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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改革中“機械正義”之糾正
——兼論人工智能運用的邊界及前景

2018-02-01 02:28
江西社會科學 2018年2期
關鍵詞:量刑法官司法

一、問題的提出

為了改變以往“估堆式”的量刑模式,消除量刑實踐中廣泛存在的量刑失衡,進而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制約,由最高法院牽頭,江蘇姜堰、山東淄川等人民法院發起的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活動,拉開了我國量刑改革的序幕,并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地方上以省為單位,也根據各自的情況出臺了自己轄區的量刑實施細則。這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使得全國各地的量刑活動走上了規范化發展的軌道。此次量刑改革在實踐中取得了可喜成效。然而,理性地審視此次改革便會發現:機械化量刑思潮一直若隱若現的掩映于其間,而該種思潮何以產生且對改革會產生何種影響,都有必要進行一番批判檢視。同時,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依托于大數據分析平臺,人工智能技術也逐步走進了法學界以及司法實踐的視野。故而,如何厘清未來人工智能運用與機械化量刑思潮之間的界限,進而對人工智能技術實踐的限度及前景進行精準的定位,是本文需要探討的問題。

二、量刑規范化改革中機械化量刑之體現

(一)用量刑科技化取代量刑規范化

量刑科技化不同于量刑科學化,前者是指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尤其是計算機等信息系統開發相應量刑軟件而規范量刑活動;而后者的量刑科學化雖然與量刑科技化僅一字之差,但意義大相徑庭?!傲啃桃幏痘囊粋€重要效果是以規范化獲得科學化的權威,量刑企圖向世人宣示,量刑不再是法官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自由裁量,而是具有科學的特征。在此意義上,所謂的‘規范化’,不過是科學化的另一表征而已,姑且不論‘量刑規范化’在用詞上的謹慎,很明顯,這一舉措深受近代以來強勁的科學主義的影響。職是之故,可以將‘規范化’視為‘科學化’的同位語?!保?](P58)申言之,量刑科學化就是從認知的角度出發,準確把握量刑規律,總結量刑經驗,從而在服從規律的角度出發來規范量刑活動。

量刑科技化最為極端的表現則是電腦量刑。早在十幾年前,趙廷光就倡導運用數量關系來追求量刑公正,其認為:“闡明量刑空間形式與量刑情節(所反映的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之間的數量關系,是實現量刑公正性、透明性和充分說理的理論基石?!保?]趙廷光還推出了《輔助量刑系統》,拉開了國內電腦量刑的序幕。隨后,個別試點法院也推出了相關軟件系統,這一系列量刑軟件系統的開發和運用在某種程度上呈現出以電腦量刑取代法官量刑的傾向。對于個案量刑活動,法官要做的僅僅是將案情根據電腦系統的提示進行一定參數的輸入即可,電腦會根據運算程序自動生成具體量刑結果。因此,電腦量刑的主要理念在于運用程序性數量關系對量刑幅度進行一定劃分,同時將這些劃分通過特定的計算程序予以精確化,最終達到限制法官恣意量刑的目的。

(二)用量刑具體化取代量刑規范化

量刑機械化還表現在:“司法人員對量刑指導意見的細化規定過于依賴,即使發現依照量刑指導意見處理案件可能得出不合理的結果,也不敢、不愿突破量刑指導意見明文規定的范圍?!保?](P8)不可否認,在中國的法制體系內,司法解釋尤其是地方性法律文件往往起到準立法的效果。而量刑指導意見的出臺對量刑活動的具體操作提出了現實可行的行動指南?!吨笇б庖姟奉C行的目的是規范量刑活動而不是扼殺量刑裁量,況且,成文法本身所具有的涵攝不足之特征,必然會導致某些場合下“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局面,即:僅僅適用《指導意見》會導致量刑不公。但是,許多法官卻走向另一極端:過度依賴《指導意見》不肯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明明發現適用《指導意見》會發生個案中量刑不當問題卻仍然予以適用,推卸自身的角色責任。其將《指導意見》奉為圭臬,甚至發展到沒有《指導意見》都無法量刑的地步;特別是當《指導意見》只是針對一些常見罪名的量刑適用進行規定時,某些法官對大量未能予以意見載明的罪名就顯得無所適從。似乎,沒有了規定作出裁判就會失去合法性的背書。

(三)用量刑劃一化取代量刑規范化

所謂的量刑劃一化,是指量刑的整齊劃一。具體而言,就是指量刑活動嚴格按照一定標準進行“一刀切”式量刑。換言之,即所謂的同案同判,也就是認為量刑問題在于“違背刑法運行的基本公正原則,相同情況相同處理”[4],因此需要對相同案件進行相同的判決以達到相同的量刑結果。

同案同判思想的催生既有理論根源也有現實緣由。從理論上講,“法前平等,司法公正,從東方文明到西方文明,從古至今,自有法以來就是司法的一個永恒主題,一個至高的價值追求”[5]。正是受到這種法前平等思想的影響,同案同判被學界乃至官方一度作為量刑改革的價值訴求。而前述電腦量刑的引入,其初衷也是為了實現所謂的同案同判,以達到量刑活動的整齊劃一。從現實層面,量刑改革以來,雖然法官的量刑恣意得到了有效抑制,然而個別法院仍然不能排除某些法官在個案中有權力尋租、司法腐敗現象的滋生,某種程度上,量刑腐敗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間。尤其是我國刑法中個罪的法定刑幅度又相對過大,故而才會在實務界產生一種刑寬泛化的主觀感受:即量刑規范化改革下司法裁量權仍然過大,亟須進一步的約束和限制。簡言之,“‘寬泛論’的邏輯是:法官職業素養不高→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法官裁量權范圍需要縮小→細化量刑方法規定方式”[6](P129)。而細化量刑方法的主要指導思想就是需要做到機械化的“同案同判”。

三、機械化量刑之批判

(一)走不出的風景:同案同判理念之批判

同案同判頭戴司法公正的“冠冕”一直以來都被視為一種理想化的價值訴求,然而,這只是一個虛構的法治幻景,具言之:機械化量刑方法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量刑不公,也可謂量刑偏差,即“同案不同判”。但是“同案不同判”等于“量刑不公”這個等式的前提則是現實中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同案”。然而,這個大前提是令人質疑的。法諺有云:“類似者未必等同(Nullum ismile est idem)?!保?](P201)而實際情況卻是:絕對相同的“同案”在真實世界里并不存在,其往往只是理論界及立法者所臆想出來的一種法治的“烏托邦”。張明楷就對此舉例:“人們習慣于認為,甲盜竊5000元現金與乙盜竊5000元現金的案件是相同的。其實,這兩個案件只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所盜竊的現金數額是相同的,而其他方面必然存在大量的不相同。同樣,A殺害一人與B殺害一人也被認為是相同的案件,其實,也只有在殺死一個被害人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其他方面必然存在諸多差異。量刑要考慮方方面面的事實,不可能憑借一個方面的事實或者部分事實,就是罪刑統一、量刑平衡?!保?](P335)由此可見,“嚴格意義上的‘同案’并不存在,既然如此,‘同判’也就不再那般莊嚴神圣。因而,對于認定的‘同案’,在‘類似處理’意義上的‘異判’并非全不合理”[9]。

(二)看不見的正義:個案公正之抵牾

實際上,“并不存在可以直接依賴的作為規范概念的普遍正義。只存在著特定的、競爭的、分裂的和異質的正義觀念和話語,它們產生于特殊的情境”[10](P394-395)。這樣特殊情境的正義就是個案正義。而司法審判本身就是一個將規范化一般意義上的抽象法條適用到具體個案的過程;法律適用也不僅僅是三段論式的演繹[11](P60),法官必然需要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性以實現個案正義,而不是機械正義。機械的倡導量刑科技化而通過精密的科技程序去精確運算結果;機械的訴諸完備的量刑文本而對自由裁量予以拒斥;機械的追求量刑結果的整齊劃一而達至同案同判,這些都不具有正當性。相反,還會在司法實踐中與現實個案產生規范抵牾。例如,曾被社會各界廣為詬病的“許霆案”中,法院在一審判決里徑直將“反復多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的行為”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雖然在形式上看,此案定性并不存在太大問題。但是,法院如果漠視本案的特殊之處而直接判處類似于之前普通盜竊金融機構的法定刑,則會導致量刑倚重,進而與一般人的法感情相抵觸,進而淪陷了個案正義。

(三)行不通的路徑:美國量刑指南制度之反思

實際上,機械化量刑思潮不僅體現在我國量刑改革中,早在美國量刑改革之初也盛行該種思潮,并由實踐業已證明其無法在現實中順暢運行,標志性事件便是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強制適用效力的失效。

在早期,美國量刑領域一直秉承著“刑罰個別化”以及“刑法矯正主義”的理念,賦予法官較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到了20世紀60年代,由于量刑偏差以及民族歧視而導致的量刑不公等問題的凸顯,“刑罰個別化”和“刑法矯正主義”的做法受到了美國社會各界的廣泛批評。為了達到量刑的確定性與合理性,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量刑改革法》,并在該法的基礎上成立了聯邦量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具體實施量刑改革。量刑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減少量刑偏差,從而做到量刑一致性;另一方面對不同案件的判處不同刑罰時做到量刑均衡。在此背景下,量刑委員會制定了聯邦量刑指南并于1987年11月1日最終面世并得以強制執行。

對于量刑指南的適用,基本上是依據量刑表而得出最終的刑罰量。量刑表是一個通用的有縱橫軸的量化的坐標表格,以監禁刑量刑表而言,“縱軸有43個犯罪等級,橫軸為6個犯罪史檔案”[12](P270)?!傲啃虝r,法官先在犯罪行為部分加減計算縱向之犯罪級數,其次再就被告的前科點數做橫向調整,最后以縱橫交錯的格子內量刑區間月數,作為量刑的限縮空間。從量刑表來看,最低刑度區間為0-6個月,最高刑度空間為終身監禁。就變化規律而言,犯罪級數越低,量刑區間越窄;犯罪級數越高,量刑區間越寬。此外,在較低犯罪級數區域,犯罪級數的增加僅緩慢影響量刑區間;但在較高犯罪級數區域,犯罪級數的增加便會高度影響量刑區間?!保?3]

就此而言,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量刑的精確性,達到了對量刑一致性的追求效果。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2005年布克訴美國案之后,量刑指南失去了強制適用效力而僅具有參照效力。導致這種局面有諸多緣由,但是其中一個最為突出的原因則是:量刑指南的出臺使得量刑過程過于剛性反而導致了量刑失衡。具體而言,“實現量刑公正可以說是制定聯邦量刑指南的終極目標。問題在于,司法實踐中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復雜多樣,不可能全部為量刑指南所包容。量刑指南通過將與犯罪的嚴重性以及犯罪前科等與量刑有關的因素格式化、數據化,使量刑呈現出量化特征,無形中會造成對其他量刑因素的漠視,影響公正量刑”[14]。申言之,量刑指南是在機械化量刑機理的基礎上運作的,故而其在適用中不免會對自由裁量權進行了不當限縮,進而陷入了為限制量刑偏差反而導致量刑失衡的“怪圈”。因此,對于量刑指南適用效力的轉向,有學者深刻地指出:“這個變換歷程雖然不能否定量刑指南存在的必要性,但至少表明量刑指南不能侵犯量刑自由裁量權的必要行使空間?!保?4]概言之,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強制適用效力的失效充分說明:機械化量刑方法在量刑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極有可能走向崩潰的邊緣。

四、機械化量刑之克服

(一)非技術性路徑

非技術性路徑主義是針對傳統法學研究范式而言的,主要包括理念與方法兩個向度。

1.觀念路徑:樹立正確的量刑理念?!熬土啃潭?,觀念比方法更重要,如果缺乏好的觀念,僅僅憑借技術性的方法,也會使量刑變得不合理?!保?5](P43)因此,欲在量刑改革中對機械化量刑撥亂反正,首先要樹立以下正確的量刑理念。

第一,從同案同判到類案類判。同案同判并不具有現實合理性,無法作為量刑的觀念指引,其僅是一個不切實際的良好愿景。是故,在量刑實踐中需要追求的就不能是相同個案之間量刑的絕對均衡,而只能是相似個案之間的相對均衡。而相似個案就要求量刑主體不僅要把握個案之間量刑的一致性因素,更需要關注個案之間量刑的差異性特征,量刑均衡也只能夠是在量刑普遍性基礎上體現量刑特殊性的均衡。

第二,從抑制裁量到引導裁量。此次量刑改革的出發點之一就是為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然而機械化量刑卻使得這種“規范”走向了極端,即從“規范”走向了“壓制”。量刑科技化中的電腦量刑也好,完備規則文本窮盡一切情形的量刑具體化也罷,均是為了壓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旨在保持量刑均衡、量刑劃一亦復如是。

客觀而言,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他們能夠根據案件事實決定其法律后果,為了實現真正的公正,可以不拘泥于法律,還能夠不斷地解釋法律使之更合乎社會的變化”[16](P57)。其是緩和法律僵化性而保持法律靈活性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機制。量刑也無法徹底排除法官的自由裁判權,當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放逐“絕對罪刑法定”而采取“相對罪刑法定”,且立法者與司法者均不得不面對“法有限而情無窮”之間的矛盾時,法官自由裁量權就成為一種應然意義上的需求。對此,有學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在量刑領域,制度的規制功能是較為有限的,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需留給法官,以實現‘個別化’的刑罰政策?!保?7]因此,法官不是冷冰冰毫無感情的法律適用“機器”,而是具有主觀思維與豐富情感的裁量主體。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關鍵不在于徹底的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在于積極引導法官發揮主觀能動性,使得自由裁量權在制度框架內有序運行。

第三,從文本細密到理念輸出。量刑機械化的一個集中表征就是企圖以完備的立法文本對所有的適用情況予以規定。然而,這樣做法并不足取,原因在于:一方面,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有400多個,而現行的《指導意見》也僅就15種常見罪名的量刑具體步驟進行了規定,故而,希冀于所有的罪名都能夠得到立法者詳盡而明確的規定顯然不切實際,反而會不當束縛法官的手腳。另一方面,即使立法文本足夠完備,《指導意見》等相關規范性法律文本仍然無法擺脫成文法局限性之先天不足。毋庸置疑,法律之治乃是規則之治,量刑規范化也是從規則治理的角度而言。而規則也可稱之為“規范”,即“它意指規則、標準或尺度?!谶@一術語的慣常用法中,并不含有對個別的情形做完全個殊性的特定處理的意思”[18](P247)。由此可見,成文規范是以類型化的方式對具體事物進行了一定的抽象化,這會帶來涵攝不足之弊端。欲以紙面上的法律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進行包羅萬象式的文本網羅,多少顯得有些“法律人之自負”,是故,即使是倡導實證主義的拉茲也承認“所有法律體系都是開放的體系”[19](P174)的命題。

一言以蔽之,意圖通過細密的規則文本而帶來確定一致的量刑均衡是對量刑理論與實踐的背離。因此,根本的解決思路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從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能動主義轉向,從而在量刑規范化的路徑上輸出理念,通過正確理念的支配可以使得法官在量刑時不過分拘泥于文本而喪失了司法者應有的能動性,即使在規則付諸闕如時仍然可以在觀念指引下作出妥當的裁量結果。

2.方法路徑:貫徹體系性思考。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學一直都致力于將體系性思考作為構建自身理論基礎的工具。在德國,“體系是一個法治國家刑法不可放棄的因素”[20](P3)。在日本,體系性思考的傾向也至為明顯,因為,缺乏體系性思考方法會導致“在每一個別問題上,如果采取的是僅在解決個別問題看似妥當的‘權宜’的解釋,終究無法實現社會的統一”[21](P前言)。在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界一般也承認:“體系性的犯罪判斷,讓我們的思考經濟、讓法院的判決可以被預測?!保?2](P16)據此觀之,體系性思考是刑法學一個較為普遍的價值訴求。

體系性思考的方法論對我國量刑改革顯得尤為迫切:我國刑法學一直存在著“重犯罪論,輕刑罰論”的研究傾向,加之我國量刑改革出臺的《指導意見》本身就是一個迫于實踐與輿論壓力而在形勢倒逼之下出臺的理論產物,其雖幾度修正,數易其稿,但是囿于過度著眼于眼前問題而缺乏深入的理論推敲,因而導致其自身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尤其體現為我國的量刑規范化改革所確立的量刑制度缺乏體系性。例如,體系性思考的旨趣之一便是使得刑罰目的理論(并合主義)在量刑中得以貫徹。此外,根據《指導意見》規定,“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钡?,法定與酌定量刑情節卻導致量刑與刑罰目的之貫徹相脫節。反映在量刑情節的提取以及適用方面則是對于累犯的規定。具言之,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倍鄯副旧響搶儆谝粋€影響基于特殊預防主義的預防刑的考慮情節,根據責任主義,預防刑只能是在責任刑之下進行考慮,但是這樣的規定會導致累犯這個影響預防刑的因素突破責任刑限定的刑罰上限。因此,體系性思考十分必要,同時,作為方法論層面的體系性思考還可以對機械化量刑進行有效矯正。

一則,體系性思考在立法論層面可以與刑罰目的論產生勾聯,使得立法者在規定量刑規則時將其建立在理性化的刑罰目的觀之上,而不是雜亂無章抑或主觀恣意式的隨意編排,從而防止立法者過于趨向于量刑具體化而被量刑規則的細枝末節乃至完備無缺所束縛。

二則,體系性思考可以給法官提供一個具有邏輯一致性的分析工具,防止其在具體量刑過程中過于機械。譬如,針對弱勢群體犯罪,《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比欢?,倘若犯罪行為人觸犯《刑法》第262條之一的“組織兒童乞討罪”時,就切不可機械照搬《指導意見》而對行為人予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因為,根據體系性思考,此處的未成年人已經在犯罪成立層面作出了否定性的評價,也即罪責所確立的有責的不法程度已經確立,不能夠再作為量刑情節予以再度評價,從而增加不必要的刑罰,否則不僅有違“禁止重復評價”的要求,也與并合主義所強調的責任刑制約思想相悖。

(二)技術路徑:引入人工智能

“阿爾法狗”與李世石的人機大戰,打破了人類優位的傳統思維定式,世人開始懷疑人工智能技術對信息運算與決策的能力會在未來的某天超越作為萬物靈長的人類。尤其是隨著網絡的普及、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以及相關數字系統科學的迅猛發展,人工智能技術方興未艾,其廣泛運用引起了法學領域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重視?!爸腔鄯ㄔ骸薄按髷祿徟小钡鹊纫劳杏谌斯ぶ悄艿姆▽W延伸性話題也逐漸成為時下社會聚焦的熱點。相較于傳統的非技術性法學研究路徑,人工智能技術作為一種新興技術性手段,應當成為克服機械化量刑之不足的有效途徑。

1.量刑實踐中引入人工智能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契合當下的時代背景。在當下,在量刑實踐中引入人工智能是基于目前所處的時代階段所決定的。一方面,司法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需要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推進。在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推動下,近年來司法裁判文書在網上公開并初具規模,豐富的法律文書及海量的司法數據使得司法大數據平臺得以搭建,其不僅涵蓋了辦案流程信息、司法裁判文書,甚至延伸到庭審視頻等諸多辦案環節。而這些司法大數據的獲得并非目的,單個的數據也并不能證成問題,如何將司法大數據轉換為司法“大智慧”才是最終目的,而轉換的載體就是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另一方面,當前各級法院開始傾力打造“智慧法院”,且已逐漸擺脫原有那種單純靠理論研討與主觀設計來推動的思維定式,開始逐步構建起以大數據為牽引,以人工智能來驅動的新型法院辦案模式。有的法院已經嘗試使用一體化式智慧審判系統,“涉及從立案掃描錄入、卷宗移送、案件審理、文書制作結案一整套流程”[23],使得審判更為便捷高效。由此可見,悄然而至的人工智能已經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司法機關與其被動地迎合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沖擊,不如主動結合司法工作特點,將現代信息技術與司法人員深度融合以構建司法運行的新模式”[24],量刑司法實踐亦復如是,量刑環節屬于刑事司法審判的一個終端環節,且由于量刑數據的結構化特征,更適應人工智能技術性分析的需要。

二是解決當前的現實問題。目前,隨著司法員額制改革的縱深推進,案多人少的問題仍然是困擾著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首要問題,而人工智能的運用恰好可以對此起到緩解作用,由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運用,也會提高辦案效率。譬如,通過人工智能庭審語音識別系統,可以提高庭審筆錄轉換速度;憑借電子閱卷,可以大幅縮短法官的辦案周期;這些舉措都將使法官從巨量性、瑣碎化的事物性工作中解放出來。不僅如此,基于大數據分析,通過人工智能進行數據運算進而得出案件權重指數,可以對法官的工作量進行合理評估,從而能夠更為優化合理的配置案件工作任務,不僅提高了入額法官的工作積極性,也為各級法院案管決策提供了技術依據。申言之,量刑效率的提高也是量刑公正的保證,只有在保證法官必要的辦案時間并節約司法資源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期望法官將更多的精力投放到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裁量中去,也才能期望量刑結果能夠更為合理公正。

三是厘定機械化量刑之技術性合理內核??陀^而論,機械化量刑思潮的初衷仍具有一定合理性,尤其是通過量刑的科技化手段去減少不當的量刑偏差與失衡,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得量刑結果導向以數字化為依托的精確化,這在當前司法公信力顯著不高且量刑判決社會公眾認同度有待提升的現實背景下,運用技術性手段對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制約,頗具合理性。猶如拉倫茨所認識到的那樣,“使法官的決定空間(于此范圍內,他只需要作決定)盡量縮小,這也是法學的任務之一”[25](P177)。而人工智能作為一種新興的技術性舉措,運用系統運行及數據分析,實施于量刑實踐也可以達到機械化量刑方法所企及的目標。據此觀之,揚棄機械化量刑的過程,并非全盤否定,而是一個去偽存真的過程。申言之,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技術化手段的運用,而是如何運用以及如何把握運用的“度”的問題。

2.人工智能運用的邊界及前景。人工智能運用于司法實踐的邊界取決于自身的定位,如果自我定位是“全知全能”的話,那么其應用界限也將是無邊無垠。同時,自身定位也決定了運用的范疇及未來的發展前景,是故,有必要首先弄清人工智能的定位問題。

筆者認為,人工智能之于司法實踐僅僅處于一個輔助性的地位,人工智能所帶來的技術便利無法取代法官。原因在于兩個層面:從淺層面觀之,現階段人工智能所依托的司法大數據質量本身難以保證。如何避免司法大數據淪為“司法大的數據”仍成問題。有些數據十分關鍵,例如辯論信息、實物證據等非結構化證據,仍然難以電子化。所以利用數據而不是迷信數據才是明智之舉。從深層考慮,以憑借人工智能開發出來的量刑軟件為例,其僅僅能夠快速的得出量刑結論,而難以說明得出結論的過程,忽視了形成結論的依據和理由,而這恰恰是法律的生命,而不僅僅是邏輯的運算與推導。模擬人的思維是人工智能的長項,這當無疑義,但人工智能無法透過冰冷的大數據表達形成這種思維的過程。當前,案件當事人對量刑結果缺乏足夠的信任,不是因為我們的法官沒有成為人工智能那樣的“智能法官”,而恰恰是由于法官蛻變為缺乏操作透明度和量刑說理的“法律機器”。因此,無論我們的人工智能技術如何發達,都無法完全的替代法官。本文前述的山東淄川法院研發的“輔助量刑系統”之所為被視為機械化量刑的表征之一而予以批判,就在于其過度依賴于電腦的量刑結果而忽視了法官的主導性地位,有本末倒置之嫌,對人工智能過分迷信化從而混淆了自身的定位。

人工智能技術日新月異,我們難以具體預測未來人工智能運用到司法實踐的狀況。但現階段,由于人工智能僅扮演一個輔助性角色,還不能成為司法實踐的主角,結合當下的研究現狀和實踐情形,其在量刑領域的應用大致應從兩個方面去深入推進。

一方面,立足人工智能的云計算和大數據分析,在當下“智慧法院”的目標路徑上繼續前行,提高量刑效率,減少不必要的量刑失誤。比如,通過人工智能對各類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進行一定的合法性檢校,在卷帙浩繁的卷宗中搜集有效量刑信息,防止人為的遺漏,尤其是提高人工智能對非結構化數據信息提取的能力,通過綜合數據信息的處理和分析比對,為法官的量刑裁量提供快速高效的裁判平臺。

另一方面,大力研發和完善人工智能量刑決策系統,為輔助法官的量刑決策提供有益參照。人工智能深度發展的目標就是提供一個決策機制,而且是一個能夠應對復雜生活現實而作出合理決策的機制。這個機制不是讓法官完全依賴人工智能技術而淪為機器,而是讓機器變得更像法官,能夠富有情感的去針對非理性情形作出更為理性的決策,可以基于數據分析、數字運算及系統化分析,面對復雜疑難刑事案件幫助法官做出相對“客觀”的量刑結果,進而憑借人工智能強大的指引功能為法官最終的量刑裁量提供一個比照標準。這將是未來人工智能發展應用到量刑領域的主要方向。

五、結 論

總之,量刑規范化改革是當代中國刑罰領域的一次重大變革,在此過程中,我們應該對量刑機械化的思想傾向與做法保持足夠清醒。該種思潮企圖以科技手段取代人之思維,以法典完備取代司法能動,以同案同判取代個案公正,其機理在于壓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純屬因噎廢食之舉。同時,我們也無法抗拒大數據時代下的人工智能對我們生活所帶來的變革及影響力,面對機械化量刑我們也應辯證的對待,順應歷史發展潮流,在保持人工智能作用有限性認識的基礎上,大力探索人工智能對法官輔助量刑決策的應用機制,從而克服法官人性的“弱點”而延伸自身的能力。當然,這也是一個未竟完結的話題,需要理論界與實務界持續關注,更需要依托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創新發展。然而,無論如何,揚棄機械化量刑而探索人工智能,最終的目的仍是彰顯個案正義,這亦是刻下我國量刑改革未來推進的應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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