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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街鎮綜合執法改革中的社區社會組織建設

2018-03-26 18:10
長白學刊 2018年3期
關鍵詞:街鎮綜合執法協同

劉 瑩

(天津城建大學 就業指導中心,天津 300384)

街鎮綜合執法改革作為一種基層社區治理的創新模式,不僅推進行政執法和社會參與協同體制機制創新,也深化和推動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在突破街鎮綜合執法單一行政化固有模式,探尋新的整體性治理路徑中,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建設具有天然契合性,二者相互依賴和協同合作是社區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的必然趨勢和內在要求。在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協同聯動中,建設理念認知不足、參與效能低下、角色差異明顯、協同聯動平臺缺失、組織素質和能力滯后、制度保障乏力等問題,已然掣肘社區社會組織協同參與街鎮綜合執法能力及水平。在深入推進街鎮綜合執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在與街鎮綜合執法的對接、協同、聯動中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如何結合和利用好街鎮綜合執法改革治理模式,在協同發展中加快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進一步提升街鎮綜合執法效能,是考量社區綜合治理能力的關鍵,對促進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發展,推進和諧社區建設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的關聯關系

實行城市管理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是我國行政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尤其是面對城市規模的進一步擴大、人口的進一步增長、執法管理領域的進一步拓展,城市綜合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努力探索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特大型城市特點相適應的城市綜合管理新模式,是近年來各地都在不斷探索的重大議題。因此,實施街鎮綜合執法基層管理創新模式不僅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還是響應城市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內容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及水平的基礎環節,以及加強基層社區建設的重要舉措。[1]推動和加快街鎮綜合執法改革,對于完善基層社區綜合治理組織體系,建立資源整合、職責清晰、權責一致、運作高效的綜合治理模式,提升街鎮基層綜合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組成的,在社區開展活動,并滿足社區居民多樣化公共服務需求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背景下,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既是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實際需求,更是我國當前民主政治建設、和諧社會建設、行政體制改革的共同選擇,也是三者的公約數。中國共產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尤其是在城鄉社區要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2017年6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強調,統籌發揮社會力量協同作用,大力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因此,落腳在社區社會組織建設上,需要從能力提升、結構完善、格局優化、管理規范、體系健全等方面推進社區社會組織建設,在社區建設中發揮社區社會組織樞紐凝聚、參謀助手、補充協力、試驗創新的積極作用。

街鎮綜合執法基層治理創新模式,可以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區建設,進一步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首先,從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基層社區社會治理協同角度來看,結合街鎮綜合執法實施框架,需要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天然屬性及其聯結政府與社會成員的重要紐帶作用,促進街鎮綜合執法管疏結合、效能提升。在實施街鎮綜合執法中實現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能力、主體地位和資源汲取力持續提升,形成街鎮綜合執法主體和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和協同效應。其次,從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和建設發展角度來看,街鎮基層綜合執法模式不僅可以推動治理權力向度的多元化和交互性,進一步完善基層社會治理創新[2],還能夠加速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賦予社區社會組織更多、更大社區綜合治理參與權能,獲取社區資源,提高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能力、主體地位和資源汲取力,促進組織角色轉變和活力激發,消解行政化依附關系,提升社會公信力以及立體化監管效能,避免社區社會組織“邊緣化”角色地位,突出功能性特色作用,實現規模倍增和提質增效。最后,從交互作用的角度來看,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的相互依賴和協同合作是社區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的必然趨勢和內在要求,特別是新時期街鎮綜合執法需要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相互支撐和協同推進,積極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的緩沖器、黏合劑、稀釋劑和催化劑等功能作用,促進街鎮綜合執法管疏結合、資源整合和賦權增能,打造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街鎮社區綜合治理,構建政府—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結合的街鎮社區綜合治理體系,形成基于能力、信任、資源和增權的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新模式和新思路。因此,將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協同聯動作為基層社區治理創新的一部分,從系統的角度把社區社會組織嵌入到街鎮綜合執法體系之中,需要將街鎮綜合執法和社區社會組織的聯動能力提升放在重要位置,協同聯動機制和平臺建設還有巨大改革完善空間。

當前,在城鄉融合體制機制創新、國家治理現代化體系建構、社會治理創新發展以及加強基層社區建設背景下,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互動關系有別于以往傳統模式,在學理基礎、主體角色、聚焦議題、資源配置以及價值理念上都呈現出異質內容。其主要表現為:在學理基礎上,不同于傳統的公共管理理論、委托代理理論、公私合營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而主要以協同理論、現代治理理論、網絡治理理論、整體政府治理理論和復合治理理論為基礎;在主體角色上,不同于政府單一中心管理角色,而是政府—社會—市場等多元治理主體協同合作;在聚焦議題上,不是過度強調執法政策依據、組織資源流程和執行績效管理,而是更多關注政府執法主體、社區居民、社會組織、企業等多元主體間的協同合作,以及價值觀念、資源基礎、利益模式和相互間流程關系的協商;在資源配置上,不同于計劃指令原則,而是基于市場原則的網絡合作和關系契約原則;在價值理念上,二者協同聯動更多強調以人為本、協同合作、共享共建、價值增值的價值理念,而非效率最大化。

二、街鎮綜合執法中社區社會組織的功能作用

在社會治理轉型的關鍵時期和推進街鎮綜合執法改革背景下,如何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是關系政府職能轉變、社會治理轉型成功與否和綜合執法效能高低的一個重要變量。政府工作重心下移、權力下放、執法隊伍下沉等一系列行政體制改革,為街鎮綜合執法明確了主體、統一了權責,在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對接中更加直接有效,社區社會組織表現出了新的功能作用。

一是“緩沖器”功能。社區社會組織作為公權和私權之間的緩沖帶,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因此,結合街鎮綜合執法內容任務和標準要求,社區社會組織能夠迅速聚集管理范疇內民意,反映社區居民意愿和需求,有利于促成下情上達,還可以促進街鎮社區執法手段、治理舉措和執法決策更科學、更民主,持續優化街鎮社區居民對綜合執法行為活動建設的認同感,提升執法管理效能。[4]

二是“黏合劑”功能。社區社會組織是街鎮綜合執法的重要參與主體,通過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協同聯動,為社區各類主體融入社區治理開辟融通整合渠道,并通過社區社會組織有效調整社區內企業、民眾和政府部門管理的利益相融點、矛盾沖突點,助推社區多元主體參與的和諧、活力社區建設。

三是“稀釋劑”功能。社區社會組織與街鎮綜合執法大隊、居委會、物業公司、業委會等主體的協同聯動中,形成了稀釋沖突和矛盾的獨特優勢。社區社會組織可以通過第三方身份介入,能夠客觀、公正地代表社區居民反映利益訴求,為街鎮綜合執法有效規避管理矛盾提供了緩沖帶。同時,其非營利性、公益性等社會屬性,有助于其承接街鎮綜合執法領域部分社會管理職能,在解決社區矛盾過程中降低沖突程度、縮小沖突范圍、減少沖突影響。

四是“催化劑”功能。街鎮綜合執法的核心理念是將與社區群眾生活息息相關且相對簡便易行的執法權授予街鎮相對集中行使,但伴隨著政府職能的下移,街鎮社區執法對象和內容逐漸成為社區治理內容的落腳點、各種群體的聚集點和各種利益關系的交匯點,且隨著城鄉融合、社區基層治理轉型,街鎮綜合執法難度越來越大。社區社會組織是街鎮社區治理體系中最關鍵的主體之一,由于社區社會組織以社區居民實際需求為取向,社區居民對其更信任和理解,可以通過發揮社區社會組織自身固有的人才、資源、資本等優勢,提升街鎮綜合執法手段的柔性化、彈性化,由政府“獨舞”變成與政府“共舞”,社區社會組織成為提高街鎮綜合執法水平的“催化劑”。

三、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的困局迷思

隨著行政執法下移到街鎮,綜合執法涉及的領域更加寬泛,包括環保、水務、勞動保障、殯葬、房屋安全、公安消防、衛生、食品安全、商務、文廣、安監、民政等內容。在加強政府基層執法力量建設的同時,綜合執法也尋求社會力量的支持。然而,目前在街鎮綜合執法實施背景下,社區社會組織在協同街鎮綜合執法隊伍參與社區溝通和社區援助,促進社區治理法規政策宣貫,保障綜合執法工作高效運行,增進社區公眾參與執法互動等方面都面臨一系列難題。[5]

(一)街鎮綜合執法下的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理念認知不足

街鎮綜合執法部門在改革的權力下移中,長期積累形成的行政權力慣性和管理成效往往使執法部門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的必要性和能力存在疑慮。由于受到傳統行政思維制約,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未能自覺由“管理”轉向“治理”,“確權勘界”“平等協商”“協同治理”等整體復合治理理念還比較淡薄,加上社區社會組織資源和能力的薄弱,街鎮政府和街鎮綜合執法部門仍然傾向于倚重行政化手段,沿用巡查反饋、應急處理、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等模式推進社區事務管理工作,未能充分利用社區社會組織發揮輿論宣傳、思想意識宣貫、事項溝通調節、后續撫慰等街鎮綜合執法軟性功能。推進街鎮綜合執法改革進程中的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理念不清晰、導向目標不明確、價值認知淺薄,促進社區社會組織主動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意識不足。

(二)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效能低下

街鎮綜合執法部門期望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但自身卻沒有吸納社會組織參與的法律依據、程序、執法方式、法律后果、法律救濟和必要財力支持。同時,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需要經過相關政府部門審批,且允許參與的管理范圍有限,尤其是目前難以明確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的權責內容、參與資格條件、參與流程和績效評估。街鎮政府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支持政策、讓渡管理內容空間以及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不夠,加上社區社會組織業務量大、工作任務重和欠缺參與合法身份,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能力和水平信任程度不高。參與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社區社會組織不多,參與主體結構失衡,參與力度不夠,參與渠道不暢通,參與任務內容不多,參與流程不規范,協同治理效能不高,穩定性差,形式性大于實際性,尚未形成一定的協同聯動參與的體制機制,社區社會組織在參與綜合執法方面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社區社會組織和街鎮綜合執法部門角色差異明顯

政府“一家獨大”式街鎮綜合執法仍處于主流態勢,社區社會組織資源沒有獲得有效嵌入和整合,社區社會組織還沒有成為街鎮綜合執法這一社區治理的有效主體。在執法內容上,社區社會組織多在綜合執法前期開展執法工作宣傳,且被動接受執法部門單方面指派內容任務,主動性不強。在財政資源上,因為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經費大部分或完全依賴政府財政支出,所以偏向于完成行政執法事務域工作,很難自主開展執法以外的協商溝通、評估調解、精神撫慰等社區社會組織承擔的自治事務域活動,容易形成執法的抗阻效應和社區不和諧。在合作關系上,一方面,社區社會組織被動依附于街鎮綜合執法部門,缺少與執法部門平等協商、互動合作的執法話語權和獨立性,街鎮綜合執法部門制定和決定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執法的規則,執法部門未能較好地聚焦和反饋民意,綜合執法效能未獲提升。另一方面,當前街鎮綜合執法機構行政執法行為由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并沒有規定社區社會組織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的合法合理性進行監督,其結果是缺失社會監督,對街鎮執法監督、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回應不夠。

(四)社區社會組織缺失參與街鎮綜合執法協同聯動平臺

街鎮綜合執法部門與社區社會組織的良性互動平臺缺失,社會組織難以通過有效參與渠道和平臺形成街鎮綜合執法協同聯動。這就需要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協同執法的法律依據、法律程序、執法方式、法律后果、法律救濟和資源配置進行深入分析,通過建立和改進協同聯動執法社會組織篩選機制、溝通機制、運作機制、評估機制、退出機制、監督機制等,構建一種街鎮綜合執法機制與社區社會組織自治調控機制相結合,街鎮執法行政功能與社區自治民主協商功能互補,政府力量與社區力量互動的街鎮綜合執法社區社會組織協同聯動平臺,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聯動效能。

(五)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素質和能力滯后

街鎮綜合執法不僅是政府執法部門的責任,也是社區社會組織自愿參與社區建設的重要責任。由于社區社會組織協同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目標理念、任務內容、參與渠道和權責邊界不明確,很多承擔社區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社區社會組織還沒有設立專門針對街鎮綜合執法的社會工作崗位,也沒有明確規定相關職位的人員專業要求。面對街鎮綜合執法的社區社會組織人員執法工作經驗不足、專業服務水平不高、專業培訓不足、法治素養不高、激勵機制缺乏、職業發展不清晰等情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配合執法受到能力質疑,社區民眾無法認知其在街鎮綜合執法中的作用、能力和地位,需要在街鎮綜合執法中提升社區社會組織的作用及影響力。

(六)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缺乏保障

政府對社區社會組織認知、信任和接受程度及其資源要素配置水平,直接決定著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發展環境和發展水平。目前,社區社會組織在參與街鎮綜合執法中,基層街鎮政府對不同社區社會組織的態度亦有所不同,對那些規模小、影響力弱的社區社會組織,多采取不予合作態度,而對那些規模實力大、影響力強的社區社會組織,則存在著想合作又擔心的令人費解的矛盾心態。因此,政府對社區社會組織的扶持相當有限且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相關行為不僅沒有建立明確的工作依據、任務內容、工作程序、人員資格及績效評估等,也沒有提供政策和資金的扶持機制或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參與執法服務的模式,更沒有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運作方式手段作出明確規定。

四、面向街鎮綜合執法的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引導策略

(一)深化街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創新社區社會組織協同聯動機制

一是在“村改居”轉型社區、老舊社區和新建社區,開展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服務分類試點,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政策內容框架體系。二是厘清邊界,根據法律賦予街鎮綜合執法的工作權責,對現有執法工作內容全面梳理,仔細分類,依法確定社區社會組織協同參與的工作內容事項,明確社區社會組織在街鎮綜合執法中的參與依據、內容、程序、方式、標準、評估,并給予必要財力支持,全面正確履行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執法的協商調解職能,規范協同合作行為,優化參與流程,打造專業服務能力,正確處理街鎮行政執法和社區社會組織民主協商的關系。[6]三是依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公共事務執法準入制度,由政府授予社會組織在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時可以行使一定限度和范圍的行政執法權,建立“行為規范、程序嚴格、運轉協調、公正透明”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式協同聯動執法體系。四是加快推進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制度,建立社區社會組織承接街鎮綜合執法公共服務機制,將街鎮綜合執法案件涉及的背景調查、輿論宣傳、事后救濟撫慰等部分職能轉移給社區社會組織承擔,按照參與權責內容、資格條件、參與流程和績效評估購買社區社會組織執法服務,明確購買服務領域和范圍、資金來源和數量、購買服務程序和方式、項目預算管理,形成對服務承辦社區社會組織的約束機制、綜合性的評估機制及責任追究制度,拓展社區社會組織協同參與執法空間。

(二)完善街鎮綜合執法治理網絡,搭建社區社會組織參與互動平臺

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到街鎮,基層街鎮政府工作內容多而復雜,工作量增大,應積極與社區社會組織搭建協同聯動平臺,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的作用。一是在現代治理、整體治理和復合治理理論的視野下,逐步構建一個成熟的街鎮基層多中心復合治理組織體系,加強街鎮政府、社區社會組織、物業企業、居委會、業委會、社區企業和居民在街鎮綜合執法過程中的民主協商、協同合作,促進行政處罰機制、基層自治機制和民主協商機制在街鎮政府綜合執法行為活動層面有效銜接。二是搭建社區其他主體及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參與式協同互動平臺,平臺集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建、服務綜合高效于一體,建立和完善平臺溝通反饋機制、學習交流機制、研判決策機制、對話協商機制、聯合行動機制、競爭機制、評估監督機制,通過信息網絡、決策網絡、行動網絡和監控網絡,克服資源整合難題,優化執法流程,開拓打造溝通合作渠道和途徑,以街鎮執法職能和社區社會組織民主協商內容整合實現街鎮執法效能提升,使社區社會組織真正做到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科學、規范、便利和高效。三是加強協同聯動平臺政策保障和制度建設,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聯通制度、需求反饋制度、對話協商制度等,從制度層面推進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四是組建社區社會組織聯盟,廣泛吸納更多社會組織投入社區建設和街鎮綜合執法中,整合不同社區社會組織資源,促進綜合執法服務與社區公共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共同發展。五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服務項目獎勵以及社區社會組織自愿認領服務等措施,建立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活動的服務機制。

(三)提升街鎮綜合執法協同效能,提高社區社會組織協同服務能力

一是面向街鎮綜合執法效能提升,圍繞街鎮綜合執法任務內容和社區公共服務治理范疇,加強社區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當前需要重點推進街鎮綜合執法不同任務領域和專業法律兩類社工人才培養,建設街鎮協同執法隊伍。二是針對街鎮綜合執法任務內容,按照任務分類原則,在社區社會組織中設置不同類型的專業社工崗位(例如:環境網格員、綜合執法員、市容監管員、執法調節員等),鼓勵支持專業社工開展以執法內容為標準的分類培訓,對社區社會組織人員舉辦水務、建設、衛生、勞動、環境、商務、民政等街鎮執法行為培訓。三是圍繞街鎮綜合執法任務領域,大力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志愿服務,建立健全專業社工開展專業服務的激勵機制、財政保障機制和協同聯動服務機制,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專業社工協同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服務。四是完善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內容,探索和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標準化建設,制定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制度,對實踐領域、專業服務領域、工作規范守則、流程和權責邊界等進行標準化規定,促進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向專業化、標準化、協同化、縱深化和高效化方向發展,提升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區服務的專業制度規范化建設。五是推動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性社會工作的建設,結合街鎮綜合執法模式和任務內容,探索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專業服務方法與模式,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與街鎮綜合執法者的合作,促進二者工作對接、交融、轉化,通過運用專業化社會工作方法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的再組織化和自組織化。六是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宣傳其在街鎮綜合執法中的地位、作用,使各級政府和社區公眾充分認識到社區社會組織在街鎮綜合執法中的服務地位、角色和作用,提高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認知、理解和接受程度。

(四)創新街鎮綜合執法社會參與模式,完善社區社會組織協同方式

一是在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建設發展中,需要轉變觀念,構建新型的“政社關系”是實現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良性持續的合作關系和高效的協同效能的本質所在。應充分發揮包括社區單位、企業、居民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尤其是明確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服務的重要主體地位,創新和拓展街鎮綜合執法和社區社會組織協同服務渠道、協同方式。二是在街鎮綜合執法中,面向街鎮政府、執法部門和社區居民,大力發揮社區社會組織職能開展形式多樣的協商,推進街鎮綜合執法社會組織參與的基層協商廣泛多層制度化建設。在街鎮政府、街鎮執法部門和社區社會組織之間,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增進調解服務、強化執法行為監督為重點,拓寬協同內容范圍和渠道,豐富協同方法和手段,在街鎮綜合執法中建立民情懇談、社區聽證、社區論壇、社區評議等溝通協商機制。[7]三是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把駐社區黨政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退休人員等,尤其是將社區精英納入到社區社會組織中來,協助動員和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和配合街鎮綜合執法,提高社區群眾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水平,營造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服務的協商共治氛圍,消解執法中群眾抱怨抵觸情緒。四是按照街鎮綜合執法行為活動前期、中期和后期流程及內容,探索建立“鏈條式”參與服務模式,明確不同階段社會組織協同服務內容、協同方式、工作規范標準、協同流程,形成鏈條式協同服務綜合清單。五是針對街鎮綜合執法問題矛盾性質,探索建立分類問題協同解決通道。對于簡單執法問題,實施街鎮政府、綜合執法部門和社區社會組織三位一體對接。在規模大的街鎮社區,街鎮政府、街鎮綜合執法大隊與社區社會組織設立巡回執法服務中心,加強社區社會組織對執法部門和執法對象之間執法行為的專業指導。對于復雜執法問題,實施街鎮政府、綜合執法部門、社區派出所與警務站、社區社會組織四位一體對接。街鎮政府是關鍵,應通過街鎮政府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和參與主體,以社區社會組織專業服務人員開展調解,執法部門受理違法問題等方式解決執法難題。對于執法沖突及引發的犯罪問題,實施街鎮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社區派出所與警務站、法院及檢察院、社區社會組織五位一體對接。把執法沖突及引發的犯罪案件和部分過失犯罪案件作為調處重點,社區社會組織可將社區群眾聽證引入調解、立案調查過程。

(五)保障街鎮綜合執法質量,加強社區社會組織協同監管及激勵

在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服務活動中,為保障街鎮綜合執法質量,需要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服務的行為活動進行監督和管控。一是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的門檻準入篩選機制,根據不同執法領域任務內容,建立社會組織準入資格評價標準,優化社區社會組織執法服務能力。二是按照協同服務內容和標準要求,由街鎮政府對社區社會組織在綜合執法過程中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和監管,做好跟蹤調查、回訪記錄,持續關注實施效果。三是構建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評估體系,對社區社會組織以及社工個人進行績效考核,作為對社區社會組織激勵措施制定和政策扶持的依據。四是根據社區社會組織參與街鎮綜合執法服務評價績效,建立“黑名單”制度和獎勵制度,在社區社會組織評優、等級評估、公益創投、購買服務等方面加以應用,并針對服務成效突出的社會組織大力開展宣傳報道。

總之,深化和推動街鎮綜合執法與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問題,不僅需要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和社會參與協同體制機制創新,更需要突破街鎮綜合執法單一行政化固有模式,探尋新的整體性治理路徑,考量跳出“街鎮綜合執法”來推動“街鎮協同聯動執法”?!敖宙偩C合執法”不僅僅發生在街鎮政府、綜合執法部門、相關政府部門之間,也不只局限在社區街道、居民社區范圍內,而是在更廣更大社區層面上、在政府—市場—社會等框架下更多主體參與中發生的。因此,街鎮綜合執法不能只囿于政府行政體系的“獨舞”內部聯動,而是需要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尤其是利用街鎮綜合執法改革持續推進的契機,推動社區社會組織與行政執法體系協同聯動,找到合力共振點、利益交融點、權責邊界點、對接平衡點,通過更大的社會空間來服務街鎮綜合執法改革,完善和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和服務社區建設的能力,促進基層社區綜合治理體制創新發展。

[1]陶振.大都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體制變遷與治理邏輯——以上海為例[J].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7(1).

[2]陳峰.經濟發達鎮綜合執法改革合法性若干問題[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2).

[3]馬福云.基層政府與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探析——基于上海閘北區社區社會組織的實證分析[J].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2).

[4]楊書文.天津市濱海新區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探討[J].行政科學論壇,2017(4).

[5]賀榮.北京市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探索和思考[J].法學雜志,2010(10).

[6]陶振.綜合執法改革改出了什么——青島西海新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踐與啟示[J].機構與行政,2015(10).

[7]涂開均,范召全.秩序目標、認可期待和參與需求下的社區治理博弈——基于政府購買背景下基層政府、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間的互動分析[J].山東行政學院學報,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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