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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疊加背景下刑事審判監督的趨勢變化與完善建議

2018-02-07 00:29蘇文玉
中國檢察官 2018年7期
關鍵詞:審判監督評查量刑

●蘇文玉/文

當前,檢察機關正面臨多重改革疊加局面,司法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員額制和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地,最大限度放權于檢察官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司法責任;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證據裁判規則不斷完善,刑事司法標準趨于統一。改革給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帶來了新變化,在此新形勢下,如何更新理念,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值得我們認真思考與研究。

一、改革背景下刑事審判監督的趨勢變化

(一)刑事抗訴案件總量下降

2017年上半年,浙江省三級檢察機關共提出刑事抗訴128件,同比減少45件,抗訴率為3.1‰,同比下降1.4個千分點。刑事抗訴案件數下滑,縱然是法律監督整體業務量萎縮、抗訴考核制度變化等多方面綜合作用的結果,但改革的影響必然是其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刑事司法標準趨于統一,加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和量刑規范化的推進,刑事裁判質量不斷提升,給發現抗源帶來現實壓力和挑戰,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可抗訴案件減少。另一方面,改革后新的業務管理模式與員額素質不匹配,使得審判監督的難度加大。表現為:其一,在案件隨機分配、案件不經層層審批而由檢察官直接作出決定、科處長除了參加檢委會和檢察官聯席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與辦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等充分還權于檢察官、突出其辦案主體地位的管理模式下,部分員額檢察官個人經驗相對不足,抗點審查能力低于以往層級審批、科處長整體把關的水平,找不出抗訴線索。其二,一審員額法官鑒于“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直接責任壓力,相較于之前的領導責任、集體責任,對抗訴案件的態度更為謹慎,即使在審判中有不同意見,也傾向于在判決前與檢察機關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或向上級法院請示形成共識,前者造成表面上的訴判一致,讓檢察機關無案可抗。后者相當于提前剝奪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導致抗訴流于形式。

(二)可監督糾正的明顯錯誤減少,實質性爭議問題增多

從前幾年審判監督情況看,監督糾正明顯錯誤較多,如前罪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沒有與新罪數罪并罰、未查明被告人前科情況、同案犯間量刑不平衡等。隨著法官職業素養的不斷提高,這些錯誤會逐漸減少,而有關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證據裁量采納、重大程序權利等體現法官、檢察官司法能力的實質性爭議將逐漸增多,典型的如關于上級檢察機關支持抗訴的同時能否變更、補充抗訴意見和理由的爭議。由于我國對刑事二審采取抗訴權人分置的制度設計,即刑事二審抗訴權由上下兩級檢察院共同行使,二審案件不受上訴和抗訴范圍的限制,適用全面審查的原則,導致實踐中提出抗訴意見與支持抗訴意見不一致甚至分歧較大的現象時有發生。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第一,部分支持抗訴;第二,變更具體理由支持抗訴,即上一級檢察院認為原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抗訴書提出的抗訴意見正確,但理由不妥,故在認可抗訴意見的同時以不同的具體理由支持抗訴的情形。第三,提出新的抗訴意見支持抗訴,即上一級檢察院在抗訴書所提抗訴意見之外,提出新的抗訴意見支持抗訴的情形??梢灶A見,隨著司法改革后員額法官、檢察官主體地位、權力意識的進一步凸顯,上述分歧尤其是圍繞第三種情形展開的爭議將日益增多。

(三)出現程序性抗訴案件

近年來,程序正義的法律價值逐步形成共識,公訴工作中“重實體、輕程序”的辦案觀念發生根本扭轉,審判監督領域也出現了程序性抗訴案件。如李某某等三人賭博抗訴案,由原紹興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原紹興縣人民法院初期適用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后又作出《轉換審判程序決定書》,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卻未組成相應合議庭。原紹興縣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為由提起抗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總體來看,由于抗訴制度規定對程序違法的剛性制約不足,程序性抗訴得到法院認同的難度大、效果差,抗訴權還無法對審判權形成有效制約。[1]

二、刑事審判監督的理念更新

(一)監督模式由單一化向體系化轉變,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

2017年1月14日,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強調,要“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為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明確了總體思路和發展方向,將有利于突出抗訴工作在公訴工作乃至整個刑事檢察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促使檢察機關進一步抓住關鍵、緊盯問題,對刑事審判重要環節、關鍵點和監督節點進行監督,著力糾正原來監督不深入、監督薄弱等問題。一方面,綜合運用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等監督方式,與抗訴共同實現對刑事審判活動的全方位監督:對審判程序上的小瑕疵和實體上的小錯誤,以檢察建議書要求法院更正;對審判活動違反法定訴訟程序但其嚴重程度不足以影響公正裁判,或者判決書、裁定書存在技術性差錯不影響案件實質性結論的,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監督法院糾正;對定罪不當、量刑嚴重失衡、審判程序違法等問題,提出抗訴。另一方面,隨著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銜接的多層次訴訟體系的建立,相對應審判監督職能也要有所區別、有所分化:簡易程序因被告人認罪、程序簡化,審判監督的成分會有所降低,但對法院擅自簡化必要程序的情況要加大監督力度,保證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簡化程序而不減權利;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是審理程序還是裁判結果,檢察機關的監督都應當進一步加強。

(二)抗訴標準由量刑結果導向向案件效果導向轉變,注重發揮已決案例的指導作用

《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抗訴的的規定過于原則、抽象,操作性不強,實踐中檢察機關開展刑事抗訴工作更多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2014年下發的 《關于加強和改進刑事抗訴工作的意見》。該意見雖然從認定事實方面確有錯誤、采信證據方面確有錯誤、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等幾個方面細化了刑事抗訴標準,但事實上卻仍將“量刑不當”置于抗訴的首要位置。具體表現在:其一,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方面,規定該兩類錯誤需導致“定罪或者量刑明顯不當”;其二,在適用法律錯誤方面,分為定罪錯誤、量刑錯誤兩種情形,而其中定罪錯誤也是要求造成“罪刑不相適應”;其三,對于審判過程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方面,雖然詳細列舉了7種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隨后的不宜抗訴部分又規定法院審判活動違反法定訴訟程序,但“其嚴重程度不足以影響公正裁判”的,“一般不應當提出抗訴”,所謂公正裁判與否,在實踐中量刑適當與否是其重要甚至是主要的參考依據。由此,“量刑不當”成為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抗訴、抗訴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素,那些定罪錯誤、法定量刑情節認定錯誤、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錯誤但量刑基本適當或難以判斷的案件被排除在抗訴案件之外,抗訴范圍被不適當地縮小了。在司法改革全面深入推進語境下,法官、檢察官都將擁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權,這種以量刑結果為導向的抗訴標準變相削弱了檢察官的抗訴權,使得部分量刑基本適當但定性錯誤的判決得不到糾正。從長遠來看,還將阻礙檢察官通過辦理典型個案發揮對普遍類案的判例指導作用。因此,要摒棄量刑結果導向而堅持案件效果導向,堅持監督糾正個案與監督糾正普遍性問題相結合,對法院錯誤適用法律以及重大程序違法等具有示范意義和導向作用的案件,即使量刑沒有明顯不當,也要堅決抗訴,從而更好發揮刑事抗訴在糾正冤假錯案、促進嚴格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控辯審關系由對抗向合作轉變,共建法律職業共同體

控辯審各方雖然有著不同的社會角色和職業定位,卻有著共同的法治使命,不存在根本的利害沖突,要改變過去片面強調對抗的觀念,開展各種形式的控辯審合作,共同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權、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訴審關系而言,檢察機關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和權威,又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牢固樹立案件質量是公訴工作生命線的意識,把提高公訴質量放在最核心的位置上,增強檢察機關“認為判決確有錯誤就堅決抗訴”的底氣,從源頭上確??乖V有力。適應改革要求,認真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如何加強對法院指令異地再審案件的監督,如何強化對庭審中程序違法情況的監督等等。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解決法律適用、政策把握以及證據采信等方面的認識分歧,統一司法尺度。在訴辯關系中,檢察機關更需要更新司法理念,進一步樹立平等意識,理性對待辯護律師的辯護行為,發揮辯護律師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人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三、完善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機制的建議

(一)多渠道挖掘可抗案源

1.以建立基本證據標準為契機,同步制定刑事抗點審查標準。深入融合現代科技應用與刑事司法工作,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當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的重大課題。各地正加緊建立能夠轉化為數據模型的基本證據標準,引導辦案人員依法規范辦案。要把刑事抗點審查標準同步納入基本證據標準模型中,便于年輕檢察官不斷加強對抗訴要點的把握。例如,紹興市檢察院根據刑事法律、司法解釋與法學理論,同類對比大量抗訴案件,系統梳理出58個抗訴要點,涵蓋審判程序、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性質確定以及刑罰適用等方面,有力地解決了“發現難”問題。

2.完善員額檢察官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將是否存在抗訴線索作為員額檢察官案件質量評查的重點審查方向,探索建立“交叉互評、評查入績”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即案件質量評查由員額檢察官交叉進行隨機評查,確保評查質量。同時,案件評查中如發現抗訴線索,評查結果作為加分項計入評查人員的年終績效考核。通過強化員額檢察官的辦案責任和評查人員的激勵機制,形成促進案件質量提升和擴展抗訴案源的良性循環。

3.注重從上訴、申訴案件中尋找抗訴線索。近年來,最高檢在總結以往監督糾錯經驗的基礎上,把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作為重中之重,加大審查辦理力度,對于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的,堅決提出監督意見,依法糾正了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實踐證明,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開展監督是大有可為的。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舉報、上訴、申訴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等訴訟參與人對司法人員存在非法取證、超期羈押等問題進行舉報、控告案件的審查,從中發現抗訴線索。

(二)多環節提升抗訴質量

1.抗訴前,借助檢察官聯席會議的集體力量。充分發揮檢察官聯席會承擔的案件辦理智囊團作用,將個人把握不準、訴判意見分歧較大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必要時可組織召開跨部門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發揮集體智慧,為承辦檢察官提供辦案參考建議。同時,探索建立提級備案監督機制,對經過檢察官聯席會議仍然達不成統一意見的案件,可通過向上級檢察院備案的方式進行提級監督,避免出現漏抗、漏監督的現象。

2.抗訴案件辦理中,深化客觀性證據審查、鑒定人出庭作證等符合訴訟制度改革方向的辦案模式。在抗訴審查中推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針對一些抗訴案件存在證據基礎不實的問題,通過復核、補強等方式鞏固證據體系,確保案件質量。按照庭審實質對抗要求,圍繞因果關系發揮鑒定人出庭作證效用。

3.庭審后,注重發揮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功效。通過檢察長列席案件審委會,詳細闡述檢察機關對有關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及法律適用的觀點,積極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有效提高二審法院對抗訴理由的認可度。紹興市檢察院辦理的三件無罪判決抗訴案件,經檢察長列席審委會闡述檢察意見,取得良好效果,三件案件均獲有罪改判。

(三)全流程完善抗訴程序

1.建立訴判不一致案件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審查制度。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裁判改變起訴指控罪名或者改變起訴認定的犯罪事實、法定量刑情節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收到判決、裁定書后三日內填寫《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訴判不一案件備案審查表》,由案件承辦員額檢察官提出審查意見,連同判決或者裁定書、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量刑建議書、公訴意見書一并報送上級院備案審查。上級檢察院以員額檢察官為單位對下級院包片分組,及時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備案審查的材料,及時提出審查意見,反饋至下級院,認為需要提起抗訴的,及時建議提起抗訴,有效解決“有案不抗”、“案外干擾”等問題。

2.健全基層檢察院抗訴前請示匯報制度。對擬抗訴案件,基層院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匯報案情,上級院就案件的證據、定性、量刑以及抗訴理由等問題進行充分論證指導,找準抗點,如有分歧意見,要及時溝通,統一思想,找出薄弱環節并及時補強,防止出現盲目抗訴、質量不高等問題。

3.設置“變更理由支持抗訴”庭前會議程序。實踐中,由于二審抗訴期限只有短短10天,兩級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不一致的問題難以在提出抗訴前完全解決,在上級檢察機關發現下級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和理由需要補充或者糾正時,建議通過二審庭前會議保障辯護人的知情權。設置“變更理由支持抗訴”庭前會議程序,爭取與法院就以下問題達成共識:第一,凡上一級檢察院變更理由或意見支持抗訴的案件,二審開庭前必須召開庭前會議;第二,支持抗訴意見書應當由二審法院通過庭前會議向辯護人送達;第三,支持抗訴意見一經庭前會議披露,即作為日后二審開庭審理的重點問題,此后非經檢察機關書面變更并再次以庭前會議方式告知辯護人,不得更改。[2]

(四)全方位提高檢察官業務素能

檢察官的業務素能是完善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機制的決定性因素,要通過組織開展業務研討培訓、崗位練兵、庭審觀摩交流、案件剖析評查、典型案例評析、優秀案件評選、工作經驗推廣、工作情況通報等活動,不斷豐富檢察官知識架構,提高審查抗訴案件、出庭支持抗訴、排除阻力干擾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對法律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應用水平,提高對抗訴標準和抗訴必要性的分析判斷能力,為刑事審判監督扎實根基。

注釋:

[1]吳新澤:《刑事抗訴制度現狀及完善——以2014年全國刑事抗訴裁判文書為樣本》,載《人民檢察》2017年第4期。

[2]趙鵬:《庭前會議可以協調刑事二審檢辯關系》,載2013年3月6日《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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