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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的理論基礎辨析

2018-01-13 07:58李海青
前線 2017年12期
關鍵詞:公民社會公民馬克思主義

自20世紀90年代傳入中國之后,公民社會理論一直處于顯學位置?!肮裆鐣痹~早期譯為“市民社會”,突出其經濟組織與經濟活動的內涵,今天則越來越多地被譯為“公民社會”,突出其社會自治與公民權利的內涵。按照當時流行的理解,公民社會是在政府與市場之外的公民自主活動領域,其結構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領域、社會組織、形成公共輿論的公共領域、社會運動等。在一些人的看法中,公民社會保障公民權利,抑制國家強權,抵御資本侵蝕,是充滿正能量的純然規范之領域,也是中國改革發展應該積極追求的社會目標。但是,其中有一些前提性、基礎性的問題卻常常被忽略,尤其是“公民社會”的規范性、純粹性和實踐性問題,需要認真反思。這里結合“公民社會”的主要結構性要素進行分析。

公民社會組織的“非規范性”

社會組織(或稱為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被看作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基礎和主體。一般認為,明確區別于政府機構與經濟組織,公民社會組織具有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以及公益性等特點,所從事的是政府和企業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提供非壟斷性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其運作與政府相比,更為多樣、具體、靈活,與經濟部門相比,則關注社會需求,通常把謀求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務當作首要目標。

以上認識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民社會組織的存在也有其價值。但是,由之將其過分理想化是不正確的?,F在有關這方面的認識恰恰存在這樣的問題,好像公民社會組織代表著人世間的真善美,而忽略了現實中其所具有的假惡丑的一面。這種單向度的認識方式既不符合辯證法,也與現實情況有很大出入。實際上,大眾對公民社會組織的一般認識與真實情況有很大距離。國外學者的研究列舉了非營利組織發展中的九大問題,包括濫用減免特權、名不副實,高工資,行政費用過高,貪污屢禁不絕,不公平競爭,涉足黨派政治、變成特殊利益集團,設置騙局引君入甕,監督與改進第三部門絕非易事等。這些社會組織的“非規范性”特征值得引起關注。

公民公共領域的“非純粹性”

公共領域被認為是公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哈貝馬斯的界定,所謂公共領域介于私人領域和政治系統之間,某種接近于公眾輿論的東西能夠在其中形成。公眾通過在這一領域的自主參與和平等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觀點,自由、理性、開放和批判性的討論構成公共領域的基本特征。在當代,各種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是公共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公共領域在現實中的確具有表達民眾合理需求、針砭時弊、弘揚正義、促成共識的積極功能,其積極的一面不能否定。

但是,我們也絕不能把公共領域中的交往活動過分理想化。實際上,不存在純而又純的公共領域,在公共領域中活動的個體與群體很大程度上也并非是不受權力或經濟利益影響的“自由人”,他們活動的目的有可能是為了公益,但更有可能是出于私利。公共領域是社會生活的反映,只要現實中人們的利益與價值觀存在分化與沖突,那么作為其外在顯現的公共領域就不可能是完全理想的,真實的狀況其實是魚龍混雜、力量交錯、立場各異、權力與資本內在于其間。就此而言,在社會利益對立與沖突依然存在甚至有時激化的歷史條件下,動輒就談所謂“本真狀態”的公共領域,難免淪為空論。而認為存在一個所謂“本真狀態”的公共領域,則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設定。實際上,被哈貝馬斯奉為范型的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本身就是一種理論的抽象,需要避免被完全地、無批判地接受。

通過以上對作為公民社會主要結構性要素的社會組織與公共領域的分析可知,作為純然規范之域的公民社會只是一種理想類型,現實中的公民社會組織與公共領域有其規范性的一面,但所謂公民社會本身絕非一方同質的凈土。那種同質的、完全規范、自由平等的公民社會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意識形態的神話、一種并不真實的假設。利益矛盾與沖突、自私、貪婪與欺詐在公民社會中同樣存在。當我們脫離開公民社會的理論話語,轉而面向現實社會的階層結構時,其社會真實的一面就清晰地暴露出來了。

公民社會理論的“非現實性”

進而言之,公民社會話語并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傳統。馬克思主義并不首先虛設一個同質而規范的公民社會,然后抽象地分析其與國家或經濟系統的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每一歷史時代的經濟生活狀況決定了該時代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狀況。經濟領域本身的利益矛盾與資源紛爭,特別是處于生產關系中不同地位的階級或階層的矛盾,決定了整個社會領域的矛盾與政治領域的矛盾,國家的產生與存在由此才能得到最終合理的解釋。隨著生產力的高度發展,隨著經濟領域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消滅與社會所有制的建立,社會本身的異化性質得以消除,人類社會將成為一個每個人都能實現自由全面發展的“自由人聯合體”,而具有政治壓迫性的國家也就消亡了。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從歷史事實出發揭示出社會生活的本質與人類歷史的發展規律,它不是從一般的原則與抽象的人出發,或從應然的價值理念出發,而是從現實的人出發,從實際的歷史事實出發。所謂“公民社會”理論虛設一個純然規范之域,抽象地談論各種價值理念,談論一般意義上的“公民”,無疑落入了馬克思早就批判過的自由主義的抽象邏輯。

實際上,過分強調公民社會的理想性,實際上包含著忽視社會本身的內在沖突與矛盾的傾向。對公民社會理論引介較早的我國學者在進行理論反思時,也曾指出公民社會理論作為一種解釋模式的不足,強調不應把目光僅僅局限在這一個理論范式上,而要發現其他甚至更為有效的解釋方案,并認為,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模式可以解釋在“社會”這一同質性范疇的掩蓋之下,或者在“國家與市民社會”這一分析框架中,無法得到很好解釋的“貧富差距結構”的諸多社會現象。確實,比之于公民社會理論,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是一種更為科學有效的理論。

綜上分析可見,公民社會理論雖有一定價值,但公民社會的規范性具有明確限度,公民社會理論也并非一個指導實踐的完善理論模式。因此,對曾經流行的公民社會思潮的內在局限性,我們應具有清醒的認識。

(作者:李海青,中共中央黨校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 / 許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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