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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數額認識錯誤問題研究

2018-03-24 01:21趙倩倩
知音勵志·社科版 2017年7期
關鍵詞:盜竊罪

摘 要 盜竊數額的認識錯誤,就是行為人對表現為貨幣或財物的經濟價值的認識錯誤,當行為人盜竊的目標數額與行為數額一致或者二者雖然并不一致但是基本能被同一量刑幅度所涵射時,以財物的實際價值作為犯罪數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符合罪刑法定的,但如果二者明顯不一致時還仍然按照財物的實際價值來評價盜竊行為,那就違背了責任主義。所以從刑法保護的法益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都應當將行為人對財產的數額認識這一規范構成要素作為盜竊罪的評價對象,依據“行為人所屬的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理論給以認定。在積極的數額認識錯誤的情況下,只能成立輕罪的既遂而不能成立重罪的未遂。而在消極的數額認識錯誤,原則上阻卻犯罪故意的成立,除非行為人的過失被刑法分則所規定,否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關鍵詞】盜竊罪;犯罪數額;認識錯誤;司法處斷

1 盜竊數額認識錯誤的研究價值

1.1 盜竊數額認識錯誤問題的由來

2008年6月,北京一家家具廠員工甲在受公司委派給客戶李某送家具的過程中,將李某家中價值將近12萬元的鉑金鉆戒偷走。隨后李某報案,檢察院以盜竊罪起訴甲,認為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承認自己偷了鉆戒,但辯稱自己對鉆戒的價值存在認識錯誤,以為鉆戒僅價值幾千元,不應當以鉆戒的實際鑒定價值對其量刑。法院認為,以甲對鉆戒價值的認識來對其量刑,從理論上來看缺乏法律依據,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可能導致犯罪人以認識錯誤為借口,規避法律責任。最終,法院認定甲符合盜竊罪的“數額特別巨大”,對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1.2 案例爭論的焦點

案例中,行為人對戒指的價值的認識勉強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而戒指的實際價值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對于此案件的定性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上述案件中的行為人都應該構成盜竊罪,其理由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了盜竊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秘密盜竊財物的行為,行為人所竊取的財物的實際價值應該按照所被竊取的財物本身來計算,不應該按照行為人的認知來衡量,也即,行為人是否知道盜竊之物的價值則在所不問,哪怕行為人對財產的數額出現認識錯誤,所以上述行為人的行為已經符合了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的犯罪標準,應該構成盜竊罪。另一種意見認為上述行為人均不構成盜竊罪,理由在于行為人只有盜竊個別財產的故意,主觀上并不知道盜竊的對象是數額巨大的財物,而且對于葡萄這樣的特殊產品的價值,也只能按照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該價值不能包含科研投入的成本,科研的整體價值和可期待價值以及盜竊所造成的損失,因而不構成盜竊罪,除非行為人的主觀上認識到的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1.3 筆者立場及觀點

在涉及財產犯罪案件中,行為人在獲得財產之時或者獲得財產的較短時間內,除了是一般等價物的貨幣之外,能準確地知曉財產的實際價格或者價值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在立法上,我國刑法對主觀認識和客觀價值的偏差究竟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影響定罪量刑并沒有規定,盜竊罪在犯罪分類上屬于行為數額犯,即以行為所涉及的數額大小作為犯罪構成定量標準的犯罪。在行為數額犯中,存在客觀上的行為數額與主觀上的目標數額。

筆者認為,從刑法保護的法益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都應當將行為人對非法占有物品數額的主觀認識刑法評價的要素,以盜竊罪為例來說,作為財產犯罪,行為人只有認識到財產的實際價值(至少是不能偏離太大)而進行盜竊,從而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結果。而在盜竊的財物具有特殊性的場合,行為人如果對財物的特殊性無法認識,也就欠缺對行為對象的認識,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然也就無法認識,從而阻卻故意。犯罪構成要求主客觀相一致,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求達到數額較大,主觀要件也應預見到欲盜竊財物的價值數額較大,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

2 數額認識錯誤的概念以及類型歸屬

2.1 數額認識錯誤的概念

從目前的刑法理論研究狀況來看,刑法錯誤論的理論體系中并無數額認識錯誤的概念。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或者對其所危害社會的事實情況的不正確理解。實踐中,認識錯誤所涉及到的犯罪數額主要是對象數額,也就是犯罪行為指向的對象的經濟價值,具體表現為貨幣金額。我國刑法分則中一些罪名的罪狀會出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表述,比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的規定,在此類犯罪中,“數額較大”等表述并不僅僅是對犯罪對象的要求,更多的是犯罪結果的要求。由于我國刑法對否則就無法解釋上述犯罪的既未遂標準問題。但是,由于我國刑法對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許多財產類犯罪要求犯罪結果達到“數額較大”,對犯罪對象也要求達到經濟價值“數額較大”。所以,所謂數額認識錯誤,就是行為人對表現為貨幣或財物的行為對象的經濟價值量的認識錯誤。

2.2 數額認識錯誤的類型

我國刑法理論將認識錯誤分為法律錯誤(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錯誤(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對于事實錯誤的內容,理論界雖多有爭議,筆者認為,從數額認識錯誤的本質看,其并不是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而是屬于事實錯誤中的對象認識錯誤。因為我國傳統刑法理論所認為的對象的認識錯誤,即行為人認為所侵害的是甲對象,而實際侵害的是乙對象。在這種定義的指導下,人們往往將對象認識錯誤看作是行為人對行為對象本身認識上的主客觀的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有數額認識錯誤的容身之地。而其實數額認識錯誤雖然也是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但這種錯誤并不是甲對象與乙對象之間的認識錯誤,因為行為人意圖盜竊的是甲對象,實際侵害的也是甲對象,只不過是行為人對甲對象的經濟價值大小的認識與實際情況有所不同而已。針對這種情況,筆者主張將對象錯誤劃入客體錯誤的范疇,“行為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行為客體的同一性產生錯誤認識?!睂ο蟮耐恍?,既包括行為對象自然屬性的同一,也包括行為對象社會屬性的同一,而數額認識錯誤就是典型的行為人對行為對象社會屬性方面的同一性產生了錯誤認識。

3 對盜竊數額認識錯誤的司法處斷

3.1 對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

具體來說,可以從參考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首先,要結合行為人的認識水平、生活和工作經歷。比如,一個僅有小學文化水平的男孩,從經濟落后的偏遠山區來到一線城市,進入一家高端酒店打工,在剛上班尚未接受崗前培訓,不了解酒店商品價格的情況下,偷拿了一瓶價值六千元的名酒,他自己認為也就是值幾十塊錢,這樣的情況,根據其認識水平、生活和工作經歷,他難以知道名酒的真實價格。再比如,一個長期在酒店工作的員工,進入一家新的高端酒店工作期間,偷拿了一瓶價值六千元的名酒,根據他的認識水平、生活和工作經歷,應該認識到名酒并非普通酒,價格較高。

其次,看行為人取得財物時的具體情況。以撿拾破爛的人進行盜竊為例,如果財物所有人將很貴重的財、物放在一堆廢舊物品中,撿拾破爛的人的順手將該貴重物品連同廢舊物品一起盜走并當廢舊物品賣掉,并且撿拾破爛的人從來沒有見過和聽說過該貴重物品,且從表面上看一般人也看不出該物品像貴重物品。這種行為人取得財物時的具體情況也就決定了他不可能知道和了解所占有物品的實際價值,也就不能以財物實際價值計算。

再次,看行為人所認識的或者實際獲得的價值與實際價值相差懸殊是否超出了人們所能接受和認識的范圍。對于二者價值的懸殊認定,筆者認為,一般控制在相差5 倍為宜。當然,對不同的物品、不同的地域、在不同的情況下以至于不同的人群對財產價值相差懸殊所能接受的范圍會有所不同,其關鍵之點是超出了一般人,即社會大眾所能接受的范圍。

3.2 對盜竊數額認識錯誤的處斷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數額的認識錯誤問題主要存在著兩大類具體情況:首先,積極的數額認識錯誤。這種數額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認為其侵害的行為對象的經濟價值高于該對象的實際經濟價值,但實際上該物的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主觀認識的情況。筆者認為,對于積極的數額認識錯誤的處斷問題,既不能單純考慮行為人主觀上錯誤認識的行為對象的經濟價值,也不能單純考慮行為人不法行為侵害的行為對象的實際經濟價值,而應當全面考慮行為的危險性以及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危險狀態。在高估財物價值的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欲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認為被盜財物的價值數額特別巨大,但實際上被盜財物的價值僅是數額較大時,對于這種高估物品價值的情形,主觀上雖然有犯重罪的故意,但由于其行為針對的對象是輕罪的財物,即只有侵害數額較大財物的危險性,從客觀主義的立場上看,只能成立輕罪,即盜竊罪的數額較大。但如果在此種高估財物價值的案件中,行為人客觀上所針對的財物本身是具有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能性,應認為是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例如,行為人欲去某單位的財務處盜竊幾十萬元的款項,通常情形下該單位的財務處也有如此巨額款項,但行為人當天去盜竊時,巨額款項已于當天白天轉至銀行,行為人只得到了幾千元如果僅僅適用數額較大的法定刑,那么,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的故意,行為人的該行為通常情形下有可能造成被害單位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被盜的可能性將無法在量刑上得到體現,這種情形下應當適用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這一幅度的法定刑,但同時考慮到行為人實際所獲取的財產只有數額較大,應認定為是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

其次,消極的數額認識錯誤。這種數額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其侵害的對象的經濟價值的認知低于該對象的實際經濟價值。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的行為對象的經濟價值尚未達到某一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而該對象的實際經濟價值達到了該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就應當阻卻犯罪故意的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現實發生的危害結果有過失,并且刑法處罰這種過失行為的話,實際上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與過失犯罪的想象竟合,應當按照過失犯罪定罪處罰,否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的行為對象的經濟價值尚未達到某一加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而該對象的實際經濟價值已經達到了該加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就應當否定行為人具有對加重結果的故意。在低估財物價值的情形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只認識到了財物的價值數額較大,從責任主義的視角看,即使客觀上財物的數額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也不能適用數額特別巨大的法定刑,而只能適用數額較大的法定刑,當然,對于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給被害人造成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損失,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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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趙倩倩(1988-),女,漢族,河南省蘭考縣人。碩士學位?,F為河南廣播電視大學助教。研究方向為刑法學。

作者單位

河南廣播電視大學人文與公共管理學院 河南省鄭州市 4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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