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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權屬爭議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處理(四)

2017-11-25 00:54楊曉峰
長江蔬菜·技術版 2017年10期
關鍵詞:調解書承包經營人民法院

楊曉峰

具有蔬菜、政治經濟學、工業經濟管理、法律專業知識背景,有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司總經理執業經歷。為湖北省和武漢市部分涉農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長期從事涉農法律服務和事務,是湖北省涉農方面的知名法律專家。主要從事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種子法、農業機械化推廣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權責任法、勞動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論研究。擅長農業法律實踐、農業政策和農業管理疑難問題研究;商務合作伙伴經濟實力、履約能力和信用水準在法律層面上的甄別;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條款擬定和談判;體現一定意志的法人內部資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糾紛的斡旋和調停等。

湖北咸寧市張先生問,本村與鄰村發生土地權屬糾紛時應該怎樣處理?廣西南寧市郝先生等讀者問,當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時怎樣“打官司”?由于農村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具有相關性,也由于該類糾紛的處理在形式上具有類似性,故我把這些問題及回答放在一起作為一組專題來對待,以期有好的問答效果。

本組專題由5個問答組成,本文為第4個問答,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該規則是“打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官司”的必要法律知識準備,要掌握仲裁規則,才可能用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這部法律武器。

“在線律師”:

本問答主要討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總則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常見主體組織的調解方法。下面簡要介紹之。

1 總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均可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予以解決:①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②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③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④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⑤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⑥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2 調解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通過調解,是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進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和全面發展,做好訴訟與非訴訟渠道的相互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好手段。

2.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法定調解主體組織的調解

①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②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行政機關可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解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調解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處理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調處后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商事調解后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④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職權或者經當事人申請后,委派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時間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再依法及時立案。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委托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協助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有關機關或者組織,也可商請人民法院確定。

調解結束后,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將調解結果告知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申請司法確認,或者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對于已經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邀請符合條件的組織或者人員與審判組織共同進行調解。調解應當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辦公場所進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場所進行。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允許當事人撤訴,或者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有關組織調解案件時,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參考行業慣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和當地善良風俗等行為規范,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對于當事人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調解后形成的調解協議書,雙方可以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確認申請。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視為共同提出申請。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書、承諾書。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材料齊備的,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簽署的承諾書應當明確載明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愿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如果因為該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endprint

人民法院審理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參照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到庭。人民法院應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理解所達成協議的內容,是否接受因此而產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涉及是否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和執行的;調解組織、調解員強迫調解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的;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調解協議,或者調解組織、調解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調解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效力不予確認,但當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堅持申請確認的

除外。

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決定是否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⑤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

時間。

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拖延時間等行為的,調解員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終止調解。當事人的行為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事調解的工作人員,不得披露調解過程的有關情況,不得在就相關案件進行的訴訟中作證,當事人不得在審判程序中將調解過程中制作的筆錄、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作出的讓步或者承諾、調解員或者當事人發表的任何意見或者建議等作為證據提出。

對于當事人已向仲裁庭提出了的仲裁申請,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2 調解書的效力

對于生效的調解書,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執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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