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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中的婚姻觀與秦的婚姻制度

2018-01-10 11:56郜欣悅
祖國 2018年22期
關鍵詞:婚姻制度韓非商鞅

郜欣悅

摘要:家庭長期以來是古代社會中基本的社會單元,而婚姻則是產生家庭的前提,也就是維護社會基本單元的關鍵。因此,強調以法規來管理社會和民眾的法家思想家,也自然會提出對婚姻的管理理念。法家的婚姻觀具有嚴格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特點。而秦依據法家思想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婚姻的律法,規定了秦人在準婚條件、結婚程序等方面的行為,以此穩定了婚姻、家庭關系,使律法成為了處理民眾婚姻問題的關鍵依據,為后世規范婚姻管理提供了寶貴經驗。

關鍵詞:法家思想 婚姻制度 秦 商鞅 韓非

長久以來,家庭始終是社會的基本單元,而進入農業文明后,婚姻則越來越成為人們組建家庭的主要途徑?;橐錾婕暗饺丝诘脑偕a和人與人經濟社會關系的建立與拓展,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運行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所以,中國歷朝歷代都對管理婚姻活動十分重視,并嘗試以禮法、社會規范,乃至法律的形式對婚姻的行為等做出規定,加以管理。其中,法家思想在推動用法律的形式對婚姻加以管理的方面,起到了不容小覷的作用,而在長期將法家思想奉為指導思想的秦國、秦朝,這種作用則最為明顯、典型。近年來,云夢睡虎地秦簡的出土,給我們創造了一個直接了解秦代律法原貌和細節的機會,而諸多學者都對秦的婚姻制度產生了莫大的興趣。本文將從史書和出土文獻的記載當中梳理出秦的婚姻制度的內容并分析其主要特征,并整理法家代表人物有關婚姻的核心觀點,嘗試對二者之間的相關性加以論述。

一、法家思想中的婚姻觀

春秋戰國乃至秦代,法家思想家眾多。在此,本文選取了對秦的國策影響最大的法家改革實踐家商鞅,和法家思想最集大成的理論家韓非對于婚姻的觀點、理論和學說,以期從早期和晚期、實踐和理論兩個方面,較為全面地理解法家對于婚姻的思想觀念。

(一)商鞅推行的婚姻改革和背后的婚姻觀念

商鞅在秦國主持變法時,強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這不僅僅是在規定家庭的人口數量:在以戶數來管理民眾、收取賦稅的制度下,家庭規模的縮小意味著總戶數的增加,也意味著之前被收納、隱藏在一夫多妻的大家庭中的生產力被暴露在政府的視線之內。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國家的財政稅收,另一方面也著實加強了國家對民眾情況的把握和人身的控制與管理,這為秦國的政治、經濟發展以及日后的統一天下戰略的實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商鞅曾說:“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①,即哪怕兩人之間是休戚與共的夫妻關系,一方做了惡行,觸犯了法律,另外一方也不能為之遮掩、包庇、欺瞞官府。這與儒家的“親親相隱”原則針鋒相對,認為親密關系和建立在親密關系上的倫常觀念不能成為用統一規范和嚴格要求來管理社會時的“法外之地”。此舉嘗試將國家權力滲透到民眾最私密的關系和生活當中,意在強化國家與民眾之間的直接聯系和前者對后者的徹底掌控,以便最充分地調動民眾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最有效率地實現國家的目的與戰略。

綜上,商鞅一方面認同婚姻的穩定與存續對國家穩定發展的基礎性作用(一夫一妻制能推動更多的人進入婚姻關系,尤其是男性),另一方面在社會改革和國家權力拓展的實踐當中,也沒有放過婚姻這一私人關系,而是出于國家戰略發展的需要,不惜對人們傳承已久的婚姻習慣和婚姻觀念做出大刀闊斧的改動。

(二)韓非

韓非是戰國末期法家學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家思想的集中整理者。經韓非子整理、完善的法家學說,為秦國、秦朝的法律制定與法律實踐提供了關鍵的理論依據。

韓非出身韓國貴族,同時又推崇法治,故而他對于婚姻的觀念同時體現了“禮”和“法”兩方面的特征?;橐龅牟煌瑐让?,韓非認為應該區別對待,根據實際情況交于“禮”或者“法”來規范、約束和處理。

一方面,在婚姻關系的締結和婚內夫妻關系的規范上,韓非并不反對“禮”發揮它一直以來的規范性作用:事實上,在維持社會秩序和穩定方面,儒家和法家的訴求并沒有很大的差別,只是在實現這種秩序和穩定的方式上傾向于不同的路徑。

另一方面,韓非專制主義的傾向和利益至上與性惡論的觀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他對婚姻關系的認定和對婚姻制度的觀點?!绊n非尚功用的觀念,使他在婚姻禮俗的一些問題上與儒家觀點有著明顯的出入”②,相對于儒家倡導的晚婚傳統,韓非“提倡早婚說,言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為的是征伐用兵,壯大國力?!雹?/p>

在《韓非子》一書中,韓非數次以婚姻中的問題做“寓言”,來諷喻一些政治問題。雖說其目的不在表達婚姻觀上,但是從韓非選取的這些“婚姻寓言”中,我們還是能夠窺視到他對婚姻的態度和觀念。例如,韓非在《愛臣》中強調,應當對君王的后妃們分出嚴格的等級,這是從先前的“禮”中的“媵妾制”到制度完備的后妃制過程背后的重要思想轉變,體現出韓非對于婚姻關系制度化的思想傾向;又例如,韓非在《外儲說右上》中談到“吳起出妻”時,將吳起休妻解釋為吳起為了推行變法而從自身開始,以身作則的行為,并且對此表示了肯定。這體現出韓非對于婚姻的實用主義觀念:為了政治目標和國家利益,婚姻作為私人事務,相對來說并沒有那么重要。

(三)商鞅與韓非婚姻思想的比較

商鞅與韓非的婚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都規定了婚姻程序,對婚姻中的妻妾人數有所限制,力圖使當時的婚姻進一步規范化、法制化。但同時,二人的思想觀念又不盡相同。商鞅作為秦國變法的主持者,其婚姻思想更為嚴格,也有更強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增強秦國對民力的高效利用,使秦國在兼并戰爭中處于有利地位。而韓非在繼承商鞅思想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從性惡論和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倡導用制度去制約婚姻關系中會出現的各種問題,其思想也對后世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二、秦的婚姻制度介紹

秦代以前,婚姻作為人們私人領域的活動,一直以來是受社會習慣、民間習俗和“禮”的規范的。而有秦一代,官府首次嘗試用成文法的形式來管理人們的婚姻行為,形成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婚姻制度?!扒貙橐鲋贫鹊淖畲筘暙I就在于將婚姻關系正式納入了法律范疇。從秦簡可知,統治者對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很具體的,并不是以往想象的那樣,百姓的婚姻只有民間的婚禮形式?!雹軓囊韵聨讉€方面,我們可以直觀地感受到秦代婚姻管理中的“法治”理念。

(一)婚姻關系的確認方式

通過睡虎地秦簡中對于秦朝法律的記載,我們可以發現,在當時已經出現了通過官府登記來確認婚姻關系的規定,體現出國家對于民眾婚姻關系與婚姻生活的嚴格管理與嚴密保護。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載:“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⑤“小未盈六尺”指該女子年齡小,尚未成年,是不能完全承擔法律責任的少女。對于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婚姻,若發生婚姻糾紛,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官”?!啊压倬褪堑玫秸怯浾J可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未官即未得到政府登記認可的就不是受國家保護的合法婚姻,不具備追究法律責任的條件?!雹蘧喗Y婚姻關系時一定要在官府處登記,婚姻關系才會具備正當性,這使得婚姻的形成更具規范化、嚴肅化,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固乃至社會的穩定。

(二)婚姻限制條件

按照秦代法律的要求,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要收到血緣關系的限制,而且要滿足一定的身體條件。首先,處于近親關系中的男女是不被允許結婚的,否則會被治罪。史料記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僖公二十年》),可見當時對于近親結婚的后果已有一定的認識。同姓不婚,這是在當時具體的歷史背景和認知能力的限制下,人們能夠找到的最優的有利于健康繁衍的文明習慣。

出于婚后生活能夠正常進行,以及繁育后代的質量,秦律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結婚?!斗纱饐枴分猩踔劣新轱L病人一旦犯罪,就要在水里活活淹死的刑法規定的記載。 由此可推斷,這類身患有傳染嫌疑的疾病的人們在婚姻問題上必然也受到嚴格限制。秦律對婚姻資格甚至規定了體態特征方面的要求,不達到一定的身高是不可以結婚的,只有高于六尺五寸的男人和高于六尺二寸的女人才有資格結婚。

(三)婚姻程序

秦朝的婚姻必須經過官方認可,這種要求是與秦對人口、戶籍的嚴格管理息息相關的。同時也體現出秦律在制定過程中對于無礙于,甚至是有利于社會管理的傳統習俗的保留和尊重。這從法家思想當中對傳統婚姻之“禮”的重視也能看出端倪。法家承認“婚禮不謹,則民不修廉”,肯定禮制中對婚姻程序的各種要求對維持婚姻規范和穩定,乃至維持社會道德方面的積極作用。而對于違反傳統規定的婚姻程序的情況,法家思想當中對此也是持否定態度的?!豆茏印ば蝿荨分杏醒裕骸皨D人之求夫家也,父用媒,而后家事成……求夫家而不用媒,則丑恥而人不信也,故曰:‘自媒之婦,丑而不信”。⑦

(四)婚內規則

秦的家庭形態,主要是以夫權為主的家庭結構,在丈夫有權“棄妻”,“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和對“逃妻”嚴加懲辦的社會里,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這其實是受到先秦時期長久以來根深蒂固的“禮”的影響。禮制的長期訓導下,男女不平等的觀念和現象長期存在,而在夫妻關系當中體現得則更是明顯而普遍。不過,秦國因為地處邊陲,遠中原而近蠻夷,受傳統禮制的影響不如中原地區那么深刻,故而婚姻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情況較中原地區也稍輕。例如,男子休妻也有一定規矩。中止婚姻關系時也一定要到官府備案記載,不然就會被官府處罰。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載:“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雹噙@里,對那些休妻然而沒有走官方程序的,秦律會對夫妻雙方采取同等的懲罰措施。

(五)生育方面

在過去的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最主要的作用往往是繁育子嗣、傳宗接代的工具,而在生育方面重男輕女的觀念也一直根深蒂固。所以,是否能夠生出男孩兒,成為了決定女性在婚姻中是否幸福的關鍵因素。同時,為了祈求家業興旺,當時的秦人會用日書來占卜,嘗試推測出最吉利的生育時間,并且通過刻意安排受孕時間的方法來避開不吉利的情況。但是,出于生育的隨機性和當時醫療技術的落后,總會有婦女在所謂不吉利的時間分娩,并從此受到差別對待。從這兩個角度,我們不難發現秦代對婚姻中繁育后代的高度重視。

(六)國家之“公”與婚姻之“私”

在秦的婚姻管理制度中,國家公權力的地位要遠遠凌駕于民眾的私人生活之上。秦的律法中明確規定:“夫有罪,妻先告”⑨,并且先告發的一方可以免除被連坐的判罰——這是用實際的利益和威懾來引導民眾將私人親密關系置于國家管理和要求之后來考慮。秦律試圖打破原來建立在親密關系上的倫常道德觀念,這正是法家反對儒家的“親親相隱”原則思想的體現,也是法家反對禮治,崇尚法治思想的體現。

三、法家婚姻觀對秦的婚姻制度的影響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秦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響十分明顯,法家的功利主義、國家發展優先等傾向,對秦人的家庭、婚姻方面的制度和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首先,秦的婚姻制度具有極其明顯的實用主義特征,以增強國家實力為目的,試圖通過婚姻制度的設計,極力推動人口和勞動力的增長。這與法家追求社會穩定、人口增長、國力增強的功利主義傾向是密切相關的。處在戰國亂局,以耕戰為國策,意圖統一天下的秦國,需要大量的人口作為勞動力、軍力來達成國家的各項工程與戰爭的目標,而這些人口都需要向千千萬萬的普通家庭索取。所以,無論是對國家來說,還是對民眾來說,通過充分的生育來補充勞動力,都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婚姻穩固與否,生子質量高低就尤其受到統治者的重視,秦規定了詳細的婚姻制度,使婚姻形成更具法制化、規范化,規定同姓不婚以保證勞動力質量,對于婚姻行為規范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同時,秦的婚姻制度當中也存在著明顯的國家利益凌駕于民眾生活之上,并用法律的威懾來管理、引導人們的婚姻行為的特征。在秦的婚姻制度的設計中,出發點基本上都是對于國力、戰力的增強,而少有從民眾生活質量和福祉直接出發的考慮。在人本思想尚未完全興起的古典時代,這是當時政權的普遍特征。然而,秦國、秦朝追求效率、強調國力增長的實用主義傾向,以及用法律恐嚇、威懾而非用道德教化、感召的做法,使得這種對民眾的“使用”而非“維護”的特征得到了極大的凸顯。這種特征的背后,是法家思想對人性的負面判斷,和基于此判斷的人文主義思想傾向的缺失。而這也是秦律對婚姻的法治化規定和我們當下對婚姻的法制思想之間最根本的區別。

注釋:

①高亨注譯:《商君書注譯》,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76頁。

②③毛晶晶:《韓非子》婚姻觀分析,商業文化,2010年,第4期,第90頁。

④王永挺、劉志華:《論法家思想在秦的實踐及其在婚姻制度中的體現》,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第86頁。

⑤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2頁。

⑥劉舉:《商鞅變法后秦社會對婚姻問題的法律規范——以出土資料為中心的考察》,蘭臺世界,2017年,第18期,第87頁。

⑦戴望:管子校正卷20,《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54年,第334頁。

⑧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2頁。

⑨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4頁。

參考文獻:

[1]劉舉.商鞅變法后秦社會對婚姻問題的法律規范——以出土資料為中心的考察[J].蘭臺世界,2017,(18):87-89.

[2]毛晶晶.《韓非子》婚姻觀分析[J].商業文化,2010,(04):89-90.

[3]王永挺,劉志華.論法家思想在秦的實踐及其在婚姻制度中的體現[J].蘭州大學學報,2002,(04):84-88.

[4]高亨注譯.商君書注譯[M].北京:中華書局,1974.

[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6]戴望.管子校正卷20,諸子集成[M].北京:中華書局,1954.

(作者單位:安陽市第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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