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的丈夫邱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去世,其生前在豐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有股金21424元。邱先生的母親健在,邱先生生前與陳女士共育有兩個兒子。邱先生去世后,其母親、配偶陳女士及兩個兒子雖然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皆無法更改該股金的戶名。因此,2016年8月19日,陳女士作為原告到豐順法院立案,邱先生的母親及兩個兒子作為被告,原被告商量好,一致同意此賬戶由原告陳女士繼承。據此,法院出具了調解書,陳女士持該調解書辦理了相關手續。
據了解,被繼承人去世后,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后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辦理的是存折,繼承人即使持有存折和密碼,也無法持存折直接到銀行取出遺產,因為繼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銀行不能確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某一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繼承人要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后留有的存款,就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對被繼承人財產享有繼承權的有效證明。這份證明,有兩條路徑可獲得:第一條路徑是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第二條路徑是通過起訴獲得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梢岳^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各繼承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也要確定原、被告,只有這樣“訴”才能提起。繼承基金、股票、股金亦是如此。
(《文萃報》總第27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