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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廣西民族融合與會計發展關系研究*

2017-12-23 15:00廣西財經學院李保嬋
財會通訊 2017年10期
關鍵詞:民族融合瑤族會計制度

廣西財經學院 李保嬋 莫 磊

民國時期廣西民族融合與會計發展關系研究*

廣西財經學院 李保嬋 莫 磊

廣西少數民族眾多,其中狀、瑤族是主要的少數民族,廣西少數民族地區會計發展相對滯后,其發展時期主要是在民國以后時期,從民國時期研究壯、瑤族與漢族之間民族融合和廣西會計發展的情況,有助于總結廣西少數民族融合與會計發展的互動關系。

民國時期 廣西 民族融合 會計

廣西位于中國南部,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區,該地區的世居民族有漢族、壯族、瑤族、苗族等十二個民族,另有滿族、蒙古族等四十多個其他民族成分,其中在少數民族人數中壯族和瑤族人數最多。隨著“一帶一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北部灣經濟區等發展戰略的實施,廣西經濟發展迅速,帶動了本地區會計文化的繁榮。廣西的民族融合能有力促進廣西經濟文化發展,研究民族融合與會計發展的歷史對于促進廣西地區會計文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由于少數民族經濟文化落后,缺乏成熟的文字體系,廣西少數民族地區會計發展相對滯后,其發展時期主要是在民國以后時期,具體可以分為民國時期和新中國成立時期,壯、瑤族為主要的少數民族,具有廣西地區少數民族代表性,本文從民國時期研究壯、瑤族與漢族之間民族融合與會計發展的相互作用。

一、民國時期廣西民族融合

(一)民國時期的民族政策 在辛亥革命的過程中,廣西是由陸榮廷為首的舊桂系把持政權。舊桂系的主要首領陸榮廷是壯族,其在1911年以廣西都督的名義發布電文,提出“茲者以漢人辦漢事,榮廷復以桂人辦桂事”,只強調廣西地區的人民為桂人,并未過多體現民族的區分,沒有明確的民族政策。1929年蔣桂戰爭失敗以后,新桂系提出了“建設廣西,復興中國”的口號,倡導“反對民族歧視,主張民族平等”,開始實施一系列的民族政策,包括改革傳統社會組織和管理制度,實行保甲制;實施“特種部族”教育;對少數民族的節慶、婚嫁、生壽等各種“陋俗”做出改良規定等政策。1934年中國工農紅軍進入桂東北少數民族聚居區,發布了《關于對苗瑤民的口號》(十三條),首次制定了詳盡的民族政策,指出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基本主張是“反對一切漢族壓迫與剝削,漢民與少數民族的民族平等,給少數民族徹底的民族自決權”。

(二)民國時期民族融合的表現 此時廣西大多數地勢比較平坦、土地肥沃、交通便利的地區主要是居住的漢族人,山地丘陵地區主要居住壯、瑤族,“壯與漢同化已久”,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的經濟交往更為廣泛、聯系更為密切。壯、瑤族通過學習漢族先進的農耕技術、手工業技術,進行產品互換,掌握漢語與漢字,漢族文化得到了廣泛的傳播,而居住在壯、瑤族附近或是與壯、瑤族經常有交易往來的漢族人民也懂得壯話或是瑤語。漢族與少數民族人民不僅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幫助、患難與共,而且聯合起來在反壓迫、反剝削的斗爭共同抗暴,如“湘桂聯治團”就是湖南和賀縣的瑤漢族人民共同成立的抗匪組織。

二、民國時期廣西會計發展的情況

(一)舊桂系時期 清代以前,錢糧賦稅由州、縣府直接掌管,無專門機構。清代設戶房掌管征收及處理賦稅之責。州縣內各區團局財政,聽其自收自支,不加干涉。民國成立以后,會計記賬開始采用西式簿記。北京政府和南京國民黨政府先后制訂頒布過《會計法草案》、《會計條例》和《會計則例》,規定政府會計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廣西地處邊陲,交通不便,各方面都比較落后,加上連年軍閥混戰,上述會計規章則不可能普遍貫徹執行。舊桂系的主要首領陸榮廷將廣西省會遷到南寧,陸續成立軍政各機構,其中也對財政機構進行改組,首先在省行政機構里設置財政科,后由于事務過于紛繁,改變成立財政廳,掌管全省財政事宜,省以下的道、縣行政機構各設有財政科。正式隸屬廣西財政廳的機關有廣西銀行、統稅局、厘金局等。另外,前清原設的咨議局已先后改為廣西省議院、廣西省臨時議會及廣西省議會,明文規定有監督省的財政收支及審核預決算之權。在此時期,廣西各縣并沒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各縣預決算及會計報表,皆由縣政府第二科辦理,帳簿或有或無,因無專任會計人員,故歲計會計事務多感困難,省府所頒章制,亦難執行”。

(二)新桂系時期 新桂系領導人很重視財政機構與會計機構的健全,分別從會計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培養三個方面進行會計建設。

(1)會計制度方面。民國1931年以后,廣西政局趨于穩定,新桂系領導人把會計制度建設提到了議事日程。1933年6月頒行會計條例及施行細則。1934年省成立會計委員會,從事草擬各種會計制度,所擬條例、章程于次年5月經省政府委員會決議通過公布的有:廣西省會計條例、廣西省審計條例、廣西審計條例施行細則、廣西省會計處章程、廣西省政府審計處章程、廣西省政府各機關會計出納人員章程;省政府以令頒布的有:廣西省各機關領解款規則、廣西省簿記通則;經省政府核定頒行的有總會計組織、機關會計組織(甲、乙、丙種)、物品會計組織、金庫會計組織、營業會計組織等。1935年8月14日國民黨政府公布《會計法》,對會計制度、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等作了明確規定,使會計工作有法可依。廣西依據會計法對縣會計進行了整理,擬定縣市會計制度;由省政府頒布,于1936年1月起實行。次年又把各種會計組織修改為會計制度,包括適用于省、縣市和鄉鎮村街的會計制度。從1938年7月起實行。1942年起省地方財政并入國家財政系統之內,省屬各機關之普通公務會計事務,都按中央備機關及所屬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以適應中央總會計綜合匯總及審計上的需要。1946年7月恢復省級財政,省總會計隨之恢復??傊?,民國時期廣西基本上已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會計體系,運轉也比較正常,為解放后會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一定條件。

(2)會計機構方面。新桂系統治時期,廣西全省會計事務由財政廳掌管。1934年廣西省政府為改進會計工作,成立會計委員會,專門負責會計設計,包括擬訂會計人員的訓練方案,設計各種規章及會計組織。該會完成任務后于1935年5月底撤消。省政府實行超然主計制,于1935年6月在省政府內設立會計處,辦理全省歲計會計事宜。原歸財政廳第四科所掌管之預算決算,第三科所管之賬目,均移交該處辦理。1936年2月,廣西省政府將會計處改為財政廳會計室,設會計長1人,輔助財政廳廳長辦理歲計會計事宜。1936年省政府規定每縣在第二科設置會計員1人,經管國省款、縣政府經費及縣地方款之預算、計算、決算。當年底,全省除鳳山縣外,其余各縣均已派齊。1937年5月,國民黨政府通令各省政府設會計處。

(3)會計人員培養方面。為了培訓會計人員,1934年省政府會計委員會擬訂會計人員訓練方案,經省主席采納,設立會計人員養成所,第一屆于1935年1月開學。該所前后舉辦學生班3屆、夜班2屆、成本會計1班、見習1班、附設邕寧縣會計訓練班1班。到1937年1月止,該所各班共結業學員482名,其中畢業476名。據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1938-1942年,廣西登記會計師12名,32年登記2名。1942年4月至1 946年底,參加會計師考試(相當于高等考試)及格9名。

三、廣西少數民族融合與會計發展關系互動

(一)廣西少數民族融合對會計發展的積極作用 一是民族融合有利于培養會計人才。民族融合促進了不同種族間進行語言的學習,不僅有部分漢族人民掌握壯話或是瑤語等少數民族語言,部分少數民族人民也學會了漢語和文字,語言的互動不僅增強了彼此的溝通和感情,對于少數民族人民學習漢族先進文化知識也有巨大的促進作用。由于交通閉塞、經濟水平低下,廣西少數民族地區沒有專門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比如在融水地區,當地苗族數草記帳、結繩記事、刻木為契,因此新桂系進行會計人員培養教育過程中,在少數民族地區專門針對非漢族會計人員進行培養,在教學方法上能根據學生來自邊遠山區、語言不通、風俗習慣不同等特點,采取靈活的教學方式,學生的主要生活用品也是由政府提供。二是民族融合促進了會計人才的流動。民族融合促進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落后閉塞的局面得以改變,促進民族地區的開放,因此吸引外來人才的流入,其中也包括會計人才,并且本地少數民族會計人員也可去外地進行會計工作。會計人才流動的加劇,有利于促進當地會計水平的提高。

(二)會計發展對廣西少數民族文化融合的積極作用

(1)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的司法制度。民國時期廣西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存在鄉規民約代替司法制度的現象,使得司法制度未能在廣西各地推行,不僅執法難,而且執法人員違法現象嚴重。民國時期廣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種類幾乎涵蓋了全國各種民事刑事案件種類,其中經濟案件占民事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比重很大,由于缺乏專業會計人員,對于經濟類案件的審查往往缺乏審計證據,無法在審判中提供法律鑒定和法庭審判的依據。隨著少數民族地區會計的發展,增加會計人才對于本地區法務會計、司法統計的發展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有利于提高經濟類案件證據獲取和審理與裁決的規范性,進而完善當地的司法制度。

(2)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舊桂系為鞏固其在廣西的統治,鼓勵發展農業生產、民族工業和商業貿易,比如工業方面,鼓勵創辦軍營民用、民營及官督商辦、官商合辦三類企業,發展通訊業促進商業發展,發展經濟,繁榮商業,成立商會和護商隊。新桂系統治時期,從辦軍需工業開始,逐步辦了一些小型工礦企業,但是以手工業為主,包括兵工、化工、機械、紡織、制糖、建材等行業,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經濟的發展促進對外貿易增長,為了與經濟建設相適應,新桂系執行預算審計會計制度,廢除苛捐雜稅,在增加稅收的同時也重視農工商的發展。

(3)改善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風氣。對于清末廣西社會風氣,可以用“官場貪污成風,結黨營私”等描述,這種不良的社會風氣與當時落后的會計水平有關,缺乏會計監督會大量滋生貪污腐敗,造成嚴重的浪費。在民國時期特別是新桂系統治時期,重視會計制度建立,大力培養會計人員,加強對各部門的財務監督,對于貪污人員或是企圖貪污人員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減少官場貪污腐敗現象,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率,有利于改善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風氣。

*本文系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中國少數民族會計史研究”(項目編號:14XMZ087)階段性研究成果。

[1]莫磊、李月娥:《論蒙古帝國至元朝前期會計思想及財計組織演進———基于民族與文化融合的視角》,《財會通訊》(綜合·下)2014年第2期。

(編輯 張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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