對象的基礎上,把全部態度推理步驟按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蘊含關系轉化為一個語句L,推出這個語句的否定~L,然后按照一組規則逐步轉換這個否定的最終理想世界語句集合的集合,然后通過考慮這些集合中語句的一致性來考察~L的可滿足性,從而確定L即原語句或原推理的有效性。c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513.

(2) 最終理想世界的語句生成規則和可滿足性斷定規則

第一,定義語言L:令A是合式公式,H! A和T! A是合式公式(沒有提到B! A),L由包含這些合式公式的句子構成。

第二,L的理想(ideal) 的下一個逼近(next approximation) L*語句集合的轉換生成規則:

(i) 如果 H! A L,那么 H! A L*;

(ii) 如果 H! A L,那么 A L*;這條規則是保證與初始態度集合對應的一個理想是通過所表達的目標的滿足得到。規則(i)、(ii)僅僅是保證最初規定的贊成態度在隨后的實現中得以保留。

(iii) 如果T! A L,那么一個包含A的集合要加到L*中。

(iv) 如果 A L*,那么 A L**,L***,……;

析取的每個分支分別與其他語句結合生成下一個逼近的不同集合,條件句按析取分支處理。

對于A,L中的A是否轉到L*沒有做出規定,不過布萊克本實際上是采取否定的方式;L*中有個除了(iv) 外,另外給出了修改性的規定:“如果L*已經是一個通向理想的下一個逼近并包含一個句子A,那么除非在其中A是來自一個容忍的實現,否則它必須轉到通向理想的后續逼近L**……中”;然而這并不普遍適用,如果A屬于一個原初集合L,“因為A可能是一個遺憾:A&H! ~A是一致的”a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Ethics,98(3,1988),p. 515.。

第三,轉換終止規則:當L*……*不能重復使用上述規則產生出這個組中的成員中沒有的新句子,則L*……*是最終理想語句集合。

第四,不可滿足的判定規則:“一組句子L不可滿足當且僅當每一條通向一個最終理想S的集合的路徑都導致一個其中一個成員包含一個公式和它的否定的句子集合S?!眀Ibid.,p.514.這意味著只要其中~L有一個最終理想轉換分支有不一致的語句集合,L就是有效的。

(3) 幾個道德復合命題的有效性斷定

公式 AC1:A&H! ~ A

{~(A&H! ~ A)}

最終理想語句集合存在不一致的集合。因此~AC1無效、AC1有 效。

公式 AC2:H! p→p

布萊克本認為是無效的,因為~AC2為{H! p,~p},它是可滿足的。布萊克本這里采取的是否定L中的A轉移到L*,否則就是

則AC2有效。

公式AC3:H! (H! p→p)布萊克本認為是有效的,因為T! ~(H! p→p),即T! (H! p & ~p),而后者是不一致的。然而實際上,~AC3即~H! (H! p→p),按照~H! p = T! ~p,其最終理想語句集合轉換生成過程為{~H! (H! p→p)}、{T! ~(H! p→p)}、{~(H! p→p)}、{H! p,~p)}、{H! p,p,~p)},~AC3的最終理想語句集合中包括不一致的集合。因此,~AC3是無效的,AC3是有效的。

公式 AC4:H! p&(p→H! q)→H! q

布萊克本認為,~AC4是無效的,他的說明是:令“ = 0 ”表示把下一個逼近加之一到理想中,可以給出以下樹結構

因為最終理想集合中包括不一致的集合。這個論證存在質疑。但是按照布萊克本關于~L的不一致決定~L的無效、~L的無效決定L的有效的原則,AC4應該是有效 的。

公式AC5:H! [H! p&(p→H! q) →H! q]

布萊克本認為是有效的?!獳C5即~H! [H! p&(p→H! q) →H! q],則其最終理想語句集合轉換過程為

最終理想語句集合中包含兩個不一致集合,故~AC5無效,AC5的確有 效。

公式 AC6:T! T! p→T! p

布萊克本認為是有效的a原文中是“T! T! →T! p”,T! T! 之后少了一個p,不符合準實在論的Ex邏輯形式,我根據布萊克本后面的論證對它做了調整。,因為{T! T! p&H! ~p}導致不一致的集合{T! p&H! ~p}。顯然布萊克本并沒有遵循H! A = ~T! A的替換規則,根據后者,~AC5為{T!T! p,~T! p},它的最終理想語句集合轉換生成過程為

{T! T! p,~ T! p}

最終理想語句集合是一致的,因此AC6是無效的。

公式 AC7:T! p→H! T! p

黑爾認為它在語義直覺上是有效的aB. Hale,“Can There Be a Logic of Attitudes”,in Reality,Representation,and Projection,edited by J. Haldane,C. Wrigh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 348.。按照布萊克本邏輯的確無效:~AC7即{T! p,~H! T! p},向最終理想語句集合轉換過程為

這個最終理想語句集合是一致的,因此AC7是無效的。

公式 AC8:H! T! p→H! p

按照布萊克本的邏輯是有效的:~AC8即{H! T! p,~H! p},其轉換為最終理想語句集合的過程為:{H! T! p,~H! p}

因此AC8是有效的。黑爾認為這也不符合直覺,因為你可能堅持容忍國民陣線團結,卻不堅持它發生。bIbid.

(4) 兩個道德分離規則推理實例的有效性判定

布萊克本認為下面的推理

AC6:H! p,H! (H! p→H! q) H! q

是有效的。布萊克本的這一判定符合上述規則。但他認為

AC7:p,H! (p→H! q) H! q是無效的,語句

J14:“給予產生幸福;如果給予產生幸福,那么圣誕節是一件好事;因此,圣誕節是一件好事?!?/p>

就是無效的。對這種不一致,布萊克本的回答是,他原來的建議中完全沒有這種不涉及H! p的命題演算嵌入的形式,因此沒有這種矛盾;然而這些形式在直觀上是可行的,他的處理是繞開(shortcircuit) 這些建議,只考慮AC6。cS.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p. 516.

三、準實在論態度邏輯的啟示、教訓與出路

(一) 從態度理性的角度上看,準實在論的態度邏輯說明是有啟發性的

1. 從真值的說明看,它雖然和它的評判者一樣沒有區分命題評判的真和邏輯的真,錯誤地把真理理解為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標準的最小主義(緊縮論),不符合日常語言中“真理”的主流用法,對于評判命題真理性是缺陷;但是,如果把這種說明作為邏輯真的說明,那就是正確的方向。邏輯的真總是特定語言L中的真,隨著語言L的語義學屬性變化,并不具有實在論意義aA. Tarski,“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4,No.3,1944,p.362.。要對這種跨語境的邏輯真做出一個通用的界說,我們唯一能說的就是:

p是真的當且僅當p。

這恰恰是緊縮論解釋。有了這種意義上的真值概念,數學、美學等推理的有效性也就解除了真值實在論的威脅,因此,以真值實在論假設非難準實在論的邏輯有效性說明并未切中其要 害。

2. 從邏輯推理有效性的語義學上來看,準實在論已經觸及一致性的邏輯有效性本質。邏輯一致性的意義不在于整個推理序列的真值為實在論的真,而在于其邏輯上的真,邏輯上的真、排中律和矛盾律的本質是要求斷言、推理的人有所承諾、有所肯定,而不在于保證他的斷言、推論的真理性。一個推理中的不一致所導致的無效,如布萊克本所言,就是“一度被給出的東西又被接著拿走”,“沒有意義”,也就是沒有任何思想、承諾。因此兩個矛盾的態度合取等于沒有態度,從表達的角度看,推論者沒有表達任何思想。從這種意義上講,對準實在論混淆邏輯矛盾與態度矛盾的批評也未切中其要害b張曦:《道德假言推理與準實在論的一個困難》,載《世界哲學》,2011年第6期,第5—15頁。M.V.Roojen,“Expressivism and Irrationality”,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105,No.3,1996,pp.321—333;N. Zangwill,“Moral Modus Ponens”,Ratio,Vol.5,No.2,1992,p.182.。

(二) 從道德命題的理解上看,準實在論誤解了道德命題

1. 準實在論困境的語言哲學根源

(1) 準實在論的語用學錯誤

在筆者看來,準實在論錯誤理解了道德判斷的功能??紤]下面的語句:

J15:討厭隔壁老王!

J16:隔壁老王是個壞人。

J15完全是表達態度,這沒有爭議。但是說J16是表達態度而不是描述,就存在爭議。盡管準實在論大量討論語義學,它也明確否定J15與J16的意義是相等的,不否認道德語句有描述性、表達信念,但是對道德命題的意義采取明確的回避、模糊策略:布萊克本借用他的投射主義師爺休謨給予回避——休謨的意義理論是可變的、微妙的、模糊的,而只是強調它是基于人們對每一個道德命題的認可理由不同和道德命題的實在論理解的困境而把對它的理解集中于表達態度的功能上aS. Blackburn,“Opinions and Chances”,in Essays in Quasi-realism,p.76;S.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p.169—170.,后期它對它自己主張的稱呼也日益表達注重道德語句的功能(參見前言),拒絕承認它犯有把語言功能看作語言意義的“語言行為謬論”錯誤。由此可見準實在論立足的是語用學,而不是語義學。

這種語義學說明在詹金斯(C. S. Jenkins) 對準實在論的辯護中做了充分的說明。按照詹金斯,準實在論就像給出以下一種開場白:我將說一種新的語言,它像英語,但是其中“倫敦”指巴黎,“是臟的”指“漂亮的”,下面我要說了。然后說“倫敦是臟的”。那么它就既不是在斷言、也不是在假裝相信倫敦是臟的,它并沒有取消什么,而只是在說巴黎是漂亮的;也就是說,它既不是直截了當的前言,也不是一個否定性的前言。bC.S. Jenkins,“Lewis and Blackburn on Quasi-realism and Fictionalism”,Analysis,Vol.66,No.292,2006,pp.316—317.這種類比清晰地表明準實在論是一種獨特的語言功能說明,即語用學說明。

因此,批評準實在論的語義學也是不著要害的cN. Zangwill,“Moral Modus Ponens”,pp. 177—193.,關鍵看準實在論的道德語句語用學是否恰當。從語用學的角度來看,語言的使用因語境而變化,不能說道德命題的目的或功能就一定是表達態度的——我們使用這些命題并不一定是表達說話人的態度,相反我們經常用它來說服其他人或理性地影響一個決策;聽話人也不一定是在考慮說話者的態度,而是考慮對象的客觀的、可經驗的實際影響,尤其是當我們進行道德命題推理的時候,更是一種認知性的描述。因此,準實在論把特殊語句或特殊境況下的語句功能當作道德語句的普遍功能,在語用學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

(2) 混淆道德命題、態度描述命題和態度表達語句

考慮J15、J16和語句

J17:我討厭隔壁老王。

準實在論明確否認J16的意義是J17,認為這是“天真主觀主義”(naive subjectivism)dS.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169. S. Blackburn,“Morals and Modals”,p.59.;也不承諾J16的功能是表達J17,而只承認J16的功能是表達J15。但是J15是一個沒有主詞的語句,我們不能確定什么可以滿足它,從而無從賦予其真值,而J16則不同。因此J15不能處于條件句相應位置上,否則我們無從進行道德語句的推理。當準實在論把J15按照一般可賦值的語句處理時,他潛意識中是把J15按照可賦值的J17對待,這兩者的功能的確在很多情況下是等價的??梢姕蕦嵲谡撈鋵嵤腔煜说赖旅}、態度描述命題和態度表達語句的邏輯性質。

2. 道德命題的語義學

考慮我們如何做出這樣一個判斷。我們把一個道德謂詞歸屬于一個對象,首先應該有一般的道德屬性概念,比如“錯誤”(wrong)、“好人”、“偉大”,等等。而與科學中語言滲透理論類似,道德屬性概念的約定和定義滲透了價值。主體(“我們”) 的需要、價值目標(A) 就是使用、約定這種屬性概念的標準。道德屬性的內涵就是一個對象對這種需要、目標的作用。以道德謂詞“錯誤的”為例,它可以分析為如下一般表達式:

J18: x(是錯誤的(x) (有害于我們的價值目標A(x)))

可以把這個謂詞語義命題翻譯為:任何對象是“錯誤的”,當且僅當它有害于我們的價值目標A。

當我們做出這樣一個道德評判的時候,我們首先要考慮A的具體內容,比如“無痛苦”,然后根據J18和經驗得出“折磨”對無痛苦的影響,得出“折磨x是錯誤的”,最后演繹出:

J19:“折磨貓是錯誤的?!?/p>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道德命題的語義學特征:

(1) 在這個判斷的構建中,道德謂詞概念是由主體需要、目標構建的,因此道德屬性概念與自然屬性概念完全取決于對象的經驗結構不一樣,它是完全取決于主體需要、目標,是純粹先驗的,離開主體在邏輯上就無法定義這種屬性,在實際上也沒有這種屬性。從這種意義上看,它的確具有主體性、表達性,但這種表達不是主體態度的表達,而是主體愿望的表達。這就使得道德命題不具有實在論語義學屬性。

(2) 在這個具體的道德判斷構建中,與自然屬性判斷需要經驗一樣,它也在另一個基本的方面取決于對象對主體需要、目標的作用經驗(體驗);離開這些經驗,僅僅有先驗的道德概念,無法做出任何具體道德判斷;也是經驗決定把什么道德謂詞賦予對象。從這種意義上講,道德判斷又有客觀性、描述性、認知性。這使得道德判斷又具有某種實在論的特征。

盡管道德語句具有隨語境變化的不同功能,它都具有描述性的功能和意義,并且這種描述性的意義正是這些功能的基礎。比如,道德語句

J20:你就是一個婊子!

它在罵戰中完全是表達情感,但即使如此,它仍然不同于

J21:鄙視你!

J20具有描述性的意義,對方可以質問:憑什么你說我是個婊子?罵人者必須舉出經驗事實。罵人者不給出這種語義基礎,它的“攻擊力”(功能) 就大打折扣、甚至反而傷己。而J21則無需這種基礎,它是純粹表達態度的語句。

至于準實在論把條件句也看作一種態度,這顯然違背了條件句的日常語義學;因為條件句要么是基于經驗,要么是布萊克本承認的基于邏輯,都是認知性的,與基于目標、理想的態度有完全不同的基礎和目的,不是譴責或贊揚態度的對象,而是認“真”的對象。這樣一來,把推理中的不一致歸結為態度的不一致,就沒有語義學基礎。

總之,通過理想概念化、命題描述化,我們可以說道德命題既是表達的又是描述的,是關于對象相對于主體目標的作用之描述;所以它的確是一種“準”實在論語義學的,但不是“準實在論”意義上的。有了這種語義學,它就可以嵌入復合命題,進行賦值、推理,也無需重構邏輯系統。布萊克本認識到了態度與欲望、目標或理想的關系,也看到了道德語句的描述性,但其片面的語用學使他沒有認識到道德語句的表達性的真正意義,未能在道德語句的表達性和描述性之間達到反思平衡,對道德語言的邏輯形式做出恰當的解釋,結果搞出的態度邏輯違背常識、困難重重、漏洞多多,以至于“所有我能做的就是向你警示我的一些困難,然后以一種合作的、對話的精神請求指引?!盿S. Blackburn,“Pragmatism:All or Some?”,in Expressivism,Pragmatism and Representationalism,edited by P. Huw,S. Blackburn,B. Rober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p. 68.而指引的方向并不是“心理學”b張曦:《道德假言推理與準實在論的一個困難》,第15頁。,而是邏輯學。

B15

A

2095-0047(2017)05-0117-16

朱詩勇,廣東海洋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 授。

國家社科基金2015年第三批后期資助項目“準實在論研究”(項目編號:15FZX031) 階段性成果;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規劃2012年度學科共建項目“價值觀的理性:準實在論的啟示”(項目編號:GD12XZX01) 成果;廣東海洋大學2012年度人文社科校級項目“準實在論研究:公共決策的一種哲學基礎”成果。

(責任編輯: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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