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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律師的法律地位

2017-11-01 00:15畢紅霞
法制與社會 2017年28期
關鍵詞:法律地位刑事訴訟律師

摘 要 刑事案件往往要先進行立案偵查以及審查起訴與開庭審理這三個主要階段,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師因為其委托性質不同,兩者在權利與義務內容上有所不同。偵查階段是處于搜集案件證據的重要環節,這個環節中給予律師什么樣的地位全面展現國家法治的情況。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于這種問題做出重要改變,所以有必要在文中對此進行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 刑事訴訟 偵查階段 律師 法律地位

作者簡介:畢紅霞,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55

一、偵查階段律師所處的法律地位轉變

(一)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

國內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在1979年頒布。其中對于履行辯護人職責的時間與律師介入訴訟的規定時間過于延后,按照該法規定,作為辯護人在案件的審判階段,律師方能進行相關的活動。而這條法規在案件的審判階段里嚴重影響與干擾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眾所周知,在基礎人權之中就包涵了辯護權(包括自我與委托兩種形式)。我們在案件偵查階段的初期,犯罪嫌疑人對于法律程序一無所知,對于其中的享有的應得權利也知之甚少,如果此時限制與約束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進行溝涌,極大程度上會導致被告在進行口供記錄和案件訊問過程里面無法清楚認知騙供與誘供等行為,導致犯罪嫌疑人說出承認自已有罪的供詞,然后在審判過程中常常出現翻供的現象。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是為了打壓犯罪行為。當時國家剛剛要改革開放,百廢待興,面對數量龐大的各種刑事案件,若同意律師通過辯護人的身份進行法律活動,會對公安部門以及機察機關帶來巨大壓力,無法正常的打壓犯罪活動??蓪θ藱嗟牟恢匾曢g接被法治時代所拋棄,從而讓該法規做出相應改變。

(二)1996年刑事訴訟法

與上文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比較,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在時間上將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時間進行提前。在1996版《刑事訴訟法》里面有明確規定,從案件的審查時間開始,犯罪嫌疑人由家屬進行委托(也可以自已委托)。同時辯護人在資格認定上進行擴展,不再限制在律師范疇之內。在案件初始受委托律師就具備且可運用其權力進行辯護。如果在案件的起訴初期就發生程序違法行為,律師可以在法庭上申請排除,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受侵害。

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把律師辯護權隔離在偵查階段外,造成律師無法成為辯護人全程參與該案件的取證與偵查,同時受到刑事訴訟法的約束下只提供對于案件的咨詢,如果案件中的被告人權受到了損害或是被逼迫、誘供時,律師無法及時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2012年刑事訴訟法

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做到與時俱進,公平公正的給予其案件之中作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律師法律地位。運用法律給于的地位與權益,從而有效保障被告在此階段的合法權益與人身安全,間接將辯護權體現出來。我們在2012版的刑事訴訟法內就明文確立“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只能委托律師做為辯護人?!边@對于已往陳舊、不對等的格局來說已經是質的飛越與突破。給予律師更多的訴訟權,為律師提供更廣的活動范圍,從而全方位了解案情,并阻止不良偵查與審訊方式。從法律角度上看,可以有效全面的保障被告在這個時間段里的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二、偵查階段內的活動內容

在2012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在該階段實行辯護人地位后,律師在法律內所獲得的權益也隨之提升并加強,因此受委托律師在此階段能進行的訴訟活動內容也隨之擴大。

(一)與相關部門進行聯系

在接受被告委托的同時,通過自身的權限盡快遞交該案件的相關手續(律師事務所書面和授權委托書等等)給偵查部門。當偵查機構有相關案件需要就可以與律師快速有效的對接。

(二)與委托人會面

在經過偵查部門確認被告所委托辯護人的律師身份時就有了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會面的權力,同時在之后的兩個工作日之內會對委托律師與被告安排限時會面。但是針對那些嚴重危及國家與社會安全的嫌疑人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同意后才可以會見。與嫌疑人會見可以大致了解嫌疑人的狀況以及了解案發經過。對于案件全部過程只有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已是否犯罪,因此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對律師而言在之后法庭辯護中更有優勢,從而更加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在刑事案件中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知識上是一無所知,所以在與被告會見的時候為他們提供對法律全面的了解以及咨詢,從而有效的預防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受侵害。因為偵查機關急于破案,對于忽視一些流程上的問題,若可以及時察覺在流程上的漏洞,辯護人可運用自身權力通過相關的規則來幫助犯罪嫌人辯護。同時也能及時發現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和被告進行會面的過程之中,辯護律師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會面時的一些硬性制度與條文。我們舉個例子來說,作為辯護律師,試圖將與被告有血緣或是其他關系的,與案件無關的人員帶入會面場所,或者與被告人進行信件以及文字上的傳閱、交換行為。如果在會面過程中出現了上述的這些行為,不僅干擾了司法的公平性同時也會讓自身受到嚴重處罰。

(三)幫助被告人申請相關合法權益

我們在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里面清楚說明了更改后的強制措施的法律定義以及人群界線。辯護人律師在以2012年刑事訴訟法為前提下,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可以運用法律賦于自身權利,向司法部門進行申請合法變更,比如說幫助被告人獲得取保候審的合法益。

(四)委托相關代理人進行合法申訴或者控告

若發生被告人對律師所述的案情與嫌疑人所犯的罪名實際并不相符,律師作為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不足以定罪或者偵查部門對被告人定罪錯誤,卻將被告人剝奪正常合法的權益,則律師可以通過法律賦予他的權益以被告的辯護人身份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相應的控告,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endprint

萬一案件中的被告人所出據的證明以及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供詞或物證,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押過程中有遭遇到人權和自身的合法權益以及超期羈押等等不正當情況的情節或是事件發生,那么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同樣可以對上級司法部門進行控訴。

(五)積極與批捕機關進行聯系

作為被告辯護律師要積極與批捕部門及時聯系,方便對于案件進行了解與跟進,同時也將不需要進行批捕的理由進行陳述,從而讓檢查機關不予批捕。這樣做的原因是案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如果能夠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到取保候審的機會,那么在案件的后續流程中被告人得到緩期執行的機率相當大,從而對案件的后續流程與發展有一個預見性的判斷,有利于案件的發展。

(六)及時對相關部門表達辯護意愿

如果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被告人身分證件上的信息與其真實的信息不相符(年齡以及姓名等等),但實際年齡并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受委托的律師必須要對偵查機關申請提出不具有責任能力的辯護意見。與此相似的有犯罪嫌疑人并未具備犯罪的身份以及沒有做案的動機、時間等等。

(七)對律師所享有的權利進行概述

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偵查階段的律師地位確立為辯護人是司法史上的一大創舉。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運用自身受法律賦予的權力以上訴的方式來確保案件中的被告在偵查階段的權益得到保障,阻止了單個犯罪嫌疑人在面對公權力機關時的不公平待遇以及權力不對等情況出現,通過逼迫與威脅利誘的方式讓被告人承認有罪的行為。

可是目前階段里,作為被告方的辯護律師享受到的權力十分有限而且存在缺陷。在這個案件發展到審判階段時虛位以待,作為被告的辯護人律師在案件之中并不具備享受閱卷與案件取證這兩種決定犯罪嫌疑人命運的基本的、合法的權力。而該階段并未確立給律師這兩種權力。造成律師在偵查階段依舊被約束在只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詢,離完整的辯護仍然有相當長遠的差距,而在案件之中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想要進行對于案件的合理有效陳述的時候,必須是要以被告人未構成犯罪行為來作為前提進行的。

三、提升辯護人在法律上的地位

(一)確保會面權有效順利地執行

作為被告的辯護人律師,會面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了解案發過程的重要途徑,亦是辯護人的合法權益。依照相關條例,律師持有三證時可無礙會見在押嫌疑人,無需經過有關部審核(三類案件除外)。必須經過立法來補充律師會見權上的缺陷,保障律師會見權的施行而非只是表式上的。建立完整的會見機制,從律師申請會見-提交三證-相關部門安排-會見時不得旁聽等等諸多方面來進行補充完善,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對律師產生的負面情緒以及各種抵觸,成為相關機構或者部門將案件延期或是向后拖沓的借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在案件詢問過程里律師在場權不受約束或限制

在國際上多數國家在立法內規定辯護律師具備在場權。在案件進行訊問過程中允許律師在場,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不當訊問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會因為有辯護律師在場產生安全感,在偵查機關人員訊問時減少心理壓力,從而理智并且思路清楚的將問題一一回應。

(三)將代理權進行細致分層

犯罪嫌疑人往往對于法律了解不多,對于自身的權益也知之甚少。因此通過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師在法定情形下進行維護其合法的代理權就顯得十分重要。而現階段對此種問題的規定仍處于原始層面,并未進行系統化構建導致出現諸多問題。所以必須采用相關規定對律師進行代理申訴控告的救濟與情況以及方式等等進行細化,方便辯護律師為當事人申訴控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受損。

(四)對律師賦予閱卷權

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雖確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卻并沒有把閱卷權包含在其中,對整個案件的案情最直觀的模式就是對通過閱讀案件卷宗來進行。律師作為辯護人但是沒有權限參加案件的偵辦與取證,那么只有采用閱卷方式對案件過程以及證據進行了解,為案件后續階段進行調研與預測,因此對律師來說獲得閱卷權是十分必要的。

四、 結語

法治社會的發展總是舉步維艱。新刑事訴訟法相較之前來說,已經把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與權力提升到了新的層面,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我們要不斷的加強律師處于偵查階段里的法律地位與權益得到更多的保障與貫徹,從而有效的讓犯罪嫌人的自身合法權益得到相應保障與維護。

參考文獻:

[1]史云明、李國立、王琳,等.論我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西南交通大學.2015.

[2]張軍、劉乾.新刑事訴訟法下律師辯護制度的研究.法制與經濟.2015(Z1).

[3]朱珍華、黃鵬、劉曉飛,等.論修訂后刑訴法下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角色與地位.政法學刊.2014(4).

[4]樊學勇、鐘明曦.新刑訴法實施后律師參與偵階段訴訟的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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