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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股權繼承案例看權能改革方向

2018-01-23 12:12
農村經營管理 2018年5期
關鍵詞:溫江區財產權繼承人

洪 運

目前,現行法律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繼承權沒有明確規定,是否繼承、如何繼承,各地實踐存在一定差異,一般多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成員決議來確定,而針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能夠繼承股份,大多持否定態度。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以“三權分置”理論為導向,以切實維護股份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通過對現行政策法規及改革精神的深入分析,創新探索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集體資產股份的條件與程序,為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實現路徑提供了“溫江答案”。

梓潼社區實例

溫江區天府街道梓潼社區作為全區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先行先試社區,于2009年4月啟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通過清產核資,該社區集體資產達252.32萬元,其中,經營性資產226.65萬元,非經營性資產25.67萬元;資源性資產1528.62畝。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梓潼社區開展了股份量化工作。按照股份量化方案,對社區內1113戶農戶進行股權量化,人均股份458.8股。近5年,股份年均收益353.46萬元,人均股份收益3303.36元。

2014年10月,作為梓潼社區第十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的梁正清病故后,其合法繼承人為趙彬,但該繼承人在2009年4月30日集體經濟組織界定成員時,因是國家工作人員(公辦教師),戶口也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未被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該繼承人是否可繼承集體資產股份,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討論后決定,該繼承人可繼承股份財產收益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將股份收益直接分配給該繼承人。2017年5月10日,天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成都市溫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繼承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依據該繼承人申請,為其頒發《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同時,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決議內容,在證書備注中注明“該股權僅享有收益權?!?/p>

主要做法

以章程方式體現成員的自治需求。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作為集體成員的共同準則,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愿。在梓潼社區案例中,針對趙彬是否能夠繼承集體資產股份身份權問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較快形成了一致意見,即基于其已喪失成員資格,故不應再享受依附于成員身份的相關表決與選舉權利。而針對是否能夠繼承股份財產權問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展開了廣泛討論,部分成員以身份權喪失為由,認為繼承股權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部分成員則認為直接剝奪繼承人應享有的股份財產權利,對繼承人顯失公平,故贊成為繼承人保留此權利。為此,集體經濟組織在充分討論基礎上,以成員表決方式通過了趙彬繼承集體資產股份財產權利的決議,明確集體資產每年分紅收益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分配給趙彬享有,并將此決議記入了該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上述過程凸顯了集體成員共同自治的重要作用,即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決議可對是否允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股份財產權利進行約定。若未明確約定,操作實踐中可視為同意繼承;若已約定財產權利不得繼承,并經被繼承人生前簽字認可此項章程內容,即可由此推定該被繼承人已對其股份處置作出提前安排。在此情形下,股權登記機構不得依據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申請,為其頒發股權證或確認其財產權利。

以政策方式界定股權的內涵與外延。當繼承人中出現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情形時,是否應給該類繼承人頒發股權證、如何頒發等問題,成為了困擾基層的難題。集體資產股權,作為依附于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權利,盡管帶有一定福利性質,但并不能否認其內含的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而其與公司股份的不同之處在于,集體資產更為強調股份的身份屬性,股份流動往往處于封閉狀態,這也成為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難以獲取完整意義股份的重要原因。

為進一步維護股份繼承人合法權益,溫江區依據《物權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充分吸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架構設計,制定了《成都市溫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繼承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指股份經濟合作社(聯社、聯合總社)社員以合法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所享有的相應身份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與財產權(資產收益權)?!奔匆约w資產所有權為基礎,將與成員身份息息相關的權利界定為股權中的身份權,而與股權收益分配相關的權利界定為股權中的財產權。身份權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天然獲取,而財產權作為一項依附于股權的權益,在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與身份權適度分離。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依據《繼承法》第3條關于公民收入屬遺產的規定,將集體資產股份收益作為被繼承人一項長期穩定收入,繼承人即使無法繼承其身份權,但卻可繼承由股份而產生的持續穩定收益,從而體現了政策制度設計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以證書方式保障成員的財產權利。在梓潼社區案例中,當地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決議方式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股份財產權益予以認可,但如何對該收益權給予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成為擺在改革者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溫江區在前期法律論證基礎上,選擇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頒發給符合繼承條件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僅是為與普通股權證區別,在不改變證書基本框架和內容的前提下,對該類證書采用全新配色,并在證書備注中標明“該股權僅享有收益權”。

成效與啟示

為合法繼承人財產權益的公平保護提供重要依據。集體資產股權作為一項新型農村財產權利,關于其權能實現的改革尚在探索中。實踐中,因無明確依據,各地習慣于用“宅基地使用權不得繼承”的慣性思維來思考集體資產股份的繼承問題,殊不知宅基地使用權無償劃撥帶有依附于身份的純福利屬性,與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后賦予股份的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有所區別。正是由于對二者屬性的混同,導致現實中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被剝奪現象十分嚴重。如繼承事實發生后有眾多繼承人的情形,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多以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無成員身份為由,剝奪后者的合法財產收益權。通過對集體資產股份內涵與外延的準確界定,不僅能對財產權益保護起到較好的宣傳作用,還會對類似糾紛處理起到良好的借鑒作用。

以“三權分置”理論解決集體資產股份繼承難題。溫江區將“三權分置”理論“移植”到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領域,首先,以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為基礎,對應至集體擁有集體資產所有權。其次,以農戶憑其成員身份擁有承包權為基礎,對應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憑其身份享有集體資產的身份權。最后,以承包經營權中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基礎,對應至集體資產股份權利中身份權與財產權的適度分離。相比其身份權,允許財產權像農村土地經營權一樣,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流動,這既符合《繼承法》關于遺產的一般規定,又切實維護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印證了集體土地公有制下“三權分置”理論的延伸空間與運用潛力。

為集體資產股權真正向財產權轉變提供現實路徑?!叭龣喾种谩崩碚撛诠煞堇^承權能實現中的創新運用,為股份其他權能實現提供了重要參考。以股份質押融資權能為例,若遇質押失敗而需要實現質押權情形,金融機構囿于股份受讓人身份限制,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實現質押權,從而可能導致質押權落空。為降低上述風險,金融機構即使愿意探索股份質押路徑,也會對質押股權價值進行貶損評估,讓股權價值難以充分實現。若采取身份權(成員權)與財產權(收益權)適度分離的制度設計,即使出現股份質押失敗情形,金融機構可通過對股份財產權對應的固定收益進行保全,要求集體經濟組織協助執行質押人的股份收益,逐步讓其債權得以分期落實,從而進一步增強金融機構介入集體資產股份金融改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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