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艷婷
【摘要】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是建設項目的關鍵風險因素之一。分析工程造價風險管理流程,把控風險管理環節,有助于實現建設項目成本最小化。本文從工程造價的發展、風險流程分析等方面進行探討。
【關鍵詞】工程造價;業主方;施工方;風險
1工程造價的發展和管理
工程造價管理的基本內容就是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所謂工程造價管理包括投資管理,項目融資,工程經濟,工程財務,建設項目管理,經濟法律法規,工程合同管理在內對項目工程全方位,多角度的全過程管理。工程管理一般要堅持三個原則:
第一,設計階段為重點控制,因為投資決策階段是項目造價控制的關鍵,有資料表明,在初步設計階段,影響項目造價的可能性為75%~95%。
第二,發揮造價管理的能動性,主動控制工程造價。
第三,結合技術與經濟方法控制工程造價。
2工程造價風險流程分析
按照風險研究理論,要對風險進行研究,首先應對其進行識別,找出風險產生的原因,這是風險分析的起點:然后對這些風險產生的后果的影響大小進行分析,如何恰當地評價和分析投資估算階段的風險,形成對造價影響的量化指標,是造價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最后依據風險大小的分析結果,根據風險產生的原因對風險進行主動控制和防范。
對于工程造價而言,雖然可以在決策階段、建設實施階段等對建設項目特征通過預測和分析去預先規定出需要開展的各項具體活動和各項具體活動的程序和做法,但是各種人為因素和個人意志的影響會改變這些預先的設定,同時項目的客觀環境和條件也會發生變化,從而使工程造價出現不確定性。在投資估算階段,風險因素的識別就是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盡可能地找出潛在的影響項目造價精度的風險因素。
風險評估的任務是對某一風險因素發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性質和大小進行估計。PMI對每一項目風險采取三個因素進行表達:風險事件、風險概率、風險后果量值。
為了降低風險因素對工程項目造價估算進度的影響,需要針對不同的風險給出相應的風險準備金,一般有兩種風險準備金提取方法:一種是最大風險準備金法:另一種是平均風險準備金法:最大風險準備金法是在假定風險最大化發生的情況下所需的估算金額,它一般只用作平均風險準備金的比較對象,而不會加入最終的估算額。
3業主方面的工程造價風險因素分析
業主可以通過合同把風險轉移給承包商,例如業主在合同中這樣規定:施工現場發生設備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這樣就把風險轉移給承包商,承包商可以通過保險再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或是自身消化。但對于材料價格上漲這樣不確定性很大風險,如果工程項目規模小、周期短,業主可以通過合同把這一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但對于規模大、周期長,仍通過合同把這一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T程建設中材料價格約占總造價的60%-75%.如果材料上漲10%,那就使總造價上漲6%一7.5%。T程造價業主方面的風險因素:
3.1規劃設計方案陳舊,未進行優化優選,目標優化錯誤,設計中未采用現代化優化設計方法。
3.2項目規劃、設計深度不夠。在目標設計中,可能存在構思錯誤,規劃設計深度不夠,設計內容不全,重要邊界條件遺漏,采用規范不恰當,設計參數選用不合理,未考慮當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未考慮施工可行性等。
3.3地基勘察資料不全,地下埋藏物未事先考慮,臨時處理不當。
3.4承發包方式選擇不當;合同類型選擇有誤;合同條款遺漏,表達有誤,不嚴謹,合同管理不力,引起大量索賠。
3.5項目實施期間通貨膨脹,材料、人工費用上漲:或國家凋整產業政策,采用新的要求或更高的技術標準,從而導致投資額大幅增加。
4施工企業方面的工程造價風險因素分析
4.1經濟風險
經濟風險是指如果建設項目風險事件一旦發生,項目風險的直接或間接后果將造成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提高。引起經濟風險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四個方面:項目所需資源的單價上漲。如施工過程中材料單價的上漲和人工單價的上漲等等。T程設計的不完整、不詳細、不清楚,給施工和投標報價帶來的風險。工程承包范圍是否清楚,承包內容是否明白無誤。不要因為工程承包范圍不清楚造成互相扯皮,增加項目的風險。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并根據該方案定出準確的報價,如果到施工時才發現原先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合理要重新制定,則很有可能引起造價提高的風險。
4.2 T程量風險
4.2.1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不符的風險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招標單位給出工程量清單,并對其偏差負責,在結算時調整。但在實際操作中,招標單位為了規避工程量計算錯誤的風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多少范圍內比如+3%不得調整:或者規定由投標單位復核工程量,負責校正,如果在投標階段不提出,則視為沒有工程量偏差,結算時也不調整。這樣招標人就把工程量編制的責任和風險又全部推給了投標人。如果施工企業不能擺脫清單責任,業主就可以隨時以投標人報價里包含的所有工程風險為由來打壓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將不得不額外承擔不應由自己來擔的工程量風險。
4.2.2 T程量清單缺項的風險雖然在計價規范中規定:“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企業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但承包企業提出的漏項項目往往在投標時就應在投標書中有所體現,才易為業主接受,并有利于與業主在價格上協商。如果承包企業在審核工程量清單時,沒有及時發現漏項或發現漏項卻沒有向業主提出異議,施工過程中想通過索賠來獲得相應的工程款是很困難的,想得到一個有利的價格則更難。
4.3合同風險
業主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咨詢顧問起草合同,使合同質量很高,其中隱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和業主的反索賠條款,再加上承包商很難全力對等參與合同談判,往往受制于業主,這樣就很容易被業主牽著鼻子走,自然就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條款時,沒有能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地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最終在合同施工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
參考文獻:
[1]陳煒池.論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階段的造價控制[J].建筑經濟,2008(6):115 - 117