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現實困境與角色回歸

2018-04-02 05:36
福建質量管理 2018年21期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法官案件

(湘潭大學 湖南 湘潭 411100)

一、問題的提出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是我國近年來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完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的《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中可見改革舉措已然重大,然其在實踐中的運行卻備受爭議。筆者從人民陪審員制度現存的突出問題、根源及人民陪審員角色回歸等方面展開以下分析。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踐運行中的困惑

(一)人民陪審員的被認可程度低

1931年,我國以蘇聯為藍本逐漸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該制度進入我國后經歷了各階段不同程度但普遍較低的重視,其實施效果大打折扣。人民陪審員被認可度低的現實亦由多方面體現。

1.從法官角度看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各界并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職業法官則往往都經過專業學習,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比較到位。因此,法官從心理上就存在部分先天的不認可人民陪審員的成分。另外,人民陪審員常需法官為其歸納爭議焦點、解釋如何認定事實、說明對法條的理解適用等。這在增加了法官工作量的同時也增加了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不認可。對此,有學者做過實地調研,①對于人民陪審員能否行駛好與法官相同職權上,調研結果表明在53名在職法官看來僅20名明確表示人民陪審員能夠行駛好與自己相同的職權,其余大多數法官對此不看好;對于人民陪審員對法官評議意見的表態上,調研結果表明53名在職法官看來除一名法官回復答案無效外,52名法官中有51名法官認為人民陪審員較贊同法官的評議意見,僅一名法官認為贊同與不贊同的情況相當,調研結果用數據充分表明了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認可度低。

2.從當事人角度看人民陪審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的《試點方案》規定了兩類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案件,一類是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第二類是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同時明確表示對于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審。然而在實踐中對第二類案件,當事人往往很少主動申請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當事人不主動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原因可能有多種,但無論基于何種原因,當事人申請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案件的積極性普遍較低足以表明以下兩點:一方面意味著當事人所享有的該項申請權利被閑置,未能達到權利設計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的認可度普遍較低。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與主審法官責任制之間存在責任分擔的沖突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主要審理案件事實問題,法官完全負責審理案件法律問題,兩者同時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主審法官責任制則要求保證審判權的獨立,主審法官對案件的結果負責?!叭嗣衽銓弳T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和“主審法官負責”實際上存在著重疊部分。當主審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出現分歧時,應以多數為準,此時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支持主審法官的意見或支持人民陪審員的多數意見。若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被支持而該事實認定出錯,此時應由誰來承擔責任?若按照主審法官責任制由主審法官負責,顯然不合理。因此,當人民陪審員為多數意見時無論最終是何種情形,事實上均與主審法官責任制難以調和。

(三)案件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界線難以區分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使人民陪審員從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轉變為與法官分工協作。既是分工協作,其前提必須保證案件的事實與法律能分得開?,F實中案件復雜程度不一,案件爭議點涉及的問題也非只有純粹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許多介于兩者之間或者說兼具兩者屬性的問題大量存在,如“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緊迫現實危險是否存在”,“正當防衛是否過限”等與具體案件緊密相關的要素,若簡單的認為是對事實的判斷,這些要素的認定實則具有價值判斷的成分;若僅認為是法律判斷,這些要素往往又需要以一般人的標準來衡量。既如此,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享有的不同權限將難以準確落實。

三、人民陪審員角色定位分析

(一)如何認識我國人民陪審員參審的角色定位?

《完善決定》中表明該決定的作出以促進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保障人民陪審員的參審,最終達到促進司法公正的法律效果;《若干意見》則表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是保障公民參與到司法活動中,且有助于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对圏c方案》的基本原則和改革目標部分寫明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為了保證公民有序參與司法活動的前提下推進司法民主和促進司法公正。綜上,不難發現,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是一項司法制度同時也是一項政治制度,人民陪審員參與到司法活動中的核心價值追求在于“民主”二字。

(二)如何把握我國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權利義務內容?

有學者對人民陪審員庭前閱卷的實際情況做過實地調研,②共53位在職法官作出的52份有效回復中,有33位法官表示人民陪審員很少、甚至一次也沒有庭前閱卷,僅7名法官表示人民陪審員每次庭前閱卷。庭前閱卷是人民陪審員參審效果的前提保證,將庭前閱卷明確歸為人民陪審員的一項義務,并由法官配合其完成較為合理。另外,對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的相應懲戒機制完善不足,使得權利義務的規定被架空,導致人民陪審員在庭審中沉默不語,在案件評議中不發表意見或表示無任何看法。筆者以為人民陪審員類似的權利義務規定應被重視,保障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行為落到實處才能真正發揮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功能。

四、人民陪審員角色回歸

(一)回歸司法民主的價值追求

《若干意見》表明人民陪審員經任命后,應接受以提高法律素質為內容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最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等。除開人民陪審員接受培訓的時間精力成本、經費成本不說,僅臨時短期的培訓能達到提高人民陪審員法律素質的效果?其次,人民陪審員參與到案件的審理需要的恰是有別于職業法官的大眾思維及注重從情感道德角度看待并表達意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不僅破壞了人民陪審員自身具有的質樸的大眾思維反而與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價值追求背道而馳。人民陪審員參審的首要價值追求是弘揚司法民主,是廣大群眾的代表和民意的反映,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具體運行模式需始終堅持以此為主導。

(二)回歸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參審的正解

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及“難以實質性參審”備受詬病。有學者提出應提高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素質,實現“陪且審”。對此,筆者不以為然。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參審強調的是以非專業的大眾思維形成對案件的看法進而影響案件結果,而非直接作出或代替裁判。因此,如何體現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參審的影響至關重要。真正實現實質性參審的效果則要注重以外在易觀的形式體現出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影響力,應保證人民陪審員庭前閱卷、庭中發言、庭后評議的落實,并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每一個案件裁判文書中載明各參與評議人員的意見和理由,尤其注重人民陪審員的觀點被接受或被否認部分的理由論證,使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每一個環節都清楚的體現其參審的影響力。

【注釋】

①數據來自劉方勇:人民陪審員角色沖突與調適[A].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2期.

②數據來自劉方勇:人民陪審員角色沖突與調適[A].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2期.

猜你喜歡
人民陪審員法官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調查:火災案件中的“神秘來電”
隴西縣人大常委會對人民陪審員法開展執法檢查
“左腳丟鞋”案件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人民陪審員制度問題研究
選任好人民陪審員 讓群眾感受更多公平正義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HD Monitor在泉廈高速拋灑物案件中的應用
當法官當不忘初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