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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速”與“質”

2018-03-31 20:55
司法改革論評 2018年2期
關鍵詞:速裁公正被告人

連 洋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規定了在試點地區就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等11類犯罪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符合特定條件下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試點時間為兩年)。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要求各試點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試點辦法》制定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2017年2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司法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將刑事速裁程序案件適用范圍擴大為基層法院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2017年全年北京市16家基層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共計7941件,占基層法院一審刑事案件總量的40.5%①北京高院網統計的關于2017年全年北京市所有基層法院適用刑事速裁案件數據統計情況。,且程序案件適用率從2017年1月份的45.1%到2017年12月份的57.1%,其適用率在不斷提高,如此大體量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減輕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實踐困局,但據筆者了解,值班律師無法有效幫助、公訴機關辦案質量堪憂、審判機關無法對認罪自愿性有效核實,以及不斷升高的上訴率等實踐中普遍出現的問題,均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速裁案件質量不高的突出問題。那么,司法公正與刑事速裁程序究竟是什么關系?速裁程序究竟是否應將案件質量作為首要價值呢?速裁程序的核心價值到底是公正還是效率?有學者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速裁程序相比其他程序,其最鮮明的特點既然是速,那么其就應以效率為首要價值②汪建成:《以效率為價值導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論綱》,載《政法論壇》2016年第1期。。陳光中教授說:“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不能因為程序從簡而降低證明標準,其依據主要是:公正是刑事訴訟的首要價值追求,效率應當服從公正程序,故應堅持公正基礎上的效率③陳光中、唐彬彬:《深化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若干重點問題探討》,載《比較法研究》2016年第6期。?!钡降缀沃^公正基礎上的效率?速裁程序中的公正和效率如何劃分呢?哪些問題必須堅持公正,哪些問題又應當堅持效率?不進行明確區分可能導致同種情況的不同裁判者因認識不同而出現截然不同的路徑選擇:為追求速度(效率)導致的辦案質量堪憂和為追求公正導致的速裁不速問題。

一、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速”

速度和效率是速裁程序相比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而言最鮮明的特點,因為設置速裁程序本身就是為了優化訴訟資源配置,將那些輕微認罪的刑事案件通過快速審理的程序盡快審結,從而將節約出來的司法資源投入到疑難重大復雜案件之中。此外,速裁之速還可減輕當事人的訟累,使其盡快擺脫未決羈押狀態,故速裁程序必然要著眼于“速”。相比于普通或簡易程序案件,速裁案件的速,主要體現在實體定罪量刑方面的取證負擔減輕和程序方面的訴訟過程簡化。具體來說,其主要涵蓋于以下幾各方面:

(一)辦案期限縮短

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中將刑事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期限做了大幅縮減:偵查機關辦理期限為一個月,其中危險駕駛案件10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為10日,可能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辦案期限可延長至15日;審判機關審判期限為10日,可能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辦案期限可延長至15日,其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時限的限制。相比普通及簡易程序而言,速裁程序辦案期限做了大幅縮減,原因之一是本身案件性質比較輕微(均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案件),此外,速裁案件適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認罪認罰狀態下的主動配合調查,從而減輕公安司法機關辦案的阻力,讓其查明事實的阻力較小,故縮短辦案期限應屬速裁程序“速”的當然之選。

(二)取證負擔減輕

刑事速裁案件適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而自愿認罪認罰意味著其應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或獲取相關證據,如不配合將無法視為自愿認罪認罰,因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致力于追求控辯雙方非對抗式的訴訟格局,期望通過辯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認罪認罰獲取控方量刑從寬的機會,從而減輕控方取證的阻力和負擔。當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時間的早晚影響偵查機關取證負擔的輕重,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認罪越早積極配合調查,控方取證阻力越小,取證負擔越輕,越能節約訴訟成本,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相比于同種情況的普通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其取證負擔減輕確是事實。當然,取證負擔減輕并不意味著證明標準的降低,關于速裁程序的證明標準,后面筆者會詳論之。

(三)審判程序簡化

根據北京市《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中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送達期限不受訴訟法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應當庭宣判。誠然,簡化的庭審活動無疑極大地提高了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的庭審效率,但其引發的一種擔憂是:庭審簡化易導致庭審形式化問題,這是否有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目標?筆者認為沒有,具體理由有二:一是刑事速裁程序本質上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目標。因為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分兩個基本面:縱向基本面和橫向基本面??v向基本面是指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訴訟階段應以審判階段為中心階段,橫向基本面是指審判階段審判前、庭審中、審判后三階段中應以庭審中為中心階段。而刑事速裁程序在縱向基本面上必然要求以審判為中心,偵查、起訴階段辦理速裁案件必然是為審判階段最終定罪量刑做準備,偵查階段的取證、審查起訴階段的認罪罰從寬協商,均是為審判階段的定罪量刑服務,其辦案成果必然應接受審判機關最終的檢驗;而橫向基本面也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精神,如審判前階段無論是法官的庭前閱卷還是庭前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都是為庭審順利進行提前準備和鋪墊,只不過庭審簡化了,沒有了實質對抗,但這并不意味著不是以庭審為中心,因為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控辯雙方在庭審之前已就罪名、量刑、刑罰等方面達成合意,法庭視為雙方就案件的相關問題已經不存在爭議,在庭審中僅是核實和確認合意的結果,故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庭審并未犧牲實質化,而是實質審查的重點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變成了認罪自愿性、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合法性以及量刑情節等方面的情況。二是刑事速裁程序本身亦是以審判為中心訴訟改革的配套保障程序。法院通過認罪從寬制度(速裁程序是其具體體現之一)將大量簡易輕微認罪認罰案件通過快速審理程序(速裁)得到解決,從而節省下訴訟資源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細致審理提供支持,而細致審理則要求對這些案件以審判為中心、實現庭審實質化以提高案件質量,防止冤假錯案,保證訴訟公正。

二、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質”

公正是司法裁判活動追求的核心價值,通過公正的程序查明案件實事,使當事人得到公正的裁決是所有訴訟程序的共同追求,刑事速裁程序當然不能例外。如果速裁程序以速度和效率犧牲案件的質量,那么,占比巨大的速裁程序案件將可能影響整個司法裁判活動的公正價值,要知道公正是司法裁判的生命線,缺少了公正的司法裁判活動將不再是公民合法權益的捍衛者,社會的公平正義將被損壞殆盡。

這里有必要區分一下美國的辯訴交易程序和中國的刑事速裁程序。一種觀點認為,中國的刑事速裁程序和美國的辯訴交易程序一樣,二者都是為了促進案件繁簡分流,庭審也都是形式化,由辯訴雙方進行協商合意,故刑事速裁程序的價值和辯訴交易都應當以追求效率為主要價值。筆者認為,二者在技術層面雖有很多類似的特點,但價值追求和訴訟理念卻并不相同,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辯訴交易追求的核心價值是效率,為了效率,罪數、罪名等涉及的實體問題均可進行辯訴協商,公正的價值在辯訴交易中是可以拋棄的,而我國刑事速裁程序卻并非如此,效率雖也是其重要價值但并不是唯一價值,基于我國自己的法治傳統,訴訟的核心價值依然是實體公正,雖現今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認為我們應當更加注重追求程序公正,要求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但目前無法忽視的一個重要現實是:從目前中國的社會現狀來看,追求程序公正是必然之路且我們已經走在從僅重視實體公正向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并重的路上,但中國的法治傳統無法忽視,中國人的重實體輕程序的訴訟理念無法立刻轉變,且未來如何尚需實踐檢驗,但就目前的中國法治傳統而言,實體公正是不容犧牲的,而且從刑事速裁程序試點地區的法律規定亦可看出①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第8條:對于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我國的刑事速裁程序僅可就量刑進行辯訴協商,罪名和罪數等實體公正問題則是不得協商的。為保證訴訟公正,我們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為保證案件質量有哪些必須衡量的因素呢?筆者試從對定罪量刑有關鍵影響的控辯雙方兩個角度分論之:

(一)正面公訴機關指控角度

作為指控犯罪的主體,偵查機關在訴訟中的任務就是通過提供充分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罪的指控。而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筆者認為公訴機關的下列任務是必須以質量為主要追求的。

1.案件事實

我國刑事訴訟中定罪的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均適用這一標準,那么以速為重要特色的刑事速裁程序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標準是什么呢?有學者提出,刑事速裁程序中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標準可變更為“基礎案件事實清楚“而不是普通或簡易程序中的“案件事實確實充分標準”①廖大剛、白云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運行現狀實證分析》,載《法律適用》2015年第12期。。筆者認為該標準不妥:首先是“基本事實清楚如何界定”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如果公檢法三機關對這個認識不一或每個案件不同承辦人的認知標準不同出現沖突如何解決?且案件事實清楚與基本事實清楚究竟差別在哪兒?有學者認為,基本事實清楚是指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關鍵影響的事實,但這里的關鍵影響又當如何把握?要知道法律是由人來操作的,法律越明確越富有操作性,一部法律的模糊性越大,實踐操作就越可能因理解不同導致適用差異,如果將簡單的基本事實清楚作為適用速裁程序適用的前提必然會造成實踐操作的混亂,最終不僅影響法律的權威,而且易造成因適用沖突影響訴訟效率(協調因認知不同導致的案件重復流轉),根本上動搖速裁程序的速度價值。筆者認為,刑事速裁程序必須以案件事實清楚為前提,理由如下:其一,從立法層面講:刑事速裁程序適用的基本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②詳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16條:對于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且我國推廣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前提是案件事實查明清楚基礎上的量刑協商,不存在認罪協商問題,如果認罪也協商則會動搖我國刑事速裁程序適用的根基,因為這是我國刑事速裁程序與美國辯訴交易程序的本質差異。其二,從法律傳統來講: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我國的法制經歷了漫長的封建法制、新民主主義法制過渡到社會主義法制,一路走來我國的法律傳統仍舊烙上了深深的追求案件實體公正的烙印,程序公正在我國的起步較晚,雖發展迅速但接受這樣一個新事物仍需較長時間的積淀和過度,如果貿然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放棄案件事實清楚這一實質標準,則有可能造成實質公正的根本毀損,而這不符合我國實體公正的傳統,也不符合我們國家現在正在進行的實體和程序公正并重的法治發展思路。其三,從社會承受層面來講:不以案件事實清楚為前提的速裁程序,則破壞了我國刑事司法傳統中的追求實質正義的根基,就目前而言,我國的社會承受力還不存在完全接受程序公正為主的正義標準。故即使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公訴機關的任務也未改變,其在訴訟中只是因為對方的配合減輕查明案件事實的阻力,但查明案件事實以指控犯罪這一標準并未改變。

2.證據質量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都是圍繞證據展開的,案件事實的查明必須依靠證據支持。刑事速裁程序適用的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而清楚的事實必須依賴充分的證據,且即使將速裁程序的查明事實標準定為基礎事實清楚,其也必須依靠充分的證據。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那么,其證據必須符合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而刑事訴訟中對證據質量的要求可細分為確實和充分兩類,其中證據的確實性包括證據的客觀性(即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任意偽造或虛構的)、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非法證據是不能在訴訟中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以及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無關或雖有關聯但對案件事實沒有證明作用的證據則不得采納);而證據的充分性又可分為質與量兩類,其中量主要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達到一定數量,孤證是無法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質主要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相互之間不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證據的質量是確保案件公正的基石,冤假錯案的最主要原因即出在證據質量問題上,立法層面設置速裁程序的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而案件事實的查實必須以證據為依據,證據的質量直接影響案件事實,降低證據的質量必然影響事實的判斷,故刑事速裁程序要查明案件事實必須以取得確實充分的證據為依據。故就證據質量而言,速裁程序和所有的其他程序一樣,不存在商榷的可能,我國的任何訴訟程序,其證據的要求都是一樣的,即必須以確實充分的質為準。

3.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需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刑事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由于涉及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故無論是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還是大陸法系的自由心證標準本質上都奉行著對刑事訴訟嚴格的證明標準,而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可稱為英美和大陸法系證明標準的綜合體,即正面列舉式(定罪量刑的事實均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和側面否定式(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那么,作為刑事訴訟試點程序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證明標準是什么呢?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中可以看出,認罪認罰制度的試點包括刑事速裁程序在偵查階段也是可以試用的,其中偵查階段對速裁程序的適用體現在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要求適用程序辦理和偵查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規定后被告人自愿認罪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兩種模式。偵查階段是獲取證據的主要階段,如果偵查階段適用速裁程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意味著偵查機關的取證不需要以《刑事訴訟法》要求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的取證仍應堅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理由如下:(1)我國設立刑事速裁的初衷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基礎上的快速處理,是以公正為基礎的效率,這從試點辦法的規定中①詳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16條:對于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即可看出。(2)這是由我國追求實體公正的法律傳統決定的,它與英美法系追求程序公正的法律傳統是不一樣的,法律傳統不同必然導致法治理念的差異,這無所謂孰優孰劣,只存在是否適合自己的國家的問題,當然,隨著國際法治的深入交往,各國之間法律的相互借鑒也越來越多,而且程序公正正成為越來越多國家的國際認同,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目前階段能夠超越現有理念而過于追求程序公正,先進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先進,可能有時候僅僅是適合自己,我們對先進的借鑒還是需要有步驟、循序漸進的引入和改良,而不是直接創造或引入,因為這種制度的引入如缺乏我國現實土壤的配合,只會營養不良,最終影響本國法律的實施,損害國家法治的權威。(3)如不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則容易導致“認罪即可降低證明標準,減輕取證負擔”的追求,致使偵查機關為單純的認罪而進行逼迫嫌疑人認罪的問題,最終釀成冤假錯案。2018年4月26日,陳光中教授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之際,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并轉化為法律,才能予以復制和推廣,但其中有一點需要注意,那就是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到底應達到什么程度。一部分學者參考美國辯訴交易的做法,認為證明標準可以從寬。他認為這值得商榷,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仍應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防止出現冤假錯案的風險①2018年4月26日 陳光中教授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的表述。。

此外,為查明案件事實,獲取確實充分的證據,一種觀點認為偵查階段不適宜適用刑事速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②陳衛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載《中國法學》2016年第2期。,其認為原因有二:一是刑事速裁案件的適用前提是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并綜合全案證據已經排除合理懷疑③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第32條第1款。,而偵查階段是查明案件事實、獲取案件證據的主要階段,如允許偵查階段進行認罪認罰,會導致案件事實在無法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犧牲案件實體公正的認罪認罰,有違立法初衷;二是如果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協商則可能導致司法腐敗出現(為追求認罪認罰減輕偵查工作負擔逼迫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認罪獲取從寬處罰,從而造成冤枉無辜)。筆者部分同意以上觀點,同意部分為:偵查階段的核心任務是獲取確實充分的證實犯罪的證據而不是認罪認罰從寬協商,故偵查機關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搜集和提取證據;不同意部分為:筆者認為偵查階段可以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協商,其在查明案件事實和獲取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可以告知嫌疑人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可以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但這一切的前提必須是在獲取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之上。綜上,筆者認為,刑事速裁程序中證明標準必須堅持《刑事訴訟法》中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偵查階段必須堅持查明案件事實、獲取確實充分的證據,在此基礎上可以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訟程序的選擇等問題同犯罪嫌疑人進行協商。

(二)反面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防御角度

案件的質量的保障既不能缺少公訴機關的有效指控,也不能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防御,因為中立審判機關的裁判必須建立在對控辯雙方主張和證據的反駁性檢驗的基礎之上。既然刑事速裁程序的核心價值是公正基礎上的效率,那么,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質量保證也缺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防御。對于一個絕大部分處于羈押狀態且缺少相應法律知識、庭審形式化的速裁程序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有效防御的關鍵在于庭前階段,而庭前有效防御則需依賴公權力機關對其訴訟權益的有效保障和具有專業知識的辯護人(委托辯護、指定辯護、法律援助)對其合權益的有效維護。

1.權利保障層面

與普通、簡易程序不同,刑事速裁程序的最大特點是庭審形式化,不同于普通和簡易程序庭審中對訴訟權益的重要保障(律師充分的辯護權、當庭質證權等),速裁程序案件的質量保障主要依賴庭前各訴訟階段公權力機關對其訴訟權益的保障,具體而言,為保證速裁程序當事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提升案件質量,需要特別保障的訴訟權利有:當事人對速裁程序完整的知情權、自愿的認罪權和程序的選擇權、保障獲得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自主的反悔權。刑事速裁程序的當事人進行認罪認罰的前提是其對認罪認罰從寬和速裁程序完整的知情權以及在此基礎上的自愿認罪權和程序的自主選擇權,因為立法層面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案件必須以被告人確系自愿認罪①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第32條第1款:認定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有罪應當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條是被告人確系自愿認罪認罰。為前提,概言之,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速裁程序必須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自愿和承擔量刑后果的心理認知基礎之上②李本森:《我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與美、德刑事案件快速審理程序之比較》,載《環球法律評論》2015年第2期。,而法庭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確認被告人確系自愿認罪。自愿認罪至少應符合兩個要求:第一,當事人知悉認罪認罰從寬和刑事速裁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認罪認罰的后果和適用速裁程序可能失去的權利保障如法庭辯論及法庭調查省略、程序簡化等;第二,當事人在充分知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基礎上進行認罪自愿性和適用速裁程序的自主選擇。此外,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權和自主選擇權,法律設置了值班律師或辯護人為其進行相關法律咨詢和幫助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第32條第1款:認定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有罪應當符合三個條件:第二條是被告人已經獲得值班律師或辯護人的幫助。,故出于保障速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的自我防御,公權力機關還應當確保其得到相應的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最后,法律應當保障被告人對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中的反悔權①陳光中、唐彬彬:《深化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若干重點問題探討》,載《比較法研究》2016年第6期。,因為速裁程序的優點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擺脫訟累,獲取較為輕的刑罰,但其代價是很多訴訟權利失去保障,如與證人的當庭對質權、證據的當庭核實權等。既然速裁程序選擇必須以被告人同意為前提,那么被告人基于正當理由當然享有對該程序的反悔權,如果“認罪認罰的合同(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簽署的認罪認罰從寬及適用速裁具結書)基礎已經動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正當理由(如不自愿認罪、對犯罪事實否認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第31條: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認罪認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轉為普通程序:1.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2.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3.其他不適宜的情形。等)否認合同,當然享有對合同的反悔權。

2.有效辯護(有效法律幫助)層面

有效的法律幫助從語義解釋上包含兩個層面的理解:一是制度層面為辯護人提供廣闊的辯護空間,主要涉及立法中保障辯護權的具體制度;二是辯護人自身層面即辯護人認真有效履職,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關于制度層面公權力機關保障速裁程序當事人獲得法律幫助或辯護權已經在上文提到。本部分的有效幫助僅指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自身在速裁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對公權力的有效防御離不開辯護人的法律幫助,因為一個缺乏法律知識且人身自由受限的人無法抵御強大的公權力機關,為了保障其訴訟權益,使其得到公正的審判,必然需要賦予其得到專業律師的幫助的權利。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已成為國際共識,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人人完全平等的有資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證: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并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丁出席首勝并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和我國的《憲法》④我國《憲法》第125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均作了相應規定。為了保障速裁程序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告人確系自愿認罪基礎上的認罰,落實速裁程序實現公正基礎上效率的改革目標,律師的有效辯護或有效法律幫助是應有之義。但不同于刑事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中律師辯護的重點是庭審階段影響定罪量刑的幫助(尤其體現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中),而自愿認罪認罰下的速裁律師幫助的重點是庭前各階段對認罪的自愿性、達成認罪具結書的合法性、量刑情節的核實等方面的幫助。速裁程序的質量除了需要控方的有效指控外,還需要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對當事人的有效幫助(防御),因為只有在以正面指控和反面防御的雙重保障之下,使法院的判決形成于雙方反駁性驗證之上,才能確保速裁程序案件的訴訟公正。

綜上,刑事速裁程序的速與質是兩個互相依賴的系統,質量是基礎,速度是顯著特征,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嚴格區分并把握“速”與“質”的不同,才能真正落實好刑事速裁程序設置的初衷,為更好地處理速裁程序中的速與質的關系,我們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努力:(1)價值認知層面: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需嚴格樹立“刑事速裁程序公正(質量)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理念,尤其是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者(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律師群體)都必須以查明案件事實為前提,以過硬的證據質量來實現嚴格的訴訟證明標準并以此為根本出發點;(2)制度構建層面:仔細研究探索通過制度設計(程序的設置)在保障質的基礎上建立“速”的實現路徑。如探索構建審前證據開示制度:庭審前控辯雙方互相交換所知悉的涉案證據及相關信息,以強制性、雙向性和司法審查為原則,控辯雙方為參與主體,以開示筆錄和開示清單為成果載體,由法院對開示成果進行審查監督,如此以明確的快速流轉程序體現“速”的特征,又以程序的嚴格設置保障案件的質量。又如構建程序把控制度:明確速裁程序案件不同訴訟階段的訴訟目標,達成目標即可進入下一階段,后通過后一階段對前一階段訴訟目標進行檢測和反饋以決定是否繼續適用速裁或者補充不足后繼續適用速裁。明確目標推動效率提升,程序把控促進質量實現。(3)配套保障層面:為使速裁程序速與質雙重目標的實現,必要的配套保障制度不可缺少,如速裁程序專業化的辦案隊伍建設(區別于普通和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當事人的特殊權利保障機制(暢通的程序回轉機制、明確的權利告知確認保障、完善認罪自愿性的核實機制等);確立值班律師認真履職的配套機制(如建立值班律師權利侵犯的特殊救濟機制:既然速裁程序著眼于速,那么,值班律師權利侵犯救濟也應著眼于快速處理和反饋,包括偵查階段駐所檢察官迅速反饋機制、審判階段法官處理反饋機制等在內的救濟措施,切實保護速裁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行使;又如完善值班律師質量提升的外部條件:如定期業務技能培訓、推動公權力機關和律師的溝通和反饋機制長效化、拓寬值班律師經費保障渠道、加強值班律師安全防護等措施保障值班律師質量的提高等)。

結 語

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種致力于訴訟資源合理配置,實現案件繁簡分流的訴訟程序,其最大特點在于“速”。無論是案件偵查、起訴抑或是審判階段,其訴訟效率都有很大的提升,但其生存的土壤是我國現行的實體公正為主的訴訟文化,雖程序公正的訴訟理念已在我國快速發展并日益深入人心,但其發展和傳播畢竟需要一個過程,且仍需與中國特有的訴訟傳統進行調試和改良。就目前中國社會的訴訟傳統而言,刑事裁速程序的核心價值仍應是追求實體公正前提下的效率,而公正是對案件質量的要求,效率是對案件速度的要求,將速與質進行區分不僅有利于辦案人員地清晰把握速裁程序案件的訴訟理念和辦案思路,還有利于減少因認識差異而產生沖突,影響效率,做到當速則速,該質則質,促進刑事速裁案件既保質又保速的訴訟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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