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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構

2018-01-02 00:04岳強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11期
關鍵詞:遺失物

岳強

【摘 要】 在當今市場經濟體制下,遺失物拾得制度越來越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因此,從我國現行有關遺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切入,分析我國遺失物拾得制度存在:權利人與拾得人權益義務不均衡、遺失物歸屬之規定落后、拾得人法定報酬請求權缺失等問題,同時結合比較法上的經驗,重新論述構建我國的遺失物拾得制度。

【關鍵詞】 遺失物;遺失物拾得;制度重構

2015年11月,居住在杭州市某小區的鄭某在進入小區時,在大門口地上撿了一塊手表。鄭某妻子在看過手表后認為是一只假表不值錢,鄭某遂將手表扔至小區內的垃圾箱內。不料幾天后,該小區的住戶唐某找上鄭某家,稱鄭某撿到的手表是他丟失的,并要求鄭某返還手表。鄭某剛開始否認自己撿到了手表,但唐某找到小區物業,通過調閱小區監控錄像證明自己的手表就是被鄭某撿拾的,證據確鑿,鄭某也無從抵賴。然而手表早已被鄭某丟棄至垃圾箱,并且小區垃圾箱是當天清運,手表再難找回。唐某遂要求鄭某賠償其手表2萬余元,但鄭某以自己撿到的是假表為由拒絕賠償。索賠無果后,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賠償其手表的費用,并向法院提交了購買手表的發票、小區監控視頻等證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鄭某賠償唐某人民幣1.6萬元。

在現代社會,遺失物拾得制度是公民生活聯系比較密切的法律制度,遺失物品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引發的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遺失物引發的民事糾紛。本案中鄭某由于沒有盡到拾得人的保管義務而導致權利人的財產損失,進而被判處賠償。表面上來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處理的比較合理,但實質上我國現行的遺失物拾得制度存在較多的問題,并不適應市場經濟與現代社會的發展。

一、遺失物拾得之“自述”

根據現代漢語字典中解釋,“物”首先指東西,是獨立于人們的意識之外,能為人們的意識所反映的客觀的存在。其次是指“我”以外的人或環境,此乃抽象的概念。[1]從物的廣義范圍來說,遺失物屬于“物”的一種。而從法律層面關于遺失物概念的界定,民法學術界有形形色色的觀點。如王利明教授認為:“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換言之,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2]王澤鑒教授認為:“遺失物者,指無人占有,但為有主的動產?!盵3]高飛教授認為:“遺失物是指動產非基于遺失人主觀意志而脫離其占有,拾得人在拾得時無人占有的有主物”。[4]可見,學術界對于遺失物的界定是眾說紛紜。結合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遺失物是指基于權利人(包活所有權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丟失進而無人占有或由拾得人拾得的特定的有主動產。

雖然學者的觀點與說法不一,但對于遺失物的實質內涵都做了實質性的歸納。綜上觀點,從遺失物的法律和學術概念來看,遺失物的構成要件也主要有以下幾點:遺失物必須是有主物且須權利人不慎丟失的物、遺失物必須是動產、遺失物必須是無人占有。所以,只有明確遺失物的界定,才能更好地適用遺失物拾得的法律規定。

相應的,明確了遺失物的界限,遺失物拾得的構成要件也不容忽視?!斑z失物拾得包括發現和占有兩個要素。所謂發現,就是指已經知道或確定遺失物及其地點。所謂占有,是指已經基于占有的意識而占有。僅僅發現而沒有占有,不構成拾得遺失物”。[5]由此看來,遺失物拾得必須構成兩個要件,一是發現遺失物要件,二是占有遺失物要件,而且后一要件相比前一要件更為重要,僅僅發現而不占有不能構成遺失物拾得。從更深入的角度來說,精準地明確遺失物拾得的構成要件,也有利于規范權利人與拾得人及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準確適用遺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規定。

二、我國現行法律中針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

我國民法體系中首先規定遺失物拾得的法律是《民法通則》?!睹穹ㄍ▌t》第79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钡珒H從此看出《民法通則》對于遺失物拾得的法律規定并不詳細。①

而后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比《民法通則》而言,對遺失物拾得制度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段餀喾ā返?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钡?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钡?10條又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第111條再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12條又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钡?13條最后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雹谟纱丝梢?,《物權法》從權利人與拾得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拾得遺失物返還、收到遺失物的處理、遺失物的保管及其保管費用請求權以及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等方面對遺失物拾得制度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該規定仍存在問題與缺陷,如沒有規定拾得人的法定請求權,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收歸國有的規定比較落后以及權利人與拾得人的權利義務并不平衡等。

三、我國現行法律中針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法律針對遺失物拾得制度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法律規定已經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同時與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相比,其自身也存在諸多缺陷與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endprint

1、權利人與拾得人權利義務不均衡

通過《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分析,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后法律針對其設置了多項義務,如通知保管義務、及時返還義務、損害賠償義務等。但其享受的權利法律明確的僅僅是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故拾得人所負擔的義務明顯多于權利,且該費用償還請求權利有時并不能及時得到保障。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相對較少,僅有償還必要費用義務、支付懸賞義務以及第三人受讓費用義務,且享有的權利如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權以及追償權等相比較拾得人的權利而言更穩定,更有保障。因此便造成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導致實踐中拾得人履行義務和尋找失主的意愿下降。

2、法定報酬請求權的缺失

《物權法》第112條雖然規定了拾得人享有必要費用請求權和懸賞費用請求權,但該規定也只有拾得人在有支出必要費用和權利人發出了懸賞廣告的情形下才能行使。而且在拾得人將遺失物上交國家而權利人遲遲不能認領的情況下,拾得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該規定的激勵性和保障性不足,再加上我國并沒有規定法定的報酬請求權,從而導致實踐中遺失物的返還率和上交率較低,不利于激勵拾得人履行義務,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和促進社會穩定,也不利于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實行。

3、遺失物歸屬之規定的落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盡其用原則已經深入人心,市場流通也需要發揮物的最大價值。因此《物權法》第113條對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實則不符合市場競爭的原則,過于強調國家利益而忽略個人利益也不利于激勵拾得人履行義務和尋找失主的積極性?!皼r且,國家在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權后,不一定就能直接地利用該拾得物。當拾得物為金錢以外的動產時,國家還需花費一定的費用對拾得物進行管理、拍賣、返還拾得人上交拾得物所付出的必要費用。這將在無形之中降低了遺失物的利用價值,不利于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雹?/p>

四、比較法上關于遺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規定

1、德國

德國關于遺失物拾得的法律規定集中在《德國民法典》之中。

首先,關于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德國民法典》第965條規定:“發現并占有遺失物的人,必須不遲延地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受領人。拾得人不知道受領權人,或受領權人的居住地對于拾得人為不明的,拾得人必須不延遲地向有管轄權的機關通知拾得一事以及可能對于查明受領人為重要的情況。物的價值不超過10歐元的,無須通知?!钡?70條規定:“以保管或保持拾得物為目的,或以查明受領權人為目的,拾得人支付其可根據情況人認為必要的費用,可以向受領權人請求償還”④ 其次,德國民法典也規定了報酬請求權。第971條規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領權人請求賞錢。拾得人賞錢,在物的價值不超過500歐元時,為物的價值的5%,超過500歐元時為超過價值的3%,在動物的情況下為3%。拾得人只對受領人有價值的,拾得人賞錢必須依照公平裁量定之。拾得人違反通知義務,或在被詢問時隱瞞所得的,不享有欠款所規定的請求權”。[6]

最后,德國民法典關于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做出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權的規定。根據《德國民法典》第973條規定:“在向有管轄權的機關通知拾得后經過6個月時,拾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但在此之前,受領權人為拾得人所知或受領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報其權利的除外。在所有權被取得時,物上的其他權利消滅。拾得物價值不超過10歐元的,6個月的期間自拾得時起算。拾得人在被詢問時隱瞞拾得的,不取得所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報權利不妨礙所有權取得?!雹?/p>

從德國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其對于遺失物拾得的規定是充分地保護了拾得人的利益,促進了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利益的均衡。同時報酬請求權和附期限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規定也大大提升了拾得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有利于遺失物拾得法律規定的落實,促進社穩定與發展。

2、日本

日本關于遺失物拾得的法律規定在其民法典中并沒有詳細規定。而是重新制定了一部《遺失物法》加以規定。

首先,關于拾得人與權利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哆z失物法》第4條規定:“拾得人須及時將拾得物返還給遺失人,或向警察署長交出。但是,當其為法律禁止物或被認定為犯罪人占有的物件時,須盡快將其向警察署長交出?!钡?7條又規定:“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費用(誤占他人之物者所用去的費用除外)由接受該物件返還的遺失人或根據民法第240條或第241條、第232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該物件所有權的人負擔?!雹?/p>

其次,關于報酬請求權的規定?!哆z失物法》第28條規定:“接受物件 (誤占的他人之物除外)返還的遺失人,須向拾得人支付相當于該物件價值5 %以上20%以下數額的報酬。前項規定的遺失人,對于接受該物件交付的設施占有人,不適用同項規定,而是向拾得人或設施占有人支付同項規定數額的二分之一的報酬。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地方獨立行政法人等公法人,不享有前二項規定的報酬請求權?!盵7]

最后,關于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歸屬的規定?!度毡久穹ǖ洹返?40條規定:“關于遺失物,依特別法規定進行公告后六個月內,其所有人不明時,拾得人取得所有權?!盵8]

所以,日本同德國一樣,都建立了比較先進的遺失物拾得制度,報酬請求權和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規定也同樣促進了遺失物制度的實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綜上所述,在當今世界各國的遺失物拾得制度中都比較好得促進了各方主體的利益均衡,并且大對數國家也都建立了報酬請求權和附條件或者期限地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制度體系。由此可以看出這種法律制度是世界之潮流,也是促進物盡其用、公平等原則的落實和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催化劑”,也是我國新論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寶貴經驗。endprint

五、我國遺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構

我國雖然在法律上明確了遺失物拾得制度體系,但從其存在的問題和與當今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相比較來看,仍然是美中不足。因此,綜合我國現行關于遺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規定中主要存在的缺陷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筆者提出以下重構的建議:

1、平衡權利人與拾得人權利義務關系

首先,規定給予拾得人更多的選擇權。在既有的遺失物拾得法律規范中,拾得人與權利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比例是失衡的。拾得人承擔了過多的義務,權利人享受了過多的權利。因此在法律規范中可以給予拾得人更多的選擇權,如拾得物的拍賣權,拾得物是自己保管還是交由國家機關保管等。

其次,加大權利人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限制?,F行的法律規定是“拾得人只有在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筆者認為出此兩個要件外還可以增加“并且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即若拾得人雖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但其造成的損失并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仍然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更有利于激發拾得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和保護拾得人的合法權益。

2、明確法定的報酬請求權

首先,在《物權法》關于遺失物拾得制度的規定中增加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之規定。即規定拾得人在無論有沒有支出必要費用和無論權利人有無懸賞的情形下,都有向權利人請求支付一定數額報酬的權利。這以一規定,不僅與其他國家接軌,而且有利于增強拾得人的義務意識和尋找失主的積極性,促進遺失的返還。

其次,明確報酬數額。在上述德國、日本遺失物法律規定中,報酬的數額均是根據遺失物的價值來確定。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在《物權法》中同樣可以借鑒這種做法,規定報酬數額依照遺失物價值的5%至百分之20%不等來計算,具體的百分比要綜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拾得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以及權利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等方面綜合考量來確定。另外也要增加一條緩沖條款,即如果拾得物僅對有權領受的人有價值,則報酬的數額與該人協商決定。這樣不僅明確了報酬數額的計算范圍,促進報酬請求權的實現,也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和當事人雙方的自由處分權,以此來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的目的。

再次,明確必要費用與報酬請求權的關系。應當規定,當拾得人因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數額超出報酬的數額時,拾得人只得請求權利人支付必要費用;當拾得人支出的費用數額低于其報酬的數額時,拾得人只得請求報酬。這樣有利于杜絕拾得人多次索要費用而增加權利人的負擔,有利于促進公平。

最后,報酬請求權的行使主體要給予一定的限制。社會生活中的遺失物拾得現象常見于自然人的一個或幾個人之間,因此報酬請求權的行使也應限制在自然人主體范圍之內,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主體不享有該報酬請求權,如此才有利于凸顯拾得人的法律權利與地位之獨特性。

3、確定無人認領的遺失物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時,遺失物所有權歸屬于拾得人

首先,明確規定拾得人依實效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權利?!段餀喾ā逢P于遺失物在6個月內無人認領即歸國家所有的規定已經不符合世界各國民法和物權法發展的潮流和趨勢。筆者認為我國應該緊跟世界法律發展的步伐,學習借鑒其他國家的優秀法律,同時結合我國的實踐,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而我國的遺失物現象也更要求我們應當加強自我審視和學習。所以應當規定拾得人對拾得物享有的所有權取得的期待,當然相應的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也要規定期限限制,6個月的時效仍然可以發揮其效力。

其次,規定拾得人依實效取得遺失物所有權前置?!段餀喾ā肪哂兄袊厣鐣髁x的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收歸國有的規定是不能舍棄的,但可以設置前置程序予以緩沖,即當拾得人在6個月時效屆滿后拒絕取得該遺失物的,則遺失物收歸國家所有。如此不僅避免了拾得人的權益與國家利益之沖突,而且更有利于發揮物盡其用的最大價值。

最后,明確能夠取得其所有權的物的范圍。一般情況下的物被拾得后都可依時效取得其所有權。但有些物由于其自身的性質和涉及的權益不能取得其所有權。如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持有的物、證明個人身份及其地位以及專屬個人人身權利的物、記錄個人秘密事項的文書、圖畫或電磁記錄被認定為記錄遺失人個人情報數據的物等。

總而言之,拾得人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規定不僅是一種激勵,促使拾得人返還與上交拾得物,而且更有利于市場經濟下物盡其用和流通,發揮物的最大價值,同時也是公平原則的要求。

六、結語

遺失物拾得制度是與公民的生活最息息相關的一項法律制度??v觀當今世界各國,關于遺失物拾得制度的發展都有比較成熟的成果。因此,我國的遺失物拾得制度也必須有新的研究和討論,結合自身的具體問題和他國經驗,構建新的藍圖,從而促進我國整個物權法乃至民法體系的發展與完善。筆者也相信,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以及法學學子的努力,我國的遺失物拾得制度將會越來越緊跟時代的步伐前進。

【注 釋】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9條.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7條、109條、111條、112條、113條.

③ 齊冰晶.遺失物拾得法律制度的完善.三明學院學報,2015.32.

④ 陳衛佐(譯).德國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965、970條.

⑤ 陳衛佐(譯).德國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973條.

⑥ 許長帥(譯).日本遺失物法.環球法律評論,2009.2.4、27條.

【參考文獻】

[1] 新華字典[M].商務印書館.2012.

[2][5]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3] 王澤鑒.民法物權 1,通則·所有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 高飛.“遺失物拾得制度研究”,私法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6] 陳衛佐(譯).德國民法典(第2版)[M].法律出版社.2006.

[7] 許長帥(譯).《日本遺失物法》[J].環球法律評論.200.2.

[8] [日]我妻榮(著).羅麗(譯).我妻榮民法講義Ⅱ新訂物權法[M].2008.

【作者簡介】

岳 強,男,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2015級本科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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