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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民間借貸的政策分析

2017-11-08 06:49李雅婕
商情 2012年48期
關鍵詞:金融改革

李雅婕

[摘要]本文以溫州為例,介紹了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各級有關部門針對問題采取的相應政策。作者從正反兩方面對政策作出了分析和評價,并指出了現行政策法律規范不足、征信體系不健全、缺乏風險預警機制等不足。最后在結合前面分析的基礎上,從制訂相關法律、改革國有銀行經營機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及擔保體系、加強金額監管四個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民間融資;金融改革;政府政策

一、政策背景

1.溫州老板“跑路潮”

溫州是浙江省的一個地級市,以富有活力的民營經濟、活躍的民間資本市場以及溫州人在各類流行資產市場的投機性投資而著稱。溫州擁有超過40萬家企業,其中絕大部分是中小型民營企業,這些企業高度依賴民間借貸市場融資。然而由于近年實體經濟放緩、正規銀行貸款持續收緊,一些企業無法履行債務面臨倒閉,而老板們則選擇了“跑路”。據媒體報道,2011年4月以來,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樓的溫州企業主達90多人,僅2011年9月份就有超過20名企業老板因無法償還債務而出逃。他們要么借了高利貸,要么是自己擔保的巨額資金連本帶息難以收回。圍繞這些案件的媒體炒作,進一步激發了已然對銀行資產質量和經濟放緩產生了擔憂的投資者的焦慮情緒。

2.溫州民間借貸現狀

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已久,近年來隨著民間資本積累和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益突出,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

具體到溫州,民間借貸的傳統模式主要攀附在親緣與地緣之上,但各類擔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這一傳統。2007年下半年開始,房地產成為溫州人最狂熱的投資領域,但時值銀根緊縮,一些擔保公司就趁機大舉開設了起來。一座溫州城就*生了超過250家擔保公司,溫州幾近“全城借貸”。

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發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2010年貸款規模收緊后,民間借貸利率最高漲至14.37%,與六個月以內央行貸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這吸引了不少民間資本借助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成為借貸主體。調查還發現,溫州民間借貸容量達到560億元人民幣,整個溫州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

二、政策內容

對于民間借貸的規范僅靠某項法律或政策是不行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協同作用。

已有的《合同法》、《刑法》、《證券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貸款通則》及其修訂?等法律法規都涉及到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

2010年5月,國務院下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拓寬了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加強了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溫州借貸危機后,政府利好民間借貸的政策接連出臺,如批準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地方試點放寬小額貸款公司準入條件等,最高調的則是央行表態稱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2011年11月8日,溫州市召開金融工作會議公布,為引導民間資本規范化、陽光化,溫州將實施“l+8”地方金融改革創新戰略。所謂的“l”,是指圍繞“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這一總方案。該方案期望在溫州先行試驗地方金融組織、金融服務、民間資本市場、金融風險防范等體系。所謂的“8”,是指圍繞著綱領性總方案制定的8個專項子方案,涉及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創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做強股權營運中心、發展股權投資業、溫州銀行發展規劃、創辦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創建地方金融監管中心、農村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等領域。

2012年初,溫州再出臺《規范引導民間借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暫行)》重點針對參與民間借貸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寄售行、投資(咨詢)公司等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兑庖姟诽岢鍪畻l規范引導措施,包括:開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試點;規范寄售行、舊物調+行(店)業務經營;規范民間借貸中介行為;規范中介機構自身借貸行為;規范賬戶結算,強化資金監管等。

三、政策評價

一些學者認為我國民間借貸缺乏政策法律保護,屬于“黑色金融”。但是這一觀點并不完全符合實際。目前,我國雖然缺少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但一些部門政策法規從不同角度分別對民間借貸進行了調整,并非無法可依。如前所述,隨著民間金融的發展,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一直在對此次現象進行法律和行政上的引導和規范。溫州老板“跑路潮”發生之后的一系列舉措在目前看來也是積極有效的。這些措施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事態的惡化,防止了不良影響的蔓延。

然而,溫州僅僅是個案,安,了溫州并不意味著根本問題的解決。事實上,在中國存在著無數個“溫州”,一爾多斯的地產資金鏈崩盤就是一個例子。一個又一個的問題說明現有的法律和政策還存在著諸多空白和不足。

1.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明顯不足,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作為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F有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涉及面窄、不夠具體,不能適應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

更嚴重的是,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制建設滯后不僅表現為法律缺位,還表現為立法觀念滯后。國家在制定金融法律時過多考慮維護國家的利益,政府壟斷金融資源的配置權力,忽視了應與國有經濟公平對待的私有經濟。我國對金融業實施金融業務特許制,對未經監管機構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活動進行打壓甚至取締,即只要未經相關金融管制機構批準或核準的任何融資行為都被視為非法行為,這樣高強度的金融管制在法律上限制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

2.征信體系不健全,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

在我國傳統的金融體制下,國有金融機構的信用主要依靠國家維持,所以存在的金融風險較小,但是在政府主導的金融市場里,民間金融機構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障也沒有,又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支持,只能靠自身信用生存,這使得民間借貸主體信用缺乏制度保障。再加上人民銀行的銀行信貸登記系統不對民間放貸人開放,使放貸人不能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這些都大大增加了民間借貸風險。

3.缺乏有效的民間借貸風險預警機制

高息的民間借貸給企業帶來重負擔和高風險,為企業的正常運營留下很深的后遺癥。借貸資金一旦沒用好,高額的利息負擔對企業來說無異于飲H止渴,企業在高額財務費用的作用下極易導致關停倒閉。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導致風險得不到及時預防,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極有可能出現連鎖反應,引發債權債務糾紛,造成嚴重的經濟=/,不僅對經濟造成打擊,更可能引發社會安全問題。

四、意見和建議

1.制定民間借貸法律,引導民間借貸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的已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以保護、規范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陽光化軌道。同時,對那些乘人之危l取高額暴利的放高利貸者,則應該堅決予以打擊,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進一步改革國有銀行經營機制、增強其融資活力

金融部門要積極行動,提高服務水平。一是在堅持適度的貨幣政策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二是各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在向大中型企業或大項目傾斜的同時,也應該適當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以緩解資金供求矛盾。四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從而規范企業行為,同時也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3.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及擔保體系,完善風險預警機制

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與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對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至關重要。信用體系可以通過大大降低信貸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引起的潛在成本,從而對中小企業信貸產生激勵作用。它作為中小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的中介,通過對中小企業的甄別和監督來解決商業銀行信貸中固有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由此增加商業銀行進行中小企業信貸的動機及信貸供給,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的高風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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