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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及解釋

2018-04-11 04:12趙天水
關鍵詞:責任人員內設罰金

趙天水

(天津財經大學,天津 300222)

單位受賄罪是我國《刑法》第387條規定的罪名,在司法適用中面臨犯罪主體范圍不明、“公私”屬性不同導致差別對待、“賬外暗中”立法流于形式和處罰畸輕等現實問題[1-2]。這些問題給司法裁判和辯護工作造成困惑,本文以單位受賄罪在司法適用中的主體問題為討論對象,以期在揭示問題基礎上找到自洽解釋。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是該罪適格主體。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亦肯定上述主體內設機構也可構成本罪,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規定,“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內設機構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钡珖@“兩高”上述規范性文件,本罪在司法適用中仍存在主體方面問題,無形中給司法裁判和辯護工作帶來障礙。

(一)主體范圍不明

主體范圍不明,指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部門構成單位受賄罪的范圍不明確,易引起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適用混淆。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同屬于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罪名,二罪在保護法益方面存在極大相似性,但在犯罪意志(自然人還是單位)形成、利益歸屬、財產獨立方面的判斷卻存在很大不同。換言之,單位意志、利益歸屬、財產是否獨立是判定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主體范圍的核心因素。但司法實踐中二者界限并不明確,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現象。

以醫院內設部門為例,大量案例證實醫院科室可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如(2015)成刑終字第323號刑事裁定書認定醫院科室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構成單位受賄罪①葛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成都大學附屬醫院心血管內科單位受賄罪刑事二審裁定書,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5)成刑終字第323號,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5c74c69-b803-45b9-aeb8-2e9bc25d2517。。與之形成對比,司法中亦出現處罰不一致情形,以受賄罪追究醫院科室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如(2015)饒中刑二終字第26號刑事裁定書以科室負責人構成受賄罪處罰②葉某犯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5)饒中刑二終字第26號,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f7c7128-a2b7-4510-9058-e7ed94f03870。。上述兩案基本事實相同,均是醫院科室在未經醫院集體決策情況下收取回扣,但最終解決方案卻完全不同。解讀上述案例發現,司法機關針對醫院科室負責人收取回扣行為存在兩種不同制裁思路:第一種思路體現為定單位受賄罪,如(2015)成刑終字第323號刑事裁定書;第二種思路傾向斷以受賄罪,如(2015)饒中刑二終字第26號刑事裁定書?!皟筛摺币幏缎晕募衙鞔_單位內設部門可構成單位受賄罪,為何還會出現罪名適用分歧?筆者認為,該問題與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成立本罪時范圍不明確有關,亟待對下述兩個問題作出合理解釋:

第一,是否只有經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集體決策且利益歸屬于該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時,該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需解釋單位意志和利益歸屬問題。

第二,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構成單位受賄罪,其是否需具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需分析財產是否獨立問題。

(二)因主體“公私”屬性不同存在差別對待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痹摋l款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市場經濟地位和國家保護原則。上述法條立法目的在于:運用法律保障市場經濟時不應因國有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公私屬性不同而差別對待。既然非公有制經濟應得到法律同等保障,則刑法在立法時應體現此憲法意志,達到響應憲法立法目的和保障憲法實施效果。單位受賄罪將法益保護對象限于國有經濟主體,范圍明顯較小。因此,有學者主張在現有立法基礎上擴大單位受賄罪主體范圍。與上述擴大本罪主體范圍不同,有學者基于近些年國家機關頻頻被以單位受賄罪起訴現象,出于維護國家機關權威、罰金刑判處無效性(罰金源于國家,又最終流向國家)考量,認為國家機關不應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3]。

二、厘清主體范圍

厘清主體范圍,指單位受賄罪首先符合單位犯罪要求,合理劃定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界限,同時厘定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范圍,明確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是構成單位受賄罪還是受賄罪問題。筆者認為,單位意志、利益歸屬和財產是否獨立是影響單位受賄罪主體范圍的關鍵因素,亦是準確界定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適用范圍的核心。

(一)單位意志

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主體需符合單位犯罪主體要求,單位意志為判斷是否成立單位犯罪的基礎。依據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是否需與單位成員間存在意思聯絡,可將目前理論界對單位意志的判斷劃分為三種觀點:責任人員意志說主張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意志即單位整體意志,如醫院科室主任收取回扣給科室所有人員分配,構成科室單位受賄罪。原因在于:科室主任意志代表科室部門整體意志[4]。商量說認為,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只有存在與他人商量、研究情形,才能視為單位意志。否則,其收取利益及分配行為純為私人行為,不應體現為集體意志,不是單位行為,不成立單位受賄罪[5]。二元說認為,“受賄行為必須由單位的決策層決定,如國家機關的常委會、國有公司的董事會、人民團體的委員會;或者由單位的全體人員認同,如單位的職工大會通過?!盵6]

責任人員意志說肯定責任人員意志可代表單位意志,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依然存在諸多偏頗之處:其一,忽視單位受賄罪主體資格的立法規定,導致責任主體范圍不周延?!缎谭ā返?87條規定單位受賄罪主體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司法適用過程中不可簡單等同這兩個主體。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指單位法定代表人、部門負責人等領導崗位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指基于職務安排而臨時具有領導權的人員。本說將責任人員范圍僅限定于單位法定代表人、部分負責人,忽視了特殊情形下臨時享有權力的人員,使單位受賄罪主體范圍不周延。其二,錯誤地將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意志絕對化為單位意志。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作為單位代表執行職務,會讓他人認為其所實施的行為經過單位決策,原則上其意志表達結果可被視為單位意志。但有時其行為并未經單位集體決策程序表決,實為個人意志表達結果,此時不可將個人意志視為單位意志。

商量說在將單位意志視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與成員間存在意思聯絡這一點上雖有可取性,但仍有偏頗之處:其一,未能將主體間意思聯絡一致性作為判斷依據。本說要求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與成員間存在意思聯絡,但并未明確雙方意思表達是否一致。換言之,該說僅分析了意思聯絡,至于此聯絡是否促使彼此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則在所不問。如對成員間是否達成一致意見不予置評,則形成的并非單位意志。其二,未能解釋商量范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單位少數、多數抑或全體成員開展意思聯絡,究竟將哪些情形視為單位意志?該說并未就此問題給出明確解釋。

二元說集中在決策程序和全體成員意思聯絡兩點上分析單位意志形成過程,具有可采性。單位意志多體現為經決策程序表達出的結果,但不能忽視全體成員間意思聯絡形成單位意志的可能性。本說與責任人員意志說相比,后者將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意志絕對化,即只有責任人員意志才是單位意志,排除其他情形下判斷單位意志的可能性;前者并未將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意志絕對化,僅將其作為判斷單位意志時的依據之一?!耙粋€連言式定義的概念越是一般,其適用范圍越大,這個概念所含有的要素就必須越少。選言式定義的概念即非如此。我們可以通過選擇要素加入,而在不減少該概念之固有要素的情形下,對于所定義的概念增添進一步的適用范圍?!盵7]換言之,采用選言式定義判斷單位意志時,可增加單位意志概念所含要素擴大其適用范圍。因此,在單位意志判斷中不僅將責任人員意志作為依據,亦將全體成員間意思聯絡作為依據,二者并非“和”的關系,而是“或”體現的選言式關系,一定程度上擴展了單位意志外延。

基于上述理解和分析,筆者認為:單位意志,指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意志,由決策機關經一定決策程序決定而使得單位具備實施犯罪的主觀心態,或是單位全體成員討論決定時所持主觀心態。決策機關是形成單位意志的機關。決策程序是形成單位意志的具體形式。不同單位針對具體事項,決策機關和決策程序各不同??捎蓡挝环ǘù砣嘶蛑饕撠熑?、領導層(董事會、理事會、廠委會)、單位全體成員(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討論決定,經這些程序確定后,單位成員意志轉化為單位意志。此時的意志已是一種整體意志,完全不同于單位成員個人意志。單位成員根據單位決策機關策劃、授意、批準、指揮或默許實施的犯罪也絕不同于單位成員本人決定或擅自實施的犯罪。因此,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犯罪,或單位內部成員實施與其職務活動無關犯罪行為,均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此時對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借單位名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私分、中飽私囊,不適用單位受賄罪的定罪處罰,只能根據刑法對個人受賄罪的處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判斷單位受賄罪時,還需注意,在形成單位意志后,只有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時,方能構成單位受賄罪。若由其他人員實施,則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否則,便與單位犯罪處罰原則相悖。我國《刑法》第31條前半段明確規定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蔽覈鴮挝环缸飯猿蛛p罰制原則,既處罰犯罪單位,也處罰單位中的自然人,此處“自然人”并非泛指,而是特指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利益歸屬

司法實踐對下述兩種情形的判斷結論無爭議:其一,若責任人員最終將利益歸屬于自己,則其構成受賄罪,包括工作人員以單位名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最終卻將賄賂據為己有的情形。還包括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最終將賄賂據為己有。其二,若責任人員最終將利益歸屬于單位所有成員,則構成單位受賄罪。爭議焦點通常在介于上述二者之間的區域,即單位中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收受賄賂并將利益歸屬于部分成員時③此處“部分成員”大于零小于一,即成員數量既可能是小部分成員(<50%),也可能是絕大多數成員(>50%)。,此時應斷以單位受賄罪還是受賄罪共同犯罪?如醫院科室主任收取回扣后平分給科室醫生,是構成單位受賄罪還是受賄罪共同犯罪?有學者認為,“由于不是給科室所有人員分配,只能認定為科室人員之間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盵8]

與該觀點不同,筆者認為,上述案例所述情形應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認定結果,不可“一刀切”盲目判斷。單位受賄罪堅持雙罰制,其立法目的在于利用財產刑削弱單位再次犯罪的經濟能力,并對責任人員加以懲戒。將收取的賄賂給予單位99%的成員或全部成員,二者之間的法益侵害程度并無差異。但將賄賂給予單位30%的成員或60%成員,二者之間的法益侵害程度顯存差異。其實,可就單位受賄罪中的利益歸屬建立比例懲罰規則:當單位將收取的賄賂給予50%以上(不含50%)比例成員時,應將此利益歸屬行為視為單位受賄,畢竟多數成員獲得利益,構成單位受賄罪;當單位將收取的賄賂給予50%以下(含50%)比例成員時,應視為這些成員之間構成受賄罪共同犯罪。

此外,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名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最終未將該筆賄賂分給所有成員或部分成員,而是用于單位支出時,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此行為視為單位受賄罪,并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將賄賂非法占為己有而是用于單位支出的情節視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如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商刑終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④被告人李某某犯單位受賄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商刑終字第14號,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f3b3d1b-aaa4-4f17-b01d-d1c8710d2ba5。。

(三)是否要求財產獨立

原則上,單位受賄罪主體需擁有獨立財產,如此才會使得罰金刑落到實處。但是否存在適用例外,即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無獨立財產,是否依然可成立單位受賄罪?針對該問題,有學者持肯定觀點,“無獨立財務的分支機構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因為刑法嚴格區分了單位和法人?!盵9]通過梳理現有刑法可以發現,刑法僅規定單位犯罪,而未規定法人犯罪;僅規定了單位受賄罪,而未規定法人受賄罪。此因“法人”和“單位”分屬不同學科體系,“法人”屬于民法概念,而“單位”屬于刑法概念。二者之間學科歸屬不同,是否會影響對財產獨立問題的判斷?筆者認為,單位受賄罪的成立不以財產獨立作為充分條件,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不具備獨立財產時,亦可成立單位受賄罪。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刑事立法體現出嚴格區分法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精神?!睹穹倓t》第57、58條規定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通說認為,“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法人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盵10]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立法乃立法者綜合權衡刑法打擊范圍、立法習慣等多方面因素后而定,“因為從我國的情況來看,非自然人犯罪的,并非僅限于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還包括大量非法人團體、法人分支機構甚至內設機構,‘法人犯罪’的稱謂明顯不能涵蓋非自然人犯罪的全部情況。我國以前的單行刑法采用的名稱基本都是單位犯罪,社會民眾對這一稱謂比較熟悉?!盵11]換言之,我國刑法中“單位”外延大于“法人”外延,在1997年刑法典建立時期就已確定,是立法者刻意為之,從中體現出刑事立法嚴格區分法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精神。因此,在分析單位犯罪時不能將其等同于法人犯罪。將法人概念中“具有獨立財產”特征從單位概念中剔除,在擴大單位外延同時,亦符合刑事立法精神。

其二,解讀《紀要》《答復》及犯罪客體的必然結果。無論是《紀要》還是《答復》,均要求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具備單位意志、利益歸屬于單位時,才能成立單位受賄罪。針對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是否具備獨立財產才能成立單位受賄罪,《紀要》和《答復》規定相異?!都o要》明確了不能因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受賄罪,而《答復》并未明確該問題。鑒于兩種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相同,筆者認為應從單位受賄罪侵犯的客體分析,得出財產獨立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條件。單位受賄罪位于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的受賄行為對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侵犯程度,不會因該機構是否具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而不同。再者,即使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在判處刑罰時可避開罰金刑規定,徑直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斷以刑罰。此解釋結果契合《紀要》內容,亦不違背《答復》精神。司法實踐中也在適用該觀點,如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7刑終440號刑事裁定書⑤王愛民、肖永華單位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6)贛07刑終440號,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4f2bbab-2e51-43df-9212-a76100b2df19&KeyWord=%EF%BF%BD%C9%B9%EF%BF%BD%D6%B4%EF%BF%BD%D0%B7%EF%BF%BD%EF%BF%BD%EF%BF%BD%C4%B2%C6%B2%EF%BF%BD。。

綜上,在厘清單位受賄罪主體范圍時,需從單位意志、利益歸屬和財產是否獨立三方面分析。此外,限于現有立法,單位受賄罪僅將犯罪主體限于“公”屬性單位,此種立法是否具有合理性,有待進一步商榷。

三、主體“公”“私”屬性判定

《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僅將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主體屬性只能為“公”而不可為“私”。圍繞本罪主體屬性是否合理,有四種主張:第一,肯定說。該說肯定國家機關可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既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對國家機關可形成單位意志的判定結果[12]。第二,否定說。該說認為國家機關不能產生犯罪意志,對國家機關判處罰金最終會導致機關財產來源于財政撥款而達不到任何實質懲罰作用。再者,還會損害國家機關權威性[13]。第三,公私齊備說。該說認為單位受賄罪主體范圍過窄,應擴張至公私屬性齊備?!皢挝皇苜V罪的主體應當擴大到非國有單位,如果刑法對于非國有單位集體研究受賄的行為不予處罰,顯然不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盵14]第四,限縮說。該說認為并非所有具備公屬性單位均可構成單位受賄罪,應在原有范圍內限縮?!皣覚C關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而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需要掌握一定的財產和收入)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盵15]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均存在適用問題,具體如下:

(一)肯定說弊端

肯定說肯定國家機關可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是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值得肯定。隨著社會形勢發展,諸多非公屬性單位亦存在嚴重受賄行為。此外,僅規定公屬性單位可成立單位受賄罪,亦與刑事立法技術相悖。首先,根據賄賂犯罪主體不同,可將賄賂犯罪劃分為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其次,在各主體范圍內,根據賄賂形式(受賄還是行賄)不同,可進一步劃分為自然人受賄、自然人行賄、單位受賄、單位行賄。再次,根據主體公私屬性不同,可進一步劃分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國家機關受賄、非國家機關受賄、對國家機關行賄、對非國家機關行賄?,F有刑法規定有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其中,欠缺對非公屬性單位受賄行為的規制?;趪烂苄淌路ňW的立法需求,肯定說難以滿足社會客觀情勢發展的立法要求,如“對非國有單位在賬外收取他人的進場費和專場費的事件,現行刑法就沒辦法以單位犯罪進行規制?!盵16]因此,在應對社會變化時,肯定說難以應對非公單位受賄行為,具有一定滯后性。

(二)否定說弊端

否定說不僅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亦與司法實踐不符。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嚴格遵循法律原則,既然刑法規定國家機關等公屬性單位可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則在司法實踐中應嚴格遵守,不可用例外僭越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實踐中涌現出大量以國家機關作為刑事被告案例⑥如??谑谐枪鼙O察支隊四大隊單位受賄案、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單位受賄案、鎮政府、物價局、教育局等單位受賄案。參見陳文廣:《湘一鎮政府因“單位受賄”被判罰》,《新華每日電訊》2013年3月19日第002版;黃璐:《藤縣物價局被判單位受賄罪》,《法制日報》2005年3月19日;蔣萌:《教育局被判“單位受賄罪”有何啟示》,《南京日報》2015年11月6日第A08版。。主體公私屬性不同,并不會影響單位意志形成。同為單位,國家機關亦有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過集體決策程序決定,亦可形成單位意志。公屬性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屬于國家所有,最終罰金亦會流向國家,造成“取之于國,流向于國”的尷尬,這只是罰金來源與流向表象。此處需分析罰金來源和流向,以說明對具公屬性單位判處罰金可發揮懲罰作用。對具公屬性單位判處罰金,資金來源一般靠財政撥款,該資金亦是單位日常職務活動和績效獎勵的物質支撐。判處罰金時,可在保留日常職務活動必備資金后,將其他資金劃入罰金范圍。資金來源與罰金流向并不相同。公屬性單位資金通常由財政撥付,以預算和決算為依據,由財政部行使最高管理權;罰金流向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管理權。資金來源和罰金流向不同,因此使罰金的懲罰功能不會因單位具有公屬性而打折扣。

(三)公私齊備說弊端

公私齊備說將非公屬性單位納入單位受賄罪的主張,具有合理性。該說唯一缺陷在于忽視單位賄賂犯罪立法模式,采取獨立模式將非公單位受賄行為獨立成罪,還是采取混合模式將非公單位受賄行為與自然人賄賂犯罪規定在同一法條中,該說并未明確。換言之,非公屬性單位構罪的立法路徑會影響單位受賄罪適用效果。獨立成罪使得單位受賄罪內在統一,卻無法保障受賄罪立法前沿會影響到單位受賄罪,畢竟二者歸屬于不同條款。然而,混合模式可有效避免這一弊端,使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保持罪刑均衡,并保證受賄罪立法前沿能夠影響單位受賄罪。

(四)限縮說的弊端

限縮說進一步限縮現有公屬性單位范圍,缺乏法律依據。其一,刑法明文規定國家機關可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未留給限縮說解讀空間。既然國有單位內設機構可在擁有獨立財產基礎上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同樣具有獨立財產的國有單位為何不可?限縮說結論難以令人信服。其二,具有獨立財產并非判斷單位受賄罪主體適格的條件。限縮說要求限縮后主體具有獨立財產,不符合單位受賄罪對客體的認定。

筆者主張混合模式下的公私齊備說,即在現有立法基礎上規制非國有單位受賄行為,并將此“增”法以在自然人犯罪后規定的方式呈現。將自然人受賄犯罪與單位受賄犯罪分開規定的立法模式存在諸多弊端,如“立法經濟性欠缺;單位賄賂犯罪與個人賄賂犯罪界限模糊且易混淆;為規避嚴厲處罰留下空間?!盵17]因此,通過采取混合模式下的公私齊備說,可有效避免主體公私屬性不同帶來的處罰不均衡尷尬,亦可保障單位受賄罪的處罰緊跟時代發展和立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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