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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其他綜合收益

2018-02-20 23:58竇蕾
現代營銷·學苑版 2018年11期
關鍵詞:會計處理

竇蕾

摘要: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發展,會計目標逐步偏向于決策有用觀。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要求越來越高,收益問題成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所關注的問題。為了貫徹全面收益觀和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國家財政部在2009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要求在利潤表中新添“其他綜合收益”及“綜合收益總額”以及在2014年《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對其進行了修訂。本文主要是對其他綜合收益的簡述、相關會計處理、列報披露等問題進行論述。

關鍵詞:其他綜合收益;會計處理;會計列報

1.其他綜合收益概述

1.1 簡述其他綜合收益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會計收益觀研究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在20世紀70年代后,經濟全球化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跨國公司的涌現,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接踵而至,在企業面臨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傳統會計收益觀已經不在適用。為了解決這類問題,會計學家開始思考是否可以用一種全新的收益理論去適用這種經濟環境。2007年IASB第一次正式提出“綜合收益”。我國會計學家在研究綜合收益的過程中發現,綜合收益可以解決了國家發展出現的新問題,還能夠為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信息的披露提供重要保證。因此在修訂的準則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這有利于為報告使用者提供有用和全面的信息。在大額其他綜合收益的企業當中,將其他綜合收益單獨列示出來將會極大地影響凈利潤,從而預測出更為有用的未來現金流量。所以,相比之前我國只是將其他綜合收益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會計準則而言,新的會計準則不僅能保證傳統會計報表的完整性,也提高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有用性。

1.2 其他綜合收益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區別

2014年的新準則,將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項目記入到其他綜合收益中。下面對兩個會計科目所發生的情況進行區別。

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情況

①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說,應為其發生變化的公允價值以及在處置和減值中發生的變動。

②重分類時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會存在相差數額。

③用權益法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的變化。

④在轉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基礎的投資性房地產時,其他綜合收益為轉換時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相差數額,以后再將其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2.其他綜合收益會計處理

其他綜合收益的列報按照未來會計期間不可以重分類到損益和未來會計期間在符合規定時重分類到損益兩類進行列報。

2.1針對第一種列報方式主要分為下列兩項內容

(1)設定受益計劃中的凈負債或凈資產需要重新計量而引起的變化。相關會計處理為將“其他綜合收益—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重新計量—精算損失”計入借方,將“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計入貸方。

(2)企業依據權益的方法將被投資企業未來會期間不可以重分類到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將其按比例折算的稅后凈額項目。主要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采用權益的方法,但發生了上述的第一種情況時,投資企業應該根據持股比例計算確認其份額。

2.2針對第二種列報方式主要分為下列七項內容

(1)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化分四種情況:

①在不發生減值損失和不發生外幣匯兌差額的兩種情況下,因公允價值變動所引起的利得和損失。這種情況下的有關核算為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借方,并將“其他綜合收益”計入貸方或作相反分錄。

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中,當其終止確認或處理時,把“其他綜合收益”合計金額計入投資收益中。

③依據計算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借方的合計損失金額轉入“其他綜合收益”貸方,將相差的金額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減值帶來的損失,而在未來的期間中公允價值產生變化的情況,這個情況與減值有密切關系。將損失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借方,同時將“資產減值損失”計入貸方,如果該資產為權益投資時,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借方,將“其他綜合收益”計入貸方。

(2)可供出售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益。當出現損失時,將“其他綜合收益”計入借方,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入貸方,如果相反則作相反分錄。

(3)在金融資產重分類中屬于其他綜合收益的三種情形:

①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重新分類時,將其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作為攤余成本或成本,如果該資產不存在到期時間,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應為轉換前計入的利得和損失,而且在進行處理時應計入當期損益。

②當“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在重分時將其公允價值的數額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借方,將其賬面剩余的數額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貸方,倒擠出“其他綜合收益”的數額,并結轉減值準備。當上述重分類后的金融資產出現減值或終止確認時,應將所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③對于以前公允價值不可以可靠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說,應該在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可以計量時,改用計量方式,一般采用公允價值方式。將其相差金額放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并將出現的減值或終止確認的資產轉入當期損益。

結論

本文以研究其他綜合收益的會計處理為主,從列報、披露以及核算去找到存在的不足之處以及針對這些問題分析出相應的對策。從中發現,我國關于其他綜合收益會計準則還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因此,在不斷發展的社會中,任何新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是要在實踐檢驗,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張愛霞.基于其他綜合收益在的列報與會計處理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6.

[2]楊義軍.關于其他綜合收益核算的思考與列報的總結[J].經濟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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