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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女性改嫁現象芻議

2018-01-04 19:52慈華
現代語文(學術綜合) 2017年12期
關鍵詞:元代女性

摘 要:元時,蒙古族入主中原,蒙、漢文化之間互相交流與影響,處于正統地位的儒學思想受到了巨大的沖擊,社會風氣紊亂。于婚姻風俗之中,“傷風化”“敗人倫”的事例比比皆是,女性改嫁現象繁多。元政府為“厚風俗”“興教化”,宣揚女性的貞節意識,在精神上給予鼓勵、物質上給與支持,有力地抑制了女性改嫁現象。

關鍵詞:元代 女性 改嫁 守節

政治、經濟決定文化的發展變化,文化又反作用于政治、經濟。元時婚嫁風氣一度紊亂,這與當時的社會背景息息相關。蒙古族是游牧民族文化,而中原地區則是男耕女織式的小農經濟文化,兩種文化之間的交流碰撞,為當時的社會風氣帶來了不一樣的火花。文化間互相交流對于社會的生產發展會有促進作用,但是,事物都有兩面性,人倫之本的婚姻風俗在這場文化的碰撞中受到了很大的沖擊。社會上女性改嫁的例子枚不勝數。

一、元時社會背景分析

元代是蒙古貴族為主體統治的社會,是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統一政權。蒙、漢文化間既有隔閡,又有溝通與交流。各民族雖有主要的聚居地,但是更多的表現為民族間的雜居。在這樣的情況下,蒙、漢文化間的交流與影響更為深入與全面。

游牧民族的文化對于漢人上千年來處于正統地位的儒學思想帶來巨大的沖擊。蒙古族等北方游牧民族有收繼婚俗,即寡居的婦女,可以由亡夫的家屬再娶為妻。在他們的觀念中,收繼婚是合法合理的?!对湔隆窇舨俊笆绽^”條記載了許多收繼婚的例子,如“收小娘阿嫂例”“小叔收阿嫂例”“外甥轉娶舅母為妻”“定婚夫亡小叔再下財求娶等”。這樣的婚姻風俗,與漢唐以來中原地區婦女改嫁的做法也有著本質的不同。在收繼婚俗中,小叔子可以娶孀居的嫂子,而以儒學為主導的古禮中宣揚男女有別,“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1](P161)。元代社會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等級的劃分,還有明確的“貴賤”“良賤”區別。因民族間的雜居相處,社會上產生了蒙漢聯姻、良賤為婚的家庭?!对贰肪矶恢赋觥靶惺」倬萌?,與所隸編氓聯姻,害政”[2](P455)。

蒙古族初入中原時,摧殘城市、鄉村,欲發展牧業。后來,統治者漸漸認識到了城市經濟的重要性,于是,開始重新修建城市,發展經濟。元代大一統為南北往來帶來了很大的便利,為經濟的繁榮創造了條件。忽必烈統一全國后,元朝的疆域空前遼闊,《元史》卷五十八指出“蓋漢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唐東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萬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東南所至不下漢、唐,而西北則過之,有難以里數限者矣”[2](P1345)。元時城市經濟相比宋時更為繁榮。馬可·波羅感嘆北京城的繁華:“凡世界上最為珍貴的東西,都能在這座城市找到,特別是印度的商品,如寶石、珍珠、藥材和香料。契丹各省和帝國其他各省,凡有貴重值錢的東西都運到這里,以滿足那些被這個國家吸引,而在朝廷附近居住的大批群眾的需要。這里出售的商品數量,比其他任何一個地方都多”。[3](P111)《馬可·波羅游記》中還記載了元時常州、蘇州、吳州、杭州等城市的盛況。元時城市經濟的繁盛程度可見一斑。

元時重吏,由吏入官是當時的重要仕途。有感于此,徐元瑞輯錄為吏的“律書要旨”寫成《吏學指南》。謝枋得《疊山集》卷六“送方伯載歸三山序”中指出“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貴之也,貴之者,謂有益于國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賤之也,賤之者,謂其無益于國也”[4],指出了吏員尊貴的社會地位。然而,事實上吏員卻未產生“有益于國”的效用。相反,孔齊在《至正直記》卷三“世祖一統”條指出“八十余年,一旦禍起,皆由小吏用事……故吾謂壞天下國家者,吏人之罪也”[5](P99)。當時社會吏治腐敗,吏員徇私收賄,橫征暴斂,搜刮民脂民膏,百姓苦不堪言。

《雜著》“民間疾苦狀”指出“賄賂公行,執權者止要良金、美女、俊馬、奇珍,百倍其價,物重則鈔輕”[6](P249)。商品需求量多,供不應求,所以物價上升,金錢的購買力變低。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利益意識的加強,反映到婚姻風俗上來則表現為婚姻重聘財的風氣。在游牧民族婚俗的影響之下,社會風氣更加開放,女性不受貞節意識的影響,改嫁的事例也是俯拾皆是。

二、元時“傷風化”“敗人倫”的紊亂婚俗

《廟學典禮》卷一“選試儒人免差”條記載了1237年元太宗下達的一道圣旨,其中指出“今來名儒凋喪,文風不振”[7](P9),這是元代社會風氣的真實反映。蒙、漢文化間的碰撞與沖擊,政治上的腐敗、民族與階級矛盾加劇,生產發展,經濟上的互相往來,社會風氣更為開放,導致了元時社會“傷風化”“敗人倫”的紊亂風氣。

城市經濟繁榮,生活日趨奢侈享樂,出現了婚姻重聘財的風氣?!对槎Y貢舉考》“大德聘禮”條記載“近年聘財無法,奢靡日增,至有傾資破產,不能成禮,甚則爭訟不已,以致嫁娶失時”[7](P153)。嫁娶所用費用很高,有的家庭因支付不起費用,以至于錯過嫁娶的時機?!对芳o事本末》卷十一中指出“而今之嫁女者重要財錢,品官富人或索七十錠,市庶之家不下二三十錠,更要表里、頭面、羊酒等物,與估賣軀口無異”[8](P85)。政府雖規定了聘禮的數量,但元社會前期無法可守,無人實施。

在利益的驅動下,甚至出現了明碼標價典賣妻妾的例子?!锻ㄖ茥l格》“典雇妻室”條記載“江淮薄俗,公然受價將妻典與他人,如同夫婦”[9](P193-194);“嫁賣妻妾”條記載“山東廉訪司申,去歲災傷,百姓饑荒,以致父子兄弟離散,質妻鬻女,不能禁止。又有指稱買休,明受其價,將妻嫁賣”[9](P193)。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以人身交易來換取金錢的事件越多?!吨琳庇洝分兄赋稣阄鞯貐^、蘇州、杭州地區出現了把女子抵押給別人以換取金錢,抵押再三才讓女子出嫁:“浙西風俗之薄者,莫甚于以女質于人,年滿歸,又質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其俗之弊,以為不若是,則眾誚之曰:‘無人要者。蓋多質則物多也。蘇、杭尤盛?!盵5](P53)女子也加入到經商的隊伍中來,能夠自理生計,有了與“夫權”抗衡的能力:“浙西風俗太薄者,有婦女自理生計,直欲與夫相抗,謂之私。乃各設掌事之人,不相統屬,以致升堂入室,漸為不美之事?!盵5](P69)

元時,婚姻中奢靡紊亂的事例枚不勝舉??R《至正直記》“娶妻茍慕”條指出“陶之家富有奩具,既娶而淫悍,且在家時已與鄰家子通,未嘗覺也。后生子頑很兇暴,通乎其同母妹,不齒于人”[5](P53-53) ;“浙西風俗”條記載“今浙間婦女雖有夫在,亦如無夫,有子亦如無子,非理處事,習以成風,往往陷于不義,使子弟視之,長其兇惡,皆由此耳”[5](P70)?!对湔隆肪硎酥赋觥伴傁锛毭癫晦q薰蕕,縱其女之好惡,揀擇貴賤,就舍貧富,妄生巧計,頻求更嫁,不以為恥”[10](P624)?!吨琳庇洝分杏涊d了“妻死不葬”的事件:“溧陽張允天,妻死不葬……斳縣袁日華,不葬其妻……近世有如此者,亦多矣?!盵5](P58)有的女子在丈夫去世后,很快嫁人,而不為丈夫守喪。

傳統儒學思想受到沖擊,理學中宣揚的“守節”也并未產生多大影響,元時女性改嫁非常普遍?!对湔隆贰懊鼖D夫死不許改嫁”條指出“近年以來,婦人夫亡守節者甚少,改嫁者歷歷有之,乃至齊衰之淚未干,花燭之筵復盛,傷風敗俗,莫此為甚”[10](P642)?!对湔隆酚涊d了女子于六日內焚化丈夫尸體,并把骸骨灑于江內;又十日,改嫁他人的例子:“正月十二日,有夫杜慶因病身死。至十八日,憑陳一嫂做媒,得訖鈔兩銀镮等物,改嫁彭千一為妻?!盵10](P668)夫死之后并不埋葬,而把尸體灑于江內;夫亡十六日便改嫁他人,而不為丈夫守孝,即服內成婚。這樣有傷社會風氣的不良現象絕非少數,可見元時社會風氣的紊亂,人倫之本的婚姻受到了強烈的沖擊。

三、元政府“厚風俗”“正人倫”的政策

“人倫之道,夫婦之義重”[10](P624),夫妻關系的穩定可帶來社會秩序的安定。為了整治紊亂的社會風氣,元政府制定了“厚風俗”“正人倫”的措施。政府支持女子守節的做法,宣揚女子貞潔的重要性。張養浩《為政忠告》“風節”條指出“名節之于人,不金幣而富,不軒冕而貴。士無名節,猶女不貞,則何暴不從,何炎不附,雖有他美,亦不足贖也。故前輩謂爵祿易得,名節難保。爵祿或失,有時而再來;名節一虧,終身不復矣”[6](P310),談及貞操節守的重要性。名節重于富貴,且富貴易得,名節難保,沒有貞操的女子猶如失去名節的男子。

徐元瑞《吏學指南》中記載女性“三從四德”的規范,“三從:謂婦人有三從之稱也。在家幼時從父兄,出嫁則從夫,夫死則從子也。四德:謂婦人有四德也。一曰遠和鄰里,二曰近睦六親,三曰上孝舅姑,四曰下敬子孫也”[6](P90-91)?!捌叱鲋畻l”也是對于女性身為妻子的規范作用,“婦人所犯而出之:一曰無子,謂絕世也;二曰淫泆,謂亂族也;三曰不事舅姑,謂逆德也;四曰口舌,謂亂親也;五曰盜竊,謂反義也;六曰妒忌,謂亂家也;七曰惡疾,謂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6](P92)。

元時,社會重利觀念濃厚,對于財產的限制能有力地減少女性改嫁。大德七年(1303年)六月,元政府對于結婚時的聘財做了規定,除被出的情況外,改嫁則聘財歸夫家所有:“‘今后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隨嫁妝奩財產,并聽前夫之家為。禮部議得:‘除無故出妻不拘此例,余準本部所擬相應?!盵9](P168)宋元時期社會上流行“厚嫁”風俗,女性出嫁時帶到男方家的奩資豐富,若是改嫁,女性沒有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對于財產的控制,極大發揮了抑制改嫁的效用。

為推動貞節觀念的傳播,發揮守節女性的表率作用,朝廷對于守節的女性給予旌表?!锻ㄖ茥l格》卷十七“孝子義夫節婦”中指出“義夫節婦,旌表門閭,本為激勵薄俗,以敦風化”[9](P517)“參詳魏阿張孝奉老姑,守節不嫁,欽依圣旨事意,官為養濟。仍令除免差役,更加旌表,以勵風俗。都省準擬”[9](P516)。大德八年(1304年)八月,政府旌表孝義等事。規定:“若夫亡在三十之前,栢舟自誓,守志至五十以后,行露不侵,執節不回如文寧女,臨難不避如義宗妻”[10](P1147),這樣的守節女性才能獲得旌表。

元代對于婚姻的規定是“各從本俗”,各民族間不必相同。但是,在蒙古等族的收繼婚俗的影響下,漢人間也出現了收繼婚的例子。對此,元政府規定漢人不得收繼:“‘同類自相犯者,各從本俗法。其漢人兒不合指例,比及通行定奪以來,無令接續?!盵10](P658)漢人中如果出現收繼婚,則叛離婚,還要量情處罰。元時不乏蒙、漢族間通婚的家庭,政府規定漢人女子嫁于蒙古等有收繼婚俗的男方家,夫死之后,漢人女子也不能被夫家收繼。對于同為有收繼婚俗的家庭,政府規定只要女子愿意守節,可以不被收繼;年紀差別大,可不收繼。

政府雖然極力宣揚女性守節、抑制改嫁現象,但是對于無力供養守節女性的貧困家庭來說,丈夫去世后,家庭中的女性改嫁對于家庭是有利的:既可以減輕家庭負擔,又能夠得到聘禮。貞節意識是針對女性的一種約束性社會規范,然而迫于生活的壓力,一些中下層女子被父母或婆家等強烈要求改嫁?!对贰ち信畟鳌分杏涊d了若干這樣的例子:蘇氏“生子德政,四歲而寡。夫之兄利其資,欲逼而嫁之”[2](P4499),楊氏“夫死戍所,母欲奪嫁之”[2](P4485)。對此,元政府規定“婦人夫亡,服闋守志并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9](P147-148)?!爸猎耆?,中書省戶部呈:蒲臺縣人戶韓大妻阿臧,夫亡,愿不改嫁,亦不與小叔續親。本部議得:今后似此守志婦人,應繼人不得搔擾,聽從所守。如卻行召嫁,即各斷罪,仍令收繼”[9](P148)。這是針對有著收繼婚俗的民族來說:丈夫死后,婆家不可以強迫女子改嫁,但女子可被收繼,即,可再嫁,不可改嫁。

朝廷雖制止了社會上父母或婆家要求夫亡婦女改嫁的現象,但是由于勞動力少,孀婦難免出現生活困難。因而朝廷制定了對于孀婦物質方面支持的規定?!锻ㄖ茥l格》卷四“鰥寡孤獨”條記載:

大德六年六月,中書省御史臺呈: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官給衣糧,病給醫藥,然于送死未有盛尸之具,若量買棺木埋瘞,生死沾恩,實補仁政。戶部照得:先奉省判,孤老病故者,城郭周圍空閑官地內斟酌標撥為墳,官為給棺,令孤老頭目主喪,仵作行人應付轝車埋瘞,合用棺板價錢,于罰錢內支給。都省準擬。[9](P188)

官府提供糧食、醫藥、官房、柴火、布料、棺木等。物質的充足,使孀婦不必再受生活上的重壓,這對于元時婦女的改嫁現象有所抑制。

為厚風俗,政府鼓勵女性守節,但并非反對婦女改嫁。元沿襲了前朝司馬光、周密“義絕離婚”的觀點,認為與其夫婦不睦,不如義絕離婚?!锻ㄖ茥l格》“嫁娶”條指出“夫婦不相安諧者,賣休買休。若不禁斷,敗壞風俗……犯義絕者,離之。違者斷罪。若夫妻不睦而合離者,不坐”[9](P174)。對于普通老百姓中愿意改嫁的婦女,朝廷也給予支持?!渡扑滓x》二十七曰恤鰥寡助死喪附記載“女子可嫁者,聊備衣服,即與嫁之”[6](P360)。然而,有身份有地位的中上層婦女,朝廷則設定限制?!对湔隆肪硎恕懊鼖D夫死不許改嫁”條指出至大四年八月(1311年),政府規定“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立為定式。如不遵式,即將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10](P642)。

元政府還從根本上制定了整治社會風氣的措施。至元六年(1269年)四月,元世祖忽必烈規定“勸課農桑,問民疾苦,勉勵學校,宣明教化……蓋學校者,風化之本,出治之原也?!盵7](P13)。朝廷在各縣興建小學;令官吏在文廟講授經史,儒生、民家子弟們可去聽講。為了增加生員,朝廷提供學習所用的筆墨紙硯、教材,為生員提供飲食。政府還規定“儒人免差”:“所據儒人,除地稅、商稅外,其余雜泛差役并乞蠲免”[7](P29)。元世祖重點針對風俗不興、“俗無禮儀”的云南地區,在建立了許多孔子廟。諸生學習四書,以朱熹的集注本為綱?;謴涂婆e后,把理學作為考試內容??梢?,朝廷對于理學的重視。而理學對于女性的突出影響則表現為對貞節觀念的強調,這無異于從思想上對女性的改嫁施加影響。

元政府種種肅清風俗、宣明教化的舉動,的確發揮了功效?!对贰ち信畟鳌分杏涊d了的許多守節的列女。1.“未婚守節”者:“趙氏女名玉兒,冠州人。嘗許為李氏婦,未婚夫死,遂誓不嫁,以養父母。父母歿,負土為墳,鄉里稱孝焉”[2](P4491)。2.“早寡守節”者:“脫脫尼,雍吉剌氏,有色,善女工。年二十六,夫哈剌不花卒。前妻有二子皆壯,無婦,欲以本俗制收繼之,脫脫尼以死自誓。二子復百計求遂,脫脫尼恚且罵曰:‘汝禽獸行,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見汝父地下?二子慚懼謝罪,乃析業而居。三十年以貞操聞”[2](P4495-4496)。3.“自殺守節”者?!白詺⑹毓澱摺庇址譃槿N情況:面臨家長要求改嫁的壓力下自殺守節者:“李氏,濱州惠高兒妻也。年二十六,高兒歿,父欲奪歸嫁之,李氏不從,自縊而死”[2](P4495);不忍夫死,自殺相從者:“又有雷州朱克彬妻周氏,大都費巖妻王氏……蒙古氏太術妻阿不察、相兀孫妻脫脫真,并以早寡不忍獨生,以死從夫者”[2](P4492);社會動亂背景下自殺以全節者:“丁尚賢妻李氏,汴梁人。年二十余,有姿容。至正十五年,賊至,欲虜之。李氏怒曰:‘吾家六世義門,豈能從賊以辱身乎!于是闔門三百余口俱被害”[2](P4504)。在這些守節婦女中,不僅漢族,也有蒙古等族,可見政府正風俗的成效。

在理學產生之前,婦女改嫁是相對自由的。自理學產生并逐漸受到重視后,貞節對于女性的禁錮漸趨明顯。南宋末期,理學雖受到統治者重視,但是在社會上并未發生多大功效。元初,社會風氣更加靡亂,婦女改嫁又增上了新的高度。自元統治者推行漢法、重視理學、廣施教化,女子的守節意識受到激發;關于女性財產的規定更加“穩固”了女子守節的做法,婦女改嫁終于受到了抑制。隨著理學的發展,貞節觀念的禁錮日益嚴重,至明清時期婦女改嫁將更加艱難。

注釋:

[1]萬麗華,藍旭:《孟子》,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版。

[2]宋濂:《元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版。

[3]陳開俊等譯:《馬可波羅游記》福州:福建科學技術出版社,1981年版。

[4]謝枋得:《疊山集》,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34年版。

[5]孔齊:《至正直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6]楊訥點校:《吏學指南(外三種)》,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7]王颋點校:《廟學典禮(外二種)》,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8]陳邦瞻:《元史紀事本末》,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版。

[9]方齡貴校注:《通制條格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版。

[10]陳高華等點校:《元典章》,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版。

(慈華 山東曲阜 曲阜師范大學文學院 27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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