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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研究

2018-02-07 00:29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課題組
中國檢察官 2018年7期
關鍵詞:證據規則庭審審判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課題組/文

黨的十九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等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弊源?,審判中心主義從國家法治建設的角度被明確提出,正式納入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框架之內。由此,要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直接影響到檢察機關控訴權的行使,要求檢察機關以符合訴訟規律的理念、路徑和方法審查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構建新的能夠適應審判中心主義的、經得起法律檢驗的刑事證據指控體系。

一、刑事證據體系基本要求

(一)證據是核心要素

一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認定犯罪的證據體系,就是能夠充分證明和認定犯罪事實的刑事證據體系,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二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基礎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資格和證明力。三是據以作出裁判的證據必須達到相應的標準和要求。

(二)證據規則是保障要素

就是要求證據要符合 “三性”,也就是法理學界的證據“三性”分析。一是客觀真實性,這是刑事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征,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二是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無關聯即無價值。證據不能與由它來證明的事實內容相分離,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具有實質性證明價值的材料才具有證據資格。三是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三)嚴密的結構是基礎要素

就是要求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每個證據都必須符合證據裁判規則,就是要求證據必須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要經得起法律檢驗。其內涵必然包括案件事實情節、犯罪構成事實和量刑情節事實三個方面的必備證據。證據體系是否可以對案情、情節、量刑情節等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結論性事實,是衡量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重要客觀標準。在證據系統整體中,任何要素的內容、性質、聯系方式的變化,都可能會引起系統整體性能的變化。只有系統整體中各要件系統相互之間在內容上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在結構層次上完整、協同,才會使系統的整體功能具有加和性,才能達到得出確定結論的證明目的。組織結構穩定是證據系統得以存在的基本條件,沒有穩定性就無所謂系統,只有穩定合理的證據體系,才能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證據系統組織結構的合理穩定性,一方面取決于證明體系的完整合理,犯罪構成各要件、要素以及與量刑情節相關的事實不僅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證據加以證明,而且證據本身已得到合理證明,表現在功能上呈現出有序疊加的相干性。如言詞證據已得到實物證據的補強、實物證據已得到鑒定意見等證據驗證,收集在案的證據與案件發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相印證。另一方面取決于證據體系內在的邏輯聯系穩定。證據之間只有存在穩定的相互聯系和有序的相互作用,才能保證系統結構的穩定和功能的發揮。

二、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與缺陷

(一)立法形式缺陷

在證據規則的立法上看,我國缺少專門的證據法典,內容過于粗疏,缺乏系統性、完整性,散見于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使用意見中,這些證據規則有個共同特點,即“按需設法”,具有臨時性,難以從整體上形成一整套系統的證據規則。并且,倉促的設立或修改相關法律,會導致證據規則之間交叉共存現象的發生。

(二)立法內容缺陷

從證據規則的內容上看,我國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證據規則的規定,對刑事規則規定很少,只有補強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有限的幾個規則,僅有的幾個規則自身也缺少完備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在補強證據規則中僅規定了補強證據的各種類型,但是對于證據適格條件、以及證明大小等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

(三)法規應用缺陷

從證據規則實踐的角度來看,因為我國關于證據規則的立法不夠全面和規范,運用過程中又缺乏法律依據,所以導致司法實踐中面臨各種困難。由于立法缺乏規范和權威性,造成各部門對相關法律的理解存在差異,甚至因為部門利益影響到證據規則的應用例如在庭審中被告人提出有刑訊逼供現象,此時的被告人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很難自身找到證據證實,各司法機關之間可能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常常是難以確定責任主體,同時影響了各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并給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帶來損害。

(四)規則適應缺陷

從證據規則實際適用方面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相對匱乏,必然給構建系統、完整的刑事證據規則以巨大空間,這與有立法權限的各機關利益有關,機關利益給所立之法烙上印記,使機關所立之法間未能保持一致性,甚至存在矛盾。比如:國家對證據規則改變帶來的經濟負擔也出現一些力不從心的局面,像給予出庭證人餐補、交通補及誤工補貼等難以保障,這導致證據規則難以在實際司法案件當中最終完整實現。

三、檢察機關刑事證據體系構建的基本思考

(一)從偵查取證實質化和庭審實質化的角度來看,必須強化對證據三性的審查應對

首先是合法性審查。我國當前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證據司法解釋主要是從證據的合法性角度予以限定。因此,對證據的審查首先明確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而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就是對取證方法的合法,取證形式的合法[1]。證據合法性的審查主要是審查證據取得的方式、手段是否合法。在刑事證據審查中應該判斷,取得證據的主體資格、法定程序、搜集手段、取證方法、取證內容、種類等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規定。在庭前審查中發現不合法的證據時應予以排除。對于部分取證主體、取證形式、取證方法存在瑕疵的,無法給與合理解釋的,不可以作為庭審中證據??傊?,對于證據的審查不僅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進行審查,更要以審判為中心的前提下,重點審查證據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所規定的要求。證據不僅要滿足準確證明案件事實的需要,而且要滿足司法文明和人權保障的需要。

1.證據收集證據主體、對象合法。行為主體是訴訟活動的發起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一是收集證據的主體適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權收集證據的主體包括公安(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及辯護律師,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員收集的證據材料非經法定程序轉化都不得作為公訴證據。二是取證對象適格。如搜查、扣押的書證、物證應當與案件有關;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而不能是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具備證人資格的人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或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具備證人資格。三是涉及科學知識的證據,必須由特定機構的專業人員作出。如對現場勘察筆錄、鑒定結論等應當是具有勘察、鑒定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2.收集證據的程序、形式合法。訴訟活動應當以法定的程序和形式為載體來反映客觀事實的內容,凡是作為公訴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證據的形式規定性,訴訟活動才正當、規范,對于不具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的證據材料,不能納入訴訟證明之中。形式正義的內在規定性就是保障人的權益,在證據收集過程中,應當恪守程序性規范,以使當事人法定的基本權利和訴訟主體地位得以平等的保障和尊重。如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在場;以逼供(證)、威供(證)、誘供(證)、騙供(證)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言詞證據必須排除,非經依法重新收集,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當然審訊活動本身具有謀略性,只要謀略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和審訊規律、規則,不影響供述內容客觀真實的,就自然不在排除之列。

3.審查、運用證據合法。法既是規范體系也是秩序體系。司法活動不僅要以文明的方式獲取證據,也要以公平正義的理念運用證據。一是對證據本身的審查判斷符合法律規范,對刑事訴訟法規范證據收集、證據審查和證據適用的規則、原則應當得到一體遵守。如對證據的分析判斷客觀全面,既要分析本證也要分析已知的反證;既注重對不利于嫌疑人證據的分析又注重有利于嫌疑人證據的判斷。對證據內容的取舍是置于證據體系中比較、鑒別的結果,對無罪證據的排除徹底、全面;對證據的采信符合公理性規則。二是審查運用證據的行為符合法律規范。針對證明責任主體,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如對一切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公訴機關作為指控犯罪的責任主體和法律監督機關,必須嚴格遵守禁止性規范,有效履行義務性規范,正確行使權力,尊重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其次是客觀性審查。在以庭審為中心的制度改革下,檢察人員在審查證據的時不能盲目的迷信任何一種證據形式。即便是鑒定意見、專家人意見等比較權威的證據,也可能在庭審中出現不可預測性,發生變化。所以,在客觀性審查時,無論多么合理、權威的證據,都需要對證據的客觀性進行審查,剔除證據中存在的人為因素,畢竟客觀性的證據是通過人搜集的,如果不充分考慮證據客觀性中人的因素,一旦在庭審中辨方發現證據與客觀事實矛盾,系人為捏造的,那么在庭審中證據將不會被采信,所以,無論多么權威、多么客觀的證據,在庭前審查的時候都不可以輕視和忽視,在審查的時需考慮是否經得起審判活動的檢驗。

再次是關聯性審查。證據必須是與案件待證的犯罪事實相關的,以庭審為中心的刑事證據審查要求,更加注重對于案件無關的證據應該事先予以排。將于案件無關的證據在刑事證據審查時予以排除,庭審的證據質證更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從而節約訴訟時間。

(二)必須落實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以庭審為中心的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檢察人員在庭前審查證據之時,就要嚴格審查證據的形式、取得證據的程序、證據的來源等,避免非法的證據進入審判環節,造成證據被排除的后果。以庭審為中心,必然會增加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次數,在刑事證據審查時要有意識的判斷是否存在非法證據啟動的可能性,從而提前做好準備,對證據的合法性當庭進行說明。同時,在庭審中一旦啟動非法證據程序,檢察機關應該迅速做出反應,認真對待,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

(三)要積極應對直接言語證據在庭審實質化當中的易變性

以庭審為中心的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法官在庭審中聽取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陳述,案件的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證辯論。必須要求全面貫徹直接言語證據,同時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會逐漸完善。所以,刑事證據審查中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應對庭審中被告人翻供,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引發的言辭證據的易變性。具體而言,對證據突襲,可以從辯護人提供證據的三性分析,可以通過現有證據否認辯護人證據的證據資格或者證明力。針對翻供的情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公訴人在刑事證據審查時對偵查過程中的訊問情況、訊問程序了然于胸,同時,能熟悉第一時間將同步錄音錄像作為證據,達到當庭揭露被告人偽供。

(四)要加強和保障辯護律師的應對措施

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需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2]。刑事辯護律師工作進入實質化,以庭審為中心的制度改革意味著辯護人在刑事審判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庭審中的對抗性會更加大,要求在審判中控辯雙方在證據舉證質證環節來認定證據,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在刑事證據審查時,就需要充分在庭審中證據在舉證質證環節的策略。

(五)要以大控方的格局加強對偵查行為的規范

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其基本含義就是確定了,刑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只有經符合正當程序的審判,才能最終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也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經審判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理念,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辦案部門重視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嚴格證據標準,落實規則要求,確保案件質量,從而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的發生,確保每一起司法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考驗。因此,就要求檢察機關對偵查行為給予更多的指導和監督。一方面,對于偵查機關在取證過程中行為進行合法性的審查。另一方面,對于偵查機關的證據要嚴格依據刑事法的標準來嚴格審查。對于通過補充偵查之后,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的,嚴格依法排除或者不起訴。為了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檢察機關在補充偵查的時候,加大對偵查機關的引導補證,同時,加大對偵查活動合法性的監督,為庭審中的證據質證打下基礎。

證據本身不具有自證性,證據反映的客觀事實也需要主觀認識來檢驗。所以檢察機關構建審判中心主義的刑事證據體系,其核心的目的就是在證明過程符合技術和法律規范的前提下,應當運用具有普遍性、實在性的司法經驗和規律,分析證據的內容、結構體系及其證明力是否符合生活常理、經驗,得出的結論是否符合事物因果關系的邏輯法則,以保證認定結論的正確性,從而確保每一件刑事案件都能夠客觀的彰顯公平正義,確?!叭嗣袢罕娫诿恳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注釋:

[1]石少俠、胡衛列:《初任檢察官培訓專題講義(修訂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33頁。

[2]樊崇義、張中:《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載《法學研究》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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