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學者們側重考察科舉制度、教育制度、書籍出版等問題,間接推斷清代的民眾識字率。在清代,一個人只要是粗通筆墨,便有能力處理記賬、借貸乃至記事等文字工作。那么,普通百姓到底識多少個字才不算文盲呢?
重新定義識字能力
識字問題是社會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然而,自美國史學家羅友枝《清代教育與民眾識字》一書于1979 年問世以來,研究者大都將信將疑地引述羅友枝對識字率的估計,或根據自身研究課題的需要,對羅氏的數據稍加調整。他們透過參考近代調查所得識字比例,側重考察科舉制度、教育制度、書籍出版等問題,間接推斷清代的民眾識字率。
目前清代民眾識字研究面臨的主要挑戰,是如何重新定義讀寫能力,尋求測量識字率的新方法。為此,回顧人類學和歐洲史學界的相關研究或有裨益。人類學者和歐洲史學者注重從民眾日常生活出發考察讀寫能力,強調非敘事性、非連續性文本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基于這種認識,似有必要下調讀寫能力的識字下限,并從民眾日常生活中面對的民間文獻入手,理解其讀寫能力。歐洲史識字研究中對簽名的系統利用,對清代民眾識字率的測算也有借鑒意義。通過尋求諸如花押等讀寫能力的外在證據,選取民間文獻保存相對系統的社區,開展微觀識字研究,應可對清代民眾識字率的總體水平和變動趨勢進行計量分析。
五百字為識字的門檻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的人類學與歐洲文化史研究提醒我們,盡管通讀一本書需要較高的識字能力,不過一個人只要掌握了一定數量詞匯的讀寫能力,就有可能處理記賬、借貸、納稅、投票等各項公私事務,這些事務涉及的大都是古迪所說的非連續敘事性文本,對讀寫能力的要求是不高的。
因此,和飽讀詩書的士大夫相比,具備這種識字能力的人,掌握的詞匯可能相當有限,但這種能力還是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這一認識為重新審視清代識字問題提供了一個重要基礎,尤其是為重新定義識字能力提供了新視角。
無論就文字對心智發展的影響,還是識字與社會生活的關系而言,相關研究都強調一個人只需能夠處理表格、清單、配方、菜譜等非敘事性文類,即可對其智力發展與社會生活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他/她在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文字,大多應屬非敘事性文類,而不是冗長、復雜的敘事文類。在社會經濟條件到位的情況下,這種層次的識字技能,足以處理重要的社會經濟事務,從而給識字者帶來社會經濟方面的便利和實惠。
通過對閩西開支賬和徽州排日賬的分析也證實,在清代,一個人只要是粗通筆墨,掌握區區四五百至七八百字,便有能力處理記賬、借貸乃至記事等文字工作。因此,專家認為不應該堅持兩千字的識字門檻,而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主題,將識字的門檻下調至五百字乃至更低。
花押可以作為識字證據?
20世紀中葉以來的民眾識字研究,還顯示了功能性轉向。學界從單純計算識字率,轉向更多結合社會語境進行識字問題研究,考察文字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關系,從社會生活的角度理解文字的功用和意義。由于不同的社會事務對文字的要求不同,對處理這些事務的民眾,也就提出不同的識字要求。
在這種意義上說,一個掌握兩千字的民眾固然應歸入識字人群;一個只掌握四五百字,但具備記賬能力的民眾,也不妨歸入識字群體;甚至只留下花押(代替簽名的特種符號)的民眾,也因其具備畫押的能力,實際上借助文字的書寫參與了社會事務。當然,就這一點而言,花押不是作為單一、孤立的事實來把握的,而是預設畫押的能力意味著可能掌握達數百字的書寫能力。
不過,由于中西語言的差異,以往學者對花押作為識字的直接證明多持反對意見。他們基于西方文化表音、中國文字表意的差異,否認花押可以作為識字證據。但從書寫作為一種身體技術來看,以毛筆寫字本來就不容易,更何況書寫的是花押這樣一種高度個性化、需要較強書寫技巧的符號。很難想象一個能畫好花押的民眾,平日很少跟筆墨打交道。
另外,從花押的法律效力看,由于花押在司法裁判中經常被取證,民眾在畫押時應該會持相對慎重的態度,代人畫押的情形應不多見,至少不至于對花押作為識字的直接證據帶來明顯的影響。
最后,盡管中國無法找到類似英國擁護國教的宣誓記錄和婚姻登記簿那樣系統的簽名文獻,中國學者也從未像法國學者馬焦羅那樣,對全國過去兩個多世紀的識字率進行過系統統計,甚至連日本幕府時期簽有花押的鄉村人口登記簿和脫教宣誓記錄在清代都不易找到(不過中國使用花押的時間比日本長得多,在民間留下了更為豐富的花押史料)。
但是專家認為,通過結合分關、契約、族譜等文獻,仍有可能進行家庭和村落層面的識字率研究;而近二三十年以來中國學界搜集、整理與出版民間文獻的熱潮,為從事這種類型的研究提供了堅實的文獻基礎。
(《中國社會科學評價》2017第2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