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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遭遇兼并能否解聘優秀員工

2017-11-07 03:56本刊綜合
北方人 2017年20期
關鍵詞:書面形式優秀員工合同法

文/本刊綜合

單位遭遇兼并能否解聘優秀員工

文/本刊綜合

《北方人》編輯部:

我所在的公司因為設備老舊、管理落后,致使效益日漸下滑,甚至生產經營到了崩潰的邊緣。兩個月前,一家單位決定兼并公司,并準備遷移,還與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由于兼并后需要裁減大批人員,近日,公司向包括我在內的42名員工,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基礎上,宣布解除與我們的勞動合同。我在公司期間,一直是“老模范”“老先進”,屬于優秀員工,公司真的能將我解聘嗎?

沈雙荷

讀者沈雙荷:

公司可以這樣做,而且與其他員工同等對待。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只是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钡?,這并不等于用人單位只有在員工存在嚴重過錯,才能解聘員工。其原因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p>

這就是說,只要具有上述規定所列三種情形之一,即使員工沒有過錯,即使該員工是單位的“老模范”“老先進”,用人單位同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在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就上述規定(三)中所提到的“客觀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6條的解釋是:“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闭驗槟闼诠颈黄渌麊挝患娌?,并有遷移準備,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所以,公司可以通過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方式,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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