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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無商不奸”到“企業家精神”

2017-11-18 20:03萬喆
環球人物 2017年20期
關鍵詞:契約商人商業

萬喆

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一份文件引發了極大關注。文件指出,要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地發揮企業家作用。這是中央首次發文明確企業家精神的地位和價值。

“企業家”這個詞源于法語,原意是指“冒險事業的經營者或組織者”,而在中國歷史上,我們通常稱之為商人。在“士農工商”的排序中,商列末位,因此人們總覺得商人在歷史上的地位一直很低。其實不然。在春秋戰國時代,商業流通很受重視,諸國紛紛實行惠商政策,把“招商引資”作為頭等大事。那個時期,商人的地位是相當高的。有人由商入仕,比如管仲,從商賈被齊桓公起用為相;有人由仕入商,比如范蠡,幫勾踐滅吳后急流勇退,成為巨富,還被后人尊稱為“商圣”。

但在秦漢之后,商人的地位一落千丈。有人認為是儒家思想中的“德”意識影響了中國人對商賈的認識,因為儒家強調重義輕利,認為“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

其實,這種思潮在西方也存在過。羅馬帝國衰亡時,伴隨著嚴重的社會經濟混亂,后來興起的基督教也很輕視經濟和商業,一種說法是私有財產容易引發大量競爭和沖突,另一種說法是大自然把一切產品給了所有人,而私人所有權與其相違背。幸好,有神職人員提出了這樣的觀點:不要教條主義地理解圣諭,我們的主要目的是拯救靈魂,不是讓大家都變成窮人。如果所有人都放棄財富,今后還怎么踐行慷慨大方和樂善好施的德行呢?財富能增進人類福利,用得好不好是我們的能力問題,不是財富本身的善惡問題。說到底,我們應該好好利用而不是回避和唾棄它。

因此,在同樣的“無商不奸”的認識起點上,西方逐漸擺脫了這種思想帶來的桎梏,而中國人則在這種思維困境中又掙扎了許多年。

更重要的區別在于,西方商業的發展一直伴隨著法制。公元前5世紀,地中海沿岸的貿易取得了較大發展,古希臘隨之出現了《羅得法》,用以管理海上貿易活動。當商業和財富積累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后,羅馬法(泛指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法律)對商品生產的各種法律關系都做了極為詳盡的規定,其中的契約原則和契約思想成為人所共知的理論,使商業發展有了堅實的土壤。

中世紀之后,法國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頒布了《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19世紀的《法國商法典》和《德國商法典》也都成為西方商業法律的經典。

反觀中國,商業法律始終匱乏。由于缺乏保護,商業在歷史的洪流中起起伏伏,找不準定位;由于缺乏契約精神的根基,中國歷史上的一些商人即使名利雙收,甚至躋身權力上層,最終也無法把握自己的命運。每當社會意識形態發生改變時,商人總是難以獲得保障,一切榮耀都煙消云散,甚至會被財富反噬。這些現象,今天仍然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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