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文英
(山西財經大學,山西 太原 030000)
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組屋”,其住房模式主要采取政府分配與市場出售相結合的方式,逐漸形成較為完備的政策法律制度和中央公積金制度為調控手段,向比較貧窮,收入少的人提供房屋,而市場上的住房(商品房)則主要由高收入階層購買。
1.價格低廉
2015年新加坡家庭收入報告顯示,新加坡人均月收入中位數是2500新幣,家庭月均收入中位數是8666新幣,這樣算家庭年收入是10.4萬,以普通家庭申請成熟社區的四居室47萬為例,房價收入比是4.5,也就是說一般居民家庭4.5年就可以購買一套組屋。[1]
2.覆蓋面廣
滿足新加坡的申請條件的公民可以覆蓋新加坡超過半數的人,實際上是82%。
3.強有力的打擊手段
新加坡住房制度的順利推廣和實施肯定離不開他的嚴格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如果有人違反保障住房頒發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會受到嚴重的處罰,最嚴重的還會坐牢。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實行好多年了,也取得了比較好的成績,被世界許多國家效仿。到現在為止,新加坡的居民的保障性住房的自有率能達到90%,這也證明新加坡的“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獲得了巨大的成功。
CPF設立在1955年的7月,是國家規定的必須繳納的保險,由政府、雇主和雇員一起參加。住房公積金政策,主要用于消費和住房貸款,對于低收入人群是非常有益的。
據新加坡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經過很多年的發展,新加坡的組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組屋建造大約有100多萬套。因為很多人收入比較少,所以組屋受到很大的歡迎。很多人住在由政府建造的組屋里面,而且很多人已經擁有的自己的組屋。發展比較迅速。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有他的獨特之處,比如說有非常嚴格的準入,公平,退出機制。
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值得慶幸的是,公積金中的30%可用于購房。[2]當購買人滿足購買組屋的條件是,可以使用公積金的一部分去貸款,而且貸款的利率比較低[3]。
為了保證新加坡住房的快速發展,在發展的各個階段都頒布了相關的法律。1955年頒布了《中央公積金》,1960年頒布了《住房發展法》,1967年頒布了《土地征用法》,1968年頒布了《中央公積金修改法令》,1973年頒布了修訂《土地征用法》,1981年頒布了《中央公積金修正案》,這些法案都促進了新加坡住房保障的發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現在依然是昂然向前的發展。這些法案是適應新加坡的住房每一個階段的發展的,適應國情,所以促進了新加坡住房的發展。
政府的支持主要在三個方面。一個是政府提供的資本金,二是財政每年提供的低息貸款,三是制度虧損性補貼。政府的支持在新加坡保障性住房的發展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進新加坡住房的快速發展。
新加坡是一個成功的案例,我們可以借鑒其發展的成功的發展模式來發展我國的住房保障模式。最重要的是要確定住房對象。住房保障對象要有一定的限制。新加坡的組屋要求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只要你不符合組屋的住房要求,就不能住在組屋內。所以可以借鑒其這一點,在住房對象上要嚴格限制。來確實解決我國保障性住房對象不確定的問題。
第一,出臺相關法律。從上面的成功經驗來看,要想發展成功,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我國應當出臺《住房公積金法》。通過法律來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最終得以貫徹落實。第二,對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做出嚴格的限定。并要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使其得以快速發展。在繳存數量上,要根據市場進一步來完善它的動態調整機制,在使用上,要提高公積金的效率。
在新加坡,對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最高可以達到8%,而我國的這一比例只有0.3%[4],對比來說相對比較少。
對于現在來說,要想地方發展的好,必須發展當地的經濟,現在基本上就是為了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所以可能忽視了保障性住房的發展,使得保障面過小,制度落實不到位。因此,政府加大對其資金的投入。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保障住房的發展。
從新加坡的成功發展經驗來看,法律是發展的必備品。所以我國要完善我們的完備的法律體系,來促進我國保障性住房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