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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有罪,也不能就此定罪

2017-12-13 10:15符向軍
浙江人大 2017年11期
關鍵詞:余某有罪肇事

符向軍

兩年前,廣東省高州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超速行駛的小汽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摩托車車主當場死亡,駕車男子棄車逃離現場。檢察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但是,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在被告人余某始終認罪的情況下,認為對余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其無罪。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告人余某自認有罪,法院卻“我行我素”判決余某無罪。但這不是對犯罪的放縱和對受害者家屬的無情,而是法律嚴謹和司法審慎公正的體現。

一審中,除余某的供述和指認筆錄外,并無其他證據證實是其駕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二審中公訴機關補充了證據,余某也始終認罪,但仍沒有任何能夠將其與肇事現場或肇事車輛聯系起來的客觀性證據,特別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車輛這一重要環節上,余某的供述不但前后矛盾,且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矛盾,未形成完整證據鎖鏈,根據“疑罪從無”原則,理當“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法院的裁判,體現出應有的法律思維和刑事司法理性,即:自認有罪,也不能就此定罪,仍要靠證據說話。法院不能“順水推舟”,草草定案,仍要堅持司法機關互相監督制約的原則,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嚴格依法定罪量刑,做到既不放縱罪犯,也不冤枉無辜。

不予采納被告人的有罪自認,是貫徹“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清楚”刑事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的必然要求。刑事訴訟中的“自認”,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兩者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訴訟往往人命關天,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適用證明標準比民事訴訟要嚴格得多,要靠證據說話,不能“口說無憑”“自說自話”。

嚴格刑事證明標準,堅持證據裁判、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自認有罪也要靠證據說話,是遵循“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原則的體現,是司法謙抑審慎善意,充分保障人權、防范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的積極舉措,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踐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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