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洪波
知識就是力量,含義是多重的。它不止改變物質世界的狀態,也是一種社會性的力量和精神性的權力。權力是什么,定義很多,社會科學里面類似的詞都一樣。我想,權力本質上不過是作關于他人的決定而已。從工廠的小頭頭到各級官員,握有權力的標志,就是能夠決定一些人應該做什么事情。知識的權力特征,不是這么直接的。知識作為一種權力,通過知識之外的“手”來實現。
前些時,《人民日報》報道,部分藥品利益集團“發明”疾病,售賣“神藥”,這就是一種知識權力的表現。擁有巨大財富的藥品利益集團有時為了更大的利潤,對人類健康重新定義,讓沒病的人“生病”,大打廣告,并銷售“治病”的藥品。報道中舉的一個例子是,某公司僅2016年廣告費用達到2.6億元,而同年藥物研發費用為0.29億元。這個例子并不足以說明是在“發明疾病”,但我們平時所說的“過度醫療”,就包括小病大治、無效而治,以及一部分“沒病而治療”。
說“發明疾病”,或許更能醒目地揭示利益集團怎樣施展知識權力,但我愿意更平實一些,說“定義疾病”作為一種權力的利益化使用?!鞍l明疾病”,可能是硬性的真的發明出一種切實的病癥來,例如化學武器或生物武器導致的病癥就是發明出來的;它也可以是軟性的,就是通過利益化的疾病定義來實現。
定義疾病,包括定義什么是病、什么是有病。每一個定義,都可能是客觀的、科學的,也可能是主觀的、不科學的。有時,主觀和不科學是因為認識能力和治療水平,但也不排除有時就是利益起作用。
知識在現代生活中的權力性,不只是定義疾病,還包括運用疾病定義去診斷,例如一個犯罪的人,通過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是否獲得精神疾患的診斷,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其判罰。知識在現代還用于定義生死,什么算死亡,什么是生理死亡,什么是法律上的死亡,定義一旦成立,社會就以之為法定依據。
現代社會是一個知識社會,我們在任何地方都要面臨“定義”。定義一旦發生改變,社會的基底結構和治理方式就改變了,定義是使事情“合理化”和“合法化”的前提。
我舉一個很小的例子。黃世仁和楊白勞的故事,過去被定義為壓迫者和被壓迫者的故事,這樣楊白勞的命運就應予同情,他的反抗就值得贊賞。但后來,一些人重新定義這個故事,說黃世仁和楊白勞的故事,是一個借貸合同的故事,這樣,楊白勞就是一個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者,他的反抗就毫無道理。在不同的定義下,處理“黃楊糾紛”的辦法是絕然不同的。
當知識的定義發生在精神層面,人的精神就受到了控制,這不涉及到社會機制問題,但會涉及到人對諸多事情的判斷。例如,一個人怎樣定義中國,又怎樣定義美國,會深刻地影響他對相應國家行為的判斷。有人認為美國代表著人類的方向,一切皆文明,于是美國的炸彈扔到哪里,就是哪里應該挨炸,美國要制裁哪里,就是哪里應該被制裁。美國的霸道,往往也在于它“定義權”足夠大。有人覺得中國的文化就是落后的,那么這種文化當然就只能算是病癥,只能被治療甚至無藥可醫,只能死掉了事。當一個人被這樣的精神所控制,可能還覺得“世人皆醉我獨醒”,而不覺得已被深度催眠和洗腦。
我并不是說,跟上面這種深度催眠和洗腦恰好相反,就是一種好的東西。其實,與之恰好相反,那是這種東西的鏡像,同樣是在催眠和洗腦之中。但真正的清醒仍然是可能的,那就是真正的客觀、理性和辯證思維,任何東西有好和不好,任何定義有其可逮和不可逮之處。
定義權是一種比定價權更為根本、比政治權力更具基礎性的權力。掌握知識的人,有一套軟件、一套操作系統,這套操作系統正常不正常,大眾應當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