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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對公正司法的干擾及解決措施

2017-12-08 00:48張潮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2期
關鍵詞:公正司法網絡傳播干擾

摘 要 隨著我國民主法治的建設以及網絡傳播的發展,網絡傳播對公正司法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網絡傳播帶來的輿論對司法公正也帶來了很大的干擾。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播對公正司法的干擾的表現,進而推出干擾的原因,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之上,總結出網絡傳播對公正司法干擾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 網絡傳播 公正司法 干擾 解決措施

作者簡介:張潮,沈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70

一、網絡傳播對司法公正干擾的表現

(一)影響法官獨立判斷

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人員的干涉,法官有依法審判,不受干涉的權利。然而,在實踐之中,有很多因素限制著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包括制度上的和社會文化方面的。

作為社會文化方面的網絡輿論,會在法官判案的時候對其造成影響,這是由于大多數人在形成、表述自己的觀點的時候,都會有意無意的受周圍環境的影響,或者是自發的與周圍環境的觀點形成一種契合,或者是受周圍環境輿論壓力的影響。而且,如今的網絡信息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當某一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尚未查清之前,網絡上的個人及一些組織就發布一些含有主管臆斷的信息,擾亂視聽。比如二十年之前河南鄭州的張金柱案件,我國交通肇事死刑第一案,當時張金柱所犯罪行按照法律規定并不至于處以死刑,然而法院在群眾和媒體報道的強大輿論壓力之下,判處其死刑。這有失司法的獨立性。

(二)加劇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危機

人民法院作為公民伸張正義的地方,本身就具有一種莊嚴和神圣的色彩,因此,司法信任危機也就成為社會危機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近年來,雖然司法工作的總體成績是逐步提升的,但是作為社會公民中普通的一員來講,他并不會看法院的整體成績怎么樣,他只關心法院對于涉及他自身的案件的處理情況,通過一些網絡上報道的典型案件來評價司法工作如何。

網絡傳播如此之迅速的現代社會,人們確實能通過網絡獲取更多的信息,包括一些典型的司法審判案例,這就給司法工作人員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因為也許他們在辦案期間的一個小小失誤就會被網絡無限放大、擴散出去,或者被一些有意的不法分子惡意炒作,引起公眾的不滿,從而質疑法院的整體工作。人們對越是對司法工作不滿,就越會打著伸張正義的旗號在網絡上對法院的工作進行非理性的抨擊與指責,以獲取更多的輿論支持,一旦網民對某一案件的判斷形成統一的認識,就會掩蓋住真實的案件事實,致使法院卷入輿論風暴之中,引起整個社會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

(三)對當事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網絡傳播帶來的輿論信息,由于其本身含有的非理性因素,決定了它對于司法審判工作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網絡輿論確實可以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然而,根據前兩個方面的分析,他也會給司法工作人員帶來很多障礙與壓力。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案的時候,如果受到輿論的影響,就會損害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也許當事人同樣在輿論的影響之下感覺不到自己得到了不公平的處理結果,也或者在輿論的影響或者譴責之下感覺到了卻不敢說出來,但是從整個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這是非公平的、非正義的。

與此同時,在司法審判工作之中,作為司法機關,司法工作人員有義務保護訴訟雙方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但是在網絡傳播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有一些媒體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博取觀眾的眼球,往往會將這些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以及社會背景等等全部爆料在網絡之上,這無疑對訴訟參與人的隱私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有時候甚至嚴重影響訴訟參與人的個人生活以及安全問題。

二、網絡傳播對公正司法造成干擾的原因

(一)網絡傳播的價值取向問題

網絡傳播輿論的形成是社會、經濟、網絡傳播技術等綜合發展產生的結果,而市場化的新聞媒體傳播如同企業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于是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媒體的價值取向,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之下,為了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和利益而不顧自己的社會責任甚至無視道德法律。而且,網絡輿論的出發點往往是感性的,從社會公眾的道德感情出發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理性的思維來分析和推廣,因為他的目的就是博取大眾的眼球,或者達到自己一定的目的。

當前社會是信息和互聯網高速發展的社會,新聞媒體多之又多,新聞界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為了和同行業競爭,各家媒體必須搶先報道最新的、轟動性的新聞消息,去迎合觀眾的口味。在價值取向上,網絡輿論傳播與公正司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司法活動應當嚴格從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基礎之上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而網絡輿論傳播沒有這么多的限制,它對一個事實的認識不管在價值取向上是不是與法律相一致,都可以站在道德以及公眾訴求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正當性,從而謀求自身的利益。

(二)立法滯后,缺乏必要的治理機制

目前,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完善,但是諸如關于網絡輿論監督方面的法律仍然滯后于社會與網絡傳播的發展,現行法律中雖然有一些關于互聯網方面的法律法規諸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決定草案》等,但是實際操起來相當混亂,缺少一部專門的基本法律加以整合、規制。而且,現行關于互聯網的法律也并沒有關于互聯網輿論以及網絡傳播方面的規制,滯后于當前網絡傳播的迅速發展。

而且,我們應該知道,法律是具有滯后性的,當今社會網絡傳播技術迅速發展,我們很難預料到即將會發生什么,會出現什么,各種復雜多變的突發情況越來越難以預料。加之當前新聞界的工作人員大多不具備法律素養,法制意識淡薄,只追求新聞的時效性和自身利益,而忽略了是否符合道德乃至法律的規定。如果不及時制定相關法律加以規制,很快就會出現輿論監督過分的干涉司法審判工作,損害司法權威以及公信力。endprint

(三)司法體制內部問題

司法體制內部存在的問題給網絡傳播對司法公正的干擾帶來了機會,如果司法體制運行規范,是不會輕易受外界影響的。首先,司法審判獨立功能落實不到位。司法獨立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多司法活動受行政行為干預的現象,我國司法審判機關的設置處于行政機關的管轄之內,而且在級別上同級的地方行政領導高于法院院長,這也為行政干預司法提供了便利。其次,一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上個世紀末,我國法院對法官的能力沒有業務上的要求,有一大批的部隊轉業軍人進入到法院擔任法官,這在案件審理以及法律適用上存在著很大的潛在危害,損害司法的公正性。

三、應對網絡傳播對公正司法干擾的建議

(一)營造和諧有序的網絡傳播環境

網絡作為公眾參與社會治理,表達民意以及監督各國家機關的重要平臺,在社會中越來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網絡輿論傳播是一把雙刃劍,利用好了,它確實能夠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但是如果利用不好,則會對司法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因此,規范和諧有序的網絡傳播環境至關重要。

首先,要加強網絡傳播媒體的自律意識。網絡傳播媒體作為公眾平臺,應當合情合理合法的引導民眾輿論,時刻保持著客觀合理性。通過媒體行業內的自律監督,建立專門的媒體行業輿論監督協會等方式,在保障新聞媒體可以充分行使輿論監督權利的前提之下,規范網絡傳播環境,加強對網絡傳播工作者的職業道德約束。其次,要提升公眾的法律素養和信息辨別能力。如果公眾熟悉我國當前的法律,就不會過于受網絡輿論的影響。因此,要通過普法活動或者在相關網站公布典型判例的方式對公眾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教育。

(二)強化司法過程公開透明

2007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本著司法公正應該是“看得見的公正”,司法權威應該是“被認同的權威”,司法高效應該是“能感受的高效”的精神,頒布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對于法院的公開審判工作具有突破性的意義。司法公正真正的被人們“看得見”了。強調司法過程的公開透明,并不是一定說要引入西方的陪審團制度,而是保障公民對案件審判的知情權,正確的引導公眾參與司法民主法治的建設,做到司法工作透明化。

司法機關還應該建立透明的典型案件公示機制。例如,將法院近期審理的典型案件,或者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群眾關心的案件在法院官方網站或者官方微博上進行公示,讓民眾了解案件事實和審判依據。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法院應當允許媒體的介入并報道,法院自身也要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及時向媒體、向公眾介紹相關情況。

(三)建立和完善公正司法與網絡傳播的溝通機制

網絡輿論傳播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監督司法活動,雖然網絡輿論傳播也會帶來消極影響,但是,如果做好司法與網絡傳播的良好溝通機制,也是可以形成良性發展的。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司法機關應當及時的了解網絡信息,并及時的對網絡上的輿論做出相應的回應與反饋,對網絡傳播帶來的輿論信息進行收集、分析、研究,通過與其他部門以及上下級部門的合作,對網絡輿論進行監測,建立暢通的輿論監測網絡,并準備好應急方案。同時,理解并運用網絡傳播帶來的輿論,將輿論帶來的壓力轉化為公正判案的動力,形成網絡傳播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對于網絡傳播平臺來說,培養網絡平臺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充分做好網絡傳播平臺的信息把關工作,對新任職的員工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以防止出現網絡“水軍”等惡意創造或者推動網絡輿情發展的不法分子。與此同時,采用相應的技術手段,對本網絡傳播平臺進行必要的監督,及時地消除一些不良信息,及時與司法機關進行溝通,形成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動。

(四)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

在網絡傳播迅速發展的時代,有些商業媒體或者個人為了一己私利,對某些新聞進行惡意炒作,導致公眾不完全了解案件的真相,但實際上公眾對于案件是渴望了解事實真相的,但是由于自身的法律素養不夠以及對各種信息的識別能力不夠,只能通過網絡輿論傳播的方式來獲取案件的一些邊角信息,這些信息很大程度上會誤導公眾甚至蒙蔽實施的真相,從而使得公眾對于案件的判斷陷入誤區。

如今我國法院由于人員緊張等問題,一般宣判結束后一個案件的審判工作即告終,但是實際上,建立并完善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才能更有效的解決網絡輿論問題,在發生案件的輿論問題之時,法院相關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及時公開案件事實以及處理過程和依據,對公眾有異議的案件事實及審判依據進行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從而可以幫助公眾正確的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現公眾對案件認識錯誤的現象。同時,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如法院官方微博及時了解民意民情,及時與公眾進行交流,主動接受民眾的監督。

注釋:

鄭鵬、張挪.以公關機制破解輿論對司法的負面影響.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3(4).

李耀宇、李?;?依法治網,重在互聯網立法的完善——解讀習近平互聯網大會講話,完善互聯網立法.決策與信息(中旬刊).2016(1).

柯主.法治國家與司法獨立問題研究.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5(18).

沈益順.淺析網絡媒體的社會責任.新聞研究導刊.2016(7).

牛月.司法案件審判與新聞采訪報道的關系.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3(4).

丁芳.網絡輿論時代司法困境與突圍路徑選擇.華人時刊(中旬刊).201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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