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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私法的范圍

2017-12-25 19:55劉怡程歡
環球市場信息導報 2017年29期
關鍵詞:國際私法民商事商事

劉怡 程歡

論國際私法的范圍

劉怡1程歡2

界定國際私法的范圍既是區分國際私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鍵,也是研究國際私法不可回避的問題。從國際私法的“二級”調整方法和司法實踐看,國際私法的研究對像應該包括國際民商事關系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從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看,國際統一實體規范理應納入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從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商事糾紛的過程看,國內專用實體規范也應納入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

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范圍

確定國際私法的范圍,首先必須明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對象和范圍是構成一個法律部門的兩根支柱,它們既是有區別的,又是不可分割的。對象規定了一門法律的內涵,而范圍則反映了這門法律的外延。一門法律的內涵和外延應該是統一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范圍也不同。(余先予,胡若虛:《國際私法問理的再探討—兼與董立坤同志商榷》,法學研究,1983年04期。)

但是在國內學術界,對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事關系,持此觀點的有李雙元教授和張仲伯教授;第二種觀點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時涉外國際民商事關系,持此觀點是肖永平教授;第三種觀點認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持此種觀點的有董立坤教授的、劉丁教授和章尚錦教授。 第四種觀點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持此觀點的有韓德培教授等。

上述四種觀點爭論的焦點在于國際(涉外)商事關系或國際(涉外) 法律關系能否納入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民事或民商事關系還是民事或民商事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國際商事關系應該納入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但不是所有過商事關系都應納入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具有涉外性,包括主體,客體已經法律行為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國際商事關系具有很明顯的國際性,主要表現在:(1)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于不同的國家;(2)當事人具有不同國家的國籍;(3)商事活動發生在當事人一方或幾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4)商事關系的對象位于當事人一方或幾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很顯然,國際商事關系具有很明顯的涉外性。然而國際商事關系中的主體不僅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當不平等主體之間國際與個人或法人的之間國際交易或者國家間的、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國際交易則不是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而其主要標準有二:一是需要判斷它是否具有外國或者外法域法律效力所及的法律事實;二是取決于內國法律對該外國或者外法域法律效力的態度,也就是需要內國法律承認外國或者外法域法律可以在內國有效的許可性規定。(高宏貴:《國際私法(沖突篇)基本問題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9頁。)

至于國際私法的是調整國際(涉外)民商事關系還是調整國際(涉外)商事法律關系,筆者認為我們不能受傳統法理學的桎梏。根據傳統法理學的常識告訴我們,法律關系不能成為法的調整對象。法律關系是指根據法的規定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楊紫烜:《經濟法》(第四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10頁。)即法先于法律關系產生,法只能調整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受法律調整之前的狀態,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受法律調整之后的結果。按此常理順理成章地推斷出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涉外民商事關系,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國際私法的特殊性。國際私法在產生之初主要是沖突規范,即當爭議雙方在法律選擇上的問題,但它并不直接調整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當下隨著國際政治經濟的發展,現在的國際私法則存在間接調整和直接調整兩種方法,沖突規范和實體規范兩種形式,在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均有著重要的作用。沖突規范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但并沒有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而有待實體規范則去具體調整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余先予,胡若虛:《田問理的再探討—兼與董立坤同志商榷》,法學研究,1983年04期。)在“國際”與“涉外”的選擇上也是頗富爭議的。筆者認為,首先從國際私法的產生歷史看。中世紀,意大利注釋學派法學家巴托魯斯的法則區別說旨在解決不同城邦之間的法律沖突問題,顯然是涉外的而非國際的。其次,從當今國際社會看,聯邦國家大量存在,外法域之間的沖突不能當然被忽略。再者,就我國當前的形式看,國家尚未完全統一,在解決中國與臺灣之間法律沖突時用涉外關系也比國際關系好。所以涉外關系尤其存在的價值。

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

對于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不同法系國家的學者甚至同一法系的不同學者乃至同一國不同學派的學者對其看法也是不盡相同的。僅從國內看,存在著大國際私法學派與小國際私法學派,雙方爭執的焦點就在于是否應該將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列入國際私法的范圍,前者持肯定態度,后者則相反。

筆者認為應該將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列入國際私法的范圍。統一實體規范是指在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或者在國際慣例中確立的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小國際私法一派認為:第一,統一實體規范不是用間接方式調整涉外民事關系,而是以實體法的方式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用實體法調整涉外民事關系已不存在法律選擇或法律適用問題。第二,統一實體規范已經形成了若干法律部門,這些法律部門都有各自的調整對象,這些調整對象大都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因此,統一實體規范劃入國際私法范圍,不如劃入國際經濟法范圍。第三,由于各國法律文化、國家利益的不同,制定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十分困難。同時董立坤教授從當前國際統一實體規范設計的國家范圍小,從當前國際私法統一運動所探討的問題實質都是謀求沖突法的統一等方面反對將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列入國際私法的范圍,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筆者認為從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看,二者存在非常密切的聯系。首先,兩者的調整對象都含有國際因素。國際經濟法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而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其次,兩者的法律淵源相同,即都包括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兩大部分,在國際法淵源中又都可以區分為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兩個方面。(謝石松:《論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政法論壇,2001年第2期。)第三,兩者都屬于統一體系——國際法體系。作為相鄰學科,想完全撇清雙方之間的關系,作出絕對的劃分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的發展,國際社會關系變得日益復雜化,單純的使用一種法律調整這一復雜的社會關系已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

從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來看,在實踐中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調整的方法,即通過實體規范直接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一種是間接調整的方法,即通過沖突規范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間接調整方法并不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關于沖突的法律適用問題。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先通過沖突規范選擇法律適用,然后以準據法調整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傳統的沖突規范只是一種立法管轄權的選擇方法,不考慮法律法規的內容,只是根據連結點的指引,確定具有立法管轄權國家,與實體法相比缺乏法律應有的預見性和明確性,也存在不可避免的機械、僵化的缺陷。而直接調整規范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條約必須信守”原則,或者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避免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中作出選擇。因此,直接調整方法更全面、更直接、更徹底地解決了不同國家間的民商事法律沖突。(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5頁。)統一實體規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避免了矛盾和糾紛,在具體的實踐中也更得法官的青睞。

對于國內實體法中用于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是否應該納入國際私法的范圍,筆者持肯定態度。從國際私法的調整過程看,當發生民商事涉外糾紛時,先通過沖突法規范確立調整糾紛雙方權利義務的準據法,然后根據準據法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將國內實體法中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排除在國際私法的范圍之外,那么國際私法對涉外糾紛的處理并沒有完全解決。誠如余先予教授和胡若虛教授所認為的“這兩種方法盡管特點不一,但它們調整的對象是統一的,因而都應屬于國際私法的范疇?!彼怨P者認為,直接規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國內實體法規范是調整涉外民商事糾紛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也應該納入國際私法的范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際私法的范圍應包括沖突法規范、外國民事法律地位規范、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事訴訟規范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范以及國內專用實體規范。

(作者單位:1.華中師范大學;2.武漢東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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