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凌晨,謝某遭陳某強奸后報警。
同年12月1日,陳某因涉嫌犯強奸罪被提起公訴。
為使陳某無罪釋放,同年12月15日晚,胡某、王某與謝某進行協商,由謝某寫一張“我和陳某認識,自愿與陳某發生性關系,我問陳某要錢他不給,我才去報案”的字條,謝某可因此獲得1萬元“酬勞費”。
協議簽訂后,王某先付給了謝某2000元。2015年12月16日,謝某出庭作證,表示自己是自愿與陳某發生性關系,并出具了字條。
作證后,王某再次給了謝某8000元。
謝某報案稱自己被強奸,庭審時卻說是自愿,一百八十度的態度大轉變讓辦案人員認為其中必有貓膩,決定進一步偵查。
在強大的法律攻勢下,謝某承認自己作假證,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被抓獲。
隨后,王某、胡某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各自妨害作證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犯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以強奸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以包庇罪判處謝某拘役五個月;以犯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胡某、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四個月。
(《南方法治報》201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